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21039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5-0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3年第一批次减刑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苏志雄,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清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苏志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附带民事赔偿22676.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39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8日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2019年12月11日调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10月18日转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9月因欠产扣2分,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3月31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8执5号之三结案通知书载明,2021年3月25日苏志雄亲属代其缴纳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9年6月30日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苏志雄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苏志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志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苏志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陈忠,男,2000年3月2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32年6月24日止。恶势力犯罪集团领导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5日送入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1月9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陈忠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陈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299号
罪犯徐敬之,男,1996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敬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加上原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徐敬之的刑事判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骨干成员。刑期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34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监狱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次,共计38.98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0月29日履行132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经监狱发函,2022年6月2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全部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徐敬之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徐敬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敬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附:罪犯徐敬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号
罪犯万廷勇,男,1987年12月11日生,蒙古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方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万廷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合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30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3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骨干成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5日送入毕节监狱服刑,2013年11月8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1年5月19日违反队列纪律2次,分别被扣10分;共计扣分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5月13日因私藏劳动产品转送他犯被扣25分,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扣19.65分,共计扣分44.6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0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2年3月10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6月至2019年11,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万廷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廷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万廷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号
罪犯黄孝嵩,男,1992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8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孝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000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合刑期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系涉恶罪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5日送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1月15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4月13日缴纳罚没款人民币13000元至兴义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孝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孝嵩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黄孝嵩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6号
罪犯张盘生,男,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盘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1年5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19年9月30日因将生产材料带出劳动现场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执339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盘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盘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张盘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7号
罪犯张三宁,男,1993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三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33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0年8月、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合计扣分20.3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2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02执235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本院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张三宁名下银行存款100元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三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三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张三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8号
罪犯邹康,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602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32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31年7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70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邹康银行账户只有微额存款,已查封邹康所有汽车三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查,该犯于2022年4月28日履行5400元至盘州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邹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邹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9号
罪犯刘小超,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小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32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31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扣18.9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9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695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刘小超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查,2022年5月25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履行56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小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刘小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0号
罪犯付习书,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付习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5年5月1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2年4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付习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习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付习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1号
罪犯李永江,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永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2020年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94135208号刑事裁定,核准同案死缓。刑期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附2021年10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235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李永江缴纳罚金五千元,已履行完财产刑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李永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2号
罪犯田恩贵,男,1968年9月15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恩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2年1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扣分1次,共扣30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职表现突出获加分23次。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5日回函载明,无案件材料,相关文书作出后,均已送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罚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恩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恩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田恩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3号
罪犯周志江,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志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5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10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志江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江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周志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4号
罪犯邱双喜,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1年1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邱双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1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暂未查询到罪犯邱双喜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邱双喜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双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邱双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5号
罪犯龙向云,男,1992年2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向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含已赔偿1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对民事部分维持原判,认定龙向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4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38年10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财产判项履行情况:2013年2月21日缴纳1万元到兴义市公安局;2014年11月27日缴纳3万元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缴纳1万元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物质奖励;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向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向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龙向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6号
罪犯瞿邦佑,男,1990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瞿邦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个人退赔10469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人民币323815元;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4月26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0)黔0222执1663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瞿邦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瞿邦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邦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瞿邦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7号
罪犯马林林,男,1989年7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林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已支付6000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16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判决时已支付6000元。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5日回函,无案件材料,相关文书作出后,均已送当事人,所附指令受托执行函载明,已指令贞丰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核查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林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马林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8号
罪犯袁胜党,男,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胜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胜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民事判决部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5日送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5月曾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0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职表现突出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40000元,判决时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胜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胜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袁胜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9号
罪犯李振国,男,1986年2月7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振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3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1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21年5月23日主动与他犯挑起矛盾冲突,并先动手殴打他犯,被扣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8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高危罪犯包夹监控工种,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5日回函,无案件材料,相关文书作出后,均已送当事人,所附指令执行函载明,已指令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李振国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振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振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李振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0号
罪犯黄荣桥,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荣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1年5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8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安全员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7次,共扣16.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表现突出共获加分21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并附(2012)兴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载明,黄荣桥亲属已支付2万元,尚未清偿的执行金额为3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黄荣桥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荣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荣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黄荣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1号
罪犯杨朝飞,男,1993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朝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67882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30年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9月17日在号室洗澡时放长流水故意浪费水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等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共扣1.1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0)黔0222执1663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杨朝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杨朝飞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朝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朝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杨朝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2号
