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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三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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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90733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1-2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1年第三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21号

罪犯李华,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69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5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裁床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6月13日缴纳人民币20000元到盘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22号

罪犯郑全,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全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6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4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7月14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裁床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2020年6月23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罚金缴纳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 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全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全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郑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兴监假字23号

罪犯龙洪品,男,1986年4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洪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9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环境维护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洪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洪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洪品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龙洪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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