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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2022年第二批次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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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43414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12-2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2年第二批次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张乖,男,1997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61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五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7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后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送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5月12日交纳罚金2000元到盘州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乖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张乖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尹昭勇,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0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尹昭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8日送入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于2020年1月8日脱离互监联组被扣35分,经教育后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4次合计被扣27.4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6月3日交纳932822元,7月15日交纳20000元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尹昭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余刑短,建议对罪犯尹昭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尹昭勇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杨志斌,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南涧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志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33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未履行。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23日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并附(2019)黔02执2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杨志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顾泽灿,男,1967年8月1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顾泽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检察院机关提出抗诉。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7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机关撤回抗诉。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6年10月28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于2021年9月4日将生产用包装袋带至餐厅,被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判决载明判决时折抵5400元。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23日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回复,本案被执行人顾泽灿名下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罚金14600元,已执行到位1490.31元,尚有13109.69元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顾泽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泽灿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顾泽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陈金友,男,1996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3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金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共同退赔58987元。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1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1月9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9月1日谩骂他犯,被扣30分;2021年7月20日早点名迟到,被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58987元,未履行。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1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回复“(2021)黔2323执1059号被执行人陈金友财产刑部分,因其在服刑期间,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涉及财产刑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6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金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友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9 月15 日

附:罪犯陈金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金方杰,男,1979年9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方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1年12月28日止。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2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案件审查期间,2022年3月1日黔西南州中院函告兴义监狱,该犯财产刑内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已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金方杰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方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金方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周仕文,男,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6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仕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送入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5月10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于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九次共被扣分41.56分;2020年11月11日该犯偷拿鸡蛋,将原材料占为己有,被扣15分。现在九监区从炊事工种,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认识错误较好,在改造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共获加分29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5年6月19日交纳没收个人财产2500元到盘县人民法院。案件审查期间,2022年3月29日交纳法院罚没收入10000元到盘州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仕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仕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周仕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纪绍中,男,1938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纪绍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31年8月27日止。该犯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31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改造中,曾于2021年4月8日私藏非囚制枕套,被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十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22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回复“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将该财产性判决移送执行,本院执行局执行到位9905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惩情况:于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纪绍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绍中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纪绍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何祖江,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祖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0元。原审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41年7月10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于2019年12月、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共被扣16.67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认识错误,共获奖分四十多次。在近期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1月7日交纳财产性判项1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祖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祖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何祖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罗辉,男,1998年8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52000元。原审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33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于2021年5月25日未按规定在号室内值守,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赔偿51683元,2021年9月2日交纳317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得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罗辉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罗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苏在宗,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苏在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31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4月13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8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5分。现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苏在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在宗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苏在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李绍立,男,1976年10月2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8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绍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783.97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4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31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6年12月9日,减刑一年零十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优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李绍立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绍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绍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李绍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敖成喜,男,1986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敖成喜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赃款3780元及赃物,退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3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7月28日止);2019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物流装卸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1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23执145号结案通知书回复“被执行人敖成喜亲属于2022年5月16日将案款3000元支付至本案执行款专户,罚金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敖成喜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敖成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成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敖成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熊少祥,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7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少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15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5月1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6年12月23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裁床加工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现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熊少祥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熊少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少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熊少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蒋忠全,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7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忠全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5月1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6年12月23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2020年10月30日因随意摆放物品,违反生活卫生被扣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物流装卸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日回复“蒋忠全正在执行中,无相关文书”。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现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蒋忠全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蒋忠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忠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蒋忠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卢明华,男,1980年03月0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明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改造中能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次;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次;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次;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次;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次(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卢明华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卢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明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卢明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王浩凯,男,1988年10月0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浩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王浩凯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70000元,个人承担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2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于2019年2月18日因私藏不利改造笔记本被扣35分;2021年5月17日因储物箱放有剃须刀,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扣10分。经监狱后该犯能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履行4000元,剩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次;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次;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次;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次;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次;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次(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浩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浩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王浩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寸代任,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梁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4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寸代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8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改造中能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71分;2021年1月25日利用原材料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扣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个人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次;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次;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次;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次;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寸代任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寸代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寸代任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寸代任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张波,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4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8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改造中能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次;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次;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次;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次;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波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张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李学应,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公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学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5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4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四、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监狱发函,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日回复“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学应现仍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2)黔23执116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李学应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学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应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李学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柏连洪,男,1972年5月2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柏连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2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0年2月7日因违反就餐纪律,扣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2018年11月至2021年6月,因11次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7.