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21071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5-0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兴义监狱罪犯赵德炼、龙海减刑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463号
罪犯龙海,男,1978年10月10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海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首要分子。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28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送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3次,共扣16.8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劳动加分9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将龙海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龙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附:罪犯龙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兴监减字第464号
罪犯赵德炼,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德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五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36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送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10日,值班看书、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8次,共扣83.44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劳动加分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0月18日,威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结案证明,证明罪犯赵德炼没收财产一案已于2020年12月24日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将赵德炼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德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德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9日
附:罪犯赵德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