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00125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8-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3年第2批次有期减刑、假释建议书(汇总表)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袁飞,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祥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4日,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29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袁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0.5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十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并处罚金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6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29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38年4月2日止。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日送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5日调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0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平机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共扣5.04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分100.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12日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4月13日,划扣其名下存款148.79元,其父名下存款6154.22元,2022年3月4日袁飞通过家属主动缴纳二万元到法院,罚金共执行到位26303.01元,没收个人财产执行到位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袁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王国文,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玉溪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月31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40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四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2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4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30年1月3日止。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4日送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5日调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0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2年1月1日因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次,共扣61.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分3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5月7日缴纳14万元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王国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徐爽,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成员。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33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32年9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10月21日因物品未按规定摆放被扣10分;2020年12月20日因夜间休息时蒙头睡觉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共获加分20次,获加分259.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4月27日缴纳罚金一万元至盘州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徐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徐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王洋,男,1995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3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2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3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近期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0次,累计加59.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于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 6月19日
附:罪犯王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穆楚文,男,2001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穆楚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20年1月9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3次,共259.2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9月1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该犯罚金部分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穆楚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楚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穆楚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龙佳华,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龙佳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6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钱虹撤回上诉。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32年10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32年4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8月26日凌晨在监室值夜班期间打瞌睡,被扣25分,2020年10月27日晚,不按规定将刮胡刀插在应急电源上充电,被扣10分。经干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平机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4次,共计扣42.92分。经干警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下达的劳动定额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加分19次,累计加分124.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没收。经监狱2022年8月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2年8月11日复函载明,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将该财产性判决移送执行,本院执行局执行到位15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佳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佳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龙佳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谭佰华,男,别名谭龙安,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认定谭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月;2020年7月2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21年1月28日上午脱离互监联组被扣3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共获加分2次,累计加分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夜间安全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佰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佰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谭佰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邓军,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抚养费等共计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30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9年1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6月2日中午收工时未按规定喊口号被扣10分,2021年1月28日在监舍活动室未按联组联号板块移动要求活动被扣3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共获加分1次,累计加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5.73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加分21次,累计加分245.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抚养费等共计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2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邓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李章华,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3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章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12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月11日用剃须刀在监舍走廊的插座上充电,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2月27日不遵守洗澡规定,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7.97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累计加分304.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经监狱2022年8月31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复函,但未对罪犯李章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作出说明。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章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李章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吴思佳,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思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8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1分;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31.57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9次,累计加分250.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2年9月6日复函载明,吴思佳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思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思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吴思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岑祚平,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岑祚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岑祚平、余安文、余安孟摩托车折价款人民币4680元,退还被害人岑家进。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2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平机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16.5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共加分27次,累计加分286.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摩托车折价款4680元。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黔23执48号执行裁定载明,除划扣银行存款2.03元,网络支付资金1.72元外,被执行人岑祚平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祚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祚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岑祚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党仲超,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党仲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0月17日中午收工时擅自脱离联组进入餐厅扣35分,2021年3月30下午开完餐后未按规定回到自己座位上扣10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加分2次,累计加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平机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19年10月扣28.52分,2019年12月扣22.81分,2020年2月扣8.71分,2020年7月扣9.86分,2020年10月扣1.63分。共扣分5次,累计扣分71.5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加分29次,累计加分379.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2年9月30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党仲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党仲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党仲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121号
罪犯郭自高,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4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自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2次,累计加分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平机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19年11月扣14.23分,2019年12月扣15.91分,2020年10月扣18.48分。共扣分3次,累计扣分48.6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0次,累计加分248.7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2年9月30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郭自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自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郭自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孔凡国,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孔凡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7月13日在监三栋5楼6号室吸烟扣10分,2019年9月30日被查获存储自制泡橘子皮一罐扣10分。经教育后,该犯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保洁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3次,累计加分25.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2年9月30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孔凡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凡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孔凡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陶平,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34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陶平的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33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1年9月8日与他犯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被同改拉开扣45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平机工种,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扣5.2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加分21次,累计加分176.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6月1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2执477号执行裁定载明,陶平无任何财产和经济收入,对本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陶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陶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徐崇华,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崇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5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2次,累计加分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平机工种,2020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1.77分,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15.01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16.7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加分27次,累计加分213.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4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执4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徐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崇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徐崇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125号
罪犯徐晓龙,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晓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回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徐晓龙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9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15日因被罪犯曾庆谩骂而在宿舍大声喧哗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卫生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回返还被害人。2022年5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33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徐晓龙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徐晓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晓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徐晓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张波,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公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7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1次,累计加分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平机工种,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8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6次,累计加分257.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2020)黔02执198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张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张飞,男,199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69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平机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累计加分100.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飞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张飞卷宗材料共二 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129号
