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90741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1-23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1年第三批次提请有期徒刑减刑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来阳,男,1988年8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6刑初第7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来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判处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八十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相应还害人予以退赔。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刑终第130号刑事裁定,维持对来阳的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刑期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38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送浙江省之江监狱服刑,2019年12月19日调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7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9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6执2246号之二十六执行裁定载明财产性判项已被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来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来阳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来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赵金武,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金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金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金武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赵金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宋金建,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金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事裁床加工,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金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金建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宋金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陈应盆,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应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事裁床加工,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应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盆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应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王会龙,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5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会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2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事物流装卸,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会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会龙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会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丁海波,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7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海波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43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海波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11月25日起至2007年11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丁海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海波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丁海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王德强,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建瓯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强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德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杨顺祥,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顺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7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时已履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祥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顺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谢启有,男,1978年10月2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启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启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启有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谢启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刘继华,男,1984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继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继华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08年3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继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继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刘继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冷友书,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冷友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8月11日至2013年8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8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冷友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友书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冷友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徐家法,男,1981年11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家法犯运输毒品运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3月23日缴纳30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家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家法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徐家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张凯,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60000元,本人承担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个人民事赔偿10000元判时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陈开虎,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3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开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民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开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高荣国,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荣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7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函告兴义监狱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高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荣国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高荣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贺环昌,男,1962年12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9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贺环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9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8月26日履行4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环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环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贺环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刘军,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10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军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03号刑事判决,以刘军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04年1月6日至2006年1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3年4月25日履行1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刘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毛正贤,男,1975年1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9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毛正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毛正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毛正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余有刚,男,1968年7月20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有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有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有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余有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焦小明,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普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焦小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3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5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4月1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焦小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小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焦小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刘仁洪,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仁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财产。2011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10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仁洪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刘仁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王兴荣,男,1977年8月6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兴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财产刑履行情况: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荣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兴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王云坤,男,1965年2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4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云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0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王云坤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3年10月15日起至2005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云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云坤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云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张鹏,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一万元。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4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鹏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黄兴成,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兴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7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3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该犯财产刑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兴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兴成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黄兴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罗香海,男,1959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香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6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罗香海的判决。系累犯及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2月17日至2008年2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香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香海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罗香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谭贵明,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文盲,四川省长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谭贵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贵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贵明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谭贵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杨昌志,男,1976年6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志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昌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杨应兵,男,1977年5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应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5000元,并对同案6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应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应兵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应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甘香茂,男,1983年11月15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0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7刑初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甘香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31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至2030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3月18日履行822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甘香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香茂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甘香茂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刘凤林,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 84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凤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0月31日至2014年10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43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分别于 2018年10月11日履行1500元、2021年3月18日履行5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凤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凤林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刘凤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马宏伟,男,1969年11月12日生,回族,初中文化,青海省民和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宏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马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2月15日至2013年2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年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至2034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5月20日因打架斗殴受到警告处分一次,经干警教育后,现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4月13日履行没财5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宏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宏伟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马宏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丰小波,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丰小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至2034年8月25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丰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丰小波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丰小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任广吉,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广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至2031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任广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广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任广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陈中华,男,1959年7月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6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4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中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33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3月23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中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何平平, 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平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至2037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平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何平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何小平,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1年9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六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3年3月14日调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2015年2月10日转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何小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王吉伍,又名韦国武,男,1984年7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吉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45000元,其中王吉伍承担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至2030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吉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吉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吉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吴发保,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发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33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发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发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吴发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张万明,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汉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万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8月19日至2010年8月1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万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万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王权海,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权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9年5月26日至2011年5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至2030年2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权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权海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权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蔡兴军,男,1982年4月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兴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兴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兴军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蔡兴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段学龙,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0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8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学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33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段学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学龙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段学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梁德华,男,1973年10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五万元,个人承担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7年5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决书载明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德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德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梁德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王兴志,男,1959年7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兴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四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时已履行一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