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41533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0-1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4年第二批次减刑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岑阿高,男,1995年11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岑阿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含已付的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39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6次,共522.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含已付的五千元)。2018年3月8日,望谟县人民法院证明,岑阿高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交来案款35000元,被执行人岑阿高对(2015)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阿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阿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岑阿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吕文俊,男,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吕文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吕文俊、邹波、肖韦、王心刚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吕文俊赔偿三万元,邹波赔偿一万元,肖韦、王心刚各赔偿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18.3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4次,共408.51 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告人吕文俊、邹波、肖韦、王心刚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吕文俊赔偿三万元,邹波赔偿一万元,肖韦、王心刚各赔偿五千元。吕文俊2020年3月24日缴纳赔偿款三万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邹波父亲邹科伟于2017年10月24日已代邹波履行民赔1万元;肖伟2017年3月27日履行民赔5千元;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刑150号刑事裁定载明,王心刚已按法院判决履行了民事赔偿。本案民赔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吕文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文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吕文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刘晓君,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增城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晓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4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4月25日违反规定捎信传话带物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安全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第五项载明,从刘晓君处扣押人民币17300元折抵其财产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黔23执8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刘晓君家属于2018年4月8日代其将没收财产款32700元交到法院,本案执行完毕,于2018年4月8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晓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晓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刘晓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256号
罪犯蒋汉涛,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汉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402.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复函并附(2021)黔02执341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除划扣其名下银行存款112.87元上缴国库,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汉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汉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蒋汉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257号
罪犯熊跃刚,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跃刚犯
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获加分3次,共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及生产保洁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5次,共45.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跃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跃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熊跃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朱辉,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12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0次,共49.7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25次,共152.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截止2023年1月11日,未查询到服刑罪犯朱辉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2024年4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执63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03元上缴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朱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王云周,男,1972年3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秀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5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云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1)刑四复77968230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和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云周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认定王云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2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获加分5次,共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2.3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35次,共437.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8月25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2023年9月5日复函载明,截止2023年9月5日,暂未查询到服刑罪犯王云周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云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云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云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邱兴平,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8月4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邱兴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月4日殴他犯扣45分;2020年9月21日夜间值守期间打瞌睡扣25分;2020年11月7日将衣服挂在床上扣10分;2020年11月29日故意浪费粮食扣10分。共扣分4次,9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月4日在习艺现场睡觉扣5分;2020年12月21日违反习艺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扣15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65.1分。经教育指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0次,共480.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监狱2023年2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15日复函载明,被执行人已缴纳罚金2900元,尚未履行案款为71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邱兴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兴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邱兴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杨显兵,男,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显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7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3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38年9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2月28日不遵守队列纪律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7次,共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12月25日因成品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扣30.57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4次,共352.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7400元。经监狱2022年8月17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该犯于2017年5月27日履行2000元,2022年1月20日履行3000元,2023年6月14日履行7310元。共已履行1231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显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显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显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敖显云(冒用敖考云),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敖显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5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16次,共49.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37.74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1次,共202.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4月20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5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敖考云名下并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程序。2023年8月28日,案外人张金丽代替敖考云缴纳3000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敖显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显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敖显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敖显配,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敖显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8.72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6次,共403.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复函并附(2024)黔02执461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敖显配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完毕。敖显配涉及另一执行案件(2014)黔六中执字第00053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该案申请人已申请司法救助,未见相关履行情况。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敖显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显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敖显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施永生,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施永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1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监舍卫生员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8.51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共260.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并附(2024)黔23执184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未执行到案款,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施永生于2018年10月11日履行罚没收入1千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施永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永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施永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吕建国,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吕建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夜间安全员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吕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建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吕建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谭明学,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3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明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31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夜间安全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收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203执232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对本案再次移送执行。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明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明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谭明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张显飞,男,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显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张显飞承担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张显飞的原审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4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8年8日在走廊随意走动,执行警官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车间卫生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9次,共计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张显飞承担六千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显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显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显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邓荣伟,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荣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含已赔偿的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6年9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6月2日新闻联播时段看书,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2次,共426.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含已赔偿的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除判决时已赔偿的3万元外,其余尚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荣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荣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邓荣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李泽高,男,1994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泽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含已付的45000元,尚欠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39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2月27日因在习艺现场袭击民警受禁闭处罚。