罪犯郑传飞,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传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9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郑传飞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30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5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3日未参加早点名扣10分,2020年4月30日担任夜间安全员值守夜班期间睡觉扣25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分3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加分3次,累计加分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平机工种,2019年7月8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5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19年6月扣27.01分,2019年7月扣21.36分,2019年8月扣13.81分,2019年9月扣24.7分,2019年12月扣25.66分,2020年8月扣1.63分,2021年4月扣3.41分,共扣分8次,累计扣分122.5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6次,累计加分170.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院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93号执行裁定载明,除执行到款项170.11元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传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传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郑传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130号
罪犯文荣刚,男,1958年6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文荣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2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0月17日在习四栋三楼习艺现场睡觉扣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文荣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荣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文荣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蒙勇,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蒙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32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32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2020年5月31日新闻联播时段不遵守课堂纪律,吹牛谈天被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以后的学习中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9月24日在习艺现场利用原材料打鞋垫,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积极改正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累计加分272.13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2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黔0222执138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蒙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蒙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孙启兵,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3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启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至2032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32年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劳动表现突出获加分18次,累计加分94.77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2发函调查,后收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2019)黔0222执87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启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启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孙启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杨家龙,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7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家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7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6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累计加分272.9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2年6月10日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得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家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杨家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杨小鸿,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5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32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32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累计加分291.88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10日回函载明,杨小鸿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以(2021)黔2325执1070号立案执行,除执行到位的2501.01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10月29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杨小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易兴华,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终刑三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易兴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5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2月17日监狱业务部门检查规范时,因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满》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2次,累计加分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6月24日,作为组长,质检未能及时发现隔离服质量问题,并及时整改质量问题,被扣10分。经教育后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4次,累计加分283.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黔02执210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易兴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21)黔02执210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易兴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兴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易兴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查方满,男,1984年11月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1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查方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人连带民事赔偿80000元,查方满承担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8次,累计加分24.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分5次,累计扣分49.18分;在劳动现场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被扣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累计加分248.9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四人连带民事赔偿80000元,查方满承担20000元。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7日出具证明,载明查方满亲属已交赔偿款二万元。个人承担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查方满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方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查方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陈显辉,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2年3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显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54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2年5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21日不按规定用药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5次,累计加分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5次,累计加分343.9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共54000元。判时已赔付26000元,2022年7月22日交纳28000元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显辉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显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陈显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彭祥春,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4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祥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5日送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15年5月1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3月11日因蒙头睡觉被扣25分,2021年5月20日因号室内未按规定摆放凳子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8次,累计加分72.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共获加分8次,累计加分2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13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0次,累计加分361.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2年8月31日发函调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祥春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祥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彭祥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王荣举,男,1968年1月11日生,穿青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荣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共获加分5次,累计加分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31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判项案件,相关文作出后均已送达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荣举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王荣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胡敢清,男,1962年12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7年4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敢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07年5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6月6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8次,累计加分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31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判项案件,相关文作出后均已送达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敢清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敢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胡敢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纪兴益,男,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纪兴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2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6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的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13次,累计加分69.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12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9.33分;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3.81分;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8分。共扣分3次,累计扣分28.94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累计加分220.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经监狱2022年8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复函载明,截止2022年9月9日,未查询到纪兴益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经对该犯进行核实,除判时已支付的13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纪兴益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兴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纪兴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唐林富,男,1986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林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退赔25811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7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5.81分;2021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4.9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分10.71分。经民警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共获加分20次,累计加分133.32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合计人民币258110元。经监狱2022年8月31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执1663号执行裁定,载明唐林富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将(2020)黔0222执860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林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林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唐林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曹月运,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曹月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0月17日起至2008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5月2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7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20年2月被扣7.58分,2020年8月被扣1.36分,2020年9月被扣21.87分,2020年10月被扣20.41分,2021年6月被扣2.36分。2021年9月因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被扣5分。共扣分6次,累计扣58.58分。经民警教育指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共获加分21次,累计加分122.63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元。经监狱2022年8月31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判项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已送达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除判时已支付的7千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上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曹月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月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曹月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吴波,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32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31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平车工种,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5.3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21次,累计加分246.2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2年8月11日复函载明,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将该财产性判决移送执行,本院执行局执行到位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吴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邓元金,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7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元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000元(含原已支付的1400元,现已支付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6月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元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判未执行余刑十五年零三个月又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28年1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4月22日在收工时被特警队查获身上携带“金嗓子”一板,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凤眼工种,2021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24.6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25次,累计加分402.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000元。经监狱2022年9月30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判决书载明的原已支付1400元,现已支付2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一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元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元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邓元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陈小红,男,1987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1刑初41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红犯强奸罪,判处判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5月8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平车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共加分10次,累计加分114.04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红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陈小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刘金良,男,1989年11月1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金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其中刘金良赔偿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4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5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6月26日检查发现该犯检查产品不认真造成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经教育指导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31次,累计加分2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其中刘金良赔偿人民币二万元。