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2023年第3批次有期减刑、假释建议书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65805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1-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3年第3批次有期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罗昌贵,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昌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次,共计被扣14.52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获加134.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0)黔0222执687号执行裁定载明,除拍卖罗昌贵名下涉案长安牌车辆贵BSG226以56408元成交偿还被害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昌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罗昌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朱家鹞,男,1977年3月21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08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家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被扣47.04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获加115.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情况说明和结案说明,载明被告人已将3万元交纳至本院“一案一账号”执行系统,本案民赔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家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家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朱家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李青松,男,1997年11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青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现在从事值星员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15次,共计获加139.0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青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青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 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青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吕稳云,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吕稳云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3月6日清监检查时该犯枕头内查获废旧烙铁尖被扣20分;2019年11月25日在习艺现场睡觉时被干警制止,在谈话教育过程中不尊重警察被扣20分,共计被扣40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在2019年2月至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5次,共计被扣456.55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吕稳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稳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吕稳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景泽平,男,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景泽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000元(已赔偿),其中个人承担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5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12次,共计获加6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9分。经教育指导后,能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2次,共计获加78.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000元(判时已赔偿),其中景泽平承担20000元。2022年10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作出(2022)黔23执317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于2022年10月31日代其将罚没款5千元支付至本案执行款专户,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景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景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景泽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田孟忠,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孟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5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2020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被扣3.36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加分29次,共计获加394.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本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孟忠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孟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田孟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杨昌顺,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金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2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2月3日因无故未参加早点名被扣10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12月至2022年9月期间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次,累计被扣60.40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加分26次,共计加195.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本院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相关当事人。经核实已缴纳1100元到黔西南州中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顺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杨昌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袁兴富,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兴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2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41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劳动加分29次,共计加284.9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本院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兴富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兴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袁兴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董泽华,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黔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泽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6月12日晚上睡觉时未按规定佩戴眼罩,执行干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5次,共计获加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扣47.6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8次,共计获加323.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执263号执行裁定载明除本案执行到款项878.06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董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泽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董泽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李安林,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安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回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安林的原判。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2月14日查获该犯有违规书籍被扣1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3次,共计加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31次,共计获加447.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33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李安林除名下的房产因设有抵押权而暂时无法处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安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舒龙,男,2000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认定舒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15次,共计获加186.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回函材料。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舒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龙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舒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韦德祥,男,1964年6月2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7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德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09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6次,共计获加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31次,共计获加396.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德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德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韦德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李祖波,男,1997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德宏州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祖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30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11.39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22次,共计获加292.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2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90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2年11月29日缴纳176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 年 3 月 5 日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2 月获一个表扬;2021 年 3 月至 2021 年 7 月获一个表扬;2021 年 8 月至 2021 年 12 月获一个表扬;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祖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祖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祖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李春早,男,1973年5月2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69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春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32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32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14日将毛巾挂在监舍走廊窗户上晾晒,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2月28日监狱视频督查通报该犯2020年2月18日夜间未戴眼罩睡觉被扣25分;2021年8月30日监区民警摸排发现罪犯李春早用自己的狱内消费卡违规给他犯购物被扣15分,共计被扣50分。经教育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93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31次,共计获加246.8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1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并附(2021)黔2301执9725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2年11月28日缴纳人民币2500元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 10 月至 2020 年 3 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 4 月至 2020 年 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 10 月至 2021 年 3 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 4 月至 2021 年 8 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 9 月至 2022 年 1 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 2 月至 2022 年 7 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该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春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附:罪犯李春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宋从才,男,1993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从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改判处宋从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28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7月24日在监区检查内务卫生时,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20年12月24日在队列中与他犯嬉笑打闹被扣10分;2021年3月21日在夜值守瞪眼期间未按规定认真值守,存在打瞌睡睡觉现象,执行警官指令消极被扣25分,共计被扣4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认识错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被扣19.96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18次,共计获加192.8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复函并附(2022)黔23执270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金额2700元,宋从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 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 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 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狱内消费情况及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宋从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从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宋从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马宏伟,男,1969年11月12日生,回族,初中文化,青海省民和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宏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3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4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20日因打架斗殴受到警告处罚;2021年4月11日物品没有按照规定摆放被扣10分;2021年4月13日藏有指甲刀一把,违反物品收发管理规定被扣25分;2021年12月11日与他犯因分餐琐事发生矛盾并推搡被扣10分,共扣分3次,共计扣分4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11次,共计获加1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44次,共计获加390.