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5058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1-0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3年第4批次有期减刑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罗礼成,男,1993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礼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2日新闻联播时段睡觉扣1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154.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礼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礼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罗礼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黄国尧,男,1991年10月8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国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五万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7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42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扣29.9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27次,累计加分198.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五万二千元。2022年9月13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24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黄国尧刑事附事民事赔偿一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国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黄国尧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00号
罪犯王庭化,男,1977年12月25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庭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5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42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共获加分2次,累计加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0.1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共225.9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11月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269号执行裁定载明,除执行到的522.19元外,被执行人王庭化无可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庭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庭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庭化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01号
罪犯吴仕当,男,1998年5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仕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累计加分196.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仕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仕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吴仕当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02号
罪犯杨发,男,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6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39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2月23日因个人床铺凌乱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2次,共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1.8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共29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21年8月2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53号执行裁定载明,除执行到0.94元外,杨发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杨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03号
罪犯韦福刚,男,2000年11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8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韦福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137.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福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福刚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韦福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04号
罪犯王兴义,男,1986年7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9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兴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236.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义予以减去上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兴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05号
罪犯胡兴炳,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9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8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兴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9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6月5日夜班值守期间看书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加分139.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安龙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11日复函载明,胡兴炳涉财产执行案件5万执行到位3780元,尚有46220元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兴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胡兴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06号
罪犯王兴文,男,1979年10月1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73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兴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69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刑初73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兴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12日因床铺不整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9.7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现在监区从事夜班值星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文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兴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邓模江,男,1976年3月1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模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5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42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1次,共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15.5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2次,共261.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附(2022)黔23执28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邓模江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模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模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邓模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08号
罪犯杜玉平,男,1970年4月10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玉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9月6日因夜班值守期间存在睡觉现象,执行警官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1年1月28日因值岗时不知道值守岗位职责要求,值岗消极被扣25分。共扣分2次,5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共扣14.7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分269.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除2020年6月19日履行2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玉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杜玉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09号
罪犯贺小马,男,1973年4月15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小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5日将早餐馒头丢到卫生间垃圾桶里,浪费粮食被扣分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0.76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6次,270.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除2020年6月19日履行3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小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小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贺小马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10号
罪犯陈定国,男,1989年6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定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合刑期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定国的原判。系累犯、恶势力团伙成员。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30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8月18日穿着未短化处理的鞋带被扣45分;2021年4月19日被查出私藏“女性”画报被扣分15分;2021年5月25日因浪费水被扣10分。共扣分3次,7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2次,共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8次,共455.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万元。2022年9月16日缴纳罚金1.2万元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定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定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陈定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11号
罪犯张龙,男,1989年11月10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9月30日因脱离互监联组被扣35分;2019年6月6日检查卫生时被子未叠好被扣10分。共扣分2次,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9次,共1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46次,共308.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黔02执20号执行裁定载明,张龙罚金2万元于2021年12月24日缴纳完毕;2023年2月6日出具情况说明,张龙涉及退赔人民币18870元已缴纳。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受害人的判项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杨,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张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12号
罪犯莫长福,男,1985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莫长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个人承担30000元(含原已支付的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3月1日凌晨1时至2时期间值守监舍夜班时打瞌睡被扣2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1次,共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2次,扣分7.26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1次,累计加分391.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个人承担30000元(含原已支付的20000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除判时缴纳的2万元和2020年6月16日履行的200元(共履行202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莫长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长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莫长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13号
罪犯杨秀芳,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13次,共65.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除2020年6月16日缴纳800元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杨秀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14号
罪犯余天情,男,1982年3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天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5.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32.3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9次,共364.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5.3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除2020年6月16日缴纳26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天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天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余天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15号
罪犯胡志友,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志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39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4次,共37.8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25次,累计加分207.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除2018年2月23日缴纳2千元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志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志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胡志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16号
罪犯韦登江,男,1994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登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000元,个人承担17500元,犯罪所得摩托车一辆,责令退赔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3月26值夜班时睡觉,经值班警察多次提醒仍未改正,被扣2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次,共30.1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314.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000元,个人承担17500元,犯罪所得摩托车一辆,责令退赔被害人。经监狱2023年1月31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登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登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韦登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17号
罪犯张如波,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如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3月25日11时20分,未按就餐规定提前走出餐厅被扣1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401.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15日复函载明,截止2023年2月15日,暂未查询到张如波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2023年5月23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执恢6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张如波银行存款344.06元,已划扣并上缴财政。未查询到张如波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如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如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张如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18号
罪犯冯纪,男,1980年9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2035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共14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2023年2月7日复函并附(2021)黔0281执37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服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冯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冯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19号
罪犯董坤刚,男,2000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坤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刑期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3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160.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盘州市人民法院2023年2月2日作出(2020)黔0222执339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经本院立案执行,董坤刚2022年2月24日退赔被害人刘吉云经济损失1500元,2023年1月10日缴纳罚金3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董坤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坤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董坤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20号
罪犯邓志,男,1999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肄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20年12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4日担任夜间安全员期间睡觉,经值班干警提醒后任未改正,被扣2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23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12月23日缴纳罚金2万元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邓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421号
罪犯蔡宏,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9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2月3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8日上午,该犯私自混入吸烟队伍,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19年1月12日14时许,该犯混入吸烟队伍,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19年1月14日8时10分许,该犯违规放置笔记本,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5月19日早上6时50许,分监区组织罪犯早点名时,民警安排该犯清查号室,由于该犯未到九号室内查看,导致罪犯郭家贤脱离互监联组在号室上厕所而未参加点名,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共扣分4次,8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3次,共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卫生保洁岗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次,共26.0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和认真履行保洁岗位职责获加分20次,共76.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黔23执156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蔡宏的罚金30000元已于2022年6月23日缴纳。财产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蔡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422号