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元判决时已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金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刘金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徐正祥,男,1988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正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5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熨烫工种,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2.7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加分30次,累计加分241.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判决时已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徐正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正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徐正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宋俊杰,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俊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至2035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画线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加分24次,累计加分7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黔23执302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宋俊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俊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俊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宋俊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陈伟,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7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伟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所得赃款人民币47000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12月8日起至2010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3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加分34次,累计加分6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医护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共获加分46次,累计加分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所得赃款47000元上缴国库。经监狱2022年5月16发函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已送达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陈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冯祥,男,1983年6月1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7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21年1月21日因私自将食品带入监舍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7次,获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表现突出共获加分28次,获加分187.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函告兴义监狱,冯祥家属于2022年5月16日代缴罚没款30000元至本院财务室,财产刑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冯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冯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胡朝元,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朝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赡养费15600元,该犯承担人民币7800元,另7800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胡朝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赡养费共计人民币15600元。
死刑缓期执行期为2004年12月29日止2006年12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 2019年9月3日违规私藏雨衣一件被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共获加分22次,获加分175.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被执行人胡朝元民事赔偿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1个表扬;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 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 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朝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朝元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胡朝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李兴友,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99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兴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共获加分16次,获加分18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01执恢879号结案通知载明,执行到位李兴友罚金50000元,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李兴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王贵勇,男,1987年3月4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贵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含已支付的18000元,尚欠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1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20年7月9日违侵占新犯物资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5次,获加分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共获加分26次,获加分235.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函告兴义监狱,王贵勇已缴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2000元。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贵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王贵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蔡银波,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3月13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蔡银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犯罪所得32万元,已依法扣押25万元,还应向蔡银波追缴6.8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8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19日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共获加分15次,获加分18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12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执1826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蔡银波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银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银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蔡银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王林,男,2000年3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32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21年2月28日不按规定时间洗澡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共获加分15次,获加分219.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2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到兴仁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王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龙忠平,男,1969年5月4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忠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12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9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该犯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2月被扣4.5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共获加分18次,获加分131.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2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8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未查询到履行罚金相关材料。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忠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忠平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龙忠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艾平洋,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772号刑事判决,认定艾平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27日因号室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2月7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扣30分;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1年3月扣5.19分;2021年4月扣2.29分;共计扣分3次,合计扣37.4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4次,累计加119.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万元。2022年2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2301执4570号结案通知载明,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得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艾平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平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艾平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王兵,男,1973年8月2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6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8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5日因特警队抽查联组联号时不能熟知联组成员的姓名,参照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2019年12月23日因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被扣10分;共计扣分2次,合计扣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于2020年4月25日被查获生产的服装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8次,累计加299.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5年7月17日缴纳人民币1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无案件材料。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王兵卷宗材料共二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李国刚,男,1959年8月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5年9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刚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李国刚犯强奸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2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19年12月30日因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
2020年3月9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共获加分13次,获加分23.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刚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刚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19日附:罪犯李国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李绍明,男,1964年6月22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9年10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绍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民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1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3次,获加分6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共获加分13次,获加分23.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绍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绍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李绍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梁光涛,男,1993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02刑初456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光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终1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光涛犯抢劫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4月1日联组成员与他犯发生打架知情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9次,获加分76.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6月被扣2.22分;2020年8月被扣2.53;2020年9月被扣0.82分;共计扣分3次,合计扣5.57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共获加分16次,获加分148.0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4月20日缴纳罚金6000元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于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梁光涛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光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梁光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付读松,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读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获加分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未完成生产定额于2019年12月被扣8.47分;2020年1月被扣10.1分;2020年2月被扣0.71分;2020年6月被扣12.98分;2020年7月被扣0.08分;共扣分5次,累计扣32.34分。经民警教育,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在监区从事夜间值星员工种,能遵守值守规定,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的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共获加分16次,获加分24.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付读松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读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付读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王应国,男,1964年7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4年6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应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赡养费4800元,赔偿安葬费2000元(已付1500元)。2004年8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4年8月19日起至2006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2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5次,获加分154.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2月被扣7.59分;2020年6月被扣3.99分;2020年7月被扣7.39分;2020年8月被扣10.3分;2020年9月被扣9.89分;2020年10月被扣9.22分;2020年11月被扣10.41分;2020年12月被扣7.78分;2021年1月被扣9.27分;2021年2月被扣10.37分;2021年3月被扣11.72分。合计扣分11次,共计扣97.9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共获加分15次,获加分65.2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复函载明,无案件材料。经核实,除判决前履行15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应国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王应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谢玉明,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2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玉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3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谢玉明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获加分1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及电子表芯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7月被扣6.51分;2020年8月被扣5.87分;2020年9月被扣9.26分;2020年10月被扣9.85分;2020年11月被扣9.5分;2020年12月被扣10.34分;合计扣分6次,共扣51.33分。经民警教育,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共获加分7次,获加分32.6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于2020年6月25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谢玉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玉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谢玉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符诗阳,男,2000年9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符诗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34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累计加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近期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累计加275.