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7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34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除缴纳35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5月至2018年9 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4月至 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 2021 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 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狱内消费情况及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马宏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宏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马宏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王忠刚,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忠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赔偿的1403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20日在《新闻联播》时段看其他书籍,未认真遵守教育活动纪律被扣1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5次,共计加分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67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23次,共计获加301.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赔偿的14030元),2013年8月30日缴纳35970元到兴仁县人民法院。民事赔偿部分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 年 4 月至 2020 年 9 月获一个表扬;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2 月获一个表扬;2021 年 3 月至 2021 年 8 月获一个表扬;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1 月获一个表扬;2022 年 2 月至 2022 年 6 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忠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忠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朱传安,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津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传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7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3月23日值班时未到指定位置值守被,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5月20日中午开餐时将自己吃的馒头表皮剥丢,故意浪费粮食被被扣10分;2020年8月20日在监室卫生间与罪犯杜刚俊因改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出手抓打罪犯杜刚俊被扣55分;2020年12月24日卫生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21年12月11日作为值星员履职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5分,共计被扣10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8次,共计获加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12次,共计加21.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7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73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现仍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2年11月29日缴纳1034元至黔西南州中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狱内消费情况及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传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传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朱传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吴开建,男,1995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开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119.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29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28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20日在《新闻联播》时段看其他书籍,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1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11次,共计获加1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该犯2020年12月15日在习艺现场利用生产设备平机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37次,共计获加501.7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63号结案通知载明罚金刑1000元执行完毕,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 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 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 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 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 年 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 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开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开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吴开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蒋先兴,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先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2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2年3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29日因不按要求穿着囚服,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劳动改造获加28次,共计获加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2执113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先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先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蒋先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梁小拉,男,1993年3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小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4195元。刑期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28年3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6次,共计获加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劳动加分34次,共计获加315.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小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小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梁小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刘峰,男,1981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19次,共计获加3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劳动改造获加29次,共计获加6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6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作出(2020)黔23执恢22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刘峰家属代其将3万元交至法院执行款专户,附带民事赔偿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刘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徐信福,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4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信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劳动改造获加29次,共计获加66分。

六、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信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信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徐信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王崇先,男,1984年9月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崇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2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6月被扣7.75分;2020年7月被扣7.81分;2020年8月被扣11.08分;2020年9月被扣11.21分;2020年10月被扣8.52分;2020年11月被扣5.84分;2020年12月被扣2.62分;2021年1月被扣5.85分;2021年2月被扣4.29分;2021年3月被扣3.3分;共扣分10次,累计扣分68.2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37.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无案件材料。经核查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崇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崇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崇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李启雄,男,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启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2月23日因辱骂他罪犯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获加分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改造表现突出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加74.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未查询到李启雄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启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启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启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王定兴,男,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定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人民币共五万元。2012年8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5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15日因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3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144.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未查询到王定兴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定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定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定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方恒,男,1991年3月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方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4月1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10日因违反规定与他犯隔窗喊话被扣25分;2019年8月4日被值班警官查获自制纹身工具扣35分;2019年9月4日因夜值守时打瞌睡被扣25分;2020年2月10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后出手掐其脖子被扣45分;2020年5月26日因将“心灵方舟”牌子上的塑料片拆下划西瓜皮被扣45分;共计扣分5次,累计扣175分。经教育后,该犯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9次,共计加94.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19年6月被扣0.09分;2019年11月被扣2.53分;2019年12月被扣5.95分;2020年1月被扣2.04分;共计扣分4次,累计扣10.6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87.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经监狱发函调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未回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方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恒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方恒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胡二朋,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二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胡二朋的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34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近期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20年11月被扣12.77分;2020年12月被扣12.22分;2021年1月被扣10.22分;2021年2月被扣9.1分;2021年3月被扣6.84分;2021年4月被扣2.11分;2021年5月被扣0.83分。共计扣分7次,累计扣54.0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3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1825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胡二朋实际执行到位21398.4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二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二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胡二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黄生祥,男,1969年10月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生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年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5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22日因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15分。经教育后,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共计加3.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19年12月被扣5.96分;2020年1月被扣3.01分;2020年2月被扣0.4分;2020年7月被扣15.1分;2020年8月被扣15.82分;2020年9月被扣14.56分;2020年10月被扣11.48分;2020年11月被扣8.07分;2021年3月扣12.92分;扣分9次,共计扣87.3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21.7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指令执行函载明,无案件材料。