罪犯陈正顺,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6月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0月16日内务卫生检查责任区不合格被扣10分;2021年3月20日早上6时52分左右,与他犯因口角在号室内发生抓打被扣55分。共扣分2次,6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1次,加分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19年5月9日13时41分至14时01分在习艺劳动现场睡觉扣5分;2019年5月18日14时40分在习艺劳动现场睡觉扣5分;2021年7月21日下午14时许在习艺现场睡觉扣5分。共扣分3次,1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13次,共136.2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月21日缴纳罚没收入2千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监狱2022年5月16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日复函附(2020)黔23执23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未查找到执行法律文书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其他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陈正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23号
罪犯龙国学,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国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8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1次,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岗位,2019年5月10日14时16分许在习艺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经监狱2022年5月16日发函调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2023年2月2日缴纳没收财产款3000元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国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国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龙国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24号
罪犯张瑞富,男,1977年5月8日生,穿青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瑞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18年11月20日7时16分在号室说粗话脏话,引发与他犯口角,被扣10分;2020年2月20日中午14时左右,在习艺楼四栋二楼生产现场与他犯发生矛盾,并动手打他犯一巴掌,被扣45分。共扣分2次,5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4次,共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10次,共100.7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35次,共300.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月21日缴纳没财款1千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271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除将查询到的存款52.41元划扣上交国库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瑞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瑞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张瑞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25号
罪犯桂世瑾,男,1978年10月20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678号刑事判决,认定桂世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27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4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23次,共2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九监区从事回族开餐和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获加分38次,共132.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经监狱2022年5月16日发函调查,兴义市法院2022年6月2日回复说明。截至目前,桂世瑾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2023年2月13日缴纳罚没款4千元到兴义市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桂世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世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桂世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26号
罪犯汤洪录,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汤洪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汤洪录承担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23日抽查背诵规范情况,该犯不能熟记和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2020年3月20日中午开餐时间与他犯发口角纠纷和抓打行为扣45分;2021年2月17日早上6时40分左右,参加早点名未将号室水龙头关闭扣10分。共扣分3分,6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4次,共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8年12月5日9时30分许在习艺现场使用生产原材料制作棋盘扣10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分8次,50.67分。经教育和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41次,共421.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汤洪录承担一万五千元。2019年1月21日缴纳赔偿款15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个人民赔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汤洪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洪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汤洪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27号
罪犯陈海平,男,1985年7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93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海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8次,共5.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131.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陈海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29号
罪犯余智州,男,1994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1137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智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9909元。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172.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9909元。经监狱2023年2月28日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回复载明,余智州财产性判项共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智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智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余智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30号
罪犯陈金毅,男,2002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金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7月25日与他犯发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1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8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123.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监狱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2年11月7日复函并附(2021)黔0281执1465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陈金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金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陈金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31号
罪犯吴道雄,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0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经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道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2年12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道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4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3次,共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26.2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6次,共413.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23年3月2日缴纳没财款2万元到纳雍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道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吴道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蒲天勇,男,1997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4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8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蒲天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2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蒲天勇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17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蒲天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天勇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蒲天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33号
罪犯赵庆辉,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庆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1月15日,清监中发现该犯指甲剪放储物箱,未统一放置,扣3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8.75分;2022年6月29日收工搜身时搜出生产原材料紧松绳一根扣2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2次,共184.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庆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庆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赵庆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王小旭,男,1982年5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小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王小旭承担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5年8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2次,共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4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共295.8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王小旭承担20000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小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35号
罪犯孟凯,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孟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5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3次,共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7.4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共272.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除2022年11月25日缴纳1016.23元到黔西南州中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孟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孟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36号
罪犯李春祥,男,1965年9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春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9月8日,故意藏匿生产原材料,扣20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次,劳动改造累计扣37.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共293.7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春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李春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37号
罪犯岳江,男,1980年7月10日生,穿青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月2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岳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6月,作为质检组长未能及时发现隔离服质量问题并及时整改质量问题,扣10分。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4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22次,共271.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岳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岳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38号
罪犯李春情,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春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缓执行期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5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42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9月10日内务卫生不规范,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2次,共18.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4.95分;2021年4月3日17点04分,罪犯李春情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聊天,扣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5次,共319.6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5月26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23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除执行到款项1005.18元外,李春情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春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李春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39号
罪犯陈仁躲,曾用名陈躲,男,2000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64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仁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6月7日值夜班睡觉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192.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仁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仁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陈仁躲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40号
罪犯谯佼,曾用名僬佼,男,2000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谯佼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2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90.4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2年6月23日缴纳罚金5000元到安顺市平坝区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谯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谯佼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谯佼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41号
罪犯杨荣,曾用名杨荣荣,男,1996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143.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杨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42号
罪犯罗金忠,男,1977年2月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金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5.9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54.7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金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金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罗金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43号
罪犯周计划,男,2001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7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5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计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共185.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计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计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周计划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44号
罪犯聂祥福,男,1995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聂祥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个人承担2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39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6月26日因检查发现该犯所在三组的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2次,共298.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个人承担20000元。2015年5月15日缴纳2000元,2016年1月22日缴纳10000元,2016年2月29日缴纳8000元到贞丰县人民法院。个人承担的民事赔偿20000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聂祥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祥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聂祥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45号
罪犯吴玉合,男,1994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玉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10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30000元。2014年1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6月5日因在号室里值守夜班时看书,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1次,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安全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9次,共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民事赔偿100000元,个人承担30000元。个人承担的民事赔偿30000元判决时已履行4000元,2020年3月31日望谟县人民法院证明吴玉合家属将应承担部分2.6万元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玉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玉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吴玉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46号
