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77788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5-3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4年第1批次有期减刑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号
罪犯尤光武,男,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尤光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个人承担人民币2万元(已交1万元,余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8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8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3次,共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6.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0次,共345.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个人承担人民币2万元(已交1万元,余1万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4)黔23执恢1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案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于2023年2月23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尤光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光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尤光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号
罪犯钟波,男,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钟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7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钟波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至2028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6次,共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37.7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2次,共320.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2)黔2322执284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钟波已主动履行30000元至本案“一案一账户”。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杨,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钟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钟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号
罪犯陈百万,男,1996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百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含已赔偿的三万元),其中陈百万承担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6次,共345.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含已赔偿的三万元),其中陈百万承担二万五千元。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9日函告兴义监狱,陈百万家属陈明广已代其缴纳赔偿款2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陈百万应承担的部分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百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百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陈百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号
罪犯杨兆虎,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兆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9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7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6次,共192.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黔23执45号执行裁定载明,除杨兆虎在银行有存款11023.73元已划扣上交国库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恢复执行。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黔23执异32号执行裁定,撤销划扣杨兆虎在银行存款11023.73元的执行行为。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兆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兆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兆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号
罪犯李祥,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祥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2次,共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6次,共104.4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4次,共266.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黔23执77号执行裁定载明,李祥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号
罪犯黄波,男,1992年5月1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88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6月30日,因不遵守队列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7次,共108.4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22年8月16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执957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黄波2022年8月15日将罚金11000元缴纳至本院账户,以自动履行完毕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黄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号
罪犯谭成,男,1989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38.50元,所得赃款17200元、赃物折价5030元依法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系累犯,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30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19日,该犯因私藏“女性”画报图片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0.7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1次,共445.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38.50元,所得赃款17200元、赃物折价5030元依法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2023年3月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3执24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普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事民事判书财产刑部分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谭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8号
罪犯潭远春,男,1970年12月25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潭远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31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14日在新闻联播期间交头接耳,违反课堂纪律被扣分15分;2021年7月12日因床铺不整,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283.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经监狱2023年3月29日发函调查,收到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22执923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位金额50.72元,未执行的金额为49949.2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潭远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潭远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潭远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9号
罪犯郭晓荣,男,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晓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个人承担40000元。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4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5月12在监室值守夜班时看书,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19年5月27日被查出抄写不利于改造的笔记本(三类违禁品)被扣45分;2019年10月4日,在值守夜班期间看书,做与值守无关的事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8次,共160.9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36次,共42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个人承担40000元。经监狱2022年8月17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对该犯进行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晓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晓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郭晓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0号
罪犯杨勇国,男,1977年2月12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8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勇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30年9月18日止。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23日,该犯在监室值守夜班时看书,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1月14日在该犯储物箱内搜出剃须刀1个,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36.9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4次,共395.5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监2022年8月1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复函载明,杨勇国没收财产20000元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勇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1号
罪犯荀仕贵,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1043号刑事判决,认定荀仕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22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236.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荀仕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荀仕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荀仕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2号
罪犯彭昌国,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昌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28日值班期间未着监狱配发的值星员标识服被扣1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4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6次,共294.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2023年5月8日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724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彭昌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昌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彭昌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3号
罪犯吴明书,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明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29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8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9月7日与他犯因口角发生抓打被扣55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2次,共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21.94分。经帮助指导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6次,共377.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时扣押的4117元,折抵其财产刑。2022年11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312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款项6794.18元,终结(2015)兴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共已履行10911.18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杨,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明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明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吴明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4号
罪犯易文胜,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易文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19年10月30日与他犯发生口角并打架,被扣45分。2020年7月13日晚,未按规定佩戴眼罩睡觉,经值班民警提醒仍未改正,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加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66.9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1次,共440.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8月29日缴纳罚没收入1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法院。2021年8月2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院作出(2021)黔23执94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款项93.25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5)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共履行1093.25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易文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文胜予以减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易文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5号
罪犯谷正兴,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谷正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30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8年9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23日因殴打他犯被扣45分;2020年6月29日与他犯发生抓扯被55分;2020年2月20日在新闻联播期间早退被扣1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5次,共331.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31日发函调查,兴仁市人民法院2022年9月6日复函载明,谷正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谷正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谷正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谷正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6号
罪犯方成柱,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方成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32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组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2023年5月8日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696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2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可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方成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成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方成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7号
罪犯宁上君,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宁上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33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32年11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9月8日违反囚服穿着规定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次,共30.52分;2020年11月30日在习艺现场干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6次,共309.8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普安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8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3执1096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宁上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经核实,除判决时扣押的7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宁上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上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宁上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8号
罪犯靳尤富,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靳尤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33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33年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23日夜间值星期间做与值守无关的事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252.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2023年5月8日复函并附(2019)黔1368号执行裁定载明,除划扣被执行人金光平、靳尤富二人银行存款共4408.14元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9)黔02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靳尤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靳尤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靳尤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9号
罪犯陈光润,男,1989年2月8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光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39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2月28日夜间值班期间睡觉被扣25分;2021年3月29日下午收工时未佩戴胸牌被扣10 分。经批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被扣10.7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32次,共369.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作出(2024)黔2301执恢93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光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陈光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0号
罪犯周碧红,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碧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35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共106.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6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97号执行情况说明,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扣被执行人周碧红银行存款206936.42元已上缴国库。本案已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碧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碧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周碧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1号
罪犯赵攀,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93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77.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6月21日回复载明,赵攀罚金已执行到位人民币9.16元,财产性判项共19990.8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赵攀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2号
罪犯杨小林,男,1985年11月1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7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200元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8.3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210.8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200元依法继续追缴。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出具证明,该案被执行人杨小林应缴纳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林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小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3号
罪犯李民,男,2002年8月24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共2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4号
罪犯柳青,男,1984年1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7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柳青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43971.98元(已支付5000元)。2007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09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1.6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5次,共322.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43971.98元(已支付5000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除判时履行的5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柳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柳青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5号
罪犯普涛,男,1989年9月1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普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普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4年12月2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卫生组组长劳动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6次,共53.7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23年3月6日缴纳50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普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普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6号
罪犯周真平,男,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肄业,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真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及楼层值星员,2021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3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次,共2.2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真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真平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周真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7号
罪犯谢飞,男,1981年2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江北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35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0次,共173.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11日复函并附(2021)黔0402执2030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695.22元,没收财产19304.78元未执行到位。本案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谢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8号
罪犯梁坤,男,1973年10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5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35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9月20日不按时参加早点名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3次,共158.0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2070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梁坤有零星存款(530元)已强制划拨至本案一案一账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梁坤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梁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9号
罪犯韩胜利,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8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韩胜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35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221.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回函载明,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以(2021)黔2325执1249号立案执行,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2年3月31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韩胜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胜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韩胜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30号
罪犯蒋泽华,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2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2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1月28日夜值守睡觉被扣25分。经批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次,共17.8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30次,共268.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3年2月7日回函并附(2019)黔0222执113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6月12日缴纳2000元到盘州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泽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蒋泽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31号
罪犯吴发保,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发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33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32年11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3月29日,不按规定佩戴胸牌被扣10分。经批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27次,共267.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7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年8月8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1615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吴发保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8月7日,尚有三万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发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发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吴发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32号
罪犯张泽华,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泽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9.47分;2023年5月8日,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扣8分。共扣分2次,27.47分。经教育指导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8次,共317.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7月25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执175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泽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完毕。2023年8月28日缴纳7000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泽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泽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33号
