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70803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5-27 |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兴监减字第1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号
罪犯陈奎,男,1989年10月8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原犯抢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的缓刑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43500元。系恶势力团伙骨干成员。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7日送毕节监狱服刑,2019年2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7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分别于2008年4月9日交纳2500元、2014年6月24日交纳6000元、2014年10月13日交纳35000元到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已缴纳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陈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号
罪犯郑远福,男,1990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0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远福犯寻衅滋事、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附带民事赔偿8024.5元,所得赃款4690元予以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团伙组织者。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远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远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郑远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3号
罪犯周元泽,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元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成员。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元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元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周元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4号
罪犯王显福,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8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显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成员。刑期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28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7月27日缴纳9000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显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显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王显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5号
罪犯李荣富,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荣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共同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李荣富承担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漏罪,2012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李荣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原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减为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7年7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载明个人民事赔偿20000元已缴纳。2015年4月27日缴纳罚金300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富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李荣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6号
罪犯张计勇,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计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7年1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计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计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张计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7号
罪犯陆顺兵,男,1977年11月1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顺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其中陆顺兵承担23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29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顺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顺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陆顺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8号
罪犯刘永杰,男,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06年10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 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0月19日起至2008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出监教育分监区事务犯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刘永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9号
罪犯贺廷汉,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廷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08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物流装卸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廷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廷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贺廷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0号
罪犯侯永义,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9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永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9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裁床加工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侯永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永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侯永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1号
罪犯任老四,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老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折价22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事物流装卸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任老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老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任老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2号
罪犯唐克荣,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克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3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31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30年9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事裁床加工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犯罪所得23400元,判决时已扣押1100元,追回 12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克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克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唐克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3号
罪犯陈强,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7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2383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0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0月25日至2008年10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事机修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6月22日缴纳民事赔偿23834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陈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4号
罪犯张高明,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高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个人承担民事赔偿五万元,并对同案民事赔偿二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事裁床加工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个人民事赔偿判决时履行20000元,连带民事赔偿履行1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高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高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张高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5号
罪犯班小学,男,1976年12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班小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中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班小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小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班小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6号
罪犯岑立和,男,1978年6月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12月9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晴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岑立和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500元。2005年8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岑立和犯抢劫爆炸物罪、抢劫罪、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加上原未执行完毕刑期十年零一个月,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12月12日起至2007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立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立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岑立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7号
罪犯李芬进,男,1996年6月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芬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其中李芬进承担二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载明共同民事赔偿已履行30000元,个人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芬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芬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李芬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8号
罪犯李虎,男,1993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7月3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4年12月2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李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9号
罪犯李正洪,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正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4204871元,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李正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0号
罪犯梁恩红,男,1985年4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恩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7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恩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恩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梁恩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刘信忠,男,1992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信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6921.1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信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信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刘信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2号
罪犯罗阳,男,1991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阳犯抢劫、盗窃、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年、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7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2年10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
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7月10日交纳8000元到福泉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罗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唐训,男,1984年1月1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4204871元。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8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唐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4号
罪犯王刚,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王刚承担1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王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5号
罪犯王建波,男,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建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共同民赔人民币2600元,其中王建波承担16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3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4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于2020年11月17日同案缴纳1000元,王建波缴纳16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王建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6号
罪犯肖忠俊,男,1994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7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忠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9日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5月26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忠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忠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肖忠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7号
罪犯赵志鹏,男,1983年12月21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大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志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7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志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赵志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8号
罪犯周安兴,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安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2月13日起至2008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安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安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周安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9号
罪犯安超,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安超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年、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及累犯。刑期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7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7月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8月7日缴纳5000元、2019年8月8日缴纳4256元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9日缴纳2000元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安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安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30号
罪犯陈江红,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5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江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三万元(不含已赔偿部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1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7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江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陈江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31号
罪犯霍朝富,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霍朝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五万元,本人承担三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个人承担部分于2018年10月10日缴纳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霍朝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霍朝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霍朝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32号
罪犯刘兴华,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兴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兴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刘兴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33号
罪犯刘忠林,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忠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刘忠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34号
罪犯马俊,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3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马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3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马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35号
罪犯唐祥辉,男,1969年10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祥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三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祥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祥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唐祥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36号
罪犯王周伟,男,1981年10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周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该犯承担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周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周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王周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37号
罪犯乌斯满·那曼,男,1983年2月4日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乌斯满·那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9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8年7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乌斯满·那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乌斯满·那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乌斯满·那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38号
罪犯杨光元,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4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5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31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31年3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杨光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39号
罪犯杨维,男,1990年4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载明民事赔偿判时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杨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40号
罪犯唐庆锡,男,1990年5月12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庆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4204871元。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8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庆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庆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唐庆锡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41号
罪犯包哲金,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乐清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包哲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一审判决载明扣押3700元折抵财产刑。2018年10月9日履行12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包哲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哲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包哲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42号