罪犯李章佑,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章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2012年3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8号刑事判决,核准对李章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撤销对李章佑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5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42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8月27日在他犯上厕所时,该犯未认真履行好看护职责,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获加分24次,共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章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章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李章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47号
罪犯黄磊,男,1995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4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174.4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磊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黄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48号
罪犯李江,男,1997年6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4月14日因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共191.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李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49号
罪犯刘静,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共203.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刘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50号
罪犯陈庆,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字7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生活卫生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获加分24次,共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陈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51号
罪犯王万水,男,1981年1月1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万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2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000元,个人承担11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11月10起至2012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2次,共387.8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2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000元,个人承担11000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万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万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刘洪光,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洪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34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7次,共182.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1)黔04执72号之二执行裁定载明,除执行到3096.88元外,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洪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刘洪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53号
罪犯赵子建,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子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5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6次,共235.1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子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子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赵子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54号
罪犯黄占沭,男,2002年6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57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占沭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207.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1年7月1日缴纳罚金30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占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占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黄占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55号
罪犯杨标,男,1997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2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5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20日早点名迟到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共15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2年10月19日缴纳罚没收入3000元到紫云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杨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56号
罪犯吴友高,男,1987年1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友高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赃款561205元。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37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 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36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6次,共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分2次,共扣13.2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30次,累计加分285.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处罚金一百四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赃款561205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2月7日回复载明,本院(2013)黔义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截至目前,吴友高财产判项共460000元未履行。2023年10月11月11日再次回复。载明吴友高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友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友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吴友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57号
罪犯李世虎,男,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世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5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2月2日夜值守期间看书,扣25分;2022年1月15日未统一放置剃须刀,扣3分。共扣分2次,28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6次,共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3月22日17时11分,随意走动聊天,扣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32次,共422.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经监狱2022年8月17日、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2023年2月7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情况说明,截止2023年2月6日,李世虎未履行该案财产刑部分。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世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虎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李世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58号
罪犯雷显明 ,男,1974年4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显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30日,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725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显明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33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7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18年3月22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3月7日提供不实改造材料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4次,共11.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次,30.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3次,共117.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经监狱2022年8月17日发函调查,2022年9月13日,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截至目前,被执行人雷显明一案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雷显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显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雷显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59号
罪犯苏胜贵,男,1982年8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苏胜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139元(判时已支付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5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42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1年6月15日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被扣1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共329.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139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15日复函载明。截止2023年2月15日,暂未查询到苏胜贵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经核实,除判时支付的10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苏胜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胜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苏胜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60号
罪犯柴其龙,男,1977年11月3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柴其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分3次,共44.9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3次,共239.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并附(2017)黔23执64号执行裁定载明,目前尚未查找到柴其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柴其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柴其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柴其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61号
罪犯郎学芳,男,1992年2月1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认定郎学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7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102.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6日作出被执行人郎学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说明。已执行到位1971.21元,尚有48028.79元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郎学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学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郎学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62号
罪犯李克由,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7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克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39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2次,共18.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27.8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1次,共361.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克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克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李克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63号
罪犯唐平,男,1995年11月28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114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10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127.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唐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64号
罪犯敖智雄,男,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敖智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加分32次,共41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5月23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执恢6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执行过程中,敖智雄自行缴纳2000元,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敖智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智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敖智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65号
罪犯陈继周,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1刑初42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继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14次,共68.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继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继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陈继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66号
罪犯付荣,男,1989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3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16次,共178.4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付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付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67号
罪犯江华星,男,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5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华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33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在记录本上记载辱骂干警的言语,2020年3月18日受记过处罚。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自己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12次,共3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0.13。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共228.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10月25日,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5执106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华星缴纳罚金1万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江华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华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江华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68号
罪犯司福运,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司福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35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七监区从事安全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和认真履行劳动改造岗位职责获加分17次,共162.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3年2月7日复函并附(2021)黔0281执314号执行裁定载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司福运正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司福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司福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司福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69号
罪犯王昌胜,男,1978年9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昌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2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4次,共23.3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0次,共119.22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21年9月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50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除执行到款项27.59元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2022年11月29日缴纳4千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履行4027.59元)。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昌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70号
罪犯王正祥,男,1959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正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勤杂工种,2021年6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指定任务扣2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指定任务获加分12次,共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正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71号
罪犯张文胜,男,1999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1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30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8.9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15次,共106.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张文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72号