罪犯杨永洪,男,1992年7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8月4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思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永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正乾(杨永洪之父)、朱廷平(杨永洪之母)连带民事赔偿共166220.64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思南县青杠坡中学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正乾(杨永洪之父)、朱廷平(杨永洪之母)连带民事赔偿共166220.64元的判项,改判处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正乾(杨永洪之父)、朱廷平(杨永洪之母)连带民事赔偿共55125.86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6日送贵州省少年犯管教所服刑,2011年6月24日调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3年1月2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都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余刑十三年十一个月零十六天,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共259.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正乾(杨永洪之父)、朱廷平(杨永洪之母)连带民事赔偿共55125.86元。经监狱2023年7月28日发函调查,思南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回函载明,杨永洪的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永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34号
罪犯查兰彪,男,1962年6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9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认定查兰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31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6分;2021年9月29日未按规定使用劳动工具扣15分。共扣分2次,15.16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5次,共303.0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2023年7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年8月8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3109号之十执行裁定载明,查兰彪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截至2023年8月7日,尚有二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查兰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兰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查兰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35号
罪犯郑明武,男,1992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明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31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1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2次,共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服装加工工种,2022年8月8日在习艺现场干私活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30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经监狱2023年7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2023年9月7日缴纳3488元、2023年11月24日缴纳76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共缴纳11088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明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明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郑明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6号
罪犯蔡超,男,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915号刑事判决,认定蔡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204000元。刑期自2020年3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6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共165.0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204000元。经监狱2023年8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2023年9月7日缴纳20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超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蔡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7号
罪犯吉建,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吉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七万元依法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80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七万元依法继续追缴的判项,改判处继续向被告人吉建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84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35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共231.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8400元。经监狱2023年8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吉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吉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8号
罪犯钟师德,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633号刑事判决,认定钟师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32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31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6月10日与他犯发生口角并抓扯被扣45分;2021年8月3日值班期间睡觉,执行警官指令消极被扣25分。共扣分2次,7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次,4.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22年5月9日缴纳2万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钟师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师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钟师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9号
罪犯钟文锐,男,1991年7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认定钟文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25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钟文锐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33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32年8月29日止 。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6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365.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8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3年9月6日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1069号执行裁定载明,已冻结、扣划钟文锐银行存款404.68元,终结(2018)黔022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该犯于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钟文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文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钟文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0号
罪犯杨鸿,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有一万元已交至法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38年9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11日上午,该犯在监舍活动室与他犯因接开水发生口角打架(情节较轻)扣4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7次,共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3月22日17点11分,在习艺现场随意走动聊天被扣5分;2021年12月18日下午16时18分消极怠工被扣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47次,共627.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有一万元已交至法院)。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除判实履行的1万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1号
罪犯罗龙兵,男,1971年9月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龙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分2次,共扣43.4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0次,共110.5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龙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龙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罗龙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2号
罪犯桂镜勇,男,1964年11月2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桂镜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31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26日,该犯将衣服挂在监3栋风坝回族餐厅玻璃门上,违反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值守事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17次,共4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黔23执125号执行裁定载明,桂镜勇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16)黔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桂镜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镜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桂镜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3号
罪犯赵刚,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24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3.6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8次,共154.8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2023年5月8日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198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赵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2018)黔0222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则依法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赵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4号
罪犯杨国甫,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国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33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19起日至2032年9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7次,共18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收到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24执59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国甫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6号
罪犯王光飞 ,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3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523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31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2年11月因利用生产原材料制作鞋垫被扣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6次,共361.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回函载明,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以(2021)黔2325执1485号立案执行,未发现王光飞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4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执行到位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光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7号
罪犯刘柱勇,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83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柱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7月14日检查发现该犯未按规定服药被扣2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2年1月29日在习艺现场干私活做枕套被扣5分;2022年5月12日在岗位上聊天,影响他犯劳动被扣2分。经教育指导后,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273.7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7月4复函载明,刘柱勇在本院已执行到位3500元,265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柱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柱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柱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8号
罪犯杨顺东,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顺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7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42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共222.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12月16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执283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顺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9号
罪犯王安红,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安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四人连带民事赔偿38000元,个人承担11500元,赃款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32次,累计加分344.5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四人连带民事赔偿38000元,个人承担11500元,赃款继续追缴。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16日复函载明,截止2023年6月16日,暂未查询到服刑罪犯王安红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安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0号
罪犯封定红,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封定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3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11月25日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2.7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32次,共338.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复函并附(2012)兴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载明,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资金12000元,终结全案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封定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封定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封定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1号
罪犯谭福金 ,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9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福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10000元,谭福金赔偿7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部分,判处原审被告人共同连带民事赔偿14000元,其中谭福金赔偿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5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31次,共383.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民事赔偿14000元,谭福金赔偿10000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福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福金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谭福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2号
罪犯刘刚云,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6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刚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6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409.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黔23执24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2022年11月29日缴纳1200元,2023年11月13日缴纳16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履行38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刚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刚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刚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3号
罪犯王德华,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4次,共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0次,共253.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六万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德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4号
罪犯刘云贵,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大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云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3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4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云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云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5号
罪犯韦太领,男,1983年7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太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3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7月25日无故不参加早点名被扣10分;2021年4月9日床铺面不平整被扣1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2月5日在劳动现场干私活被扣1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8次,共443.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七万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太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太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韦太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6号
罪犯陈恒江,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6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恒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30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3月27日与他犯打架扣55分;2021年1月14日顶撞民警扣65分;2021年5月20日将食品储物箱放在号室扣10分。2021年12月26日与他犯争吵,拒不执行警察指令扣8分;共扣分4次,138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6次,共52.76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0次,共95.8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复函载明,其财产性判全部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恒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恒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陈恒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7号
罪犯陈华标,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5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华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35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10次,累计加分53.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2070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陈华标有零星存款(1260元)已强制划拨至本案一案一账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华标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财产性判项尚有2874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华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陈华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8号
罪犯韦登江,男,1973年2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韦登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29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4年11月2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5.0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26次,共223.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登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登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韦登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9号
罪犯黄星铭,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星铭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363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3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黄星铭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10月5日新闻联播时段看书被扣2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22次,共185.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3630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复函载明,黄星铭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合计12363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星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星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黄星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0号
罪犯陈昌军,男,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9年11月1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威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昌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1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33次,共264.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监狱2023年7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军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陈昌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1号
罪犯刘保德,男,1989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保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7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8月1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7次,共1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3月30日随意走动聊天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6次,共311.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9000元。经监狱2023年7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保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保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保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2号
罪犯熊章启,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1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1109号刑事判决,认定熊章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1.4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1次,共86.7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章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章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熊章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3号
罪犯段学龙,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0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8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学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33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32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先后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安全员、现场保洁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250.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经监狱2023年7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9日回复载明,段学龙的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段学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学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段学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4号
罪犯唐伟,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3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获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1日送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8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5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伟犯抢劫罪(遗漏罪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曾犯抢劫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28年2月7日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9次,共2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0次,共214.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经监狱2023年7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复函载明,唐伟案件正在执行中。经核实,除2021年6月29日缴纳罚金1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唐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5号
罪犯郑方凯,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方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31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至2030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273.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经监狱2023年7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9日复函载明,郑方凯运输毒品一案,在我院尚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方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方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郑方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6号