罪犯尹天合,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天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5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4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等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6次,共扣60.1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4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尹天合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尹天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天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尹天合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刘志华,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志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30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28年9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0年8月因生产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06分,合计扣分16.0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9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3142号执行裁定载明,共执行到刘志华案款219元,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2月3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刘志华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刘志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4号
罪犯张飞,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8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10月、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合计扣分38.3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6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无案件材料,相关文书作出后,均已送当事人。经核查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飞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张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5号
罪犯蒋先泽,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蒋先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五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继续追缴与同案被告人犯罪所得246250元(判时已退651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3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1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21年2月27日不遵守洗澡规定被扣10分。经教育后,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于2020年6月29日因未按规定交回其使用的电钻被扣15分,未完成劳动定额1次被扣15.69分,合计扣分30.6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8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退缴违法所得6510元。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罪犯蒋先泽无执行案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蒋先泽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蒋先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先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蒋先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6号
罪犯潘拍,男,1987年10月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6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2032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20年5月23日睡觉未按规定佩戴眼罩,扣25分;2020年9月18日参加早点名迟到,被扣10分。合计扣分35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2020年11月28日在习艺现场干私活,扣15分;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扣6.5分,合计扣分21.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职表现突出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潘拍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潘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拍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潘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7号
罪犯王保佑,男,1991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保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20年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94135208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9号对同案的死缓刑事判决。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7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20年10月21日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1年10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235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王保佑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5月19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王保佑亲属于2022年5月19日代为缴纳了罚金人民币5千元,财产刑履行完毕。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保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保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王保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8号
罪犯彭代明,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代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员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4次,共扣33.6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职表现突出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4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无案件材料,相关文书作出后,均已送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代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代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彭代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9号
罪犯杨小云,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小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原告不服,提请上诉。2012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教辅员、开餐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并附执行裁定载明,对案件全案终结执行(原审被告人申请执行,因该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司法救助一万元救助后,放弃本案余款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杨小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0号
罪犯葛冬生,男,1954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8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葛冬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3-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上诉人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认定葛冬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执行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1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31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19年9月19日联号组成员擅自脱离联号组未及时制止被扣10分;2020年09月12日私自打开水,消极执行干警的指令被扣25分。合计扣分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职表现突出获加分2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无财产性判项履行相关材料。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葛冬生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葛冬生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冬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葛冬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3号
罪犯陈元忠,男,1946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3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元忠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主文第一项;上诉人陈元忠犯强奸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0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19年10月1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化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07月18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21年4月8日清监检查发现该犯储物箱内私藏剪短鞋带两条被扣15分;2021年9月13日存储、食用过期食品被扣10分,合计扣分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该犯为二级劳动能力,未安排劳动岗位,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职表现突出获加分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无财产性判项履行相关材料。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元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元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陈元忠档案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4号
罪犯田玉坤,男,1951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玉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4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19年10月10日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该犯为三级劳动能力,未安排劳动岗位,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无财产性判项履行相关材料。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玉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玉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田玉坤档案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5号
罪犯王卜建华,男,1938年1月4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9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卜建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04年12月31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该犯为三级劳动能力,未安排劳动岗位,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卜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卜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王卜建华档案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6号
罪犯吴克宇,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010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克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2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19年10月1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克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克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吴克宇档案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7号
罪犯代良标,男,1988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34号刑事判决,认定代良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代良标的原审判决。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至2024年10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6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扣5.09分,经教育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4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缴纳罚金5000元至本院,罚金刑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代良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良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代良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8号
罪犯豆亚飞,男,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认定豆亚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6月24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执2495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已主动缴纳罚金5千元,现已执行完毕,依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豆亚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豆亚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豆亚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9号
罪犯黎贵祥,男,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9年5月1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黎贵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在劳动岗位上与他犯吹牛聊天被扣5分,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扣5分。经教育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黎贵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贵祥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黎贵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0号
罪犯何正祥,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正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主文第一项,上诉人何正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4913元。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4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19年12月13日执行干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5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生产定额被扣分14次,共扣95.32分。经民警教育,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15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经核查,罪犯何正祥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何正祥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何正祥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正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何正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1号
罪犯唐承兵,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承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个人退赔人民币5988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202577元。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0)黔0222执1663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唐承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承兵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承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唐承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2号
罪犯胡光成,男,1980年8月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3000元,个人承担35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5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2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21年1月26日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4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职表现突出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2)兴执字第81号执行裁定载明,给予申请执行人江子聪4600元司法救助后,终结(2011)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六项的执行。经核实,对魏齐龙等四人民赔未履行完毕(即判决第五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光成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光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胡光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3号
罪犯陆松,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0年1月10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3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7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陆松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2月25日履行3000元至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8日缴纳17000万元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报减期间)。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松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陆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4号
罪犯赵正飞,男,1991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正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1280元及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31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9年3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4月15日缴纳3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23日缴纳3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赵正飞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正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正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赵正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5号
