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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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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77786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5-3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4年第1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1号

罪犯李绍亮,男,1984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建瓯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绍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27次,合计83.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2年8月2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执恢6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李绍亮亲属于2022年8月5日转账30000元至本案首次执行款专户。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绍亮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绍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三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绍亮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绍亮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2号

罪犯邹荣,男,1984年8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邹荣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21次,合计194.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2年6月10日,缴纳40000元至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财产刑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荣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荣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邹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3号

罪犯吴开宇,男,1994年11月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1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开宇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14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开宇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8次,合计34.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开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开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开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吴开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4号

罪犯刘波,男,1989年4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符,提出上诉,2022年3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终3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6月2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4次,合计33.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波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5号

罪犯李永合,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8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积极参加自学考试,成绩合格加分8次,共计2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7.43分。经过民警教育引导,后期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19次,合计235.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永合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合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永合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6号

罪犯王付法,男,1991年1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2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付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8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和辅助岗位加分17次,共计125.5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8月2日缴纳5000元至安龙县人民法院,财产刑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付法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付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付法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付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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