2021年5月9日未按值星员规定值守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19年3月14日在习艺现场睡觉被扣5分;2019年2月至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1次,共761.52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共270.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判决时已履行45000元,2016年9月19日,贵州省贞丰县龙场镇新童村民委员会,贞丰县公安局龙场镇派出所共同证明,李泽高之父李勇于2016年9月19日支付给毛祥明家儿子安葬费5000元。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泽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泽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泽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余取强,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取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已赔偿10000元),余取强承担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10月19日与他犯发生抓打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1次,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32.8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50次,共295.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已赔偿10000元),余取强承担30000元。经监狱2022年5月16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该犯2023年7月26日缴纳民事赔偿款3000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余取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取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余取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陈中华,男,1959年7月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6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4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中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33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3次,共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3月23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2324执恢89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执行的(2019)黔2324刑初10号刑事判书确定的没收财产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中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陈永洪,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5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永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共52000元(判时已赔20756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5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2月5日因辱骂他犯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3月31日在习艺现场打枕头套子被扣15分;2020年11月28日在习艺现场做与生产无关的事被扣15分;2021年10月16日用厂方布料做棋盘被扣5分;2021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8.28分。经教育指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共14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共52000元(判时已赔20756元)。经监狱2023年11月27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除判决时已赔的20756元外,其余尚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永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朱习祥,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习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及卫生组岗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5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5次,共520.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204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未执行到案款,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2023年12月5日履行2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习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朱习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赵丙聪,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丙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刑8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生活卫生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1月27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4日复函载明,截止2023年12月4日,暂未查询到服刑罪犯赵丙聪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丙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丙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赵丙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275号
罪犯韩波,男,1989年10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5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波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2万元。对犯罪所得109.792万元继续追缴。系累犯,恶势力团伙主要成员。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0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无违规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是在轿子山监狱服刑,现在兴义监狱四监区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2次,共133.0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十二万元。对犯罪所得109.792万元继续追缴。经监狱2023年12月29日发函调查,收到安顺市平坝区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韩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载明该执行案号:(2020)黔0403执837号,执行到位0元,该案终本结案处理。2024年1月16日缴纳罚金2800元到安顺市平坝区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韩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韩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何平平,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平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6年1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无违规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27次,共218.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22年8月1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20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何平平犯运输毒品罪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一案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平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何平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艾锡才,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4月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648号刑事判决,认定艾锡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31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7次,共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生活卫生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5次,共1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黔2301执9780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8370元,尚有21630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16)黔2301刑初64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没收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艾锡才负有继续履行上交财产的义务。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艾锡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锡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艾锡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谭贵明,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文盲,四川省长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谭贵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生活卫生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0次,共452.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8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114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没收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4年2月27日履行3000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贵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贵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谭贵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王吉伍,男,1984年7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吉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王吉伍承担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6次,共492.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王吉伍承担二万五千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复函并附(2024)黔23执21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王吉伍、王建福、岑南英、王吉盖已履行完毕缴款义务。(2024)黔23执2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2月15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吉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吉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吉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徐顺福,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顺福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8月16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8日裁定予以假释。2017年10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刑执字第3913号对罪犯徐顺福的假释裁定,以徐顺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两次减刑未执行的刑罚三年三个月及假释未执行完毕的一年五个月十一天与后罪判处的刑罚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八个月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35年4月12日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34年9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9月12日随意走动被扣2分。经批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及卫生组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410.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57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2332.21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7)黔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徐顺福没收个人财产人币5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顺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顺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徐顺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龙启金,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启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30年7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3次,共292.0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7月4日函告兴义监狱,龙启金执行案号为(2022)黔2301执7599号,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400元,其余未履行。2023年11月6日缴纳20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共已履行24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启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启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龙启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汪武林,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1刑初444号刑事判决,认定汪武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35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次减刑考核周期获加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共249.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4年4月8日复函载明,截止2024年3月29日,汪武林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武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武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汪武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杜雪峰,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雪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5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42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2月20日出手殴打他犯扣55分;2021年2月17日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扣分2次,6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1次,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月因三次无故不参加劳动被扣90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6次,共127.0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0次,共384.0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2月6日复函载明,截止2024年2月6日,暂未查询到罪犯杜雪峰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案件。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雪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雪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杜雪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徐广浩,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广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1100元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33年4月2日止。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32年9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2次,共3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1100元予以追缴。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4年2月1日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2148号执行裁定,载明徐广浩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2019)黔02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则依法恢复执行。