志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兴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余国柱,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国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时已履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国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国柱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余国柱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赵贵仁,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贵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7年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贵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贵仁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赵贵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孙凤平,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0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凤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06年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595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2月14日至2008年2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凤平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凤平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权利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孙凤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杨文举,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举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举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文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王正乾,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正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4年5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乾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乾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正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陈昌军,男,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1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威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昌军犯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一年零一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一年零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军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军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昌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张培河,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培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张培河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1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培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培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培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张林,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张林所得赃款3773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卫生组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陆正文,男,1972年3月19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正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陆正文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8月8日至2008年8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卫生组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正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正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陆正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姚金平,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姚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10月24日至2013年10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零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姚金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邓曲波,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曲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曲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曲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邓曲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王大勇,男,1975年12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大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6193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4月20日至2008年4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对被害人家庭造成伤害,还给自己家人造成伤害,在干警教育引导下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绿化及开餐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大勇服刑改造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勇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大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陈小龙,男,1994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龙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86000元,共同退赔还害人经济损失7352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9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至2028年9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在2018年4月20日因在监舍内聚众赌博并提供赌具被禁闭处分。在之后的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龙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小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97号
罪犯冯家斌,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2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家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0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冯家斌的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03年10月11日至2005年10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家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家斌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冯家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李顾江,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北碚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6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顾江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7000元,退赔被害人,共同连带民事赔偿20000元,个人承担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李顾江犯抢劫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7000元,退赔被害人。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至2030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顾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顾江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顾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李庆洪,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庆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3150元,连带民赔9672元,个人承担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3年10月13日至2005年10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勤杂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庆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庆洪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庆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00号
罪犯舒兵,男,1985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4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舒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勤杂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5000元,判时已履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舒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兵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舒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01号
罪犯王昌华,男,1942年10月26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昌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30年9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患病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华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昌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02号
罪犯黄功权,男,1945年6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10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功权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09-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功权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13年10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至2034年8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患病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功权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功权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黄功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03号
罪犯陈远中,男,1953年7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6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6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远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9月26日至2008年9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至2026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患病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中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远中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远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04号
罪犯黄本旺,男,1957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1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本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12月6日至2013年12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至2034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患病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本旺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本旺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黄本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05号
罪犯潘清德,男,1948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清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清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清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潘清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06号
罪犯冉孟祥,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孟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7年8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冉孟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孟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冉孟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张永良,男,1945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1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永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3年12月17人至2005年12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3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永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08号
罪犯朱恩凯,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9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恩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恩凯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恩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朱恩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09号
罪犯韦朝申,男,1964年8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6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朝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
该犯自上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朝申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朝申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韦朝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10号
罪犯樊顺记,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4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樊顺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76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樊顺记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顺记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樊顺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11号
罪犯韦堂光,男,1967年9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7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堂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2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堂光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堂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韦堂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12号
罪犯代林,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523174.54。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523174.54。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代林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林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代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13号
罪犯胡启乾,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启乾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102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启乾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启乾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胡启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14号
罪犯韦维,男,1998年8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5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韦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7844元,个人退赔4767元。刑期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1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维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维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韦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15号
罪犯张新贤,男,1998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0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新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新贤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新贤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新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16号
罪犯贺小阳,男,1970年11月5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小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小阳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小阳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贺小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17号
罪犯方云邦,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7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方云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黔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方云邦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云邦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方云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18号
罪犯吴靖,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7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4年5月9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靖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靖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吴靖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19号
罪犯杨思贵,男,2000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思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共同连带民事赔偿102300元,杨思贵承担623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32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判时已履行30000元,于2021年3月22日缴纳300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思贵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思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思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20号
罪犯张光明,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光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光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21号
罪犯吴电语,男,1989年4月15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电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7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医务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决时已履行1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电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电语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吴电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22号
罪犯张德勇,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德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1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9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医务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决时已支付7000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2018年7月27日履行民事赔偿8000元,个人承担部分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勇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德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23号
罪犯卢启兵,男,1969年7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启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所得赃款2000元没收上缴国库。2009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9年3月20日至2011年3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于2009年4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直属分监区无劳动定额,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卢启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启兵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卢启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24号
罪犯汪勇,男,1978年3月2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31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31年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出监教育分监区事务犯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勇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汪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25号
罪犯牟德飞,男,1996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牟德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其中牟德飞承担三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30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30年3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事物流装卸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书载明个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牟德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德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牟德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26号