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柏连洪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柏连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连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柏连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尹兆富,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兆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3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4月1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8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尹兆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兆富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尹兆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张光荣,男,1992年2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8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光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责令退赔共计150649.6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1月9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0年3月21日脱离互监联组,扣3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2020年8月、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回复“无罪犯张光荣财产刑判项的缴纳材料”。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荣光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张光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韦国伦,男,1969年3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国伦犯抢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1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2019年4月29日私藏生产用胶带1卷被查获,扣20分;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因3次未完成劳动定额,总计扣13.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韦国伦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国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国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韦国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罗友书,男,1958年6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友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3月23日至2009年3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5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0年1月15日值守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罗友书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友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友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罗友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冯金华,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9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冯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5000元。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3月14日至2010年3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8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后,改造中能够遵守监规,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8年7月13日在监舍过道吸烟扣10分;2018年8月10日违反规定为他犯购物扣15分;2020年1月1日未按规定整理内务扣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组组长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月2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本案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冯金华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冯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金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冯金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唐庆吉,男,1987年11月12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月30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庆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唐庆吉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32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兴仁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2日回复“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将该财产性判决移送执行,本院执行局执行到位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 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唐庆吉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唐庆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庆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唐庆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韦小半,男,1977年6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小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35178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12月29日至2011年12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1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3次为完成劳动定额,合计扣分22.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韦小半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小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小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韦小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张华,男,1982年11月2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8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退赔103590.4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送入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1月9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3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合计扣18.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回复“无罪犯张华财产刑判项的缴纳材料”。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华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张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马燕,男,1976年6月5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07年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1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7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5月1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5个月;2016年12月23日,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至2026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5.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5年4月21日缴纳3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马燕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马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马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罗光龙,男,1991年2月2日生,布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69980元,其中个人承担15000元(已支付3800元);另个人民事赔偿9000元(含原已支付的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9年3月25日未参加餐前集合扣2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5.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载明案件审理期间亲属共缴纳18000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缴纳6000元到兴仁县人民法院,个人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罗光龙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光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罗光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刘双良,男,1983年3月1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双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7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6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至2030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于2020年6月10日与他犯发生抓扯扣45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6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合计扣79.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回复“未查询到相应刑事附民原告人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获财产性判项移送执行的案件”。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刘双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双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双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刘双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秦坤安,男,1960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坤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至2031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9年5月17日未排队就餐扣10分;2019年5月22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19年7月19日开水龙头导致长流水扣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6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合计扣41.5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秦坤安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秦坤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坤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秦坤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吴仕俊,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仕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5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7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2020年9月18日早点名迟到扣10分。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2019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8.09分;2020年5月18日利用劳动工具干私活扣15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吴仕俊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仕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仕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吴仕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刘大能,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6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大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09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1年10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1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3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合计扣27.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载明财产刑判时已缴纳二万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刘大能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大能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大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刘大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吴习文,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澧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习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13年12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4年4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2020年6月24日未及时发现隔离服质量问题扣1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吴习文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习文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习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吴习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李忠泽,男,1983年5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忠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2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8月14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6.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李忠泽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忠泽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李忠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付光,男,1975年7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330元。2010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11月26日至2012年11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6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9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4年5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曾于2020年4月25日所加工服装质量不达标扣10分,经教育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23日交纳1233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付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付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214号

罪犯殷忠,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殷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送入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3月7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5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事勤杂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7月3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赔偿履行完毕证明》,殷忠的民事赔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现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殷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忠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殷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周学尧,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学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0000元。2011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2月20日至2014年2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9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4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护理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经监狱发函,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回复“经穷尽调查措施,本案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已(2021)黔02执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周学尧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学尧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学尧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周学尧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216号

罪犯罗文熙,男,1976年12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0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文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9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文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月24日至2008年1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2月15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于2018年7月24日因不尊重警察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护理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罗文熙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文熙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文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罗文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217号

