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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4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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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5030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1-0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3年第4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兴监假字14号

罪犯马红归,男,1998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红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6次,合计64.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14日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红归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红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红归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马红归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兴监假字15号

罪犯邱应刚,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邱应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邱应刚赔偿12000元(已交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邱应刚的判决。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28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至。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周期内加分5次,共计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21次,共计284.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邱应刚赔偿12000元(判时已交纳)。2020年3月17日交纳3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邱应刚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应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应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邱应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兴监假字16号

罪犯高胜强,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胜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7月23日夜间3时至4时执星期间多次睡觉,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1年4月扣6.8分。警告民警教育引导,后期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20次,合计114.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2年12月2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执33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高胜强家属代其将罚没款30000元支付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胜强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胜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三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胜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附:罪犯高胜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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