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7月19日缴纳7500元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月11月1日缴纳2300元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符诗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诗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符诗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黄敏,男,2002年5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21年9月23日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近期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0次,累计加152.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敏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黄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唐宝朝,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82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宝朝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9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近期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工种。2021年4月被扣13.41分;2021年6月被扣10.28分;共计扣分2次,合计扣23.6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4次,累计加51.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11日缴纳20000元至兴义市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宝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宝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唐宝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杜松霖,男,1994年4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松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非法所得7303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30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年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24日因无故不参加早点名被扣10分;2020年10月4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共计扣分2次,合计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2次,累计加129.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于但近期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6月被扣5.92分;2020年7月被扣6.17分;2020年8月被扣7.98分;2020年9月被扣1.75分。共扣分4次,合计扣21.8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累计加212.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0月25日缴纳罚金2000元至兴仁市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2322执3057号执行裁定载明,非法所得退赔部分已全部缴纳完毕;被执行人杜松霖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除2021年10月25日缴纳罚金2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杜松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松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杜松霖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王胜,男,1979年3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近期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0次,累计加66.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胜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王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王松,男,1992年1月3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附带民事赔偿19318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5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33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累计加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累计加170.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12月15日缴纳2万元到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执146、147号结案通知载明,(2019)黔04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于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王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唐红林,男,2001年12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认定唐红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为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1次,累计加80.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11日缴纳罚金5000元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红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红林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唐红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马文玉,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文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已交纳1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26日联组成员脱离联组未及时发现并报告被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2次,累计加68.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累计加263.3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09年6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执字第24号民事裁定载明,被执行人亲属垫付15000元,申请执行人对余款15000元表示放弃执行,本案终结执行;2022年10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马文玉家属于2022年10月31日代缴3000元至本案执行款专户,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为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文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马文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李伦,男,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3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07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2009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5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出监教育分监区生活卫生类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6月2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执17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没财4万的财产刑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 日
附:罪犯李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肖本华,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5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本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318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1月18日起至2007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6月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5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
六、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本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本华予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肖本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刘全,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21年1月21日因在监舍违规晒鞋,违反生卫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22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6月30日清监时发现储物箱书籍类放有砂纸一块,违反私自将劳动原来带离现场扣20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2万元判时已赔偿。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刘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刘真超,男,1995年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真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五万元,其中刘真超的法定监护人刘天吉、黄友珍承担一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13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7月13日缴纳一万三千元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个人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真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真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刘真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王安海,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安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10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4月27日起至2009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3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王安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张孝林,男,1985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孝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赃款一万七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维持张孝林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至2027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于2021年9月19日,因琐事辱骂、谩骂他犯被扣30分处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错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21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7月20日缴纳四万七千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孝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孝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张孝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张仁祥,男,1992年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仁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判定其与同案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张仁祥承担三万元;与同案承担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其中张仁祥承担五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民终字第6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4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从事值守事务类岗位。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9月4日缴纳三万零五百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民事赔偿个人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仁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仁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张仁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韩淞,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9年8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诉附带民事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1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5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9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16日缴纳三万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韩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韩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王凤辉,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凤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4月18日因私藏针线、指甲刀,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和文化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5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凤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凤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王凤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王光礼,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礼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所获赃款473620.55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3日因私藏风坝刀刺网上的铁片,被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和文化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从事生活卫生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劳动任务获加分2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礼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王光礼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龚清平,男,1981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应城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龚清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22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2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31日,两名新犯发生矛盾,该犯作为事务犯因在辅助管理中出手殴打他犯,情节轻微被扣45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和文化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9日六盘水中院复函载明其涉及(2022)黔02执373号案件,目前正在执行中,相关材料已从原案卷卷宗提取并随函附内。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龚清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清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龚清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王礼彪,男,1977年10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礼彪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政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24日因随意摆放鞋子,违反生卫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裁片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礼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礼彪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王礼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张大荣,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大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9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值星员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大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大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张大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罗小练,男,1975年11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小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7566.99元,其中罗小练承担21566.99元。2007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6月8日起至2009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裁片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小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罗小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蒋小华,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小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57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09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3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9月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195号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671.09元后,终结(2022)黔23执195号案件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该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小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小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蒋小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李金,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142.59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5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李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韦标贰,男,1988年2月9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平果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标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0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标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标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韦标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杨洪武,男,1980年5月11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9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洪武犯破坏电力设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8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洪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杨洪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张元波,男,1982年1月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元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元,其中张元波承当一万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8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2022年8月31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院2022年9月2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判项案件,相关文作出后均已送达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2012年10月22日,黔西南州中院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79号执行裁定载明,申请执行人领取救助1万元后放弃剩余债权,(2012)兴刑初字第11号事刑附事民事判决主文第九项(连带民赔4万元,个人承担7千元)终结执行。