罪犯江明规,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江明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8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十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江明规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江明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明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江明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龚昌云,男,1960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1999年8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兴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龚昌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黔刑复字第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1999年10月20日至2001年10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2月12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2年4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5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7年28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于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12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合计被扣76.86分。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龚昌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昌云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龚昌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王元金,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元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8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1月25日至2009年1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7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于2021年4月28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被扣10分。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王元金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元金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元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王元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李先峰,男,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先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四万元,个人承担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9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医护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李先锋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先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先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李先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杨春元,男,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春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五万元,个人承担民事赔偿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零6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7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改造中,曾于2019年11月26日执行干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医护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1月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四被告承担的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杨春元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春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杨春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宋成元,男,1970年0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2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成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8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送入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次合计被扣32.8分,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5月19日,盘州市法院出具证明,宋成元罚金10000元于2019年10月16日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成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成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宋成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张文荣,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8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10月15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送入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次合计被扣40.01分,经教育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经监狱发函,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以(2019)黔0222执3339号执行裁定书回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荣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张文荣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张建国,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7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33年11月21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次合计被扣39.25分,经教育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经监狱发函,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出具(2019)黔0222执3291号执行裁定书回复“2020年2月4日经本院组织合议庭合议终结(2019)黔0222执32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国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张建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江波,男,1991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江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连带民事赔偿三十万元,个人承担民事赔偿十八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33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分。现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经监狱发函,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以(2022)黔02执恢16号执行裁定书回复“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波价值人民币15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江波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江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江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王令胜,男,1957年3月3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9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3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令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送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1月9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15日曾因脱离联组被扣35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积极改正。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2020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4.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罪犯王令胜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令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令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王令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刘登林,曾用名刘明贵、刘登龙,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登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32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送入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脱离联组扣35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六次,共计44.17分,经教育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8月17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黔02刑执49号《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罚金刑履行及执行情况》载明民事赔偿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刘登林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登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登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刘登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张建领,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6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9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2年10月18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零2个月;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刑1年零5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10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建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领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领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张建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柳汉书,男,1964年10月7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2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柳汉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7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学习时未按规定穿囚服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真悔改,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通过法制道德教育,该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能深刻的反省,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表示重新做人,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方面,该犯主要从事分监区安全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三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柳汉书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柳汉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汉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申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柳汉书卷宗材料共两卷两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朱元璋,男,1973年10月27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8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元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32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1月9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裁床加工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经监狱发函,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以(2021)黔0423执622号执行裁定书回复“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被执行人朱元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1)黔0423执6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朱元璋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元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元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朱元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洛绒多吉,男,1992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496号刑事判决,认定洛绒多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31年11月29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31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五、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违反定置管理规定在床头挂袜子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六、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种,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0月18日缴纳200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洛绒多吉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洛绒多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洛绒多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洛绒多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徐五松,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五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33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曾因夜值班时看书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种,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以(2019)黔0222执3298号执行裁定书回复“被执行人徐五松正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9)黔0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五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五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徐五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宁海军,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3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宁海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自2033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种,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回复“(2021)黔2323执978号被执行人宁海军财产刑部分,因其在服刑期间,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涉及财产刑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宁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海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宁海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木沙·艾力,男,1976年8月19日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木沙·艾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4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4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6月18日未按规定穿着囚服扣15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11次,共计70.55分。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木沙·艾力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木沙·艾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木沙·艾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木沙·艾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夏坚,男,1985年1月4日生,回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818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33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2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2次,共计4.72分,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1月10日缴纳30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夏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夏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张华,男,1966年11月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2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31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3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9次,共计52.88分,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8月21日交纳二万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张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杨真明,男,1983年12月9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8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真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6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1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7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计24.57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载明判决时已赔偿20000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杨真明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真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真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杨真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杨胜辉,男,1975年11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胜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五万元,个人承担民事赔偿四万元。 2013年5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5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31日因违反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经教育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如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现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杨胜辉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杨胜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潘应周,男,1967年6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应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含已赔偿的一万五千四百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2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30年8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28日未带眼罩睡觉扣2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7次,共计56.5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载明判时履行15400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潘应周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潘应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应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潘应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万恒光,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万恒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33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监狱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次,共计5.5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5月2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附(2019)黔0222执329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万恒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恒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万恒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吴安,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6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27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6日送入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2月11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计19.19分,现在六监区从事夜间值星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监规纪律岗位任务要求,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23日开阳县人民法院回复,卷宗内未发现其履行(2012)开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财产性判项的相关材料。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吴安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吴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唐永波,男,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永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执行考验期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9年10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在2021年5月19日收看新闻联播时看小说扣15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次,共计54.85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2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3执13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唐永波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唐永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永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唐永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李帮国,男,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9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帮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45000元,个人承担民事赔偿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2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1月15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穿着未短化的鞋带扣25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共扣分3次,合计扣34.26分。现在六监区从事安全员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在规定的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载明判时交纳3000元。2019年4月1日交纳17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李帮国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帮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帮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李帮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李成全,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成全犯罪所得290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31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31年3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曾因未完成任务扣20.72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22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回复“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将该财产性判决移送执行,本院执行局执行到位40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李成全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李成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韦永社,男,1967年12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永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30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2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30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韦永社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永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永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韦永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李兵,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8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33年1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2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2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划扣执行到位400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李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刘庆洪,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8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庆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送入太平监狱服刑,2015年12月29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31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刘庆洪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庆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庆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刘庆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姜定书,男,1977年2月1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8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5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定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31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9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31年3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将原材料放在自己的储物箱,占为己有扣1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23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回函,2021年7月21日法院以(2021)黔2325执1544号立案执行,划扣执行到位1087元,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姜定书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姜定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定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姜定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王定乐,男,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定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32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送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31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任务扣2次,共计23.1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王定乐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定乐在服刑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定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王定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沈运平,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寻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沈运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力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4次,共计40.29分,经教育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月11日交纳13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涉及财产性判项均送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罪犯核对,对有遗漏,在与法院对接。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沈运平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沈运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运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沈运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司微,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认定司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31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9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联号组罪犯打架未制止扣20分,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2分。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6月2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划扣执行到位508.28元,其余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司微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司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司微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司微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丁奉云,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奉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8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利用原材料、劳动工具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和未完成任务扣分2次,共计22.43分,经教育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20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丁奉云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丁奉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奉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丁奉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唐明高,男,1985年9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明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2009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10月26日至2011年10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0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4动手打他犯扣45分,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3次,共计35.37分,经教育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唐明高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唐明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明高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唐明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张益,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33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6.9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2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回函附(2019)黔0222执329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张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256号