经核查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生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生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黄生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王启志,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启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六万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32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年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32年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共计加2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近期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20年6月被扣7.06分;2020年7月被扣4.52分;2020年8月被扣5.16分;2020年9月被扣2.7分;2020年10月被扣3.89分;扣分5次,共计23.3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7次,共计加33.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启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启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启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温正忠,男,1965年8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3月3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8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温正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共同退赔728500元(已退赔的649720.2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温正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共同退赔728500元。系恶势力团伙成员。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3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1年1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近期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21年3月被扣28.4分;2021年4月被扣1.81分;2021年5月被扣2.62分;合计扣分3次,累计扣32.8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次,共计加26.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已退赔649720.2元;2022年10月28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3日安龙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温正忠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余额3492.89元,已依法划扣并列入退赔款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温正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正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温正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肖兴建,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肖兴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生活费、抚养费合计98000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4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24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5月31日因出手殴打他犯被扣45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5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3次,获加分2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夜间值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值星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126.4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2)黔六中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不予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肖兴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兴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肖兴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王天连,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8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天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21日因物品未按规定摆放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21年2月被扣1.6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226.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执310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06.35元,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2022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天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天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张远标,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中师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远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8年5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由被告人张远标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该犯承担1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1年1月16日,该犯私自利用废料制作鞋垫,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2021年9月1日,因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30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4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269.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恢63号结案通知书,确定张远标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远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远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远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周代兴,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4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代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周代兴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周代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9月8日起至2007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20年4月被扣0.8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297.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代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代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周代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李文生,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08年3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10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9月1日,因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384.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文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赵招胜,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6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招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赵招胜犯运输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09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21年2月被扣0.6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加221.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招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招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赵招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周光祖,男,1991年6月17日生,壮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3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33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光祖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9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35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系恶势力团伙一般成员。刑期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0年7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274.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2月20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财产性判项共三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周光祖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林方贤,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方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8月7日因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2020年10月22日因利用劳动工具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宜被扣15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21年5月被扣3.5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156.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08年12月16日缴纳1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5日缴纳4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方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方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林方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黄洪,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5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2月24日因不按规定时间洗澡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卫生组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20年8月被扣14.6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76.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1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303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财产刑部分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洪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黄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蒙功权,男,1971年12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蒙功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2011年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14日因联组成员脱离联组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卫生组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加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蒙功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功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蒙功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邓阳阳,男,1998年4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2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5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邓阳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21年3月被扣6.4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169.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阳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阳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邓阳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忙建设,男,1972年11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4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忙建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30日未按规定摆放日常用品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2次,获加分39.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2020年12月2日因在习艺现场大声喧哗被扣10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20年2月被扣0.57分;2020年6月被扣2.29分;2020年7月被扣1.42分;2020年8月被扣5.98分;2020年9月被扣6.6分;2020年10月被扣4.41分;2020年11月被扣3.15分;共扣分8次,累计扣34.4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次,共计加22.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判决时已赔偿5000元;2017年3月14日册亨县人民法院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被执行人家属支付的赔偿款35000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忙建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忙建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忙建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游国华,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新干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游国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年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5年8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8次,获加分32.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20年7月被扣9.52分;2020年8月被扣10.64分;2020年9月被扣10.3分;2020年10月被扣6.49分;2020年11月被扣6.96分;2021年3月被扣4.7分;2021年9月被扣5.7分;共扣分7次,累计扣54.3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7次,共计加21.0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执197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游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国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游国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吴啟道,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4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啟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28日因分监区突击检查时查获该犯便帽一个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52.8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4月18日履行1000元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综合该犯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啟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啟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吴啟道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张波,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11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130.50元。