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广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广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徐广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秦应谷,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应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1次,共4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19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44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未执行到案款,秦应谷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14)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该犯2023年6月14日缴纳3200元没收财产款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秦应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应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秦应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黄兴成,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兴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7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0月13日晚点名时,因生活琐事出手击打他犯,引发斗殴,于2021年10月25日受记过处罚。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3次,共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共280.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黔23执5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黄兴成已将四万元没收财产款履行完毕,于2021年3月9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不予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兴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兴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黄兴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腾超友,男,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腾超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114342元(含已支付的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1日因打篮球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5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0.1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5次,共508.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114342元(含已支付的1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该犯民事赔偿判决时已支付一万元,2020年6月17日履行1000元,2023年3月21日履行2700元。共已履行137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腾超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腾超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腾超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岑双贵,男,1989年6月5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岑双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含已赔偿的2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8次,共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及生产辅助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6次,共91.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含已赔偿的2万元)。2015年6月1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收条,证明收到岑双贵亲属岑明德交来民事赔偿款1万元,该犯民事赔偿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双贵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双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岑双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王时俊,男,1969年2月1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时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31次,共302.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时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时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时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游传孝,男,1960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游传孝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17次,共165.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游传孝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传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游传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李俊,男,1998年8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4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刑初6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俊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131.6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俊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甘俊,男,1997年06月0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03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第674号刑事判决,认定甘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9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9月11日与他犯争吵说脏话扣10分;2022年3月15日与他犯发生推搡等肢体接触扣10分。共扣分2次,20分。经教育引导后,该犯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先后从事电子元件、表芯、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4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15次,共5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甘俊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甘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王万祥,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0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8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万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35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先后从事电子元件、表芯及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次,共25.0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19次,共148.2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3日复函载明,我院于2021年6月4日以(2021)黔2328执1262号立案执行,依法划扣银行存款685元上缴国库。至此王万祥的财产性判项69315元未执行到位。2023年8月24日缴纳2000元到安龙县人民法院。共已履行2685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万祥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冯玉虎,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4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玉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32年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8次,共408.9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2022年11月22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4执恢22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0000元。至此,本院执行的(2017)黔2324刑初150号判决书确定的没收个人财产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冯玉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玉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冯玉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郭建军,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建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385.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0月9日缴纳3500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8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执197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除划扣郭建军银行存款419790.01元外,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共已履行423290.01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建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郭建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李成祥,男,1981年2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准许李成祥撤回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9月18日早点名迟到扣10分;2020年12月30日将药品带到习艺现场机台处扣10分。共扣分2次,2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32次,共34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黔23执315号执行裁定载明,除划扣李成祥银行存款199.53元上交国库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2022年11月29日缴纳2291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2490.53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成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梁昌富,男,1979年7月1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昌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先后从事生活卫生、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37次,共494.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昌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昌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梁昌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吴道进,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道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7次,共514.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0月9日缴纳3500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14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执17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吴道进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道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吴道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何平,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丰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7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52号刑事判决,维对何平的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2次,共1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38次,共473.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除2021年1月14日履行的4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平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何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濮进东,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6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濮进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濮进东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6月7日在夜值守期间看书扣25分。经教育引导后,该犯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0次,共3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2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35次,共389.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除2022年11月25日履行1568元外,其余尚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濮进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濮进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濮进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黄禹斌,男,1974年7月3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禹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2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7月12日未将香烟放在指定位置扣10分;2020年3月11日欺压他犯扣45分;2022年10月4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8分。共扣分3次,63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先后在监区从事生活卫生岗位,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指定任务被扣分2次,共4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9次,共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10月15日履行1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执32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36544.46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2022年11月29日履行1000元。共已履行38544.46元。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一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禹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禹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黄禹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李代定,男,1961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代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18次,共100.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代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代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代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喻张祥,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张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3月16日出手殴打他犯扣20分;2023年5月18日挑衅他犯而发生口角扣8分。共扣分2次,28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先后在监区从事夜间安全员、服装加工、保洁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获加分22次,共86.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喻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张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喻张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周志国,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志国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7次,1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先后从事电子元件、表芯、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3.2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91.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志国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周志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陈祥,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09年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6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3次,共1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先后从事电子元件、高清线、表芯、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6次,共177.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韦庭章,男,1994年6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庭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502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31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3月31日脱离联组扣35分;2021年5月16日床铺不整洁扣10分;2021年6月22日不按时参加早点名扣10分。共扣分3次,55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分4次,共31.6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0次,共369.0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5020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9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7执705号执行裁定载明,韦庭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恢复执行。该犯于2022年5月24日履行2000元,2023年10月30日履行2000元到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共已履行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