罪犯陈金考,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金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金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陈金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43号
罪犯陈良友,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良友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共同连带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本人承担四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良友的判决。刑期自2011年4月4日起至2030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1年4月4日起至2028年1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9月29日缴纳罚金8000元、2019年8月9日缴纳民事赔偿4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良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陈良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44号
罪犯李海平,男,1994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7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海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33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海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李海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45号
罪犯梁恩学,男,1971年5月16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4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恩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9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恩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恩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梁恩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46号
罪犯刘传冬,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传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保洁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传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传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刘传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47号
罪犯刘仕金,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6月6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仕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载明没收财产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仕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仕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刘仕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48号
罪犯韦值,男,1990年9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70000元,其中韦值承担2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1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2011)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赔偿部分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韦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49号
罪犯张庆忠,男,1961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庆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31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30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7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函告兴义监狱,财产刑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庆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庆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张庆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50号
罪犯邹启明,男,1993年5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启明犯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十三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共同连带民事赔偿23622.37元,个人承担民事赔偿7215.3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启明犯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共同连带民事赔偿23622.37元,个人承担民事赔偿7607.37元。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9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于2021年5月25日缴纳法院罚没收入4000元,又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8月25日缴纳涉案资金1592元、6015.37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邹启明多次犯罪,犯罪性质恶劣,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邹启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启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邹启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51号
罪犯胡创业,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6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创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7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胡创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2月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创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创业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胡创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52号
罪犯潘松,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9日,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7年1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夜间安全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潘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53号
罪犯陈胜平,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胜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一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胜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胜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陈胜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54号
罪犯罗昌志,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昌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7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2月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昌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昌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罗昌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55号
罪犯韦福勇,男,1974年1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韦福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韦福勇多次犯罪,犯罪性质恶劣,建议对旗舰型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福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韦福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56号
罪犯吴兴贵,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兴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分别于2018年10月22日缴纳600元、2021年6月29日缴纳12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兴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吴兴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57号
罪犯温德龙,男,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认定温德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4728.75元。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9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2日履行罚金700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温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德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温德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58号
罪犯唐安安,男,1986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安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1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5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安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安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唐安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59号
罪犯李光辉,男,1971年6月16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李光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60号
罪犯冯荣昌,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冯荣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冯荣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缴纳1000元、2021年6月29日缴纳5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冯荣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荣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冯荣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61号
罪犯陈光新,男,1970 年 11 月 10 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义监狱服刑。
2010年3月2日,贵州省贵阳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0)南少刑初字第 001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光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终字第 44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光新的判决。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6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7月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卫生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光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陈光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62号
罪犯彭军,男,1992年10月1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6日,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2月2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彭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63号
罪犯耿苒,男,1995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字718号刑事判决,认定耿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33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5月11日缴纳30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耿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耿苒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64号
罪犯刘波波,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字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波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43号执行裁定,认为被执行人刘波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波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刘波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65号
罪犯龙启金,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启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31年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履行4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启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启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龙启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66号
罪犯汪本安,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6月9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汪本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本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本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汪本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67号
罪犯王正芳,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正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王正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68号
罪犯谢斌,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6日送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3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六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5年4月28日缴纳5000元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谢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余刑不足8个月,建议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谢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斌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谢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69号
罪犯徐顺福,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顺福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送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8年3月15日假释再犯罪送至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9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8月16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8日,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内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2017年10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刑执字第3913号对罪犯徐顺福的假释裁定,以徐顺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未执行的刑罚三年三个月及假释未执行完毕的一年五个月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35年4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作出(2021)黔23 执157号执行裁定,划扣被执行人徐顺福存款2332.21元,认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顺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顺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徐顺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70号
罪犯张忠海,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忠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28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27年6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张忠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71号
罪犯赵勇,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资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赵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72号
罪犯周光毕,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光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9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周光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73号
罪犯秦应谷,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应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44号执行裁定,认定秦应谷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秦应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应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秦应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74号
罪犯谢天贵,男,1991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天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4204871元。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天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天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谢天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75号
罪犯徐广浩,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广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1100元予以追缴后上交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33年4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广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广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徐广浩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76号
罪犯高胜强,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胜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5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高胜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胜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高胜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77号
罪犯宋玉,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桓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0月25日履行23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宋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78号
罪犯杨学锋,男,1992年6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学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学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杨学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79号
罪犯查吉国,男,1987年11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查吉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28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7月14日缴纳10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查吉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吉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查吉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80号
罪犯李达成,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达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达成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达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李达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81号
罪犯王付法,男,1991年1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2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付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8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8月2日缴纳5000元到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付法 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付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王付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82号
罪犯郑绍龙,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绍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500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绍龙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绍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郑绍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83号
罪犯何承,男,1994年10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承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共同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227257元。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30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9年5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承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何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84号
罪犯黄明向,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明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31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30年6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载明民事赔偿判决时已赔偿2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向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黄明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85号
