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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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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21046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5-0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3年第一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2)兴监假字1号

罪犯王忠,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嘉禾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8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周期内加分13次,共计2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20次,共计299.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2年6月24日,黔西南州中院出具(2022)黔23执17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王忠家属于2022年6月23日代其将罚没款30000元支付至本案执行款专户,财产刑内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忠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三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王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2)兴监假字2号

罪犯李伦贵,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伦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周期内加分2次,共计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28次,共计176.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伦贵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伦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三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伦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李伦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2)兴监假字3号

罪犯李红成,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黔江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红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9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21日,不能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2019年4月17日,未按规定存放香烟并私自将香烟转交别人,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周期内获加分38次,共计96.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41次,共计315.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2年4月27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执13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李红成家属主动将30000元汇入本案“一案一账户”内。财产刑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已兑现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红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红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三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成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李红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2)兴监假字4号

罪犯景永,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景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6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4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6月22日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报告扣10分;2019年12月13日清监时查获炸鱼干一袋扣15分,共计25分。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周期内加分8次,共计14.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6月2日,在劳动现场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扣5分。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34次,共计514.9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2022年2月24日缴纳20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景永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景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五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景永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景永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2)兴监假字5号

罪犯马龙才,男,1964年7月29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龙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8月1日夜间睡觉未按规定戴眼罩,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卫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6次,共计55.7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时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龙才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龙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龙才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马龙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2)兴监假字6号

罪犯吴正江,男,1989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65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正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0次,共计89.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22年1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0402执2975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吴正江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已主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正江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正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吴正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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