罪犯蒋成永,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月1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成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31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30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事物流装卸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成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成永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蒋成永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27号
罪犯赖达钟,男,1995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2月16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赖达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31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31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事物流装卸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赖达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达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赖达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28号
罪犯沈映辉,男,1986年3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沈映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31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31年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事物流装卸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4月29日交纳20000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沈映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映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沈映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29号
罪犯熊勇,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0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19年5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事裁床制版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熊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30号
罪犯段应兵,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8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应兵犯强奸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7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1月1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段应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应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段应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31号
罪犯简小猛,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7月31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简小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至2028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简小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小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简小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兰彬,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兰彬犯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五年、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至2029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兰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兰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33号
罪犯刘应河,男,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阳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应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至2027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2年11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刘应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王应川,男,1977年10月2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14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贞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应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至2014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08年12月20日调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2013年7月10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服刑期间因漏罪,2013年4月7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义刑初字第85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应川犯抢劫罪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十二年,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0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应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川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应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35号
罪犯郑明武,男,1992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6日,贵州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明武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至2031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明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明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郑明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36号
罪犯邱应刚,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邱应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其中邱应刚承担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邱应刚的判决。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至2028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至2026年1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邱应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应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邱应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37号
罪犯夏正强,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0日,贵州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夏正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至2027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7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夏正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正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夏正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38号
罪犯成刚,男,1975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石首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5刑初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成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至2031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0年11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成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成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39号
罪犯代阔,男,1991年12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代阔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至2030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28年4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代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阔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代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40号
罪犯李星忠,男,1990年7月21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7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关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撤销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认定李星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上原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至2014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1年12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漏罪,2012年12月14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星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合并前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1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星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星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星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41号
罪犯刘能,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能犯故意伤害罪、强迫卖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刘能的判决。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至2028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3月27日缴纳13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刘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42号
罪犯王进,男,1990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8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经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罪所得,依法追缴退赔失主。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至2025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日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2年7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43号
罪犯吴小勇,男,1990年5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小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43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至2026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2年8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分别于2018年4月2日缴纳5000元、2019年3月21日交纳2430元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吴小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44号
罪犯袁朝亮,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朝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8日至2031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30年11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朝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朝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袁朝亮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45号
罪犯杜俊辉,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俊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至2026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2年4月1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俊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俊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杜俊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46号
罪犯黄勋,男,1988年10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31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30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黄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47号
罪犯王世波,男,1988年3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世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王世波的判决。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2月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世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48号
罪犯柏嫩强,男,1987年11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0342号刑事判决,认定柏嫩强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年、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2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3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4月1日交纳386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柏嫩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嫩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柏嫩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49号
罪犯魏胜超,男,1991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小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魏胜超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零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3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7月2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魏胜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胜超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魏胜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50号
罪犯王荣彬,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荣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荣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荣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51号
罪犯黄朝县,男,1979年8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3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8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朝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1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减刑四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朝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民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黄朝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宋永卓,男,1991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永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832元。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30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永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永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宋永卓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53号
罪犯陈鹏,男,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0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8月1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54号
罪犯黄爱,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赫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5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8月1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爱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黄爱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55号
罪犯罗贞标,男,1983年12月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9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贞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贞标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贞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罗贞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56号
罪犯彭幸福,男,1997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幸福犯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85032元。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37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幸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幸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彭幸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57号
罪犯印广茂,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印广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9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印广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印广茂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印广茂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58号
罪犯蒋广阳,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广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2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7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3年1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刑判时履行40000元,2021年6月29日缴纳13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广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广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蒋广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59号
罪犯岑顺芳,男,1970年8月20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月13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岑顺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11700元,返还涉案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按鉴定价值退赔。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目前在五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顺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顺芳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岑顺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60号
罪犯陈利波,男,1990年7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云法少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利波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2日,贵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利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利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利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 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61号
罪犯李桃,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16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个人民事赔偿7500元,并对民事赔偿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0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8月1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30000元2013年3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公安局派出所出具证明,已赔偿给被害人,2019年5月8日交纳5000元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桃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62号
罪犯谢小林,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0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小林犯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赃款25218.5元及赃物。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7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1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判时履行6000元,2021年3月9日缴纳4000元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小林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谢小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 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63号
罪犯陈锋,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5月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154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1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12月10日,因赌博受到警告处罚一次。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目前在五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于2020年11月30交纳15000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64号
罪犯潘小荣,男,1981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小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承担已生效的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49251.96元经济损失的40%,并对全部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小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小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潘小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65号