罪犯袁发远,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6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7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发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16次,累计加分81.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发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发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袁发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73号
罪犯罗波,男,1989年6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28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6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31次,共369.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判决时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罗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74号
罪犯付学正,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学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贰万元整(已支付的财物价值33860元除外)。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3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6月25日与他犯发生打架斗殴扣65分;2019年9月22日谩骂他犯扣30分;2019年12月18日中午收工时段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2021年6月3日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共扣分4次,16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7月12日将生产原材料(布)放在自己的储物箱内占为己有扣15分。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因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扣分18次,36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28次,共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贰万元整(已支付的财物价值33860元除外)。经监狱2023年2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对接,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付学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学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付学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75号
罪犯贺贤兵,男,1984年6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1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册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贺贤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28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462.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9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7执1072号执行裁定载明,贺贤兵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贤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贤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贺贤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76号
罪犯王朝勇,男,1975年9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8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朝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78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31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57.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朝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朝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77号
罪犯王封新,男,2002年2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封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4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307.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封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封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封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78号
罪犯韦仕益,男,1965年3月19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韦仕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5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扣分2次,共4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27次,共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黔23执64号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位款项110.35元,韦仕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3年2月28日缴纳2660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仕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仕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韦仕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79号
罪犯谢伟,男,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5年7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保洁员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劳动中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获加分35次,累计加分7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黔02执4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2年12月21日缴纳罚没收入2000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谢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80号
罪犯彭德顺,男,1996年6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德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共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39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5次,累计加分1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医护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劳动中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获加分15次,累计加分3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共80000元。2018年2月2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执48号结案通知载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刑附民赔偿款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18年2月27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德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德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彭德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81号
罪犯灰勇发,男,1993年2月2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筠连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18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3刑初9号判决,认定灰勇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灰勇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灰勇发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灰勇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82号
罪犯邓兴春,男,1976年2月2日生,江西省新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兴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10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2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刑1年5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8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医护(生活卫生类)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29次,共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兴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兴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邓兴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83号
罪犯王继忠,男,1975年4月1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3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继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3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0月3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7次,共计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保洁员(生活卫生类)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5次,共7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继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继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继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84号
罪犯肖坤钢,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5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坤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6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肖坤钢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2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保洁员(生活卫生类)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5次,共7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坤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坤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肖坤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85号
罪犯夏华当,男,1990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8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华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勤杂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夏华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华当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夏华当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86号
罪犯张德发,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德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勤杂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张德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87号
罪犯胡定海,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定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11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定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9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4次,共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勤杂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定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定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胡定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88号
罪犯陆成光,男,1976年10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成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200元,个人承担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没有从事生产,现从事分监区安全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在生产监区因劳动改造获加分29次,共计加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200元,个人承担15000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本院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成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成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陆成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89号
罪犯梁登富,男,1976年2月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登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4年12月7日起至2006年12月6月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在生产监区因劳动改造获加分30次,共计加8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本院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登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登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梁登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90号
罪犯唐明金,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明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8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2月6日干警清监查获在1号储物箱内有馒头,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11月30日在号室内说出侮辱干警的语言被干警视频回放发现被扣20分;2021年4月18日因在值班时未在指定区域值班,执行干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共计扣55分。经帮助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生产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94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在生产监区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加167.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本院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明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明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唐明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91号
罪犯刘少向,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少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3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在生产监区因劳动改造获加分29次,共计加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35000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并附(2010)黔六中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少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少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刘少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92号
罪犯王大元,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大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54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12月16日起至2007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12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8次,共计加1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在生产监区因劳动改造获加分29次,共计加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回函,载明本院执行的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大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大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93号
罪犯封忠祥,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504号刑事判决,认定封忠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扣50.79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加93.4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封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封忠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封忠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94号
罪犯贺盛伦,男,1995年7月1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8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贺盛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计扣15.53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120.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盛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盛伦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贺盛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95号
罪犯林华,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32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31年10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0月31日抽查不能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 ;2019年12月25日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被扣10分,共计扣20分 。经帮助指导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5次,共计扣156.08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09.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年1月12日复函,载明除被执行人扣划银行存款192.48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林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96号
罪犯彭文平,男,1984年8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8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文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31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31年6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6次,共计扣28.24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152.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除被执行人2022年4月29日缴纳32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文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彭文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97号
