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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四季度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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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5010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1-0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2年第四季度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3)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罪犯陈省,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0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154.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33号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款项5493.81元,终结(2019)黔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陈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省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陈省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

罪犯李嘉崧,男,1998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嘉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0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6月4日因未起床值班,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该犯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4.3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11.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34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嘉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嘉崧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嘉崧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王万村,男,1988年6月6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0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万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0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19日因食品箱摆放歪斜,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7月30日因在洗漱台柜子里存放油辣椒一瓶,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扣分2次,共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该犯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扣11.84分;2021年4月扣6.1分;2021年5月扣10.37分;2021年7月扣6.81分;2021年8月扣9.63分;2021年9月扣6.46分;2021年10月扣7.58分;2021年11月扣8.4分;2021年12月扣10.36分;2022年1月扣9.66分;2022年2月扣4.94分;2022年4月扣5.16分。扣分12次,共计扣97.3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次,共计加4.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民事赔偿100000元。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万村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万村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张维银,男,1995年10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腾冲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维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3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核431625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4月6日起至2023年4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19.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9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97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共执行到款项37908.19元,被执行人张维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部分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维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维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维银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谭书勇,男,1992年5月1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谭书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谭书勇的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0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解回再审,2022年6月21日解回收监;2022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该犯因未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被扣4.59分;2022年6月被扣2.51分;扣分2次,共计扣7.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5次,共计加25.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348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谭书勇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执行案号的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书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书勇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谭书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罪犯周玉,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9月18日因未按规定摆放物品,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该犯因未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被扣5.92分;2021年10月被扣6.62分;2021年11月被扣6.1分;2021年12月被扣9.04分;扣分4次,共计扣27.6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0次,共计加47.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玉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周玉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罪犯李辉辉,男,1994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肄业,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3664.5元。2021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核467539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因未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被扣0.81分;2021年9月被扣4.32分;2022年4月被扣5.22分;2022年5月被扣3.78分;2022年7月被扣3.54分;扣分5次,共计扣17.6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81.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6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67号执行情况说明,被执行人家属于2021年6月2日缴纳罚金1000元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辉辉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辉辉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沈加荣,男,1983年11月1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沈加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26日因联组成员脱离联组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数据线、耳机、电子元件、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8月扣5.04分;2020年9月扣9.87分;2020年11月扣3.56分;2021年2月扣1.97分;2021年3月扣4.75分;2021年5月扣2.62分;2021年6月扣3.27分;共扣分7次,共计扣31.0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3次,共计加284.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7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沈家荣亲属将本案赔偿款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沈加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加荣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沈加荣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艾恩志,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艾恩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3日,该犯曾因不按规定折被子,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被扣10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6月扣5.82分;2018年7月扣6.96分;2018年8月扣6.95分;2018年9月扣4.58分;2018年10月扣4.58分;2018年11月扣6.03分;2018年12月扣3.92分;2019年1月扣5.97分;2019年2月扣2.38分;2019年3月扣3.08分;2019年7月扣3.85分;2019年11月扣0.7分;2019年12月扣3.06分;2020年1月扣2.26分;2020年2月扣0.49分;2020年8月扣4.24分;2020年9月扣2.97分;2020年11月扣1.34分;2020年6月扣4.6分;2020年7月扣6.41分;共扣分20次,共计扣80.1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累计获加分236.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245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款项987.5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5月9日交纳1200元至兴义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艾恩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恩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艾恩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汪安,男,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江苏省淮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3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6715380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25日因未按规定佩戴服刑人员胸牌卡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获加分3次,共计加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扣25.46分;2020年10月扣19.47分;扣分2次,共计扣44.9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0次,累计获加分344.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69号执行裁定载明,已执行到款项10289.1元,并裁定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汪安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宁显跟,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宁显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平机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劳动改造获加分20次,共计加299.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02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187.5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9月14日交纳1893元至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宁显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显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宁显跟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阙长祥,男,1994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阙长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9023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13日因清监查出该犯藏有自制短裤2条,违反民警去非囚制化物品指令,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累计加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平机工种。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11月被扣3.43分;2020年8月被扣2.28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5.7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8次,累计加366.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08号之三执行裁定,本案执行到款项10184.3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5月10日交纳没财2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阙长祥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阙长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阙长祥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韦昌贵,男,1993年12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昌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31日因早点名迟到被扣10分;2021年5月25日因未按规定在号室内值守监督,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扣分2次,累计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加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6月被扣6.93分;2020年7月被扣6.7分;2020年8月被扣5.98分;2020年9月被扣1.65分;扣分4次,累计扣21.2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累计获加分144.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9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01执恢143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于2022年9月14日缴纳案款506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部分,该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昌贵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

附:罪犯韦昌贵档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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