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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一批次假释案件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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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57915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3-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1年第一批次假释案件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1号

罪犯徐太林,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太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3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2012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9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财产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太林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太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太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徐太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2号

罪犯李延科,男,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郏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3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延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11月11日止。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6年12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2020年9月7日,郏县王集乡大墙李村村民委员会、郏县司法局、郏县民政局、郏县王集乡民政所联合出具困难证明,载明李延科家庭情况实属困难。狱内月平均消费128.07元,狱内账户余额422.44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延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延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延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李延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3号

罪犯吴应平,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8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应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9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物流装卸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应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应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应平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吴应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4号

罪犯王永状,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3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永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其他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900元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9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2月11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900元返还被害人。2019年2月28日缴纳罚没收入人民币6000元到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年9月28日,缴纳赃款人民币6900元到盘州市人民法院。罚金和违法所得缴纳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永状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状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永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5号

罪犯张标,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7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夜间值守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2020年9月25日,盘州市保田镇上保田村民委员会、保田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盘州市公安局保田派出所联合出具证明,载明其家中无其他经济来源,该村民家庭属困难家庭。狱内月平均消费195.11元,狱内账户余额340.9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张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6号

罪犯黄如康,男,1972年3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3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如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2011年5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12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5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如康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如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如康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黄如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7号

罪犯张福红,男,1967年11月1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福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福红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福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张福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8号

罪犯严国禹,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福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国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2010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7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6月2日已履行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严国禹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国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国禹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严国禹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9号

罪犯钱海彦,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6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钱海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9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5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0月2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钱海彦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海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海彦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钱海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10号

罪犯纪承周,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纪承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6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20年9月6日至9月7日,盘州市竹海镇喇谷村委会、竹海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竹海镇人民政府、竹海镇扶贫工作组、盘州市司法局竹海司法所、盘州市公安局老厂派出所联合出具证明,载明其家庭条件困难,无经济来源,暂时无法履行财产刑。狱内月平均消费157.40元,狱内账户余额 253.75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纪承周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纪承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承周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纪承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11号

罪犯王波,男,1990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及手机3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2020年7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已全部履行罚金40000元的义务。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波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12号

罪犯陈云,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7270元。其中个人承担27270元(已付10000元),四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2012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饮食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赔人民币87270元,个人承担27270元(判时已付10000元),2019年4月30日履行17270元,个人部分全部履行完毕。连带部分判时同案已付13000元,2014年7月9日同案杜良波家属代其履行12000元,2020年8月26日陈云家属代其履行35000元。连带民赔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陈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13号

罪犯吴忠波,男,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忠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忠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

因本案被害人马祖权父母马炫曾、毛仕兰要求被告吴忠波、陈明焱、陈广佳、谢军共同赔偿丧葬费等损失费用合计200000元,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1年12月8日调解并出具(2011)安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人吴忠波、陈明焱、陈广佳、谢军均表示同意并赔偿马炫曾、毛仕兰其子马祖权死亡损失费200000元(此款已兑现)。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8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4月18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看护病人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忠波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忠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吴忠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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