罪犯王军,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8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次,共计扣68.7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7次,共计加167.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个人承担30000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本院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除被执行人判决时已赔偿21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98号
罪犯刘俊,男,1996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86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2月25日因内务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经帮助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扣19.24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加94.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刘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499号
罪犯秦怀燕,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怀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12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6次,共计扣30.9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183.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22年8月4日缴纳3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秦怀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怀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秦怀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00号
罪犯赵克军,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329.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7月4日未按规定着囚服上教育课被扣15分;2022年2月25日内务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共计扣18分。经帮助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计加29.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2月、2021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6.61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加260.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329.7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克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赵克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01号
罪犯郑绍贵,男,1961年3月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绍贵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9月8日因同一联组成员未参加早点名,擅自脱离联组未及时发现被扣20分;2021年4月18日,干警指派其照看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10分。经帮助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0次,共扣90.25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153.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本院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绍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绍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郑绍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02号
罪犯吴建林,男,1993年3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建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4月19日值星期间看书,不认真履行职责被扣5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7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建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吴建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03号
罪犯余荣星,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余荣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39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在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1次,共计扣88.38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52.9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回函,载明本院执行的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被执行人2018年1月2日自愿从狱内消费卡上下账900元缴纳到黔西南州中院提供的缴款银行账户(附关于对罪犯余荣星缴纳部分没收个人财产经过的说明),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荣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荣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余荣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04号
罪犯高佳奎,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佳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政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其中个人承担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5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42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1月20 日值星期间做其他与职责无关的事,不认真履行职责被扣5分。经帮助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加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其中个人承担四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载明本院执行的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3日出具(2021)黔23执恢48号结案通知,载明同案刘天龙已累计履行38000元,高佳奎于2023年4月12日缴纳1105.29元(黔西南州中院2023年4月12日出具票据)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高佳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佳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高佳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05号
罪犯王刁楼,男,2001年1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刁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92225.24元。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85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119.9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92225.24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刁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刁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刁楼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06号
罪犯张云波,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云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13日午餐后在队列行进中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经帮助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2022年5月、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计扣11.24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3次,共计加69.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张云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07号
罪犯徐国华,男,1990年4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冕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9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1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国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393.7637万元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刑期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31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0年11月1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7月26日在习艺现场未规范佩戴口罩,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8分。经帮助指导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计扣31.98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134.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393.7637万元,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经监狱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3年3月15日缴纳300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29日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国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徐国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08号
罪犯王政海,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政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85.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经监狱2023年3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4月13日回复函,载明除本院已执行到位罚金1239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政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政海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政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09号
罪犯王豪,男,1999年7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4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共计扣10.13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加107.2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10号
罪犯罗志勇,男,2002年12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5刑初3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志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30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3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 2021年6月、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34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111.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1月28日缴纳5000元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罗志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11号
罪犯熊启国,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9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启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30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2021年7月、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计扣26.19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126.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启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启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熊启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12号
罪犯高祥志,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祥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34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24.71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172.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高祥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祥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高祥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13号
罪犯瞿波,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瞿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瞿波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2013年5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复字第14号刑事判决,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限制减刑部分。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7月1日开餐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集合,擅自脱离互监联组被扣35分;2019年9月25日未按规定在指定充剃须刀电,违规使用电源被扣40分;2019年12月3日,监区抽查监舍内务卫生时未按规定摆放被子,违反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8月30日下午擅自脱离互监联组被扣35分,共计扣120分。经帮助指导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后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3次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3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6次,共计加114.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经监狱2023年2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3年3月8日复函,载明本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责任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瞿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瞿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14号
罪犯夏德坤,男,2001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德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82号刑事裁定,准许夏德坤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31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2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125.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夏德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德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夏德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15号
罪犯杨文康,男,1990年2月7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3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30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2月25日内务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经帮助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2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119.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杨文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16号
罪犯叶洪勇,男,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5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洪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19日因下班收工迟到时间较长被扣10分;2022年8月23日因凳子摆放与他犯发生争吵,并挥拳击打他犯面部被扣20分,共计扣30分。经教育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后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计扣28.89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加96.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叶洪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洪勇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叶洪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17号
罪犯艾军洋,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772号刑事判决,认定艾军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8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33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7日因值班时干与值班无关的事,执行干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帮助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2月16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8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205.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23年1月13日交纳5000元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艾军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军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艾军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18号
罪犯李君成,男,1984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君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30000元(已赔偿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39年9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计加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31次,共计加521.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30000元(已赔偿2000元)。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7年12月7日出具证明被告人亲属于2017年12月7日将28000元交到兴仁县人民法院,个人民赔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君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君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李君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19号
罪犯刘周能,男,1995年8月12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周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39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计加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463.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3月12日缴纳2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缴纳48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没收财产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周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周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刘周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20号