罪犯钟师吉,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钟师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31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30年1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3月3日值班时未按规定坐在指定位置被扣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274.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4月7日回复载明,罪犯钟师吉已执行到位没收个人财产3907元,财产性判项共2609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钟师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师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钟师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7号
罪犯张海江,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海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33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32年1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1月13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399.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3日复函载明,张海江涉案的运输毒品(2018)黔232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没收财产已执行完毕(附单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海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8号
罪犯黄成举,男,1998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1刑初45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成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11次,共134.81。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成举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成举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黄成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9号
罪犯宋云川,男,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2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云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共117.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云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云川予以减去尚未执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宋云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0号
罪犯杨正友,男,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30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9月28日与他犯发生打架行为,情节轻微被扣2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4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5次,共29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7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39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款项410.67元,终结(2016)黔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2022年11月29日缴纳18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2210.67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正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1号
罪犯张波,男,1981年5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58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9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1次,共198.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万元。经监狱2023年2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30日回函载明,张波财产刑移送执行案号为(2021)黔0402执932号,执行到人民币247.13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8月23日缴纳1700元到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共已履行1947.13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2号
罪犯唐俊,男,2003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54号判决,认定唐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勤杂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俊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唐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3号
罪犯李德飞,男,1971年3月10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1999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兴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已交4000元)。2000年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刑经核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0年2月14日起至2002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4月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7月1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2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31日裁定减刑二年;2009年4月10日裁定减刑二年。2015年9月30日因病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7月31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交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8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终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30年3月6日止。2021年4月9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29年7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10次,共1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医护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0次,共6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23年5月2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执2325号执行情况说明,李德飞罚金12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德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4号
罪犯杨思贵,男,2000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思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共同连带民事赔偿102300元,杨思贵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62300元(含已缴纳的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32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31年1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12次,共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医护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28次,共164.1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民事赔偿102300元,杨思贵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62300元(含已缴纳的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7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复函载明,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通过当事人姓名检索,未检索到当事人姓名符合的案件。经核实,判决时已履行30000元,2021年3月22日缴纳3千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3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思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思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思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5号
罪犯王志齐,男,1977年3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30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29年7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12次,共2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勤杂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日作出(2018)黔23执57号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位款项共37905.21元,未交没收个人财产款2094.79元。2023年8月3日缴纳2094.79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志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6号
罪犯王高峰,男,1991年5月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高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600元(含已付43000元),其中个人承担246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7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2月1日因收看新闻联播时不遵守纪律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后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曾在生产监区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加317.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600元(含已付43000元),其中个人承担24600元。经核实,被执行人2023年3月28日缴纳166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3年4月3日作出(2024)黔23执40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已将(2011)兴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的赔偿王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赔偿罗天隆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高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高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高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7号
罪犯胡尧,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尧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9月6日因在值星期间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控制任务时,未认真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导致被包夹控制罪犯未能及时小便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15次,共计加19分 。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曾在生产监区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6次,共计加10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3年5月17日复函并附(2022)黔23执115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3年3月28日缴纳1900元涉案款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胡尧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8号
罪犯张柱,男,1993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其法定代理人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540元,其法定代理人承担3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0日送贵州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2011年11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3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11日因使用乐器一事与他犯发生口角并进行殴打被扣5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计加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曾在生产监区从事平车、机修工种,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扣42.61分;2020年9月15日因在修理机器时未按规定操作,导致机器无法恢复原状被扣20分,共计扣62.6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40次,共计加分289.0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540元,其法定代理人承担37000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复函并附(2020)黔23执11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除扣划被执行人张登伍银行存款13000元及被执行人李英华银行存款12540元,共计2554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至2021年10不予奖励;2021年11至2022年4获物质奖励;2022年5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9号
罪犯王青松,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潜江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青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3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及文化改造获加分14次,共计加1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35次,共计加70分。
六、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16日复函,载明暂未查询到服刑罪犯王青松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青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青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青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80号
罪犯王花香,男,1969年12月19日生,苗族,半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7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花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追缴现金及耕牛折价款共计人民币十六万六千二百二十元退赔失主。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2月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9月10日与他犯因口角发生打架抓扯被扣55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方面获加分15次,共计加1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二监区从事分监区值星员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45次,共计加1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共同犯罪所得166220元退赔失主。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复函,载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花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花香予以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花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81号
罪犯黄勋,男,1988年10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31年 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9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及文化改造获加分7次,共计加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岗位职责和指定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加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14日出具(2022)黔23执恢55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已代其缴纳30000元至本院交通银行账户内,财产刑部分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黄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82号
罪犯杨立晶,男,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6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立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33年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32年7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74.8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1)黔2301执4347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向本院银行账户缴纳罚金二万元,本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立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立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立晶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83号
罪犯熊廷光,男,1987年11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6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廷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2月8日起至2028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62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03.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廷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廷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熊廷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84号
罪犯黄克虎,男,1977年9月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9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克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8月、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17.31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分16次,共计加83.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克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克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黄克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85号
罪犯徐永元,男,1985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永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其中个人赔偿三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其中个人赔偿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8年7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2020年6月9日因口角与他犯发生打架被扣55分;2021年1月15日因侮辱、谩骂其他罪犯被扣30分;2021年5月14日未认真落实分监区指派的包夹监控任务被扣15分;2022年2月7日未及时发现其他罪犯打架斗殴被扣10分,共计扣110分。经教育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5次,共计加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分30次,共计加83.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其中个人赔偿三万五千元。判决时个人赔偿部分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永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永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徐永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87号
罪犯周永波,男,1992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永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0月29日违反规定混入吸烟,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19年6月27日检查内务时卫生差被扣10分;2021年6月12日夜间违规在卫生间放未洗床单被扣10分,共计扣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7次,共计加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2次,共计扣60.44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加202.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3年5月17日复函并附(2022)黔23执321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除判决时已履行1万元、2023年3月24日缴纳25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3年8元4日出具的票据),共计缴纳125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永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永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周永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88号
罪犯冯忠福,男,1984年0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忠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冯忠福的原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3月21日因罪犯张光荣擅自脱离互监联组,独自在监舍睡觉,该犯作为监室长未及时报告被扣5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7次,共计加1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165.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4日出具(2018)黔23执178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代其将5万元履行至法院执行款专户,本案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冯忠福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忠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冯忠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89号
罪犯胡豪,男,1994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81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豪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总和刑期为十五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50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刑初81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豪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31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0月26日收工集合时段在队列中与其他罪犯说话被扣2分;2022年8月4日在活动室与他犯下象棋时发生争吵影响到他犯被扣5分,共计扣7分。经教育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165.4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3年3月29日缴纳20000元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胡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90号
罪犯吴建云,男,1999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67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建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9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172.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建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吴建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91号
罪犯支仁友,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694号刑事判决,认定支仁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赃款人民币8万元;追缴强迫交易赃款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刑期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17.54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127.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赃款人民币8万元;追缴强迫交易赃款人民币1.5万元。本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2日复函,载明罪犯支仁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支仁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支仁友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支仁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92号
罪犯陈伟,男,2001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31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17次,共计加118.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陈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93号
罪犯冯明刚,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明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
该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42年1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20日将食品储物箱一直放在号室,未及时放进储藏室被扣10分;2022年2月25日内务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共计扣1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25次,共计加245.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月23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并附(2022)黔23执266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现仍在监狱内服刑,无经济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件案号的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冯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明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冯明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94号
罪犯李龙江,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龙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80382.6元。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7日中午开餐后队列集合报数时,无故报错数字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6次,共计扣135.39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13次,共计加27.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80382.6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龙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龙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 95号
罪犯乔祥兵,男,1975年6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乔祥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3月20日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6次,共计扣51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15次,共计加96.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乔祥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乔祥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乔祥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96号
罪犯杨乔贵,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7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乔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34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8月、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共计被扣33.57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15次,共计加78.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乔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乔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乔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97号
罪犯纪富,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纪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3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月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2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计加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163.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8日回函并附(2021)黔02执476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没收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纪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纪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纪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98号