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庭章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庭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韦庭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黄波,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涪陵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1年1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63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6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黄波的判项,认定黄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3000 元。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0次,共174.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3000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黄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张才,男,2002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2年1月1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116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2年8月31日因生产加工中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扣8分;2023年7月20日因生产产品成品不过关扣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166.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杜兴海,男,1984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兴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赔的一万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7次,共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5次,共9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赔的一万五千元)。2016年12月12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杜兴海于2016年12月12日已将(2011)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确认的由杜兴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兴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兴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杜兴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杨一帆,男,1994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一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4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9次,共1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医护犯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28次,共67.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23年7月13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3执恢35号结案通知书载明,(2015)兴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确认的并处没收杨一帆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一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一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一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张重荣,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重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6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1次,共1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医护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29次,共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9月2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234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未执行到款项。张重荣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重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重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重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唐安当,男,1991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安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共同退赔39382元。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32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31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1年12日与他犯发生推搡、抓扯行为被扣5分;2022年8月28日与他犯发生争吵扣5分。共扣分2次,1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分配,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共同退赔39382元。经监狱2023年9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6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11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226.05元,唐安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8)黔2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第七项涉唐安当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安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安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唐安当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赵小勇,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8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小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3次,共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保洁员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6次,共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2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执字第00145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3日作出的(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赵小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李井江,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井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不含原支付的201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8月23日用手拍打他犯头部,情节恶劣扣6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47次,共1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不含原支付的2010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并附(2012)兴刑执字第8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李井江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给予申请执行人辜有美8000元司法救助,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井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井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井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杨爱习,男,1963年6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01刑初7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爱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余刑二个月零十八天,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5月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勤杂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复函载明,杨爱习财产刑尚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爱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爱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爱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白帅,男,1974年11月1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秀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6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7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白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32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0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2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31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与他犯抓打致他犯受伤,2021年6月9日受警告处罚。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勤杂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9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8日复函并附(2021)黔0627执852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白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7)黔0627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白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白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杨秀银,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5次,共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4月26日缴纳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秀银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刘良华,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2月1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良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12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刘良华的判项,认定刘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31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30年8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3月3日值守监舍夜班时看书扣25分;2021年7月25日与他犯发生口角并动手封住他犯衣领被扣45分;2022年12月14日与他犯发生口角并引发互殴扣35分。共扣分3次,105分。经教育引导后,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和在医院从事值星员岗位,2019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21分;2022年5月30日在生产现场自制鞋垫被扣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8次,共8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1月12日缴纳2万元到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良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良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刘良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张德勇,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德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含已赔偿11000元),张德勇承担1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6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医护犯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5次,共7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含已赔偿11000元),张德勇承担15000元。民事赔偿个人承担部分判时已履行7000元,2018年7月2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张德勇亲属代其履行民事赔偿8000元,个人承担部分履行完毕。2024年4月1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3执4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张德勇家属于2024年4月9日主动将本案剩余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缪祥胜、高广会,(2008)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判决附带民事部分的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德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张凯,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张凯承担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5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医护犯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4次,共8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张凯承担10000元。个人承担民事赔偿1万元判决时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熊献忠,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献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医护犯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29次,共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献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献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熊献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刘禄高,男,1994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禄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5809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7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3次,共36.