原审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2月4日起至2007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2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6月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1年2月19日晾晒鞋垫在卫生间窗台上被查获,扣10分;2022年9月28日因矛盾出手打他犯,情节轻微被扣20分;两次共扣30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9次,共1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作为事务犯。能服从干警安排,能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7次,共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已支付3000元,2020年12月23日交9130.5元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刘胜,男,1992年5月13日生,黎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连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32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月28日至2031年5 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2021年2月19日视频督查发现该犯储物箱物品凌乱,违反生卫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近期改造中。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获教育改造获加分8次,共1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作为事务犯,能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16次,共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连带民事赔偿五万元判时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胜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胜予以减刑 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刘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包金贵,男,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5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包金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金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2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32次,共109.4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执21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未执行到款项,终结(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64号对被执行人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5月15日履行300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包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金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包金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毕友军,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毕友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至2030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7次,共1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6月30日,清监发现该犯床上发现一根约20cm长布条,违反劳动管理规定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服从干警安排,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3次,共231.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缴纳2.3万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毕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友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毕友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岑永泽,男,1978年9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岑永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共同非法所得671元返还被害人;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一万伍仟元,其中个人承担伍仟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0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15日清监发现该犯未按规定将棉被摆放在自己的储物箱内,违反生卫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15次,共105.5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9日黔西南州中院作出(2022)黔23执199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4.44元后,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永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永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岑永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毛祥党,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毛祥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获加分28次,共103.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02执218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21)黔02执211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毛祥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祥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毛祥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穆学友,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穆学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获加分23次,共13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穆学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学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穆学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蒲必友,男,1975年2月11日生,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9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认定蒲必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送贵州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3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周期获加分11次,共1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获加分36次,共326.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于2022年5月16日、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2022年11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蒲必友没收财产一案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截止2022年11月7日该案件尚在执行中。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蒲必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必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蒲必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徐定金,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定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连带民事赔偿五万元,其中个人承担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本周期获加分1次,共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29次,共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定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定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徐定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方保跃,男,1997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认定方保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32年10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32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30日在号室内随意摆放物品、衣物,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 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14次,共2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物流中心主料来料登记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8次,共91.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21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没财2万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方保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保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方保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穆贵武,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穆贵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共同所得赃款40164元及赃物退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 9月10日起至2031年 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开机子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6次,共97.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7月14日缴纳四千元罚金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请与相关罪犯再核对。经核实,追缴赃款40164元及退还赃物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穆贵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贵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穆贵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余兆鹏,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62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兆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8年11月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31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5次,共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夜间值星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干警指派的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9次,共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回函并附(2019)黔0222执697号执行裁定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兆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兆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余兆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胡静,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赡养费人民币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15次,共1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36次,共40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胡静自动缴纳了执行款1万元,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拒绝接收该款项,本院对以上款项予以提存”,民事赔偿1万元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胡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胡品龙,男,1993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品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53945.3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8年11月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4次,共344.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并附(2019)黔02执255号之一、(2019)黔02执02执256号之一、(2019)黔02执228号之一执行裁定,(2021)黔02执恢81号、8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共同民事赔偿同案已履行八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品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品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胡品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陆代雄,男,1993年7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3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东刑初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代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2000元,其中个人承担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2日送贵定少管所服刑,2011年11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21次,共2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5次,共225.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1年1月20日缴纳1.5万元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个人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代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代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陆代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陈贵,男,1984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7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6月13日起至2010年6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劳动态度端正,“三课”学习中专心听讲,认真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15次,共23.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35次,共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陈贵家属于2022年10月20日将罚没款3万元支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于2022年10月21日执行完毕结案。