罪犯施顺宇,男,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认定施顺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2012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9月29日不按规定交回劳动工具被扣15分;2021年4月20日使用劳动工具未按时交还被扣15分,共计扣30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312.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判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施顺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顺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施顺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21号
罪犯岳龙川,男,1991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峨眉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岳龙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3424元,其中岳龙川、岳金跃承担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岳龙川的刑事判决内容,民事判决改判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4228.44元,其中岳龙川、岳金跃承担17807.4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5日视频督促,发现该犯在3月30日新闻联播时段吹牛谈天被扣15分。经帮助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自学考试)获加分6次,共计加1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379.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4228.44元,其中岳龙川、岳金跃承担17807.44元。2022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336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个人应履行的17807.44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岳龙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龙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岳龙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22号
罪犯谢国琼,男,1990年10月3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国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5年8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0次,共计加1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该犯2020年8月、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1.61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292.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本院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国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国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谢国琼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23号
罪犯叶飞,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9231.63元,其中个人承担5万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2010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3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6次,共计加1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该犯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在习艺现场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被扣分1次,共计扣20.14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220.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叶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叶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24号
罪犯何朝玺,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7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朝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84.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2022年2月21日缴纳罚没收入15000元至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朝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朝玺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何朝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25号
罪犯罗兴中,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兴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0月3日因联号成员马雷在号室违规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加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408.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载明本院执行的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兴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兴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罗兴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26号
罪犯张泽祥,男,2002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40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泽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86.4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3年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执2819号缴纳案款证明,被执行人亲属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泽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泽祥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张泽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27号
罪犯卢凤林,男,1981年11月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凤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32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31年9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9次,共加分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6次,共计扣9.2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246.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2023年1月12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罪犯卢凤林相关财产性判项正在移送执行中,暂无相关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卢凤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凤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卢凤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28号
罪犯唐孟超,男,1987年4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孟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其中个人承担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7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42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6月14日值星期间间断看书,未认真履行值星任务被扣5分。经干警教育后,能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扣24.96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加235.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个人承担3万元。判时已缴纳6万元,2017年5月27日查方满的亲属缴纳2万元。民赔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孟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孟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唐孟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29号
罪犯杨小岭,男,1999年7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9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5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233.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岭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杨小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30号
罪犯马成海,男,1979年5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4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成海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7040元。刑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83.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7040元。经监狱2023年2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8日复函,载明除通过执行系统强制扣划马成海1430元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核实,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成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成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马成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31号
罪犯熊万江,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6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5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万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33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411.2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三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万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万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熊万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 )兴监减字第532号
罪犯陆继达,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陆继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盗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61.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盗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经监狱2023年2月28日发函调查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 年 5月26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日获一个表扬;2021 年 12 月至 2022年 4 月获一个表扬;2022 年 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继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继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陆继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33号
罪犯余能,男,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德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8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4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3次,共计加122.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4600元。经监狱2023年2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10日回复,载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余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34号
罪犯杜照龙,男,1989年5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照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4次,共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六盘水中院复函,暂未查询到 该犯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案件。2023年5月22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杜照龙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照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照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杜照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35号
罪犯付志凯(化名罗军),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天门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6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志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0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61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涉嫌漏罪故意伤害罪解回再审。2008年5月7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志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88号刑事判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贵州省高院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1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8月29日因学习时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1次,共1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3次,共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2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罗军家属代其将罚没款20000元支付至黔西南州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履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付志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志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付志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36号
罪犯饶永超,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8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饶永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4472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2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20年1月6日清监发现该犯藏有早餐吃剩的馒头,储存、食用过期食品被扣10分;2020年7月31日床上随意摆放物品,违反生卫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8月7日不遵守作息时间,躺在床上被扣10分;三次共扣3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从事值守事务内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7次,共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饶永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永超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饶永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37号
罪犯彭林中,男,1987年10月27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林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0元,其中个人承担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2次,共1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裁剪劳动工种。2021年3月30日因违规使用断布机,导致手指受伤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6次,共12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时已履行12000元,2015年3月24日缴纳3000元到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赔偿个人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林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林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彭林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38号
罪犯许文静,男,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9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文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2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物流装卸,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干警指派的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6次,共80.9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对接”。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许文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文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许文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39号
罪犯叶健,男,1978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嘉定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6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08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刑执行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7次,共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5月17日查获该犯藏有生产原料伸缩带一条(40cm),违反劳动现场管理规定,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9次,共370.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7月6日缴纳四万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叶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叶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41号
罪犯张志强,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共同民事赔偿6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2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死缓考验期自2010年12月8日起2012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2次,共1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5次,共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暂未查询到该犯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六、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张志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43号
罪犯吴斌,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个人担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8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0次,共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0次,共34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2023年2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民事赔偿个人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吴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44号
