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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四批次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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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57910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3-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0年第四批次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01

罪犯杜治良,男,1997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杜治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治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治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杜治良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02号

罪犯李佳状,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佳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110000元。2018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908724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佳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佳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李佳状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03号

罪犯李志林,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忠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志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李志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04号

罪犯郝亮,男,1982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郝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郝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郝亮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05号

罪犯何海交,男,1996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海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4839元。2018年1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246708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海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海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何海交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06号

罪犯陈坤,男,1981年8月5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在2019年8月8日因自伤自残抗拒改造受到记过处罚。后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已履行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陈坤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07号

罪犯张勇,男,1976年8月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张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08号

罪犯汪元富,男,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元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元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元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汪元富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09号

罪犯甘歪信,男,1983年6月1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甘歪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4421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甘歪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歪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甘歪信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10号

罪犯吴光显,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光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6月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以(2016)黔2322执371号执行裁定,从个人存款中划拨4533.30元到兴仁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2020年11月30日交纳民事赔偿6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光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光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吴光显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11号

罪犯李安辉,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李安辉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12号

罪犯朱中仁,男,1970年12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中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已支付3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已履行民事赔偿3200元。2021年2月19日通过异地办理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民事赔偿28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中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中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朱中仁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13号

罪犯黄小兵,男,1995年6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小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个人承担30000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已履行民事赔偿5000元;2020年10月21日履行民事赔偿4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黄小兵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14号

罪犯龙昌华,男,1960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龙昌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昌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昌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龙昌华档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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