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陈贵卷宗材料共2卷2册2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陈玉伟,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玉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绿化劳动工种,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7次,共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12月2日黔西南州中院出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10月21日缴纳3000元、2020年12月2日缴纳47000元至黔西南州中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玉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陈玉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黄文清,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文清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所得赃款10684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5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6月22日因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7月1日因不尊重警察被扣20分,2021年8月26日因拒不执行民警指令,消极对待民警指令被扣25分,三次共扣5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7次,共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烹饪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39次,共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2022年8月1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财产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文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黄文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43号

柴祥,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7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柴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贞丰县人民法院(2004)贞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柴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2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因在清监中发现该犯持有的中性笔未按规定放置2021年4月9日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曾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烹饪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33次,共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 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柴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柴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柴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李才宽,男,1944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仁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才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3日送入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2016年2月2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6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2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19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因保外期间再犯罪,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才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33年1月21日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至2032年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9月15日黔西南州中院作出(2021)黔23执149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款项2.81元外,认为被执行人李才宽现仍在监狱内服刑,无经济收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5)兴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除被执行的2.81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才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才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才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卿文友,男,1967年3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卿文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为有期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至2032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本周期获加分1次,共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事物工种。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共扣11.4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3)兴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载明判时已履行1.4万元,剩余的2.6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卿文友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卿文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卿文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蔡益林,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蔡益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连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个人承担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5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二级劳动能力,在十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履行1万元。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益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益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蔡益林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黄大胜,男,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大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5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18次,共1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分监区夜间值守安全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定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17次,共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3)兴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经核实,民事赔偿5.2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大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大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黄大胜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刘大红,男,1978年8月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12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大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3000元。2004年3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二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06年3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4月22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0年1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8月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9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1年10月3日在医院通道因他犯脚踩到该犯,继而双方发生辱骂、推攮被扣10分。经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7次,共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十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未查询到罪犯刘大红在本院涉及相应刑事判决”。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大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大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刘大红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刘德茂,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德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5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8次,共1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定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7次,共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经核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刘德茂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马新仓,男,1956年1月6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新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5年1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1月18日他犯因矛盾发生冲突,该犯作为联组成员未制止、报告被扣2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因完成指定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7次,共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新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新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马新仓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王立洋,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立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原审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原审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至2032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岗位、开餐员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因完成指定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加分10次,共2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立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立洋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杨清华,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清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10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号室夜间值守安全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监狱于2022年8月2日、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2022年8月11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本院执行局执行到位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于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杨清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杨秀勇,男,1965年9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秀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原审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4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5年4月29日止;对罪犯杨秀勇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十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2年10月22日黔西州中院作出(2012)兴执字第83号执行裁定,终结黔西南州中院(2011)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杨秀勇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章德贵,男,1948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章德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5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19年10月10日查获该犯垫三床垫絮,违反生卫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21年12月27日晚因蒙头睡觉,被扣8分;两次共1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十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8日六盘水中院复函载明:“经查询,相关材料已从原案卷宗打印或提取并随函回复”。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章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德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章德贵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张自高,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自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5次,共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定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15次,共3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分别于2015年10月20日缴纳人民币3000元、2018年12月16日缴纳3万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判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自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自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自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丁成发,男,1965年1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12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西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成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3年6月26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20日送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11年9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6月25日裁定减刑二年零六个月;2010年7月28日裁定予以假释。