罪犯杜安福,男,1982年2月1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安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4次,共20.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0次,共351.1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5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安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安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杜安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45号
罪犯黄国云,男,1978年8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8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国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810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11月28日起至2007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4次,共20.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0次,共351.1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并附2018年2月7日作出的(2018)黔23执恢15号执行裁定。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国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黄国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46号
罪犯华波,男,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7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华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1次,共135.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华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波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华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47号
罪犯简战成,男,2000年6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第880号刑事判决,认定简战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5次,共209.3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15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2022年11月3日缴纳罚金1万元,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简战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战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简战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48号
罪犯罗元利,男,2001年9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4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元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2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6次,共2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分别于2022年12月9日和2023年1月19日缴纳9000元、1000元罚没款到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罚金人民币10000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元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元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罗元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49号
罪犯陈元吉,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元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认定陈元吉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6次,共1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勤杂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9次,共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元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元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陈元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50号
罪犯马新民,男,1979年5月5日生,回族,文盲,山东省德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新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马新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3年2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1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2022年4月18日因私自交易劳动产品(油辣椒),被扣5分;2022年6月20日因将原材料占为己有(拿西红柿),被扣5分;两次共扣10分。经干警教育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2次,共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监狱于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新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新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马新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51号
罪犯王关富,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关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35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0次,共6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时缴纳1万元。2008年7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载明“将13头小猪按市场价折合成人民币11005.2元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作为赔偿。对于剩余的13348.8元,发放债权凭证给申请执行人”。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剩余的民事赔偿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关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关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关富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52号
罪犯赵泽剑,男,1979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泽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8次,共7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泽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赵泽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53号
罪犯左方运,男,1967年8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左方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3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2020年12月24日因违反生活卫生条例检查卫生时物品未按规定放置被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勤杂劳动工种。2021年2月4日因违反切骨机操作规程,至他人受伤,被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5次,共5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左方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方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左方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54号
罪犯罗大政,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大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写相关改造材料材料时,内容不真实,思想不端正,于2021年2月9日被扣10分。经批评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三课教员及开餐工种,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0次,共4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大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大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罗大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55号
罪犯刘智福,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智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共同违法所得4407772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3月8日因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将脸盆带到伙房操作大厅)被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勤杂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次,共扣3.24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6次,共61.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2月28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3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2021)黔0281执316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智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智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刘智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56号
罪犯罗彪,男,1950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六万八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4次,共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罗彪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57号
罪犯张学胜,男,1952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学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5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警官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2次,共1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十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除2020年6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执22号执行裁定载明的“依法扣划上缴国库的449.5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张学胜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58号
罪犯何政国,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政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8年5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42年9月21日止,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42年9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4次,共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履行10000元。2023年1月28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2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中级法院复函载明“暂未查询到何政国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政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政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何政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59号
罪犯张万全,男,1956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万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19年10月10日检查发现枕头下有床单,违反生卫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2月17日将鞋子放在床板上,违反生卫定置管理,被扣10分;2020年5月22日干警安排搀扶他犯上楼,不服从指令被扣25分;2020年5月23日与他犯发生抓打,情节轻微,被扣55分;2021年4月13日因在卫生间窗台上晒鞋子,违反生卫定置管理被扣10分;2021年4月20日未按规定放置个人物品,违反生卫定置管理被扣10分;2021年9月16日因私藏药品被扣35分;2022年1月18日因联组成员发生冲突未制止、报告,被扣2分。经教育引导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因完成指定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7次,共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2月28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3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万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万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张万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60号
罪犯彭正发,男,1959年3月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0年11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正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1月20日因不能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2019年2月2日床上有杂物,违反生卫定置管理被扣10分;2019年3月6日因在活动室大声喧哗,教育不改被扣10分;2019年3月16日因动手封住他犯衣领,欺压他人被扣45分;2019年5月20日因不听警察指令私自接开水被扣25分;2020年11月30日查获私藏药品于枕头内,被扣15分;2020年12月8日因接开水与他犯争执、打架被扣45分;2021年7月24日因出手打被其护理罪犯,被扣4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19次,共2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护理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定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2次,共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6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正发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正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彭正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61号
罪犯魏兴良,男,1960年7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魏兴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世祥等8人丧葬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九万元六千元(含已经赔偿的四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兴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世祥等7人丧葬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九万元六千元(含已经赔偿的四万元);驳回上诉人杨关珍的起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八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计扣3.3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218.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9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执1221号结案通知载明,魏兴良支付医疗费46000元,申请执行费590元,本案执行完毕结案。2019年6月20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结案通知载明,本案确定的民事赔偿部分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魏兴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兴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魏兴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62号
罪犯王贵昊,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贵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5000元(该犯承担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39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2次,共计扣15.0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150.5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无案件材料。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贵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贵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63号
罪犯郎启成,男,1995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4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郎启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34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0月21日因在床上放两床被子,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77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250.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78号执行情况说明,郎启成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未执行到位。经监狱2022年9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郎启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启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郎启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64号
罪犯吴永广,男,1993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6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5刑初90号刑事判决,撤销对吴永广宣告缓刑五年部分;认定吴永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36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1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8月24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对吴永广的财产性判项分文未执行到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永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吴永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65号
罪犯魏明松,男,1997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明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追缴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共计7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0次,共计加82.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3月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3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被执行人魏明松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共同追缴犯罪所得70000元已划扣同案账户存款执行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魏明松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罚金未执行到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魏明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明松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魏明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66号
