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65803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1-2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3年第1批次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闵永海,男,1981年6月12日生,东乡族,小学文化,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闵永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核375198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系毒品再犯。
死刑缓期执行期:2020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
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在2021年5月17日将剩饭菜带入监舍被扣15分;2021年7月28日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共计扣分25分。经教育后能够改正错误,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00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88.8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闵永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永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闵永海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梁松,男,1998年11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2020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
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1年5月被扣2.3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曾多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151号之二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梁松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王贵成,男,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贵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经济损失共计45729元。2012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2月27日至2014年12月26日。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老考核截止2017年3月31日被扣分20次,共计扣70.34分。2017年6月29日因打架斗殴被扣55分;2018年1月17日在监舍违规吸烟被扣10分;2018年2月28日在监舍违规吸烟被扣10分;2018年2月28日殴打他犯被扣65分;2018年7月27日违反个人卫生规定被扣10分;2018年8月1日违反规定吸烟被扣10分;2019年11月12日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共计扣170分。该犯入监以来一段时间内,改造表现较差,曾多次违规被扣分处理,后经干警的耐心教育、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2月23日在习艺现场睡觉被扣5分;2020年3月10日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扣5分;2021年2月19日利用生产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共计扣2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安排,能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曾多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6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执273号结案通知载明,王贵成已将45729元全部缴纳,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1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贵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王贵成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刘自华,男,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文盲,四川省富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自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8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0年06月扣2.8分;2020年08月扣3.42分;2020年09月扣6.82分;2020年10月扣5.38分;2020年11月扣2.89分;共计扣21.3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安排,能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曾多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执2号函载明,没收个人财产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自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自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刘自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陈聚平,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聚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1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24日联组成员脱离联组不及时报告扣10分;2019年9月3日查获未集中管理的指甲刀一把扣10分;共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够改正错误,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19年5月扣6.66分;2019年6月扣5.66分;2020年4月扣1.24分;2020年3月12日在习艺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共计扣18.5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安排,能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曾多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91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3424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聚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聚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陈聚平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早大忠,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陇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早大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20号刑事判决,撤销对早大忠的原审判决,认定早大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0年6月扣1.04分;2020年8月扣3.58分;2020年9月扣7.24分;2020年10月扣4.5分;2020年11月扣4.7分;2021年2月扣0.89分;共计扣21.9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安排,能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曾多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19日监狱发函到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未收到回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早大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早大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早大忠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杨鸿,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未完成劳动定额,2020年06月扣0.54分;2020年09月扣2.18分;共计扣2.7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安排,能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端正。曾多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3月15日缴纳民事赔偿款50000元至兴义市人民法院,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附:罪犯杨鸿档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