罪犯邓书法,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邓书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书法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书法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邓书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86号
罪犯董银昆,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嵩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董银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董银昆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银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董银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87号
罪犯陈美玉,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美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7日经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5年9月21日缴纳5000元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美玉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美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陈美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88号
罪犯李军,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6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贞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1210元及赃物,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7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2月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军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李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89号
罪犯熊国平,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8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国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10月28日起至2007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国平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熊国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90号
罪犯吴堃,男,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3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吴堃的判决。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28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0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吴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91号
罪犯张泽木,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5刑初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泽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第57号刑事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33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泽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泽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张泽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92号
罪犯毛东宁,男,1985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毛东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毛东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东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毛东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93号
罪犯张朝超,男,1996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朝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共同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个人承担1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4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朝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超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张朝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94号
罪犯龙仁兴,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仁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6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仁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仁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龙仁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95号
罪犯王金良,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9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金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9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金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王金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96号
罪犯甘德富,男,1984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甘德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8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8月1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甘德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德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甘德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97号
罪犯陈勇,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年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1年11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41号之二执行裁定,以除执行到的114.16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98号
罪犯范国祥,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5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字18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国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1年6月15日交纳91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68号执行裁定,执行到到款项665.37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范国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国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范国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99号
罪犯邓志金,男,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志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13312.95元。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4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2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志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志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邓志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唐进伟,男,1993年 9月15日生,彝族,专科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进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32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进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进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唐进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汤正国,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认定汤正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八个月二十六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33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汤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正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汤正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彭忠,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忠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彭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张国武,男,1982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张国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彭中林,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中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3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中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中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彭中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刘正文,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11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正文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247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4年2月5日起至2006年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9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识错误,改过自新,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坚定正确的改造信念,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通过法制道德教育,该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能深刻的反省,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表示重新做人,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安全员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4月21日履行罚金人民币8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正文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正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附:罪犯刘正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陈贤进,男,1993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贤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五万元,该犯承担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31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30年5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载明共同承担民赔五万元,履行八千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贤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贤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陈贤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赵园园,男,1986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园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9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社会,还给自己家人造成伤害,在干警教育引导下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开餐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园园服刑改造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园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赵园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代从富,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代从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从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从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代从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蒋承兴,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8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承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27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承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承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蒋承兴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李国华,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李国华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李旭辉,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2月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3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旭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0年1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旭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旭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李旭辉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马德旭,男,1980年6月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德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31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30年1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德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德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马德旭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潘启顺,男,1975年11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启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9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5月16日缴纳30000元到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启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启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潘启顺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邹波,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民事赔偿五万元,本人承担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10月24日,个人民事赔偿部分已赔偿给被害人。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邹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李井贵,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井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27年8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井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井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李井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王德军,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带民事赔偿八万五千元,本人承担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德军的判决。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30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8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从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王德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陈明胜,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9年4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明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3524元。2009年6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年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罪犯护理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胜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陈明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郭廷林,男,1996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5年4月1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廷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8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开餐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廷林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廷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郭廷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李兴万,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7年3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兴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2384.9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7月2日起至2009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万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李兴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罗大峰,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4年10月16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大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护理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大峰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大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罗大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潘玉芝,男,1953年7月27日生,水族,文盲,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2年5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玉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4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0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玉芝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玉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潘玉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孙本富,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5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耿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孙本富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宣告。