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医护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26次,共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58090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兴义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01执9406号执行裁定,载明已扣划刘禄高存款12242元,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14)黔义刑初字第0041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七项责令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刘禄高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禄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禄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刘禄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张廷明,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廷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32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30年9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8次,共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医护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9次,共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廷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廷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龚飞,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7年12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 义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认定龚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0年4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龚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07)义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龚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000元,其中龚飞承担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2月16日与他犯发生口角并抓打被扣45分。经教育引导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7次,共计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事务犯劳动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2次,共计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000元,其中龚飞承担15000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龚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龚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李正洪,男,1985年07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正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4204871元。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生活卫生类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24次,共18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十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4204871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4)黔23执252号执行裁定,载明李正洪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正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潘启顺,男,1975年11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启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9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获加分30次,共6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该犯2019年5月16日缴纳民事赔偿款三万元到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启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启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潘启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张培河,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培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张培河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炊事工种,2021年3月29日因生产质量不达标导致返工被扣10分。经教育指导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5次,共168.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2023年8月28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执91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2023年7月19日,被执行人张培河通过兴义监狱向本院交纳1300元,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培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培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培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李井贵,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3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井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和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5次,共5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3年8月4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3执120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未执行到案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1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1个;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1个;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1个;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井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井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井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李先华,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先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6月1日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20年6月17日床铺凌乱被扣10分。共扣分2次,4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按照规定完成指定的劳动任务,获加分41次,共127.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先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先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先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代从富,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代从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9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3次,共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获加分29次,共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1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1个;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1个;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1个;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代从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从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代从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李旭辉,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2月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3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旭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0年5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1次,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获加分30次,共6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4年2月5日回函载明,李旭辉未立案执行,无履行情况。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1个;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1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1个;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1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旭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旭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旭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王德军,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八万五千元,王德军承担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德军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30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7月16日将杂物放在号室心灵方舟上,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3分。经干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获加分27次,共55.4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八万五千元,王德军承担五千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1个;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1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1个;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1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德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乌斯满.那曼,男,1983年2月4日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乌斯满.那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9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20日将外衣挂在回族餐厅玻璃门上,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10月26日收工集合时段在队列中说话被扣2分。经干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炊事工种,2023年12月1日在清真食堂私自食用面条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32次,共192.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01执9301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乌斯满·那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5)黔义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没收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乌斯满·那曼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1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乌斯满.那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乌斯满.那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乌斯满.那曼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赵园园,男,1986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园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9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8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7年9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共获加分8次,共2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教学辅助类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35次,共6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4年2月4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3096号之十二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赵园园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赵园园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终结执行程序期间,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1个;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1个;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1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园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园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赵园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侯攀,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侯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000元(含已支付的1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1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8月12日与他犯发生口角并先出手抓扯被扣65分。经批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5次,共5.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文教辅助类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43次,共277.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000元(含已支付的11000元)。2020年11月19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执269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人侯攀已将赔偿款23000元缴纳至本院,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一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一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侯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侯攀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王皓,男,1991年7月1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已赔偿10000元),其中王皓承担35000元(含已赔偿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2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共计加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民警指派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9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已赔偿10000元),其中王皓承担35000元(含已赔偿10000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4)黔23执恢26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在原执案件中领取到司法救助金8000元。被执行人家属2023年4月12日代其将剩余赔偿款32000支付至本案执行款专户。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皓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孔凡明,男,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孔凡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受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和文化改造获加分6次,共计加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民警指派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加8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受害人。