因假释期间再犯罪,2011年8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成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加上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余刑二年零四个月二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17日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2月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因2020年8月因未完成任务扣分一次,共14.57分。经教育后,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定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1次,共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10月28日缴纳259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的复函。经核实,剩余的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丁成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成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丁成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韦廷昌,男,1955年6月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8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廷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于2021年8月12日因查获该犯穿着非囚式内裤,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身体原因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廷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廷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韦廷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邹得亚,男,1952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5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得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两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于2020年5月6日因私藏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橡胶圈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11次,共1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夜间值星员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岗位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定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16次,共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两万元判时支付1.8万元,2009年1月21日支付2000元。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邹得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得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邹得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李荣,男,1985年3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原审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33年6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19次,共3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因完成指定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16次,共加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时已履行35000元;2018年5月11日缴纳15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涉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荣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徐忠,男,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5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21次,共2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定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18次,共36分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徐忠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余启全,男,1955年4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启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2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6月9日凌晨2时至2时30分期间,该犯未起床轮值监室内值守,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十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启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启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余启全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贺明辉,男,1976年10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贺明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连带民事赔偿共57000元,个人承担141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71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2次,累计加分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扣分12.5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2次,累计加分299.5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连带民事赔偿共57000元,个人承担141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7150元。经监狱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4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明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明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贺明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沈世金,男,1974年2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沈世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准许沈世金撤回上诉。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5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8月21日下午,值班干警让罪犯沈世金将习艺现场水帘打开,该犯拒不执行,扣2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5次,累计加分41.7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劳动现场安全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次,加分0.5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2013年5月22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执字第44号执行裁定载明,已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求助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余款1万元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执行。对(2012)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沈世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世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沈世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吴定贤,男,1981年5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定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分8次,共扣88.56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25次,累计加分159.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经监狱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4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杨,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定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定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吴定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赵久豪,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4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久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3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27送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03年8月26日调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2年5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月1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2月28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2年4月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久豪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连同原犯抢劫罪余刑十三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总和刑期二十年零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31年12月22日止。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21日在监狱医院住院期间,未按规定晾晒衣物被省局视频查获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3次,累计加分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扣分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累计加分363.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未收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材料。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久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久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赵久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李昌伟,男,1974年7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昌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三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3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2月20组织收看新闻联播时,提前进入活动室打开水,在学习时间早退扣10分;2020年6月3日在监三栋风坝小便扣15分;2020年8月27日收工时违反队列纪律,经教育未改正扣10分;2021年1月6日,将毛巾挂在监舍卫生间窗子上扣10分;2021年1月28日在监舍活动室脱离联组扣35分;2021年4月3谩骂他犯扣30分。共扣分6次,1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现场卫生打扫工种,2021年6月8日,民警安排李昌伟打扫劳动现场,该犯拒不打扫扣2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31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4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昌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昌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袁关学,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关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1月7日未按规定值守夜班扣25分;2019年4月12日蒙头睡觉扣25分;2019年9月22日还手殴打他犯扣45分;2019年11月30日被干警查获用剃须刀在活动室充电扣10分;2020年11月12日与他犯发生抓扯扣45分;2021年4月3日出手殴打他犯扣55分。共扣分6次,累计扣20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分7次,累计扣130.0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经监狱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4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关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关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袁关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蒋应芳,男,1986年9月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9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蒋应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3次,累计加分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4次,累计扣219.6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1次,累计加分244.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000元。经监狱2022年5月16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23日复函载明,截止2022年5月23日,未查询到相应刑附民原告人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或财产性判项移送执行的案件。六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黔02执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民事赔偿款12000元已交纳,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应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应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蒋应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王波,曾用名王具虎,男,1987年9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6082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32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31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8次,累计加分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8次,106.5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0次,累计加分362.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60820元。经监狱2022年5月16日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2022年6月2日复函,并附(2021)黔2301执9106号执行裁定载明,除划扣银行存款1969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14)黔义刑初字第0041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七项责令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金方平,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方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9月6日夜班值守期间出现打瞌睡现象,干警提醒仍未改正,扣25分;2021年9月11日私自带零食到习艺现场扣15分。共扣分2次,4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夜班值星员工种,2019年12月16日在习艺现场睡觉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自已的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4月1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执2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已划扣金方平银行存款3万元上缴国库。