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9830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1-02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兴义监狱2020年第四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36号
罪犯张勇,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20号刑事判决,以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保洁安全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财产三万元。未履行,2020年6月3日,贵州省贞丰县龙场镇后海子村民委员会、贵州省贞丰县龙场司法所、贵州省贞丰县龙场镇社会事务办、贵州省贞丰县民政局联合出具困难证明,载明系村困难户。狱内月平均消费水平145.8元,狱内账户余额771.24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37号
罪犯卢征鹞,男,1995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征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征鹞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征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征鹞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附:罪犯卢征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38号
罪犯景诗畅,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景诗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2011年3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10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20年6月4日盘州市新民镇白鱼村民委员会、盘州市新民镇民政社会事务办公室、盘州市司法局新民司法所出具联合证明,载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狱内月平均消费174.43元,狱内账户余额913.28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景诗畅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景诗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景诗畅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附:罪犯景诗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39号
罪犯罗有灿,男,1960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有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2011年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8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2020年4月20日至4月22日,贵州省普安县罗汉镇凉水村村民委员会、普安县罗汉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普安县罗汉镇人民政府、普安县公安局罗汉派出所、普安县民政局出具联合证明,载明属贫困家庭。2020年6月12日履行没财12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狱内月平均消费185.35元,狱内账户余额322.89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有灿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有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有灿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附:罪犯罗有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40号
罪犯李群山,男,1962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4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群山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2010年4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夜间值守安全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3月14日,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群山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群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群山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李群山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