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复函,载明暂未查询到服刑罪犯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孔凡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凡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孔凡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封小欢,男,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封小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含已赔偿的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曾在生产监区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加43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含已赔偿的六千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并附(2016)黔23执4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10200元后放弃其余赔偿的请求和对本案终结执行。终结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封小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封小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封小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钱泽武,男,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认定钱泽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盘民一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判处民事赔偿122409.20元。同时,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盘执字第333号执行通知书,对民事赔偿及执行费合计124145.20元,依法强制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及文化改造获加分17次,共计加1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指派的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和积极完成民警指派任务获加分43次,共计加179.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及执行费合计124145.20元。经监狱2022年12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2023年1月11日复函,载明未发现罪犯钱泽武所涉刑事判决或裁定中,有相应财产性判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钱泽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泽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钱泽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耿苒,男,1995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718号刑事判决,认定耿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32年7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曾在生产监区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392.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经核实,2021年5月11日缴纳三万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耿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耿苒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娄孝富,男,1994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娄孝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监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月17日在号室门口因商量春节晚会节目时发生意见分歧,双方出手互殴被扣45分;2021年2月2日放风期间私自脱离互监联组被扣35分处理,共计扣80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2次,共计加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2020年1月、2020年10月在生产监区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2次,共计扣39.9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42次,共计加502.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3年12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娄孝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娄孝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娄孝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郭华德,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100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华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110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刑初100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华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74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05.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华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华德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郭华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吴贵泽,男,1986年5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贵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次,共计扣23.6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132.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贵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贵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吴贵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陈维祥,男,1984年9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6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维祥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维祥的原审判决。2010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刑四复59261735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陈维祥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陈维祥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部分,发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1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3-1号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兴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维祥的刑事判决部分,发回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2年6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维祥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30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60号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维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5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3月17日在号室值班看书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计扣15.51分。经教育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加158.5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经核实,2010年2月24日缴纳20000元到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2日缴纳1000元、2023年8月21日缴纳10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维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维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维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马迎春,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朔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迎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2020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8.4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144.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并附(2019)黔23执1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继续执行。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3年1月4日缴纳3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迎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迎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马迎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胡坤朋,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坤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赃款23210元继续追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赃款2321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29年 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月24日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 2019年4月19日不遵守就餐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9年8月31日听到他犯吹口哨后出口辱骂并导致双方发生肢体抓扯、殴打被扣55分;2020年1月28日在集体讲评中不遵守纪律被扣15分;2020年2月3日民警安排上垃圾时行为消极被扣25分;2020年2月26日因琐事辱骂他犯被扣30分; 2020年4月9日在号室因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并辱骂被扣30分; 2020年4月30日私藏红色被套一张被扣10分;2020年11月18日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他犯劝解时并对他犯进行抓扯被扣65分;2021年2月20日浪费水资源出现长流水被扣10分;2021年2月20日在餐厅看到自己扣分公示后,心生怨气并顶撞干警被扣65分;2022年2月25日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共计扣328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共计加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计扣14.7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3次,共计加183.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赃款23210元继续追缴。经监狱2023年9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3日复函,载明被执行人胡坤朋尚未移送执行,我局暂无其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坤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坤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胡坤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甘飞华,男,1974年11月11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甘飞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计扣58.1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29次,共计加215.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18年10月9日缴纳7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甘飞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飞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甘飞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姜强,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密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530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2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39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5日送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2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次,共计扣48.1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20次,共计加93.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6日出具关于被执行人姜强执行情况的说明,载明姜强共同退赔60000元(已由他人退赔)。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3年4月12日缴纳2100元、2024年5月27日缴纳1600元(共3700元)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姜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姜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李洪海,男,1968年5月11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洪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5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计扣23.6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民警指派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77.0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洪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洪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李元平,男,1977年12月18 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元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2月12日起至2009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0月16日未按规定履行夜值守工作职责被扣25分;2020年1月8日因口角与罪犯张高明发生抓扯、打架被扣45分,共计扣70分。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计加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19.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民警指派的任务及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41次,共计加196.9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元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王万雄,男,1981年2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万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131600元,其中个人承担81100元(含已支付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4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计扣33.1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27次,共计加234.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131600元,其中个人承担81100元(含已支付2万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被执行人除判决时已支付2万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万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万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吴志平,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3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志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0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志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志平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吴志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肖勇,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勇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赃款人民币79484元,退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6年1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稿件采用被加1.5分,自学考试合格被加分7次共21分,共计加22.