判决第十项(连带民赔5万元,个人承担9千元)确定的义务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元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元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张元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黄初华,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初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判缓刑予以撤销,即犯抢劫罪判处要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万五千元(含已支付的九千元),其中个承担五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5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黄初华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9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六、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初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初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黄初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刘建新,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建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7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1月24日曾两次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私自采摘野菜、私藏剩饭菜,共扣20分。经教育后,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本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2次,共4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8月12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211号之一执行裁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21)黔02执211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刘建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邹家凡,男,1989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家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物质损失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其中邹家凡承担三万元(已支付一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第4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2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裁床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3次,共127.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6月20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民赔个人部分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邹家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家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邹家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邓红勇,男,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红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0660元(含已支付的2.5万元)。2010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11日清监时发现该犯藏有过期饮料半瓶,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9次,共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裁床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0次,共123.9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10月18日缴纳7千元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罚金刑履行完毕;2020年9月23日缴纳35660元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连带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红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红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邓红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朱德明,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沐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德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2月17日因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经批评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8次,共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裁床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5次,共79.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朱德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罗金安,男,1977年6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金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4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0次,共408.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金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金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罗金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谭云,男,1987年10月5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附带民事赔偿25000元,其中个人承担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5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1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2次,共1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42次,共359.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07年6月15日缴纳1千元案件赔偿款至望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020年8月18日缴纳9千元赔偿款至黔西南州中院。民事赔偿个人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谭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卢满红,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卢满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10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19年12月9日收监时,该犯在集合点名时迟到,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能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9次,共1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从事文教辅助,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4次,共181.2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3月18日经监狱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经查,截止2022年3月28日未发现相应刑附民原告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赔偿款的执行案件。财产判项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卢满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满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卢满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梁淋,男,1984年8月4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赔4万元(已交纳2.5万元到法院)。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28年4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至2025年3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2次,共2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2次,共2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缴纳2.5万元到法院,2014年8月4日缴纳1.5万元到安龙县人民法院,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梁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邓孔,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徐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一万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20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任务5次,共被扣35.8分。经教育后批评,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该犯没财三万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孔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邓孔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罗泽顺,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6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泽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15日因擅自将食品带离操作间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教育改造获加分6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泽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泽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罗泽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张明友,男,1977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4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明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维修工种。2019年7月1日因将原材料占为己有被扣15分,2020年7月3日因故意藏匿劳动工具被扣25分;两次共扣40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张明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罗斌,男,1982年10月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32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31年10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事开餐、绿化工种。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两次,共扣13.4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2日,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2年8月11日回函载明执行到位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罗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孙鹏,男,1982年8月10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孙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6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员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孙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孙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罗省英,男,1985年7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4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省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9月30日因储存剩饭菜被查获于2021年10月9日被扣10分。经批评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2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省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省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6 月 19 日
附:罪犯罗省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唐胜,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裁定减刑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5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9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唐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唐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10号
王龙奇,男,1979年6月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龙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6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王龙奇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王龙奇个人承担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3月30日曾因侵占他人财物(小葱)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共扣2.6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9次,共276.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经监狱发函。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龙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龙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王龙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曾明象,男,1991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明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曾明象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其中曾明象承担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2021年8月26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经批评教育后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4次,共4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2018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次,共扣1.5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41次,共120.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经监狱发函。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曾明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明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曾明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余兆科,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兆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勤杂劳动工种。2020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次,共扣7.7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6次,共67.9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1日2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218号之一裁定载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21)黔02执211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余兆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兆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余兆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陈柱伦,男,1967年4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2年3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柱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至2031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分别于2020年2月5日干警在站在晾衣场进门处组织罪犯晾晒衣物时,该犯忽视他人强行进晾衣场,正要触碰干警之际,干警及时做了避让,被扣30分;2021年5月20日因学习时摆放凳子不规范被扣10分;两次共扣40分。经批评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因未完成指定任务被扣分5次,共扣10分。经教育后,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柱伦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柱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陈柱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汪小中,男,1987年4月2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小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汪小中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小中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汪小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张里全,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8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里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8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获加分10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里全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里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张里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蔡明礼,男,1956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明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日起至2027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3月26日曾因违反个人卫生规定被扣分处罚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该犯为三级劳动能力,未安排劳动岗位。