罪犯李本雄,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本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入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扣分8次,共28.5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9月2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黔03执95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李本雄在案件执行中主动交纳五万元,本案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本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本雄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李本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257号

罪犯申时发,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申时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送入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30年8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事务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8月27日缴纳没财款3000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监狱发函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暂未回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申时发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申时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时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申时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王朝雷,男,1993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朝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32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31年7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应在活动室存放剩饭扣10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事务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2022年5月22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回复函载明,该犯财产性判决移送执行,执行到位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王朝雷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朝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王朝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施大荣,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9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认定施大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7日送入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5月15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不能熟记规范扣10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2次,共计19.26分,现在十监区从事事务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2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回函载明,由于案件判决时法院系统更迭时期,导致未及时移送执行。现案件已移送立案执行,但短期内不能提供执行裁定书或结案通知书,待确定执行结果后,将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施大荣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大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施大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王万举,别名王涛,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5月14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万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认定王万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5日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0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晴隆监狱服刑。2017年11月20日解回收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18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5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因漏罪被解回再审。2017年3月22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字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万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加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涉案赃款四千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王万举的判决部分。2020年4月16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2.6分,在十监区从事事务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3月29日交纳罚金3000元到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5月获表扬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王万举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万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王万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谭光和,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光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共同民事赔偿19104.56元。各被告人所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4日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7月14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事务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2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回函载明,经查询,未有谭光和移送的执行案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光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光和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谭光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卢林发,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林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共同民事赔偿362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送入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1月9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晚点名洗澡扣10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2次,共5.81分。在十监区从事事务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收到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1)黔0524执1982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罚金及退赔义务。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卢林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林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卢林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罗家禄,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家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31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31年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在储物箱存有剩余馒头扣10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事务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附(2020)黔23执87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家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家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罗家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梁胜虎,男,1955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胜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4242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2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至2030年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不按规定穿着囚服、私藏毛衣、执行干警指令消极扣25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事务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院无案件材料,请与罪犯核对,对有遗漏,再与法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胜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胜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梁胜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倪勇山,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倪勇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31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4日送入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31年4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在夜值守期间睡觉和私藏非囚式被套扣40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事务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8月6日交纳罚没收入五万元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倪勇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勇山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倪勇山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266号

