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14299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9-18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0年第一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1号
罪犯纪直邦,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纪直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2009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2019年9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已缴纳没收财产的书函,载明本案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纪直邦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纪直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直邦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附:罪犯纪直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2号
罪犯薛茂星,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薛茂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1月12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薛茂星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薛茂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茂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附:罪犯薛茂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3号
罪犯王顺朝,男,1973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9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顺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2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2009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顺朝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顺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朝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附:王顺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4号
罪犯高泽俭,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泽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9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0月16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未履行。2019年4月10日、19日当地村民委员会、民政办、镇政府、司法所出具有盖章联合困难证明,载明属特困户。狱内月平均消费171.79元,狱内帐户余额98.61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泽俭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泽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泽俭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附:罪犯高泽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5号
罪犯杨启龙,男,1983年2月2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8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启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125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2010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包夹护理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5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说明,载明民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8125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启龙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启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启龙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附:罪犯杨启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6号
罪犯尹江,男,1972年12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尹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5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5月23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包夹护理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5年7月1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出具书函载明已缴纳全部罚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尹江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附:罪犯尹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