罪犯王洪,男,2002年9月14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7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102.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99号
罪犯杨发勇,男,1998年3月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2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发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12月19日在收看新闻联播时与他犯聊天,违反教育活动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30.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发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发勇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发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郭高朋,男,1994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高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84060元。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2月26日与同号室罪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加147.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84060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出具“关于被执行人郭高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载明经穷尽调查措施,执行到位2400元,尚有37600元未执行到位,该案已结案处理。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高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高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郭高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刘凡勇,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凡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33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171.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凡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凡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凡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陈中华,男,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中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4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7年1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22年6月因集体教育时观看与教育无关书籍被扣2分;2023年3月因他犯将其眼罩从床上丢下,遂发生抓扯被扣20分,共计扣22分。经教育后,能坚定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后期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 2021年5月、2023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4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138.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400元。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1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人家属2021年4月21日为被告人代缴了罚金人民币5千元,赃款人民币34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陈中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彭幸福,男,1997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幸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5032元。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37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至2036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20日将食品储物箱一直放在号室,未及时放进储藏室被扣10分;2023年6月13日抽问联组联号时回答不准确被扣2分,共计扣1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机修工种。该犯2023年2月14日在没有民警监督的情况下开启电箱,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从事机修岗位,能够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获加分26次,共计加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5032元。经监狱2023年7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13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3年1月4日缴纳暂收涉案款2500元到黔西南州中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幸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幸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彭幸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陈老四,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4刑初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老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共同退赔5523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1月15日拨打亲情电话时不按警官要求拨打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获加255.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共同退赔55230元。经监狱2023年3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复函,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老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老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陈老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陈明贵,男,1973年2月1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5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1)成铁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继续应当予以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2月13日清监时发现私藏电池被扣15分;2020年1月12日在活动室与他犯因下象棋发生抓扯被扣55分;2020年2月3日未戴眼罩睡觉被扣25分;2020年10月4日与他犯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被扣30分;2021年3月25日未参加早点名,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21年5月7日与他犯争抢原料摆放,影响劳动秩序被扣5分;2021年5月17日内务卫生检查不规范被扣10分;2021年11月20日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共计扣177分。经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错误,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后期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共计加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月、2020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3.99分。经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错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加431.8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川71执439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外,其余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贵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陈明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费晓嘉,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第515号刑事判决,认定费晓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32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加376.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8月8日缴纳罚金三千元、没财二万元到贵州省市兴义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费晓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费晓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费晓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林浩祥,男,1990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涟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浩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8845.8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第2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林浩祥的原判决。刑期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9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260.1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8845.82元。经监狱2023年3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4月7日回函,载明罚金执行到位8万元、没收财产执行到位2298元、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到位17651.89元,合计已执行到位99949.89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浩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浩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林浩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黄光磊,男,1994年1月2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光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31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30年7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月3日午开餐时与他犯发生口角,随后发生打架斗殴受警告处罚;2020年3月6日因放凳子声音过大而引发与他犯争执出手殴打他犯给予禁闭处罚;2021年9月11日新闻联播时与他犯吹牛,不遵守纪律被扣15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512.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光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光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黄光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王进年,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进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第303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31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31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0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6分。经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329.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五万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黔02执134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没收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进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进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杨建红,男,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2刑初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1924.5元。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258.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八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1924.5元。经监狱2023年3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1130号之四执行裁定,载明除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人民币619元外,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建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红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建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郑舟龙,男,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舟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9月11日在观看新闻联播时与他犯吹牛,不遵守纪律被扣15分;2021年10月13日值星时段未及时制止他犯违规行为被扣10分,共计扣25分。经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错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参加自学考试成绩合格加分4次,共计加1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274.7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二十万元。经监狱2023年3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4月7日回复并附2023年7月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责令退赔1104.01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舟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舟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郑舟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蒋泽勇,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2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06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泽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06月04日起至2033年0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0年8月接受指派包夹获加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0月、11月、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76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劳动改造获加分27次,共计加309.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3月29日发函调查,2023年4月7日收
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执234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款项2100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 21 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泽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泽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蒋泽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李志平,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志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32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31年6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23日夜值班睡觉,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教育后,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8次,共计加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1次,共计加549.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4)黔02执3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除家属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交纳8000元、扣划银行存款1653.04元(共计9653.04元)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志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王祝露,男,1997年4月8日生,布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5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祝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84900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8月2日,私改囚服,用劳动工具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175.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十八万四千九百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2日回函,载明被执行人除银行账户有225.1元存款可供执行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核实,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祝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祝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祝露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刘术华,男,1984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415元。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加352.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9415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普安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8日复函,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术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术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术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周洪庆,男,1971年3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洪庆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7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2021年6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31.5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积极认真对待,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加176.5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3年6月7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责任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洪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洪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周洪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郑龙生,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龙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38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龙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龙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郑龙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彭曙光,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日,贵州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曙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回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彭曙光的原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6次,共计加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5月作为质检员,未认真把握产品质量标准共造成963件防护隔离衣质量不达标被扣20分;2020年8月、2020年11月、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合计扣6.33分,劳动改造共计扣26.33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216.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回返还被害人。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9日作出的(2021)黔02执33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3年2月20日缴纳3000元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曙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曙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彭曙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徐峰,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34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 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151.7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31日作出的(2021)黔04执72号之二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除依法扣划银行存款1152.3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徐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周德义,男,1982年1月2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德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29360元。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202.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29360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德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义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周德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潘进,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8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6月24日私藏推剪油约3毫升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在后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后期无违规违纪行为方式。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裁剪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干警指派的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91.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6月21日回复,载明截至目前罚金未履行。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3年4月11日缴纳2000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潘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王规元,男,1987年11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规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30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29年1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1年5月27日不按规定用药被扣10分;2021年10月13日联号成员黄兴成在号室违规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2分,共计扣12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错误,在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后期未发生违规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35次,共计加437.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1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复函并附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2022)黔23执134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件案号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规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规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规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胡开振,男,1960年12月12日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开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5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8次,共计加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本院涉财产刑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开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开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胡开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韦堂江,男,1986年4月7日生,苗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堂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3月2日起至2009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6次,共计加1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物流中心从事装卸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干警指派的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49次,共计加134.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堂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堂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韦堂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甘香茂,男,1983年11月15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横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0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7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甘香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31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 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30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319.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4)黔2327执恢89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甘香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香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甘香茂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柳华福,男,1995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8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柳华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 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111.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12日回函,载明被执行人除划扣银行存款5000元、2023年2月3日主动履行10000元(共计15000)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柳华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柳华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柳华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何安明,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安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8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2月14日因不按规定服药用药被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错误,在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监管及教育和文化改造获加分7次,共计加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加98.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黔西南中院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黔23执9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安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何安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岑晶晶,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认定岑晶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38055元。