罪犯邓吉刚,男,1965年10月3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吉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5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6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7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护理不到位,未完成护理任务扣10分。现在十监区从事包夹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1月23日缴纳2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10日该院作出(2019)黔23执242号执行裁定,依法划扣406.34元存款后,以未查找到执行法律文书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其他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的将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邓吉刚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邓吉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吉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邓吉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267号

罪犯雷文祥,男,1983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385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文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4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文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加上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38年9月9日。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2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正在执行,未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雷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明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雷文祥档案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268号

罪犯王强,男,1977年10月21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0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7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31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7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31年3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曾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将衣服挂在床上扣25分,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9次,共36.95分。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已折抵1015元。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23日册亨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尚未执行款为18985元。并附(2020)黔2327执41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王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269号

罪犯吴正富,男,1998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正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非法所得7303元继续追缴,赔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31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30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2月6日,缴纳罚金10000元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1)黔2322执305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非法所得退赔部分已全部缴纳完毕。该犯所涉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吴正富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正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吴正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270号

罪犯余昌志,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昌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32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31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习艺现场聚集聊天扣5分,现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1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回复函载明,经执行系统查询,未查询到余昌志执行案件信息。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余昌志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余昌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昌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余昌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271号

罪犯赵高万,男,1955年9月1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4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高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31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9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31年5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联号组成员打架,其未及时制止扣20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20日晴隆县人民法院回函附(2020)2324执645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赵高万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高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高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9月23日

附:罪犯赵高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付艳广,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艳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13年12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4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附该院(2022)黔23执46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付艳广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付艳广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艳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吗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付艳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施国富,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6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认定施国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30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送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2019年12月3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8次,共37.13分。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案件审查期间2022年1月8日交纳一万元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施国富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国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施国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苏文波,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文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31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30年8月15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苏文波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苏文波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文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苏文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万乐昌,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万乐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33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2次,共6.16分,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2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回函附(2019)黔0222执329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万乐昌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乐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万乐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王泳斌,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泳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31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31年4月22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用水后未关水龙头、与他犯发生抓扯和未按顺序出工造成队伍混乱共扣32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次,共83.13分,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5元22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回复“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将该财产性判决移送执行,本院执行局执行到位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王泳斌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泳斌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泳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王泳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张朝付,男,1969年3月23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7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朝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17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1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9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次,共计11.55分,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2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回函载明,现案件已移送立案执行,但短期内不能提供执行裁定书或结案通知书,待确定执行结果后,将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朝付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付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张朝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周兴勇,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3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5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兴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32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1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31年8月16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次,共10.27分,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5月23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回函,2021年7月21日法院以(2021)黔2325执1554号立案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周兴勇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兴勇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兴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周兴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余天林,男,1980年7月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石屏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天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共同退赔420487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年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0次,共68.39分,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执行的涉及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罪犯核对,对有遗漏,在与法院对接。该犯自诉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余天林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余天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天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余天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黄占伟,男,1987年12月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31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4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年28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9月10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内务不达标扣10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7月25日交纳罚金一万七千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黄占伟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占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占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黄占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柳小红,男,1975年12月9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柳小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年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计2.91分。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院无案件材料,请与罪犯核对,对有遗漏,在与法院对接。该犯自述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柳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小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柳小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张海忠,男,1982年6月20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6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海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32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年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31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不遵守作息时间早点名迟到扣10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7次,共48.31分,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经监狱发函,2022年5元22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回复“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将该财产性判决移送执行,本院执行局执行到位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海忠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张海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王友福,男,1969年10月3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友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月15日缴纳没收财产1500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执行的涉及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罪犯核对,对有遗漏,在与法院对接。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王友福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友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友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王友福卷宗材料共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唐华友,男,1985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华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元,继续追缴赃款438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裁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4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2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全部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华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华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唐华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龚昌祥,男,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2月14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龚昌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改造中,该犯曾于2020年1月20日违反生活卫生规定,被扣10分;2021年4月18日未按指定区域值班、消极执行指令,被扣25分;2021年4月20日未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经监狱发函,2020年5月2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回复“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服刑,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黔0222执1861号一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龚昌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昌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龚昌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朱忠伍,男,1982年10月3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忠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4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因16次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共计182.9分(扣10分以上8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执行,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黔02执172号执行裁定,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忠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忠伍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朱忠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颜邦勇,男,1992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颜邦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五万元,个人承担民事赔偿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8月12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2019年3月15日违反吸烟规定扣10分;2019年7月12日自制美女图册扣15分;2019年8月21日在监舍大声喧哗扣10分。2020年6月1日不遵守课堂纪律1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3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合计扣24.51分;2020年4月29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经教育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载明,案件赔偿款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颜邦勇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颜邦勇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邦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 23日