罪犯王忠永,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89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忠永犯绑架罪、抢劫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年、五年、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29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7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2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3月7日因殴打他犯受到记过处分一次,经民警教育后,现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忠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永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忠永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66号
罪犯张安贵,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1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安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2年1月12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安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安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安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67号
罪犯陈江,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68号
罪犯唐伟,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3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获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1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8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2012年9月5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犯抢劫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28年2月7日止。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6月29日交纳1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唐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69号
罪犯路言全,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024号刑事判决,认定路言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1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4月1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4月15日交纳10000元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路言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路言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路言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70号
罪犯熊双贵,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1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双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连带追缴人民币137130元返还被害人。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7日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双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熊双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 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71号
罪犯肖石佑,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587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石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1018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7月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05日至2020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石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石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肖石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72号
罪犯章宗义,男,1993年9月1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崇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1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章宗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于2020年8月6日缴纳5000元到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章宗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宗义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章宗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73号
罪犯陈顺龙,男,1989年1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顺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涉案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分别发还被抢、被盗单位。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5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顺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顺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74号
罪犯普涛,男,1989年9月1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普涛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2月2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至2025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普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普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75号
罪犯王金刚,男,1982年1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金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3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至2023年6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金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金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76号
罪犯郑均,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5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郑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77号
罪犯祝兴发,又名祝关玉,男,1981年4月2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30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水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认定祝兴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6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5月2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祝兴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兴发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祝兴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78号
罪犯李发亮,男,1990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发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1月1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至2022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亮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发亮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79号
罪犯郑绍礼,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绍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31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至2030年5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绍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绍礼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郑绍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80号
罪犯莫华,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5月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贞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莫华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8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至2022年4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莫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华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莫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81号
罪犯杨永洪,男,1992年7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8月4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思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永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附带民事诉讼被赔偿166220.64元,由思南县青杠坡中学赔偿吴长贡、田贵钗71237.4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刑事判决部分,附带民事赔偿共55125.86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6日送贵州省少年犯管教所服刑;2011年6月24日调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月2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都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余刑十三年十一个月零十六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7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至2026年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 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永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82号
罪犯查兰彪,男,1962年6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9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认定查兰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31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至2030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查兰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兰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查兰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83号
罪犯陈志军,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志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至2023年5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卫生组保洁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3月25日交纳二万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志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84号
罪犯何兴芳,男,1970年2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兴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至2030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9年10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兴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兴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何兴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85号
罪犯谭友洪,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特刑初字第48号判决,认定谭友洪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9000元,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5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友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友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谭友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86号
罪犯王德科,男,1976年1月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27年7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德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87号
罪犯杨健康,男,1987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健康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25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3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8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健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健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健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88号
罪犯袁大刚,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大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8日,贵州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7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18日因打架被予以记过处分,后经民警教育,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时已赔偿10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大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大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袁大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89号
罪犯张成兵,男,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月25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成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终107号刑事裁定准许张成兵撤回上诉。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6月29日至2033年6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成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成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90号
罪犯张荣,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荣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至2025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3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仕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91号
罪犯张仕交,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仕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至2026年10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服刑,2012年12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仕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仕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仕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92号
罪犯郑方凯,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3刑初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方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至2031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31年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方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方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郑方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93号
罪犯周贵伦,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贵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至2026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3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贵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贵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周贵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94号
罪犯姚荣平,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姚荣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4年1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判时已支付13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荣平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荣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姚荣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95号
罪犯王洪佳,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洪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佳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洪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96号
罪犯吕志飞,男,1959年11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吕志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9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吕志飞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志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吕志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97号
罪犯杨兴周,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兴周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5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5000元判时已履行30000元,于2020年11月4日交25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周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兴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98号
罪犯刘保德,男,1989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保德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年四个月、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7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保德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保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刘保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499号
罪犯余培建,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培建犯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元,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培建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培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余培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00号
罪犯周训刚,男,1993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训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5月15日送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训刚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训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周训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01号
罪犯韦登江,男,1973年2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韦登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29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4年11月2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建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登江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登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韦登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02号
罪犯王德洪,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德洪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0元,个人承担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维持对王德洪的判决。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31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9年12月7日止。
该犯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洪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德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03号
罪犯杨正友,男,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30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30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友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正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04号
罪犯李永合,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8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7年3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合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合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永合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05号
罪犯丰武福,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丰武福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1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7日,因打架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丰武福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丰武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丰武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06号
罪犯余福海,男,1996年10月21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余福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余福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福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余福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07号
罪犯朱玉强,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玉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至2033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执215号执行裁定终结(2019)黔02执215号案件财产刑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玉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朱玉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08号