2020年12月31日清监发现罪犯该犯故意藏匿生产材料被扣分20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存于公安机关的人民币九万元用予折抵附加没收个人财产刑,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所涉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九万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明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明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蔡明礼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傅锦玉,男,1957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傅锦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19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傅锦玉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194元。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1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月31日因在活动室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被扣分处罚,扣10分;2021年3月9日,该犯作为安全员,因发现同号室他犯违规违纪行为时未及时制止和汇报,该犯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两次共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获加分6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3年9月1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载明民事赔偿已经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傅锦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锦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傅锦玉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王满昌,男,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满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8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该犯为三级劳动能力,未安排劳动岗位,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劳动改造获加分14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2日,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2年8月11日回函载明执行到位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满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满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王满昌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吴坤高,男,1980年3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坤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2008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8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13日因被分监区干警查出该犯3号食品箱内私藏一盒7月12日吃剩的豆腐干,被扣15分处罚。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坤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坤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吴坤高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曹晓友,男,1979年9月2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401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晓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32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32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8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获加分14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监狱发函调取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曹晓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晓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曹晓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管彦法,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管彦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8月3日放风时在垃圾桶旁边小便被扣15分,2020年2月22下午开餐,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两次共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任务3次,共41.31分。经教育批评后,服从干警安排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获加分5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9日六盘水中院回函载明未查询到该犯财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案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管彦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彦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管彦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王忠兴,男,1976年11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忠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月23日视频督查发现该犯2021年1月21日睡觉时蒙头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20年6月因未完成任务被扣6.92分。经教育批评后,能服从干警安排,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忠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6月 19 日
附:罪犯王忠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韦卜文章,男,1953年6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2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卜文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2400元,上缴财政。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6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2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27日清监时发现该犯私藏花露水被扣25分;2022年3月17日,该犯作为他犯的看护未尽到看护职责,导致他犯一人在号室卫生间,被扣15分;两次共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1次。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获加分11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3月26日缴纳罚没款240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追赃部分履行完毕。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卜文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卜文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韦卜文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杨小友,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小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8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杨小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袁明贵,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明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4642元(已用棺材抵押1500元)。2007年3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9月2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已用棺材折抵1500元,剩余53142元未履行。2007年3月26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明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明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袁明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黄锋,男,1970年12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7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至2031年3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9日查出该犯私自用非统一配发水瓶储水被扣10分;2020年5月5该犯在开餐时段擅自脱离联号联组被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0次,共10分 。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次,共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5月23日册亨县人民法院回函,并附(2019)黔2327执417号执行裁定,载明该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黄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李根雄,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根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6日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44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6月1日早点名时联组成员脱离互监联组,该犯作为联组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0分;2019年12月12日11时15分罪犯叶辉伦擅自脱离联组联号在7号室卫生间上厕所,该犯作为联号组成员未及时制止及报告被扣10分;两次共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次,共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先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2018年12月28日该犯缴纳2千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根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根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李根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陈再启,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再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荣惠人民币五万元(已交款到本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2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夜间值守安全员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9次,共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再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再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陈再启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孔鹏,男,1993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孔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62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1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0次,共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号室夜间值守安全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6次,共90.4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执1982号执行裁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退赔的义务。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孔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孔鹏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龙泽平,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泽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31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4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31年6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9月14日许放风时段在监四栋风坝雨棚下水道旁小便,被扣分处罚,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9次,共2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因未完成任务被扣分6次,共扣分24.23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认识错误,在改造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5次,共50.91分。
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夜间值守安全员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5月3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0330执3323号执行裁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结案。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于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龙泽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谭光辉,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5年1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光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谭光辉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王仕刚,男,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仕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3次,共112.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12次,共扣分119.84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认识错误,在改造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现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夜间值守安全员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7次,共2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6月2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说明,同时附(2021)黔2301执9386号执行裁定;裁定载明执行到位1025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履行的罚金部分附有继续履行义务。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仕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王仕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李从贵,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从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2068.13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32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身体原因长期在监狱医院住院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从贵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从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李从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李高,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32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32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和文化改造获加分5次,共计获加分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从事高危罪犯包夹监控工种,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获加分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2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8月12日收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执866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李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罗波,男,1985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69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32年10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32年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和文化改造获加分23次,共计获加分2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作从事高危罪犯包夹监控工种,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获加分50分。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2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罗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杨荣双,男,1985年10月15日生,白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荣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33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和文化改造获加分5次,共计获加分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获加分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11日缴纳5万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没财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杨荣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李文战,男,1967年12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7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战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2次,共计获加分1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获加分49分。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5月24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函作出(2019)黔23执77号载明被执行人家属代其将1万元交至法院执行款专户,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李文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陈隆,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6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计获加分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6次,劳动改造分总计被扣17.3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获加分175.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陈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雷相彬,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雷相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27日在医院住院期间独自一人在洗澡间洗澡,脱离互监联组被扣35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6次,获加分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表芯、夜间值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获加分123.