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90732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1-23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1年第二批次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53号
罪犯景有,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景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140000元。2019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185403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景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景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景有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54号
罪犯徐纲,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纲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5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861532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6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徐纲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55号
罪犯肖祥水,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祥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629503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祥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祥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肖祥水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56号
罪犯关继文,男,1985年3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林口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关继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204351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关继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关继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关继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57号
罪犯赵继辉,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麻栗坡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继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继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继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赵继辉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58号
罪犯徐霸,男,1995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霸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要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送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徐霸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59号
罪犯王常安,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安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6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80号执行裁定,终结(2021)黔23执18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常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常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常安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60号
罪犯罗语序,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语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语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语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罗语序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61号
罪犯方育雄,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玉溪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方育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方育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育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方育雄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62号
罪犯聂忠飞,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聂忠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179024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聂忠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忠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聂忠飞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63号
罪犯郑建平,男,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建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含已赔偿的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履行民事赔偿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建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郑建平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64号
罪犯张礼仪,男,1991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礼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继续追缴赃物及赃款3100元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执78号执行裁定,终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如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2021年5月13日交纳涉案款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礼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礼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礼仪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65号
罪犯肖鑫,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鑫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继续追缴赃款79844元及赃物退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月5日因生产琐事殴打他犯受到警告处罚一次。后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6月29日交纳没收个人财产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1月至2015年7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肖鑫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66号
罪犯毛磊,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毛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140000元(含已赔偿的6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已履行60000元。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出具暂收条,收到赔偿款8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毛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毛磊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67号
罪犯林景洲,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景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执95号执行裁定,终结(2020)黔23执95号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景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景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林景洲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68号
罪犯陈进军,男,1975年2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进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46号执行裁定,终结(2015)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进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进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进军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69号
罪犯陈湘波,男,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7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湘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300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21)黔02执300号之一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湘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湘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湘波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70号
罪犯范玉春,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范玉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9月10日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100元;2021年5月17日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9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范玉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玉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范玉春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71号
罪犯唐应舟,男,1952年10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应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应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应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唐应舟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72号
罪犯王朝荣,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朝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朝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朝荣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73号
罪犯徐龙,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4月3日履行没收个人财产500元。2021年6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55号执行裁定,终结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徐龙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74号
罪犯王一凯,男,1976年5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一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10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执9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一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一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一凯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75号
罪犯杨必武,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必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6月25日履行没收个人财产450元。2021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56号执行裁定,终结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必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必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必武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76号
罪犯吴正华,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正华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吴正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77号
罪犯黄贤建,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贤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23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21)黔02执236号之一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贤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贤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黄贤建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78号
罪犯谭全坤,男,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谭全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8年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全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全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谭全坤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79号
罪犯张清兵,男,1997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清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本人承担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3月22日履行民事赔偿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清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清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清兵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80号
罪犯瞿正平,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瞿正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二被告赃款2000元;二人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赔偿40000元,本人承担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0月以来,因“慢性肾功能衰竭CKD5期”需长期透析,不能正常参加“三课”学习。故无2019年度技术考试成绩,无2020年“三课”考试成绩。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于2020年1月23日押送至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治疗至今。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5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证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且执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瞿正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正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瞿正平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81号
罪犯李新国,男,1958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新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9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12月16日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000元。2021年11月1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1)黔02执156号之一执行裁定,除执行到李新国名下银行存款2007.4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2021)黔02执156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新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新国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82号
罪犯孙大龙,男,1962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大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0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大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大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孙大龙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83号
罪犯刘胜强,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胜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刑初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对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刑初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赔偿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3月4日履行民事赔偿款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胜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胜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刘胜强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84号
罪犯吴鹏,男,2000年1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0000元(含已支付的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已履行60000元。2021年5月24日履行民事赔偿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吴鹏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85号
罪犯金兴旺,男,1980年7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金兴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5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黔23执1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换财产情形的,应当继续执行。2021年3月24日履行没收个人财产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金兴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兴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金兴旺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86号
罪犯舒柏文,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舒柏文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7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黔23执2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换财产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舒柏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柏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舒柏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087号
罪犯杨林杰,男,1972年10月24日生,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林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6月9日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0元。2021年10月21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黔02执344号之一执行裁定,除监狱帐户有零星存款外,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显缺乏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林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林杰档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