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30年8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拉布、领货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加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38055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回复,载明截止目前罪犯岑晶晶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3年10月20日缴纳1000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晶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晶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岑晶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蒋成永,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月1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成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31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30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计加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物流中心从事装卸劳动岗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干警指派的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加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2023年7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年8月8日复函,载明截止目前没收财产未履行。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1年7月9日缴纳3千元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成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成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蒋成永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牟德飞,男,1996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牟德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其中个人承担三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30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29年7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该犯在担任号室长期间认真履行职责获加分4次共加8分;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2次共加3分,合计加1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分片劳动岗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加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其中个人承担3万元。判决时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牟德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德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牟德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沈映辉,男,1986年3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沈映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31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30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物流中心从事翻包劳动岗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加6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4月29日缴纳2万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沈映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映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沈映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周安心,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老河口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安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32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年7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计加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3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1次,共计加539.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4)黔2322执1045号结案通知,载明(2017)黔232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由被执行人周安心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 9 月至 2020 年 2 月获一个表扬;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7 月获一个表扬; 2020 年 8 月至 2020 年 12 月获一个表扬;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5 月获一个表扬;2021 年 6 月至 2021 年 10 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4 月获一个表扬;2022 年 5 月至 2022 年 9 月获一个表扬;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安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安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周安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夏峰,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遵市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夏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11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8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5年9月2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3月27日违反规定向他人传递物品被扣25分;2019年9月9日不遵守作息时间,不参加早点名被扣10分;2020年2月10日晚上因接开水问题与他犯发生抓打被扣45分,共计扣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共计加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7次,共计加464.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118元。2019年2月11日缴纳30118元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夏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夏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王灿,男,1996年2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95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0年11月1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8月11日受禁闭处罚;2021年4月16日与他犯打架扣45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7次,共计49.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不予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肖礼强,男,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礼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6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肖礼强的原审判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8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7日送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0年10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分320.3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3日作出(2020)黔0113执3049号之七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肖礼强已足额缴纳罚金20000元。罚金刑执行完毕。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3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罪犯肖礼强不涉及判决书中第四十八项“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内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礼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礼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肖礼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杜涛,男,1997年5月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裁刀劳动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加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杜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张斌,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舒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5月8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任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580820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31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期间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71.2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580820元。经监狱2023年8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关岭布衣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1日复函,载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无可处置财产,本案未履行到位。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王福相,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福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33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至2032年9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2月被扣2.39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
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129.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福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福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福相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赵兴邦,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兴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32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4次,获加分61.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
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加283.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2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02执188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赵兴邦已缴纳50000元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刑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兴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赵兴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谭五桥,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谭五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33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32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27日因内务不达标被扣10分;2021年6月15日因内务不达标被扣10分;2021年7月15日因内务不达标被扣10分;2022年10月12日因辱骂他犯并发生肢体冲突被扣8分。共计扣分4次,累计扣3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4次,获加分78.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8月、9月被扣分2次;2020年12月25日因在劳动岗位上吹牛聊天被扣5分;共扣分3次,累计扣10.31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加69.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谭五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五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谭五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谢良吉,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良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个人民事赔偿20000元,连带民事赔偿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谢良吉犯抢劫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31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30年8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6次,获加分54.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6月至8月被扣分3次,累计8.39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222.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案件情况说明,被执行人家属2023年3月9日将人民币2万元汇入本案一案一账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须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良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良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谢良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胡小杰,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小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3日因与他犯发生抓扯继而动手打架斗殴被扣45分;2021年3月4日因故意将早餐(馒头)丢弃被扣10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5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5次,获加分174.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20年9月14日因未按规定整理自己的岗位卫生被扣5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被扣分6次,累计20.3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112.1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5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02执107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3年6月7日交纳250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小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小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胡小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张宇,男,1994年7月12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57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17年4月11日起至2032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11日起至2031年8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1日因随意丢弃馒头被扣30分;2020年5月30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55分;2021年7月22日因内务卫生不达标被扣10分。共扣分3次,累计扣9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1次,获加分17.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加207.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5月8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70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2023年5月31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张宇2023年4月24日缴款2500元至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谢桂明,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井冈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桂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16日因该犯私藏大蒜进行栽种被扣10分;2022年11月17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20分;共计扣分2次,累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8次,获加分1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8次,共计加524.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0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108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3年6月7日交纳250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谢桂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桂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谢桂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杨康,男,1998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肄业,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3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23日将果皮扔入下水道内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3月、2022年6月被扣分2次,累计扣9.06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62.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
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张培洋,男,1988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培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培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3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4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30日因夜值守交接班问题与他犯打架被扣55分;2020年6月16日被褥整理不达标被扣10分;2021年7月8日在就餐列队行进中嬉笑讲话被扣10分。共扣分3次,累计扣7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获加分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2021年3月10日在劳动现场勾肩搭背被扣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218.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2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暂未查询到张培洋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2023年8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执91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张培洋除通过兴义监狱缴纳4100元外,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培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培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培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蔡庆勇,男,1987年8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6日,贵州省镇宁布衣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庆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劳动改造获加分15次,共计加41.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庆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庆勇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蔡庆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张继业,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洛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继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6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张继业的原审判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7日送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0年10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18分。经教育后,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劳动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加198.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0日出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罚金执行完毕。2023年7月3日作出情况说明,载明被执行人不涉及判决书中第四十八项“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内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继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继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继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李治红,男,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7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治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73106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134元。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74.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73106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134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6月21日回复,载明截至目前被执行人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治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治红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治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胡兴忠,男,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31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兴忠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1月23日因未按分监区规定的出工顺序出工,造成队列混乱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97.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兴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胡兴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谢启书,男,1987年1月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启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数罪并罚,总合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38.5元。所得赃款17200元,赃物折价5030元继续追缴。系涉恶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9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获加分11.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6月、2020年7月被扣分2次,共扣1.6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249.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3月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23执244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2022年2月8日缴纳罚金5000元;2022年10月22日缴纳附带民事赔偿2838.5元;2023年3月9日缴纳赃款17200元,赃物折价5030元至普安县人民法院,普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启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启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谢启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谭礼梦,男,1992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谭礼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33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至2032年11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9次,获加分38.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187.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黔2324执恢93号结案通知载明,执行到位10000元至,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礼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礼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谭礼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岑德盛,男,1980年10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6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岑德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33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32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获加分8.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被扣分6次,累计43.5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