罪犯陆安林,男,1987年8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安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判时已赔偿3万),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2日投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执行人亲属于2022年5月18日履行15000元,2022年5月25日履行2000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安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陆安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6号
罪犯邓朝建,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朝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1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1年6月26日因刮胡刀未按规定摆放被扣除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得13次加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回复函载明,经核实,被告人邓朝建罚金未完成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朝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朝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邓朝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7号
罪犯敖学瑞,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认定敖学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于2013年3月13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6月11日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盘州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敖学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学瑞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敖学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8号
罪犯解明波,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3月10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解明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赃物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6日送入金华分流中心服刑,于2010年7月6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6年12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0月9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21执1785号执行裁定载明,解明波主动缴纳罚金1800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解明波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解明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明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解明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9号
罪犯周礼荣,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礼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总和刑期十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27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7日送入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5月23日调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3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5月25日履行罚金3000元至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周礼荣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礼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礼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附:罪犯周礼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0号
罪犯杨现方,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现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四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9日投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2月26日因在劳动现场违反器材操作规程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职表现突出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杨现方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现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现方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杨现方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1号
罪犯罗星,男,1992年9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5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27年9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投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罗星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罗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2号
罪犯韦阿伞,男,1991年9月4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隆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5月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韦阿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53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8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投入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韦阿伞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阿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阿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韦阿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3号
罪犯周学刚,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5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学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0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29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没有从事生产,现从事分监区值星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67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周学刚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学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学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申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周学刚卷宗材料共两卷两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4号
罪犯邓德光,男,1971年12月2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德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人民币6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5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0次,共扣69.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1月27日缴纳6千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院未回函。2020年7月2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执244号执行裁定载明,经法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对被执行人邓德光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德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德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邓德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5号
罪犯陆勇,男,1988年3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0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1年4月6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4次,共扣26.34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2月25日履行3000元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陆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6号
罪犯李勇,男,1984年1月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5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李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7号
罪犯李陈飞,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陈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2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扣4.37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李陈飞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陈飞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陈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李陈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8号
罪犯丁翠诗,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7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丁翠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4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5日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7月14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19年9月23日违法队列纪律被扣10分,合计扣分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4月6日赫章县人民法院关于丁翠诗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函载明,2022年3月28日缴纳罚金10000元至赫章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丁翠诗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丁翠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翠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丁翠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9号
罪犯贺登相,男,1980年10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贺登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475296元。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曾因在劳动现场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被扣5分,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28.11扣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罪犯贺登相无执行案件。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贺登相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贺登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登相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贺登相卷宗材料共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60号
罪犯姜定洪,男,1980年8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7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定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29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28年4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2月1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执3150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姜定洪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姜定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定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姜定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61号
罪犯刘安向,男,1977年9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2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安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141628.27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7日至2029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未出现扣分情形,总体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12日晴隆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2018年6月11日缴纳罚金14000元到晴隆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缴纳罚金3000元到晴隆县人民法院,其余未履行,经查询情况属实。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刘安向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安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安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刘安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62号
罪犯杨长生,男,1998年2月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0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3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扣14.47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月27日缴纳罚金1500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杨长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63号
罪犯赵庆江,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7月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庆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连带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919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送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8年11月5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手工岗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次,共扣44.2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1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8月9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2021年11月16日从赵庆江信用联社账户扣划1209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庆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庆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赵庆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64号
罪犯张应旭,男,1977年8月18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苗族布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应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3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2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五线机岗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扣7.9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9月19日缴纳罚没款5万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应旭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旭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张应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65号
罪犯黄波,男,1968年8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6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起至2030年6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2019年5月16日因说脏话被扣10分;2019年10月23日将指甲刀带入习艺现场被扣15分。合计扣分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8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手工岗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6次,共扣55.1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6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3月2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载明,黔西南州中院执行的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监狱与相关罪犯核对。2022年11月21日收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265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已兑现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已兑现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黄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66号
罪犯陈朝华,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朝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2月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6次,共扣69.7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4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无案件材料。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朝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朝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陈朝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67号
罪犯罗卜送,男,1973年2月2日出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卜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五千元(判时已履行一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平机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共扣16.2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无案件材料。经核实判时已履行一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卜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卜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罗卜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68号