认定孙本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67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本富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2月17日起至2008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开餐员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10月24日履行3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本富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本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孙本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孙启祥,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6年7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启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8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0月10日起至2008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护理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启祥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启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孙启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杨仁兴,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3年7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仁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仁兴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仁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杨仁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杨任明,男,1952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8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任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10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3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任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任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杨任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杨文兴,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4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文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7年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兴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杨文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易芳告,男,1959年7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萍乡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3年11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易芳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44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4年4月2日起至2006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4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3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12月31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夜间值星员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易芳告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芳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易芳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杜士云,男,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士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0月22日交纳9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士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士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杜士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卿文祥,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卿文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卿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卿文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卿文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王云忠,男,1949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云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9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9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云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云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王云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艾锡才,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4月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648号刑事判决,认定艾锡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31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30年1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载明扣押的28370元折抵没收款。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艾锡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锡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艾锡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邓志健,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志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由邓志健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04.2元。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夜间值守安全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志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志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邓志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张廷明,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廷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32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31年5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于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廷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张廷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苑国庆,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苑国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27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苑国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苑国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苑国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罗祖辉,男,1965年10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5月12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金中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祖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1日送浙江省第一监狱改造,2008年5月24日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库尔勒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月1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2013年1月25日转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于2015年1月22日收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4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2019年6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祖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祖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罗祖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王卜卡,男,1969年8月25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卜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2011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年26日,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5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6月24日交35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卜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卜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王卜卡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代杨,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09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代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代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杜正兵,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正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2月12日起至2008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1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年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正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正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杜正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邹胜芳,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宾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4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胜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一万元。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年20日,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邹胜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胜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邹胜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王武国,男,1988年8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武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年18日,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武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武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王武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刘凡清,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3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凡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5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凡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凡清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刘凡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喻龙,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喻龙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一年、十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2月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12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喻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喻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阙长斌,男,1997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阙长斌犯抢劫、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0232元。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37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12号之三执行裁定,认为阙长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阙长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阙长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阙长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王太兴,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8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乌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太兴犯强奸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赃款403元及赃物,予以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1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1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年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太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太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王太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陈忠华,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4月2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忠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2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8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7年12年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华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陈忠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黄江兰,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8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江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1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8月1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
该犯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江兰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江兰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黄江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刘禄高,男,1994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禄高犯抢劫、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809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7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医护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禄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禄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刘禄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石贵云,男,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7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石贵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9667元,个人承担6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0月12日起至2008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
该犯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医护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贵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贵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石贵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杨秀银,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秀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6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4月26日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杨秀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徐安谷,男,1990年4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9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049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安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09)普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对徐安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医护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6月8日缴纳罚金一千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安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安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徐安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杨通义,男,1987年11月1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通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三万四千元,其中杨通义个人承担一万五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三万四千元,其中杨通义个人承担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医护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载明个人承担部分已支付一万元,2013年7月1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函告兴义监狱其家属缴纳五千元,个人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通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通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杨通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熊献忠,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献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医护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献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献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熊献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徐向华,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2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医护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二审判决载明民事赔偿判时已支付二万元,同案犯2018年10月10日缴纳三万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徐向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黄学宁,男,1979年3月17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黄学宁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获减刑奖励后,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坚定正确的改造信念,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通过法制道德教育,该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能深刻的反省,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表示重新做人,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方面,该犯现从事安全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学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学宁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申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黄学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郑仕猛,男,1980年6月20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郑仕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追缴赃款5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6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0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获减刑奖励后,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坚定正确的改造信念,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通过法制道德教育,该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能深刻的反省,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表示重新做人,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没有从事生产,现从事分监区安全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仕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仕猛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申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郑仕猛卷宗材料共两卷两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陈磊磊,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磊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磊磊的判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累犯。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33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扣押折抵2000元,2021年6月29日履行9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磊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磊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陈磊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吴长超,男,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6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长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0日调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21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于2014年1月20日缴纳4565元,2016年10月18日缴纳15435元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长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长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吴长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秦昆,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9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送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19年2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8年6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秦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秦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来阳,男,1988年8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6刑初第7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来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判处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八十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相应还害人予以退赔。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刑终第130号刑事裁定,维持对来阳的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刑期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38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送浙江省之江监狱服刑,2019年12月19日调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7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9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6执2246号之二十六执行裁定载明财产性判项已被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来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来阳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罪犯来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