财产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10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综合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金方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方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金方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唐文云,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文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连带民事赔偿共57000元,个人承担11500元,继续追缴价值200元手机一部和犯罪所得23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33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2月25日未按规定佩戴服刑人员胸牌卡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4次,累计加分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24.0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0次,累计加分390.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连带民事赔偿共57000元,个人承担11500元,继续追缴价值200元手机一部和犯罪所得2300元。经监狱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4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文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文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唐文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肖万全,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5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肖万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3月31日将私自加工大葱带至监舍扣1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2年4月19日在习艺现场利用厂方原材料打鞋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服从干警管理,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6次,298.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1年8月13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执668号执行裁定载明,肖万全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万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万全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肖万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冉小玉,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小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7月23日中午收工违反队列纪律扣2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5次,累计加分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共扣分5次,累计扣分99.9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31次,累计加分176.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个人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17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已送达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除2019年3月29日缴纳1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冉小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小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冉小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姚猷龙,男,1994年6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猷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继续追缴非法所得578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34年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33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2月28日中午集合时私自插队,不遵守队列纪律扣10分;2021年7月24日凌晨未起床值班,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共扣分2次,3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0因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21.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35次,共384.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5783元。2021年12月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执3057号执行裁定载明,非法所得赃款已全部缴纳完毕。2023年1月16日缴纳罚金5783元到兴仁市人民法院。罚金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猷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姚猷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张文荣,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13.2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加分31次,共394.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21年5月1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39号执行裁定载明,张文荣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文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赵城,男,1990年4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加分15次,累计加187.4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城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赵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岑国良,男,1974年8月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岑国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三人非法所得671元,退还被害人;连带民事赔偿15000元,其中岑国良承担6000元。2006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1月4日起至2009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9月2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9月18日早点名迟到被扣10分;2021年9月27日22时55分许夜值守时打瞌睡被扣25分。共扣分2次,3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打枣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263.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三人非法所得671元,退还被害人;连带民事赔偿15000元,其中岑国良承担6000元。经监狱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4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国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国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岑国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韦闪超,男,1977年10月14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2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韦闪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四万七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8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韦闪超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32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31年11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4日新闻联播时段在号室时里吃方便面,不遵守课堂纪律扣1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平车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加分27次,累计加分313.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四万七千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黔23执10号执行裁定载明,划扣韦闪超银行存款1229.02元上缴国库。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本案执行。2022年11月25日缴纳没财款25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闪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闪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韦闪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杨德生,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德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3万元,杨德生承担2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缓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11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10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德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余刑十二年零一个月又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兴义市人民检察提出提出抗诉。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德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余刑十三年零七个月又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32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对自己所犯罪行能深刻反省,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5次,累计加22.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扣20.7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27次,327.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3万元,杨德生承担22000元。经监狱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4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除判时个人民赔已交8千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杨德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周元锋,男,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4月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元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8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8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2020年3月26日内务卫生查检不合格,床铺不平整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加分9次,82.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次,共26.4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4次,388.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2年5月16日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2022年6月2日回复说明,周元锋财产判项全部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元锋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元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周元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罗飞,男,1975年9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0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2次,共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371.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经监狱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未收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材料。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飞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罗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黄光兴,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认定黄光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5000元,其中黄光兴承担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黄光兴原判。死刑缓刑执行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5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和违反劳动纪律共扣分5次,36.7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9次,212.5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5000元,其中黄光兴承担6000元。经监狱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4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除2020年2月19日缴纳6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光兴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光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黄光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唐朝普,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7年8月15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8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朝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31年7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1次,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分4次,共扣82.9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26次,共235.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17日发函调查,安龙县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3日复函载明,我院2022年10月10日以(2022)黔2328执2632号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1月16日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执行到位266.06元,剩余款项49733.94元未执行到位。经核实,该犯于2022年1月30缴纳没财款4千元到安龙县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朝普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朝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唐朝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李明光,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1年10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3月30日在习艺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8次,共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4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光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明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董普海,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普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32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32年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26次,共262.