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49545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9-01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兴义监狱2021年第二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14号
罪犯朱祥,男,1990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9月7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月9日缴纳罚没收入人民币500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罚金缴纳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祥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祥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附:罪犯朱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15号
罪犯胡坤,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5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0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9月29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因殴打他犯2017年8月14日被警告处罚一次。后期在干警的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9月15日,缴纳人民币20000元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坤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坤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附:罪犯胡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16号
罪犯郭庭杉,男,1988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庭杉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个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5月26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于2020年5月20日已缴纳至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庭杉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庭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庭杉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附:罪犯郭庭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17号
罪犯吴学贵,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5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学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7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1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5月23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看护病人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2017年12月11日缴纳罚金15000元到安龙县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学贵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附:罪犯吴学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18号
罪犯车富荣,男,1970年10月1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字95号刑事判决,认定车富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车富荣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车富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富荣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附:罪犯车富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