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198.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赃款人民币79484元,退还被害人。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并附(2024)黔23执19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2023年8月7日将罚金五千元缴纳至国库,罚金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现予结案。经核实,赃款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肖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李邦录,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邦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3570元(含已赔的501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2月25日因内务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2023年6月15日不能熟记行为规范被扣2分,共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9次,共计扣73.7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305.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3570元(含已赔的50150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除判决时已赔50150元、被执行人2018年10月8日缴纳1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邦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邦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邦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肖文明,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文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和文化改造获加分5次,共计加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监区从事生活卫生类岗位。该犯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计扣36.1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和积极完成民警指派的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183.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82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21)黔23执82号案件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被执行人除缴纳334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 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文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肖文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张旭,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69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30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31日,因漏罪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30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总和刑期二十二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4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3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35年8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12月21日因饮水杯盖盖错而与同号室罪犯发生打架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6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143.0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6日回函,载明经调取我院(2020)云0302刑初362号刑事案件卷宗查阅,无张旭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的相关材料。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余录相,男,1994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1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录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20525元。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加128.5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20525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24日作出的(2021)黔0422执1329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录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录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余录相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杨超玉,男,1976年8月9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超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被告人杨超玉非法所得人民币7363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3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杨超玉的原审判决。刑期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写稿被兴监报采用被加分4次,共计加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生活卫生类工种。该犯2021年8月、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5.90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99.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73630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11日复函,载明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共113630元,现执行到位0元。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3年11月10日缴纳2000元到望谟县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超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超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超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冯权勇,男,1981年5月1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2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冯权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000元,个人承担赔偿金额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权勇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5月16日起至2007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不变;2010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2月13日在习艺现场与他犯因开玩笑发生争吵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计加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2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129.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000元,个人承担赔偿金额10000元。经监狱2023年11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冯权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权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冯权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刘熊佩,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熊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3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熊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 2021年8月、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13.5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130.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5月18日回复,载明截至目前罚金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熊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熊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刘熊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罗德超,男,1994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德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还赃款人民币418350.06元给被害人。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 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174.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还赃款人民币418350.06元给被害人。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德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德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罗德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王宪芝,男,1994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2刑初30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宪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136元。刑期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31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26次,共计加236.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136元。经监狱2023年3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175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除划拨银行存款379元、2023年3月29日缴纳6000元(共计6379元)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宪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宪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宪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周兴斌,男,1996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4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兴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28082.15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2月23日未按规定着标识服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183.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28082.15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兴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兴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周兴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平大芳,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平大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5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3月21日晾鞋垫在号室厕所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计加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安全员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民警指派任务获加分44次,共计加135.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1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75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1)黔23执75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3年8月15日缴纳10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平大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平大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平大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龚维谨,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龚维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000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担任联组长期间联组成员无违规行为被加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加129.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000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贵州省盘州市胜境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2023年11月28日出具人民调解申请书和收条,载明被执行人之兄已13000元赔偿给被害人。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龚维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维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龚维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卢荣敏,男,1971年11月16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4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卢荣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其中个人承担8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保洁员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民警指派任务获加分36次,共计加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其中个人承担8000元。经监狱2023年11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卢荣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荣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卢荣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姚光照,男,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8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光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2月15日不遵守开餐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6次,共计扣78.4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加36.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11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光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光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姚光照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张光荣,男,1992年2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8刑初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光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向被害人共同退赔人民币150649.6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1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2月25日内务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2022年3月16日在队列中报数不认真被扣2分,共计扣5分。经教育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计扣3.9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136.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向被害人共同退赔人民币150649.6元。经监狱2022年5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20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刑判项的缴纳材料。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光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卢启兵,男,1969年7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启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所得赃款2000元,没收上缴国库。