附:罪犯颜邦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余兆海,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兆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33年5月24日。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3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合计扣57.49分,经教育后,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经监狱发函,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以(2019)黔0222执223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兆海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兆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余兆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丁进华,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丁进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33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曾于2021年1月28日未按联组联号板块移动被扣35分;2021年4月10日在风坝随地小便被扣15分;经教育后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次合计被扣21.31分,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经监狱发函,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出具(2019)黔0222执3291号执行裁定书回复“2020年2月4日经本院组织合议庭合议终结(2019)黔0222执32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丁进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进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丁进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朱卜林,男,1973年6月5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卜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33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月曾因脱离联组扣35分;12月又因不遵守收看电视纪律扣15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7次,共计67.72分,经教育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未履行。经监狱发函,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以(2019)黔0222执3294号执行裁定书回复“被执行人除基本住房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2019)黔0222执2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卜林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卜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朱卜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张付,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在2019年1月23日因不熟悉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220年7月13日未按规定佩戴眼罩睡觉扣25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1次,共计154.6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院无案件材料,涉及财产性判项均送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罪犯核对,对有遗漏,在与法院对接。该犯自述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付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张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王高武,男,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2月1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高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6日送入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5月15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不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侵占他人财物扣30分,说脏话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炒菜质量不达标扣30分;现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11月13日普安县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案财产刑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王高武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高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高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王高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荀维卿,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灵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荀维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32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9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31年6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与他犯发生口角后将馒头扔进垃圾桶扣10分;因他犯与荀犯发生口角相互辱骂扣30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共扣分6次,合计扣83.56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2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全部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荀维卿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荀维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荀维卿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荀维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294号

罪犯蒋和义,男,1990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和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6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5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曾因未遵守就餐管理规定、与他犯发生口角谩骂他犯、执行干警指令消极共扣65分,经教育后认识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勤杂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12月22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赔偿收条和谅解书,证明蒋和义民事赔偿于2012年6月11日赔偿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蒋和义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蒋和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和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蒋和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朱永兴,男,1947年8月18日生,汉族,文盲,湖南省辰溪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永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七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31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9日送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31年1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不按规定穿着囚服、私藏毛衣和脱离互监联组共扣75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事务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收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执恢20号执行裁定载明,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申请人已获司法救助,本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等规避执法行为,将恢复对被执行人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永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永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朱永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谭太军,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5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太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7月16至2011年7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7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年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7月28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在队列中嬉笑讲话扣10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7次,共124.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执行的涉及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罪犯核对,对有遗漏,在与法院对接。该犯自述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谭太军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谭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太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谭太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邓成丞,男,2000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成丞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33年8月23日止。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8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规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0月29日交纳退赔款1000元,罚金18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法院回复2022年6月14日缴纳502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成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邓成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陈磊磊,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磊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磊磊的判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累犯。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33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扣押折抵2000元,2021年6月29日履行9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磊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磊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陈磊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兴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吴长超,男,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6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长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0日调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21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于2014年1月20日缴纳4565元,2016年10月18日缴纳15435元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长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长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吴长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秦昆,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9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送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19年2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8年6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秦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附:罪犯秦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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