罪犯马文华,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8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文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八个月零二十七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3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32年6月29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31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15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执行到位人民币23600元,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马文华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四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马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马文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69号
罪犯盘生,男,1993年11月4日生,瑶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盘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33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32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平机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次,共扣17.5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9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7月24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执1153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盘生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盘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盘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70号
罪犯张春,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张春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0日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2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2021年2月17日因故意浪费水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平机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扣15.3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6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5月8日履行5000元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春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张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71号
罪犯李革新,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革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2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1年1月6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7月14日因违反教育活动纪律被扣15分,合计扣分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共扣26.5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4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李革新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革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革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李革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72号
罪犯任松,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3月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8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共扣8.84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8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履行30000元至兴义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任松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任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任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73号
罪犯文德祥,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眉山市。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月30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德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32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9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31年1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共扣11.5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1553号执行裁定载明,罪犯文德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文德祥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文德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德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文德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74号
罪犯徐玉龙,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特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玉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8日送入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5月10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共扣13.5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4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未回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徐玉龙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徐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玉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徐玉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75号
罪犯沈林,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6月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沈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28年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扣27.2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4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沈林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沈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沈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76号
罪犯史建明,男,1991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史建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史建明赔偿1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史建明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30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1年2月18日因不能背诵行为规范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16年12月27日缴纳76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缴纳64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核实个人赔偿部分14000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史建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建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史建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77号
罪犯万兴强,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兴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31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8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31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共扣3.5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6次。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万兴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兴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万兴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78号
罪犯黄富品,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富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已交到本院)。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2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判决时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富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富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黄富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79号
罪犯谢发毕,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58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发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12日。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10月12月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0年4月23日履行5600元至盘州市人民法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712号执行裁定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发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发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谢发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80号
罪犯刘继伦,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2月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继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32年9月12日。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32年3月12月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1年1月17日因蒙头睡觉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1550号执行裁定载明,罪犯刘继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继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继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刘继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81号
罪犯潘国江,男,1994年8月3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6年4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国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9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1月3日因未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被扣10分;2021年1月19日在卫生间浪费水资源被扣10分,合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7日缴纳三万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国江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国江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潘国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82号
罪犯陆廷志,男,1986年7月20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廷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31年10月9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31年2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2021年3月22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聊天被扣5分;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扣20.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0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12月5日回函并附(2020)黔23执87号之二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廷志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廷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陆廷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83号
罪犯陈顺平,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册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顺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15起日至2028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7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财产性判项未移送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陈顺平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顺平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陈顺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84号
罪犯黄盛进,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3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盛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2014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8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4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5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于2021年6年12日因在习艺现场睡觉被扣5分;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次,共扣75.5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12月5日回函载明,无案件材料,相关文书作出后,均已送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盛进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盛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黄盛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85号
罪犯吴启权,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3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启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4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5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感恩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并表示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并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4次,共扣22.2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12月5日回函并附(2021)黔23执41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874.94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启权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启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吴启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86号
罪犯陈传伦,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传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8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4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5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1月3日因未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被扣10分;2020年1月3日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合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2020年4月29日因在生产现场利用原材料、劳动工具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4次,共扣50.9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无案件材料。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传伦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传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陈传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87号
罪犯钟勇,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钟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7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2月15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1年4月13日因侵占他人财物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0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15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未发现罪犯钟勇主动履行其财产性判项的相关印证材料。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钟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钟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88号
罪犯张高云,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高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张高云的判决。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32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6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31年8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10月12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21年5月20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合计扣分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扣26.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暂未查询到张高云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次;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次;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次;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次(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高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高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张高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89号