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2022年11月29日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董普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普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董普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付航,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8年11月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0月15日早上,该犯因未关电源且未提前储水导致烧水桶损坏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7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17次,共41.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2022年11月29日发函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2022年12月6日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1080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义务。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付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付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瓦进,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522号刑事判决,认定瓦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33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32年7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2次,累计扣分13.3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26次,共222.0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2年11月29日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瓦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瓦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瓦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贺兴,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6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33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32年7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24次,共144.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2年11月29日发函调查,兴仁市人民法院2022年12月7日复函附(2021)黔2322执1611号执行裁定载明,除执行到位1780.19元外,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贺兴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贺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袁大刚,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大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预交的10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7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出手殴打他犯于2019年7月18日受记过处分一次。2020年5月23日夜间睡觉未按规定佩戴眼罩,扣25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次,共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2年11月29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5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已送达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除判时预交的105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大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大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袁大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杨进,男,1991年10月7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31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26次,共383.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2021年8月9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院作出(2021)黔02执182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除执行到杨进6.69元外,未发现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1月8日缴纳3000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杨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严喜,男,1963年6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严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已交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179.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判时已交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严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严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杨用,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二万元)。2010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31次,共25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时缴纳2万元;2021年12月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294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款项7449.77元后终结本案号案件执行;2022年11月29日缴纳5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缴纳没收财产款32449.77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杨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陈立华,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鄂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3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立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3月31日因在新闻联播时段吹牛聊天,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获加分32次,共435.4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22年5月2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66号执行裁定载明,陈立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14)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财产刑部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2022年11月29日缴纳3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立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陈立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何坤雄,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坤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000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丧葬费,另50000元已交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3日未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未戴胸牌)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10次,共54.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分2次,22.5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5次,共405.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000元。判决时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坤雄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坤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何坤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黄金国,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金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3月7日在监一栋三楼2号室值班时脱岗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5次,共16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金国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黄金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谢顺对,男,1972年4月1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顺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31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31年3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12日不能背诵行为规范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次,共扣52.6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29次,共170.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2年11月29日发函调查,兴仁市人民法院2022年12月7日复函载明,以服刑罪犯谢顺对为被执行人的(2022)黔2322执3019号案件尚未执行到案款,该案正在执行中。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顺对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顺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谢顺对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97号

罪犯刘青青,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青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8000元,其中刘青青承担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10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29次,共3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保洁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获加分47次,共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8000元,其中刘青青承担60000元。经监狱2022年5月16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进行核实,判时已履行1万元,2023年1月11日缴纳5万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个人民赔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青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青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刘青青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兴监假字9号

罪犯徐家法,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家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7月2日执星期间看书,不认真履职,扣5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周期内加分12次,合计1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22次,合计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1年3月23日缴纳人民币30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刑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徐家法在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家法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家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三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家法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徐家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兴监假字10号

罪犯王云章,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云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16次,共计177.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22年12月26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2301执1028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王云章于2022年11月16日缴纳罚金25000元至该院账户,其应履行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王云章在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云章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云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云章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云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兴监假字11号

罪犯韦忠林,男,1986年4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忠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韦忠林的判决。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周期内加分4次,共计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忠林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忠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韦忠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兴监假字12号

罪犯邓龙龙,男,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7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龙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于2021年6月扣7.04分、7月扣5.93分、8月扣5.96分、9月扣0.64分,共计扣分4次,合计扣19.57分。经过民警教育引导,后期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8次,共计16.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2022年9月14日,缴纳人民币12800元到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龙龙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龙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龙龙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邓龙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兴监假字13号

罪犯华逢猛,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7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华逢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12月16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4次,共计7.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华逢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华逢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逢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华逢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