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加81.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德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德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岑德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甘志兵,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咸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认定甘志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32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32年5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19日在该犯枕头下放有囚式毛巾一块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获加分18.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169.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甘志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志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甘志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柏良福,男,1991年7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7月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柏良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责令共同退赔68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61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共同退赔6800元判项,改判处共同追缴犯罪所得68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8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5次,获加分2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2月被扣1.5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65.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普安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案件收据,被执行人亲属缴纳罚金8000元至普安县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柏良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良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柏良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岳鸿宇,男,2000年2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7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5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岳鸿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被扣分3次,累计11.41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45.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岳鸿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鸿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岳鸿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李国伦,男,1971年9月2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8月、2021年9月被扣分2次,累计扣37.28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0次,共计加51.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国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刘用贤,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用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被扣分4次,累计扣34.87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9次,共计加30.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用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用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用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戴承德,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戴承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5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7次,共计加20.4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11日回函并附(2021)黔0402执2026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戴承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承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戴承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李仁洁,男,1988年12月5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隆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仁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54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30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4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540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回复,载明被执行人除共计执行到位148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仁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仁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仁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周明胜,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明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至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7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1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6月30日清监查获储物箱内放有剃须刀刀头一个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1年10月因通过法律事务(专科)《大学语文》和《国际法》自学考试合格,获加分2次,共计加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70.9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9年5月21日出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已将财产刑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明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胜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周明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岑春武,男,1973年10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岑春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4月1日因联号组成员发生打架行为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2021年7月19日食品箱摆放歪斜被扣10分,共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违规行为,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0年3月5日积极制止他犯违规行为被加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0次,共计扣76.2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24.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54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除划拨148.81元上缴国库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岑春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春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岑春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吴启昌,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月1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启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至2016年6月15日起至2031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30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原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加81.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7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8月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尚有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启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启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吴启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李祥,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18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3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4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189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6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39273元。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30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6次,共计加20.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8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9月5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根据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仅从李祥账户扣划存款13835.68元(已退受害人),被执行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均未履行,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部分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吴仕香,男,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仕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0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发现漏罪,2014年10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仕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6次,获加分27.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2年12月、2023年2月被扣分2次,累计扣9.1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加211.4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12月7日缴纳5000元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仕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仕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吴仕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杨永明,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5月11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6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明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2元。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31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3次,共计加62.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8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9月4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98元,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罚金3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11002元,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024年1月19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出具(2024)黔2326执恢98、99、100号结案通知载明,移送执行标的金额5500、5502元已追缴完毕,罚金3000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永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岑加兴,男,1965年3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9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岑加兴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29日因查获该犯私藏的自制外穿便服一件被扣分65分;2020年12月8日因打开水问题与他犯发生争执,打架被扣分45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1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9次,获加分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50次,共计加271.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2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3月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财产性判项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加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加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岑加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李文忠,男,1975年5月20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4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25日因政治教育考试成绩不合格被扣10分(已补考,成绩合格)。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获加分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2月至2021年6月被扣分8次,累计扣105.6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245.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财产性判项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文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杨恒,男,1998年11月24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8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4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145.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恒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何发波,男,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29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发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何发波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33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10日因乱倒剩饭菜被扣10分;2021年10月31日因将衣架带到号室卫生间被扣3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1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402.6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5月1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2执98号执行裁定载明,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除有不足百元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对本案终结执行,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2023年5月11日缴纳4000元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何发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发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何发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刘忠义,男,1994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60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忠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33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32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18日因号室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2020年8月8日因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被扣5分;2021年3月29日因生产质量不达标导致返工被扣10分;2021年4月20日因不按规定使用并交回劳动工具被扣15分;共扣分3次,累计扣30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270.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执4688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义务。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忠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鲁全炎,男,1986年10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4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鲁全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2704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213.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鲁全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全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鲁全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余昌瑞,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昌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七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 6月21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25日因不按规定入厕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加193.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余昌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昌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余昌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张溶,男,1976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65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27日至2033年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32年6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21日因物品未按规定摆放被扣10分;2021年4月18日因在号室值班时未在指定区域值守被扣25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09月至2021年2月被扣分3次,累计扣3.46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228.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7月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函告兴义监狱,被执行人张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16515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钟邦华,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4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钟邦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共同退赔5523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119.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钟邦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邦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钟邦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范由阔,男,1999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范由阔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3001.2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范由阔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11月被扣0.24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183.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5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6月21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已执行到罚金人民币52153.84元,罚金未执行到位27846.16元,财产性判项共100847.4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范由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由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范由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陶安贵,男,1985年12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4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陶安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34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加200.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7月4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被执行人陶安贵民事赔偿一案,案号为(2021)黔0402执319号,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陶安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安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陶安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王发蜜,男,1991年2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发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4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5次,获加分4.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8月扣4.76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3次,共计加560.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5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6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6)黔02执76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罚金执行完毕,于2016年6月27日结案。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2023年5月8日,盘州市司法局双凤司法所出具证明,王发蜜家属主动向被害人缴纳赔偿金,但被害人拒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发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发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发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周华明,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9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华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11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加140.2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7月4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回复并附(2021)黔2322执185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40元已依法划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或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华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周华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朱玉强,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玉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5月扣3.08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加232.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执215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义务,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玉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朱玉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姚刚,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59823元。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4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1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20年11月30日因出言侮辱干警被扣20分;2020年12月20日因蒙头睡觉被扣25分。共扣分3次,累计扣5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5次,获加分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
年7月3日私自将生产原材料带回监舍被扣20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12月扣0.1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305.6分。
四、财产判项履行情况:2023年7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8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函告兴义监狱并附(2024)黔0402执1941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姚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张志钢,男,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涿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63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33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加119.32分。
四、财产判项履行情况:2023年7月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函告兴义监狱,被执行人张志钢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2023年7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执5402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40000元,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志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梁志辉,男,1993年1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志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30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18日因拨打亲情电话时使用方言被扣10分;2020年2月15日因殴打他犯被扣55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6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获加分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8月被扣0.17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9次,共计加494.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6月11日缴纳200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28日缴纳3000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志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志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梁志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向水玉,男,1988年2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向水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至2042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21日因检查发现该犯物品未按规定摆放被扣10分;2022年4月6日因在夜间值守时段看书被扣5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获加分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加436.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执863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7月10日缴纳4000元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向水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水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向水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耿士俊,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耿士俊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回返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0次,获加分1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0次,共计加507.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10日缴纳3370元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耿士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士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耿士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张加林,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加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含已支付40000元),该犯承担3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2次,获加分4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9月29日因不按规定使用劳动工具被扣1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392.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加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加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王启获,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启获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4300元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32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31年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2次,获加分3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479.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15日安龙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被执行人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到位。2023年3月29日缴纳3000元至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启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启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启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周仕明,男,2000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仕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32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89.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仕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仕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周仕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王顺金,男,1985年1月28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5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顺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王顺金承担8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9次,获加分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6次,共计加480.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2年5月2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执字第55号执行裁定载明,申请执行人领取司法救助金4000元后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对原判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2023年4月12日缴纳8000元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顺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顺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肖斌,男,1993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肖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119.5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29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28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1次,获加分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5次,共计加524.