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7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雷相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相彬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雷相彬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石全军,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全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获加分3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全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全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石全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陈老二,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老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0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9月21日调贵州省送兴义监狱服刑;假释期间又犯罪于2015年8月14日收监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4月30日止。假释考验期间再犯罪,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老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加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又二天,并处罚金29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又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9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5次,共计获加分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夜间安全员工种,该犯2021年4月24日在习艺现场劳动岗位上睡觉,消极怠工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8次,共计获加分2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2日监狱发函调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老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陈老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梁强,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33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31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平机工种。该犯2020年8月、2020年11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扣5.9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获加分272.81 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2日监狱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函载明财产刑判项全部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 19日
附:罪犯梁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夏之书,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夏之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360元及赃物退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31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获加分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平机工种。该犯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6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获加分270.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7日黔西南州中院(2022)黔23执138号结案通知载明罚金刑3千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夏之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之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夏之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刘南剑,男,1999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南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个人退赔11608元,共同退赔479447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30年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从事高危罪犯包夹监控工种,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获加分37分。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4月26日缴纳2万元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责令个人退赔11608元,共同退赔47944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南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南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刘南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朱华友,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3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华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512.5元(已付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31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获加分3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已付5000元,尚欠50512.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华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华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朱华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庞禾,男,1972年8月9日生,壮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庞禾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未追缴的赃物、赃款予以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获加分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从事高危罪犯包夹监控工种,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获加分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庞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庞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方满祥,男,1995年9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方满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方满祥承担35000元(含已赔的1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符,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39年4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获加分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被扣4.9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获加分1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5月24日缴纳25000元,判时已履行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方满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满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方满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王清祥,男,1973年11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5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清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855.23元(法院已代收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5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3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6次,共计被扣131.8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获加分46.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法院已代收15000元,尚欠19855.2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清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清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王清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郑铨江,男,1988年7月2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认定郑铨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5月15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3年10月17日被禁闭处罚;2013年12月25日被记过处罚;2016年2月18日被警告处罚;2019年1月25日被禁闭处罚。又因2021年1月1日夜间休息时没有按要求戴眼罩,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1年6月18日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合计被扣40分。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自己的违规违纪行为,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获加分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该犯2018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4次,共计被扣112.1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获加分150.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铨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铨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郑铨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樊琪桂,男,1980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3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樊琪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2009年11月12日 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该犯2019年7月14日中午开餐,未经允许私自与开餐组出去开餐,脱离联号组被扣35分;2020年8月30日清监发现该犯储物箱查获私改囚服一件,被扣30分;2021年5月20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视频督查查处罪犯樊琪桂的食品储物箱一直放在号室,未及时放进储藏室被扣10分,合计被扣7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获加分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次,共计被扣17.9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获加分91.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樊琪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琪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樊琪桂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林光玉,男,1992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光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30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2月25日因内务检查时发现该犯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获加分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获加分130.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7月29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缴纳涉案款21000元,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林光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光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林光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张学权,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学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4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获加分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9次,共计被扣74.7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获加分62.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张学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苏子豪,男,1994年3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4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苏子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34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获加分218.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7月8日缴纳3万元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没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苏子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子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苏子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王小洪,男,1984年9月4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小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154.0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4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6次,共获加分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卫生员工种,该犯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被扣50.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8次,共计获加分50.3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判决时已履行9000元,尚欠8154.0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洪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王小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杨兴友,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兴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个人承担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5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月1日蒙头睡觉,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获加分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计被扣15.3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获加分185.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杨兴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张腾贵,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3月4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5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腾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15日贵州省紫云县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5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判处张腾贵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8972元,案件受理费1332元。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30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获加分210.3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9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紫云县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腾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腾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张腾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方守国,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守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狱政管理科视频督查,查获该犯于2020年2月6日夜间未佩戴眼罩睡觉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获加分434.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方守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守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方守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顾金龙,男,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顾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顾金龙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撤销限制减刑,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1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顾金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8243.0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民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顾金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原审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民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上诉人承担。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4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2月4日将剃须刀放在活动室充电,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2月27日未在规定区域值守夜班,且打瞌睡,未认真履职被扣25分,合计被扣35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2次,获加分1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9次,共计被扣7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获加分297.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8月13日交纳300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顾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顾金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李金平,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1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纪守法。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35分;2021年9月10日,民警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发现该犯未按要求进行生产,导致生产的51158款裤子,不符合质量要求被扣30分,共计被扣30.3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获加分346.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民事赔偿9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16000元。