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81164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1-30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0年兴义监狱第三批次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1号
罪犯任绍军,男,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静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绍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任绍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绍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罪犯任绍军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2号
罪犯张灿安,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灿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灿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灿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罪犯张灿安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3号
罪犯冯付林,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付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2020年6月16日履行民事赔偿240元;2020年9月7日履行民事赔偿99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6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冯付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付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罪犯冯付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4号
罪犯刘仕友,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仕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2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在2013年3月5日因散布反改造言论受到禁闭处罚。在2013年3月19日在禁闭期间不服从管理并多次踢打禁闭室门受到禁闭处罚。后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仕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仕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罪犯刘仕友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5号
罪犯涂亚州,男,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涂亚州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66000元。2014年8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涂亚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亚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罪犯涂亚州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6号
罪犯陈洪贵,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9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洪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9月22日履行民事赔偿款49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洪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洪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罪犯陈洪贵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7号
罪犯岑英尺,男,1989年7月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岑英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赔偿100000元,本人承担30000元。2014年1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在2016年2月18日因参与赌博受到警告处罚。后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个人承担部份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英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英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罪犯岑英尺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8号
罪犯肖文明,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文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6月11日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款34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文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罪犯肖文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9号
罪犯潘龙,男,1993年6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罪犯潘龙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0号
罪犯汪文江,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2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4)黔义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对汪文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罪犯汪文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文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文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罪犯汪文江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1号
罪犯柴其龙,男,1977年11月3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柴其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柴其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柴其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罪犯柴其龙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2号
罪犯马迎春,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朔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迎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迎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迎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罪犯马迎春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3号
罪犯张云波,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云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罪犯张云波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4号
罪犯岑春武,男,1973年10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岑春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春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春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罪犯岑春武档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