罪犯罗景云,男,2002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5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景云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19日因脱离联组连号被扣35分;2021年8月25日因夜间值守时段睡觉被扣25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6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获加分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92.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6月27日缴纳30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景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景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罗景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67号
罪犯毛思刚,男,1988年3月2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736号刑事判决,认定毛思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0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114.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毛思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思刚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毛思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68号
罪犯黄明录,男,1991年5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明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含已赔偿的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年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13次,共计扣79.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46.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已履行20000元;2020年3月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黔23执恢5号函载明,被执行人亲属2020年3月5日缴纳赔偿款30000元至我院,黄明录赔偿义务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黄明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69号
罪犯余谦,男,1993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7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余谦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15日因内务卫生不达标(铺面不整洁)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192.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1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3刑初549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2022年11月1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至本院,罚金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余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70号
罪犯敖文华,男,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9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2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敖文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10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184号刑事判决,认定敖文华犯猥亵儿童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7次,获加分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36.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敖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文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敖文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72号
罪犯杨义祥,男,1968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泗洪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义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4月6日起至2013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30日未按规定摆放日常用品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5次,获加分31.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41.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义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义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杨义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73号
罪犯奠绍飞,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奠绍飞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85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38年9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9次,获加分10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2次,共计扣6.3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加103.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2月6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函告兴义监狱,奠绍飞未自动交纳原判确认的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2017年5月31日缴纳2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奠绍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奠绍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奠绍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74号
罪犯胡青松,男,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68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青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140.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青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青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胡青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75号
罪犯肖宜军,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5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宜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宜军犯运输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9月12日起至2007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9次,获加分54.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4次,累计扣分17.3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加54.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214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宜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宜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肖宜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76号
罪犯李志兴,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志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扶养费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为2012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7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42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4月18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5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1次,获加分96.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共扣分4次,累计扣16.31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次,共计加0.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2月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执行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2013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执字第18号执行裁定载明,申请执行人领取司法救助金10000元后放弃剩余债权,终结原判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李志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77号
罪犯韩勇,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3次,获加分67.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50.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2月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执行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韩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韩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78号
罪犯陈金海,男,2001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金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163.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2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0402执2024号结案通知载明,陈金海家属已代为缴纳全部罚金,现已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金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陈金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79号
罪犯田兴路,男,1999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8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2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兴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11月8日调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1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获加分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3次,共计加101.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兴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兴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田兴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80号
罪犯王虎,男,1993年8月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1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76.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虎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81号
罪犯李廷猛,男,1998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廷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32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31年6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1次,获加分8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49.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执行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廷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廷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李廷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82号
罪犯潘代宝,男,1999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0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代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30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133.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代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代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潘代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83号
罪犯张翔,男,1996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0次,共计加50.8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翔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张翔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84号
罪犯冯雪霜,男,1978年5月2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0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6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冯雪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34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次,共计加13.9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2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3月7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冯雪霜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至今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冯雪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雪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冯雪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85号
罪犯蒋廷高,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绥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蒋廷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10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先出手与其打架抓扯,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6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0次,获加分27.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被扣分2次,共计扣32.11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2次,共计加12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6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无案件材料;执行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廷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廷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蒋廷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86号
罪犯田维鸿,男,2001年3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维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8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32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8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40.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维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维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田维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40号
罪犯左银涛,男,1994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478号刑事判决,认定左银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个人退赃3600元,责令共同退赃89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9年5月8日调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2次,共103.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和2019年9月9日缴纳30000元、60000元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经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复函。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左银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银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左银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第字428号
罪犯贺登文,男,1988年11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贺登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对本案被告人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依法予以没收或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32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17次,共135.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3000元。对本案被告人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依法予以没收或继续追缴。2021年5月17日缴纳罚金53000元、违法所得67105元到望谟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登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登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贺登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42号
罪犯蔡国军,男,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国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第8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蔡国军的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9年7月31日调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1月10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04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15分。经教育指导,后期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技巧,较好的完成了劳动改造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8次,共91.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月16日缴纳罚没款128526.09元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年1月28日经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黔2322执969号之一百六十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位的款项共3431.7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国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蔡国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571号
罪犯王大华,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大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终8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者。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1日4日调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2021年9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20日因故意损坏配发的购物卡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13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3月23日缴纳17000元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大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大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