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6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62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恢复执行。2023年2月13日缴纳涉案款50619.5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62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主动将1000元案款汇入本院,罚金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肖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刘能,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自2028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获加分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367.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3月27日缴纳13000元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简小猛,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7月31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简小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获加分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加354.2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简小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小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简小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李星忠,男,1990年7月21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7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关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星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原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五年,两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1年12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14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星忠犯故意伤害罪(遗漏罪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合并前因犯交通肇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1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获加分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5月17日因查获该犯储物箱内有两根扎带(生产原材料)被扣20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加285.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5月8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被执行人民事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星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星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星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袁朝亮,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朝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31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30年3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187.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朝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朝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袁朝亮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刘应河,男,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阳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应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1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8次,获加分2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255.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月28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323执164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缴纳没收财产10000元至本院,财产刑部分全部履行完毕,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河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应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苏远员,男,1987年9月2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631号刑事判决,认定苏远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将被盗赃物折抵现金,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623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256.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7月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已执行到责令退赔人民币2000元,财产性判项共17423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苏远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远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苏远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成刚,男,1975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石首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5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成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0年3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加305.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7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8月8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函告兴义监狱,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成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成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王应川,男,1977年12月1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14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贞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应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08年12月20日调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2013年7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4月7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义刑初字第85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应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0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获加分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加299.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7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8月8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函告兴义监狱,王应川抢劫罪、强奸罪一案,刑事审判庭未移送执行,审判卷宗未体现有履行行为。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应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川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应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兰彬,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兰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9月1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加331.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7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收款情况说明,本院收到兰彬家属交来的罚金1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兰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彬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兰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李让,男,1997年3月2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4000元,该犯承担57000元(已支付67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88.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已支付67000元,个人赔偿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让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冯延军,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延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168万元发还各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30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190.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8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9月1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到8946元,其余未履行;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冯延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延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冯延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石勇,男,1993年9月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99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388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获加分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21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8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石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刘朝进,男,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朝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朝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3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0次,获加分18.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79.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5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6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暂未查询到刘朝进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朝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朝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代阔,男,1991年12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代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二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30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事务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118.9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6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301执恢1006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2000元至本院,本案号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代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代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刘炫,男,1986年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刘炫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刑期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31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2月25日因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被扣分7次,累计扣32.66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79.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炫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王德洪,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德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五千元,该犯承担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31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7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8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函告兴义监狱,未检索到王德洪的执行案件。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德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谭林馈,男,1997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9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2刑初492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林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3.1万元。刑期自2020年5月15日至2030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获加分3.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3月被扣3.27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160.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8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9月5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257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1025元,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林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林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谭林馈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刘金榕,男,1993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金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该犯承担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9日因夜值班时睡觉被扣25分;2021年4月16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45分;共扣分2次,累计扣7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8次,获加分47.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2月14日因未对工具箱内工具进行链化被扣1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6次,共计加492.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已将本案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号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金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金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肖成波,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9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成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29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物流推车(电子元件负责人)劳动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干警指派的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干警指派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4次,共计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肖成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成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成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肖成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陈家善,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7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家善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所得赃款人民币33366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9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4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2月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4月16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经教育引导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6次,共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本周期劳动改造获加分50次,共229.8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3月1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3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2023年3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回复函。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家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陈家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王东东,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东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七万元,其中个人承担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认识和反省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共4分。
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表现突出,劳动改造获加分17次,共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2年7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函告贵州省兴义监狱,“被执行人王东东,(2011)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16000元之义务,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东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东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东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卢平,男,1997年9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31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29年10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共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表现突出,劳动改造获加分18次,共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5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卢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卢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卢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彭福祥,男,1990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福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7460.6元,其中个人承担35460.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5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12月14日止。
该犯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28次,共4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裁剪中心制版劳动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干警指派的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本周期获加分43次,共118.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5月17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我院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福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福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福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彭福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熊忠进,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忠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6月28日起至2007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10月30日该犯在号室内随意摆放物品、衣物,违反生活卫生管里规定,被扣10分;2020年12月14日在习三栋一楼发现该犯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两次共被扣25分。经教育引导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物流从事装卸劳动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干警指派的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8次,共93.8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熊忠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忠进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熊忠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邹林,男,1991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邹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30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29年7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5月19日,新闻联播时段因不遵守课堂纪律、吹牛谈天,经教育不改,被扣15分;2021年5月15日因与他犯因琐事发生抓扯被扣4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7次,共2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曾因在检查发现该犯所在一组的产品质量不达标,经核实造成的次品数量不多,情节较轻微被扣10分。经干警教育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本周期劳动改造获加分37次,共177.4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3月25日缴纳罚金一万元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邹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邹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孙胜,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512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责令共同退赔1658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19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再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孙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责令共同退赔165835元。系累犯。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7年2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21年9月18日因不按规定服药,被干警查获,被扣10分。经经教育引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周期劳动改造获加分22次,共50.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5月1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截至目前,罪犯孙胜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孙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孙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谭运军,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谭运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32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3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32年5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2日因担任夜间安全员期间睡觉被扣2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认识到自己错误,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生活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周期因完成指派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2次,共73.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经监狱发函调查后,未收到法院相关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谭运军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运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谭运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郝明迪,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7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郝明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总和刑期十八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所得赃款一千二百元予以继续追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合计3317.12元。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30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1月27日不按规定收看新闻联播被扣15分;2020年4月19日因未按规定起床值守被扣25分;2020年11月13日未主动礼让、不尊重警察被扣30分;2021年2月18日因违反联组规定于2021年2月23日被扣35分;2022年1月26日狱政科视频督察发现该犯作为值星员期间未发现他犯违规行为,于2022年2月7日被扣5分。经教育引导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10次,共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从事生活卫生工种,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周期劳动改造获加分34次,共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17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9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华美申请执行金额3000元,已全部到位”。经核实,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郝明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明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郝明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易勇,男,1991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4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易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9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危害,还给自己家人造成伤害,在干警教育引导下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四分监区从事文教类教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本周期劳动改造获加分15次,共174.2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易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易勇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易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张明刚,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明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1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周期因超额完成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3次,共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5年7月31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函告贵州省兴义监狱“张明刚家属已于2015年7月31日代其缴纳全额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明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刚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明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孙西腾,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西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33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32年1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1日因站队时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22年3月31日,因清监发现该犯储物箱内留下早餐馒头一个 ,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3分;2023年1月30日,因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被扣2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本周期劳动改造获加分27次,共144.