罪犯孙西腾,男,1990年 6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西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至2033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西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西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孙西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09号
罪犯兰杨,男,1992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兰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3977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兰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兰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10号
罪犯张明刚,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明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5年7月31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函告兴义监狱没财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明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11号
罪犯王烔,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烔犯拐卖儿童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8600元,退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0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对被害人家庭造成伤害,还给自己家人造成伤害,在干警教育引导下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三课”教员及开餐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烔服刑改造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烔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王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12号
罪犯杨坤,男,1990年9月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4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0502元,责令个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0374.5元。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2023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8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勤杂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坤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13号
罪犯陈白顺,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白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5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年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8日至2022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开餐员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500元,于2017年6月8日缴纳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白顺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白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白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14号
罪犯罗元伦,男,1972年9月5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元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至2027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患病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5000元判决书载明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元伦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元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罗元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15号
罪犯李晨志,男,1991年8月24日生,壮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义刑初字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晨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1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晨志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判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护理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晨志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晨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晨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16号
罪犯钟寅礼,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7日,贵阳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作出(2012)贵铁刑初字12号刑事判决,认定钟寅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5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年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保洁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钟寅礼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寅礼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钟寅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17号
罪犯杨廷灿,男,1946年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廷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9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廷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廷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廷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18号
罪犯钱维,男,1986年8月6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钱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执行时已支付四万元。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钱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钱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19号
罪犯韦代兴,男,1954年10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韦代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3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代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代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韦代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20号
罪犯郑绍辉,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46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绍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7年2月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绍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32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01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既被告人郑绍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绍辉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5月1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认定郑绍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犯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绍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绍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郑绍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21号
罪犯唐光泽,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光泽犯故意受害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济损失人民币85000元,唐光泽承担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唐光泽的判决。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5月22日缴纳罚金5000元、2019年4月15日缴纳民赔4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光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光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唐光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22号
罪犯杨友权,男,1971年9月16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友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1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友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友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友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23号
罪犯韦忠林,男,1986年4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忠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韦忠林的判决。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医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忠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韦忠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24号
罪犯胡从银,男,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从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从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从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胡从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25号
罪犯朱义贵,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3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义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7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7月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义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义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朱义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26号
罪犯魏志刚,男,1961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1月17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5年11月21日因病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11月26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09)贵铁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志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魏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志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魏志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27号
罪犯裴天辉,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月29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裴天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济损失人民币81898.21元。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5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月2022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时履行12000元;于2015年7月10日履行3300元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裴天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裴天辉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裴天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28号
罪犯尹致福,男,1999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0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认定尹致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5月17日交纳2000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日,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尹致福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致福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尹致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29号
罪犯潘德忠,男,1964年8月8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德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6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8月1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德忠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德忠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潘德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30号
罪犯吴启昌,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月1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启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31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30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启昌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启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吴启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31号
罪犯雷中伦,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雷中伦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7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7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5月2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进行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雷中伦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中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雷中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32号
罪犯魏荣转,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3月2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魏荣转犯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5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魏荣转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荣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魏荣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33号
罪犯杨志军,男,1966年3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3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志军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1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军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军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杨志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34号
罪犯周明胜,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明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7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1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于2019年5月21日缴纳10000元至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明胜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周明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35号
罪犯陈开华,男,1972年6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9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开华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5月2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3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开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加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陈开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36号
罪犯金成,男,1993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3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共同退赔46082元。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1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1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金成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成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金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37号
罪犯张发元,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农民,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发元犯绑架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勒索、抢劫财物、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28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6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2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0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元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张发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38号
罪犯钱世丙,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富源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钱世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8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钱世丙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世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钱世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39号
罪犯郑周全,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周全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8000元,共同连带民事赔偿85000元,其中郑周全承担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郑周全的判决。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9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8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于2017年8月3日交纳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个人民事赔偿4000元于2017年11月15日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周全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周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郑周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40号
罪犯李跃刚,男,1990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跃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失主。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5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5月23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跃刚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跃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跃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41号
罪犯贺嘉,男,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3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7月22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期间于2017年9月10日因殴打他犯给予禁闭处分,后经警官耐心教育后能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嘉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贺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42号
罪犯周忠勇,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5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忠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6000元,其中周忠勇承担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周忠勇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8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5年4月23日周忠勇缴纳民事赔偿3000元、2021年3月24日同案缴纳3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忠勇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忠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周忠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43号
罪犯邹伦点,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月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邹伦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邹伦点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伦点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邹伦点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44号
罪犯江飞机,男,1983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江飞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8377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8年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江飞机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飞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江飞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45号
罪犯李琪,男,1977年12月6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琪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30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6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1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李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546号
罪犯唐安当,男,1991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安当犯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39382元。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32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安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安当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唐安当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