2022年8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李金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刘松,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已支付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17日在习艺劳动现场私改囚服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获加分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14分;2020年12月9日在习艺现场将机修工具借给他犯使用未及时收回被扣15分;2021年4月4日将随时使用的机修工具放置在办公室,对工具管控不到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劳动工具被扣15分,共计被扣45.14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获加分245.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2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执1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判决时已支付1万元,家属代其缴纳2万元支付至本案执行款专户,附带民事赔偿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刘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沈少明,男,1958年4月25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沈少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个人承担一万元。2015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复字第27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次,共计被扣52.8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获加分103.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9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沈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沈少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刘合南,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合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回返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刘合南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和文化改造获加分10次,获加分1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劳动任务完成获加分35次,共计获加分8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336号之一执行裁定,认为被执行人刘合南现处于服刑期间,明显缺乏履行财产的能力,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合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合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刘合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韦登光,男,1985年9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韦登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10月13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赔偿原告抚慰金人民币185284.4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9月6日罪犯田四旺与罪犯王安军发生矛盾时,该犯作为夜间安全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9月12日中午开餐时未与联号组一起就餐,脱离联号联组被扣35分,合计被扣60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7次,共计获加分6.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1月、2020年1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87分;2021年9月16日因违反习艺现场管理规定被扣5分,共计被扣12.8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8次,共计获加分23.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9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0月10日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关于核实罪犯韦登光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函的回复载明被执行人抚慰金人民币185284.40元至今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登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登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韦登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王贤祥,男,1998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贤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303元(含物品折价)继续追缴赔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32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31年8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获加分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5月至2022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被扣14.9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获加分246.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执3057号执行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已缴纳罚金8000元,罚金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2021年12月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执3057号执行裁定载明“非法所得退赔部分已全部缴纳完毕”。罚金和民赔部分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贤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贤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王贤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崔文星,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崔文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09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1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1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9日下午防风时段在风坝垃圾桶处小便,不按规定如厕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计获加分1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2次,共计被扣79.7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获加分130.5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9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崔文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文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崔文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张容,男,1980年7月4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8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辅助生产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获加分103.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1月15日缴纳3万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张容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黎芝万,男,1998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黎芝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7303元(含物品折价)赔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33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32年7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获加分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获加分340.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2月10日已缴纳罚金八千元。2021年12月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执3057号执行裁定载明非法所得退赔部分已全部缴纳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黎芝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芝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黎芝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伍文达,男,1995年2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伍文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判时已缴纳)。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9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1日送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0年10月16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1年3月、2021年6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74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获加分128.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0月21日判决时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伍文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文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伍文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岑金松,男,1992年9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岑金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31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获加分218.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9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0月13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执行到位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金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金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岑金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陈良付,男,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良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五千元,个人承担七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5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12月14日中午就餐结束集合时脱离联组被扣35分。经教育后,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10日、2021年2月因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被扣10.2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获加分324.5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4月19日、2022年4月25日分别将罚金九千元及民赔七千元缴纳到黔西南州中院。罚金、个人民赔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良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陈良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田正荣,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2月2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69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正荣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32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获加分20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9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0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函载明被执行人没财5万元、违法所得四万六千元未执行到位。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正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正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田正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夏友付,男,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友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夏友付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5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9月2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10月13日联号成员在号室违规未及时报告、制止扣2分,共计扣12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5次,获加分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获加分457.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夏友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友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夏友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杨明付,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明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6次,共计获加分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获加分367.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杨明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陆朝宏,男,2001年12月23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朝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平机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0次,共计获加分132.3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朝宏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朝宏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陆朝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杨仕成,男,1975年9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仕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34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够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平机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获加分165.8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9月18日缴纳五千元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1年9月19日缴纳35000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仕成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杨仕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伍福林,男,1975年7月2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伍福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8月24日监区民警摸排发现罪犯邓平、伍福林、李春早、任广吉等罪犯用自己的狱内消费卡违规给他犯购物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6次,共计获加分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被扣21.9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获加分237.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伍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福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伍福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王天才,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天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2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2日因内务卫生检查时枕巾未统一式样,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够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7次,共计获加分1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钉扣工种,2020年8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5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获加分19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7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作出(2018)黔23执5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已提取兴仁县公安局扣押的被执行人王天才的人民币十万元上交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天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王天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李开陆,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开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2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平机工种。该犯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被扣14.5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获加分237.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开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李开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兴监假字7号
罪犯王世波,男,1988年3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世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王世波判决。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2月4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周期内加分7次,共计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7次,共计4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世波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王世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兴监假字8号
罪犯朱新三,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月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新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2021年9月16日、2022年2月16日、2022年10月20日分别缴纳人民币32609.56元、7380.44元、10元到盘州市人民法院,共计缴纳人民币400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新三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新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新三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附:罪犯朱新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