罪犯杨波,男,1988年2月2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30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共扣23.6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职表现突出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8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并附(2021)黔23执12号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位97.21元,被执行人杨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次;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次;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杨波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杨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90号
罪犯颜静,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1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863号刑事判决,认定颜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3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事务员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回函载明,被执行人家属于2022年3月30日缴纳没收财产款项二万元到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颜静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颜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91号
罪犯罗卜按,男,1959年2月24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8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卜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5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2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5日回函载明,无案件材料,相关文书作出后,均已送当事人。经核实,2019年11月25日缴纳155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卜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卜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罗卜按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92号
罪犯谭安德,男,1956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安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32年7月28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32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该犯为三级劳动能力,未安排劳动岗位,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113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谭安德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已兑现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安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安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谭安德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93号
罪犯陈大金,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3年5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大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3日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03年8月26日调凯里监狱服刑;2012年12月19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2年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服刑期间,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年20日,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凯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大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连同原判刑罚余刑十七年零一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零一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28年2月17日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2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大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大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陈大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94号
罪犯黄珍,男,1990年5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支付三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32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9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31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曾于2021年3月10日因违反劳动现场纪律被扣5分。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0月8日缴纳2万元至贞丰县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5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5执440号结案通知载明,本案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珍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黄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95号
罪犯陈霖,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7年9月20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4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政剥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终20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陈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六、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七、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霖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霖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陈霖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96号
罪犯董殿胜,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74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殿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3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生产定额被扣分2次,共扣17.96分。经民警教育,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
八、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2月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执1384号结案通知载明,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毕。
九、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董殿胜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殿胜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董殿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97号
罪犯李吉伦,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6年4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吉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8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9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吉伦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2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5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生产定额被扣分9次,共扣64.07分。经民警教育,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9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8月8日缴纳2千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91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款项307.41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李吉伦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吉伦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吉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李吉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98号
罪犯徐红山,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2年5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徐红山予以假释的裁定;认定徐红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原犯运输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零十六天,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8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5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生产定额被扣分5次,共扣28.09分。经民警教育,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0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暂未查询到徐红山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红山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红山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徐红山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99号
罪犯陈建,男,1992年6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21年7月15日在值守时段看书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在监区从事保洁员勤杂生产岗位,2020年7月3日曾因利用劳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职表现突出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3月5日缴纳90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陈建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陈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石坤林,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坤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8年1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于2020年9月28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0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0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函告载明,被执行人家属于2018年3月13日代其缴纳8900元至本院。2018年4月11日从晴隆县公安局扣划石坤林被扣押并存入晴隆县公安局账户的人民币21100元折抵财产刑。财产刑三万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坤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坤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石坤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岳成万,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岳成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3,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于2020年3月16日因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的被扣15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次,共扣16.4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7月6日缴纳1万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岳成万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岳成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成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岳成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黄玉定,男,1993年11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玉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已交至法院,原已支付的四万元除外)。刑期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27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平机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6次,共扣60.2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玉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玉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黄玉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余光付,男,1990年5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光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32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31年9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机修劳动工种。2021年9月11日因违反劳动工具、物品使用规定被扣15分。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次,共扣46.4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9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6月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执3368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2日将案款三万元交到本院指定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余光付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余光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光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余光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余权亿,男,1998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权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32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5月19日因新闻时段不遵守纪律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2年5月1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执3762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缴纳三万元到本院,没收财产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余权亿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余权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权亿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余权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杨科,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赔偿一万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维持民事判决部分。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30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2021年2月19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曾于2021年1月30日因没有履行岗位职责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职表现突出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二审判决载明,上诉人杨科亲属代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2016年7月15日,云南省富源县司法局黄泥河司法所证明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自愿按判决一次兑现人民币18000元。民事赔偿义务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杨科的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杨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冯大文,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大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4月28日止。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11月13日因未主动礼让警察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7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冯大文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冯大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大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冯大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王天平,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8年5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天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32年7月1日止。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31年12月1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9月21日因不尊重警察和来宾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6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4次,共扣132.56分,经教育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王天平的减刑幅度改变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天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王天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王官那,男,2000年7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61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官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5900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74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的初审判决。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般成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20年4月24日和他犯相互争吵谩骂被扣30分;2021年7月20日因早点名迟到被扣10分,合计扣分40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次,共扣57.2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2年4月15日,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执1787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王官那已履行全部义务,罚金7000元,违法所得31801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已依法结案。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官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官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王官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