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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21)兴监假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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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86240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1-1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1)兴监假字19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19号

罪犯方乾友,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方乾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已支付)。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0月16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看护病人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判时已支付。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方乾友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乾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乾友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6日

附:罪犯方乾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20号

罪犯黄奎,男,1986年7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元(已付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6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6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2012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看护病人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元(已付5000元)。2019年10月22日,彭启荣代黄奎缴纳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0日

附:罪犯黄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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