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9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02执159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共执行到款项917.1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的执行财产,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孙西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西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西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孙西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汪勇,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31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30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出监教育分监区担任夜间值星员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加分29次,共计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7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8月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经查询,汪勇在我院尚未履行财产刑判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汪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汪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王烔,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烔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8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危害,还给自己家人造成伤害,在干警教育引导下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2次,共计44.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四分监区从事文教类教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9次,共计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7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8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未检索到与当事人姓名符合的案件。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烔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烔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罪犯王烔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熊杰,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32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1月28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该犯有肢体接触,被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一次,共计加0.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定额任务,2021年8月被扣0.45分,2022年4月被扣2.43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0次,共计103.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5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载明,该犯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熊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潘龙,男,1993年6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3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4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现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潘龙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沙科忠,男,1946年2月8日生,仡佬族,文盲,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沙科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31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1年12月17日经监狱评估为无劳动能力,在十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沙科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沙科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科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沙科忠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李宁,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钟祥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10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患病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5月8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2327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宁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龙志昌,男,1955年9月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志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33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2月23日至2032年7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10次,共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十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5月17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我院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龙志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志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志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龙志昌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齐壮,男,1997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3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2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齐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因本案,2017年6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0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判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人民币239864.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78.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5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2018年2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齐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加原判有期徒刑九年,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32年7月19日止。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2016年7月20日起至2032年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相关回复函。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现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齐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齐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齐壮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汪为平,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石首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5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汪为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0年3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因2023年1月31日在监五栋二楼六号室值星期间看书,不认真履行职责被扣分处罚,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10次,共1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派任务,本周期劳动改造获加分11次,共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5月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汪为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为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汪为平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王封碧,男,1948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封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2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2月4日分监区清监时,发现该犯私藏剩菜被扣分处罚,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十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因完成指派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次,共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封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封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封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封碧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王会才,男,1974年4月2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会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6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3月9日因在号室卫生间洗冷水澡被扣分处罚,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会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会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会才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朱朝金,男,1969年5月8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朝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8日因分监区进行清监检查时发现储物箱内私藏带笔壳中性笔、手套被扣15分;2023年1月31日巡查发现该犯值星期间看书,不认真履行职责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12次,共1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派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7次,共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5月17日黔西南州中院复函载明“我院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朱朝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朝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朱朝金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陶廷坤,男,1952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1年3月2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廷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陶廷坤性侵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本应从严掌握,考虑其年龄偏大,系老年犯,便不再从严。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陶廷坤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廷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陶廷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韦雪,男,1970年1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7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韦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8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身体原因在监区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雪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韦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黄训友,男,1957年10月2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训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因未完成指派任务2020年12月被扣8.07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服从干警安排,态度端正。因完成指定任务,本周期劳动改造获加分16次,共71.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训友性侵未成年人,本应从严掌握,考虑其年龄偏大,系老年犯,便不再从严。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训友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训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黄训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廖招春,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廖招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3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十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5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6月16日六盘水市中院复函载明“其涉及的(2013)黔六中执字第00175号执行案件中,未见相关履行情况”。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廖招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廖招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招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廖招春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刘武益,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7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武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分别于2019年5月1日,查获该犯领用外用药后未按时返还被扣10分;2019年9月3日拿取早餐馒头后直接撕碎丢入卫生间,故意浪费生活物资被扣20分;2020年9月29日与他犯发生打架,未发生严重后果被扣55分;2021年4月22日出早操时段,违反着装纪律被扣15分;2021年9月16日未佩戴胸牌卡被扣10分;5次共扣1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勤杂岗位,于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因未完成指派任务被扣分12次,共计225.4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5月22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执行到位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武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武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武益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周磊,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69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指派任务,本周期劳动改造获加分9次,共116.0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7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0402执2965号执行裁定载明“法院依法提取周磊名下保险保费1376.41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周磊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邹伦点,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月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邹伦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8年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周期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计1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派任务,本周期劳动改造获加分18次,共计1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一个(兑现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邹伦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邹伦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伦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邹伦点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陈小秋,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3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小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1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4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38年1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5日清监检查中,发现该犯私藏长约40cm的布带,属二类危险品被扣45分;2019年9月13日,因说话侮辱他犯被扣30分;2021年1月21日,执行夜值守期间发现号室内他犯蒙头睡觉未作提醒,被扣25分;2022年1月3日,与他犯发生争执,俩犯用言语、肢体互相挑衅导致矛盾激化被扣8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该犯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0次,共计1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完成任务,劳动改造获加分28次,共计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秋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陈小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陈然兴,男,1959年3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2年2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然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4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13日因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被扣10分;2019年6月1日未参加早点名,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19年12月4日不按规定着囚服、私藏毛衣,经多次强调不听,被扣25分;2019年12月12日,他犯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该犯作为联号组成员未及时制止、报告被扣10分;2020年8月7日,夜班值守期间睡觉,未认真值守,被扣25分;2021年3月1日,未经批准不参加分监区的早操活动,被扣15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该犯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计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然兴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然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陈然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邵正武,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5年1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邵正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5月9日起至2007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7年10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8日,与他犯因口角发生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65分;2020年2月13日,因违反洗澡规定被扣10分;2021年1月28日,未起床进行号室内夜值守,执行民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邵正武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正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邵正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李勋,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1年3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1刑初4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共同犯罪所得26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33年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9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6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载明,该犯的罚金1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261万元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勋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魏志刚,男,1961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09)贵铁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志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余刑八年零二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9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7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8月17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回函载明“被查询罪犯魏志刚尚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财产性判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魏志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魏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志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魏志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杨廷灿,男,1946年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廷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9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但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7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8月2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执40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杨廷灿有银行存款3529.82元,本院全部划拨并上缴国库”。经核实,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廷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廷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廷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廷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郑绍辉,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467号刑事裁定,认定郑绍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2月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绍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总和刑期十七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因适用法律有误,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黔2301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绍辉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因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改判,导致原判决依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对案件进行再审,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黔2322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绍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总和刑期十四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派任务,本减刑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次,共计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7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8月8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绍辉名下无财产可执行,于2021年11月终结本次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郑绍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综上所述,罪犯郑绍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绍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郑绍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韦庆伟,男,1995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庆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寻衅滋事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五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38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1832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韦庆伟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庆伟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庆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韦庆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黄继华,男,1973年5月13日生,苗族,初中,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0年11月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3 刑初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继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身体原因在监区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继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继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黄继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黄发举,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发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35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发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发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发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黄发举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张广云,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广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同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9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3年5月12日经贵州省兴义监狱罪犯劳动能力评估领导小组评估为无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349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划扣该犯银行存款418.54元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除划扣部分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3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广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广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广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广云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