2009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卢启兵的原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1年3月19月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2月、2021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6.0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积极完成民警指定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加104.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犯罪所得赃款2000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4)黔23执27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2023年11月27日将2000元支付至“一案一账户”内,本院(2024)黔23执2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卢启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启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卢启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舒德周,男,1959年3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6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舒德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监舍保洁员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民警指派的任务。因积极完成民警指派的任务获加分47次,共计加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舒德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德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舒德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杨成龙,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21刑初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30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民警指派的任务。因积极完成民警指派的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84.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成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王建明,男,1971年10月25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对王建明的原审判决。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经监区2024年2月4日发现,2022年8月罪犯尹凤麟和陈湘波串通指使社会人员刘旺军打钱到罪犯王建明的账号上共计6000元,用王建明的消费额度为尹凤麟和陈湘波增加消费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4次,共计扣84.6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98.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建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王兴荣,男,1977年8月6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兴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2月25日内务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0次,共计扣69.7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19次,共计加62.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兴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夏志全,男,1989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5月1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志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13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继续追缴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35.87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63.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35.8725万元。经监狱2023年11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4日复函,载明被执行人除扣划银行存款400元、2023年10月24日贵州省兴义监狱代夏志全缴纳罚金2500元(共2900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夏志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志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夏志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张庆忠,男,1961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庆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31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30年5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280.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黔23执80号函,载明被执行人亲属于2019年6月4日主动替其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到本院“一案一账户”内,没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庆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庆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庆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赫映平,男,1988年8月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赫映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赫映平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2012年9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赫映平的原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赫映平限制减刑;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对罪犯赫映平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3日在习艺现场辱骂他犯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稿件被《兴监报》采用获加分2次,共计加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加169.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经监狱2023年1月1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并附(2013)兴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12500元,终结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赫映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赫映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对被告人赫映平限制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赫映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毛正贤,男,1975年1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9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毛正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9次,共计扣132.07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3次,共计加80.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毛正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正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毛正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王电话,男,2001年5月20日生,布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3月4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6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电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9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3年11月参加队列会操比赛获二等奖,获加0.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9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电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电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电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张协山,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协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协山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32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发现漏罪,2020年6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协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36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深刻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5次,共计扣75.05分。经教育后,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146.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共同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17日复函并附(2020)黔23执145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协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协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协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岑宝周,男,1992年7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岑宝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79000元(含已赔偿的15000元),其中个人赔偿385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8月22日收看新闻联播时段不遵守集体学习纪律被扣15分;2021年8月6日私自超越规定区域与安全员争吵被扣65分;2021年8月6日民警对其教育谈话引导调解与他犯矛盾时不服从民警管理,顶撞干警被扣65分;2023年1月26日因琐事吵架,动手打架被扣35分,共计扣180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9次,共计加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6次,共计加374.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79000元(含已赔偿的15000元),其中个人赔偿38500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4)黔23执恢15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岑宝周、王庭松、王朝辉执行到位金额为6500元;被执行人岑宝周、王庭松、黄友执行到位金额为9000元;被执行人岑宝周2023年8月16日缴纳38500元;被执行人王庭松2024年3月14日缴纳10000元(共计64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不予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岑宝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宝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岑宝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姬志新,男,1997年10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姬志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9月、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计扣3.5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289.7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姬志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姬志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姬志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唐庆锡,男,1990年5月12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庆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4204871元。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8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6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定额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197.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4204871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复函并附(2024)黔23执252号执行裁定,载明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5.16元,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该犯于2024年1月5日缴纳5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已履行5875.16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庆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庆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唐庆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王雷,男,1993年6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累犯。刑期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床中心从事服装裁片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加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王斌,男,1989年3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斌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发现漏罪,2008年5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加上原判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6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5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计加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床中心从事服装裁片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64.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6000元。经核实,被执行人王斌2021年1月22日缴纳罚金10000元、2021年1月25日缴纳涉案款6000元;同案王顺金2023年4月12日缴纳涉案款8000元;同案王涛2024年5月27日缴纳涉案款6000元(共计30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陈开学,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开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4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床中心从事服装裁片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加102.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开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韦前社,男,1988年4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前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物流中心从事装卸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7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前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前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韦前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广禹富,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广禹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30000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广禹富的原审判决,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30000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3月31日水盆乱摆放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分片工种。该犯2020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511.0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30000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经核实,被执行人2015年6月9日缴纳10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同案李华勇2023年8月26日将余款10000元(判时已履行10000元)交给被害者家属。该案民事赔偿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广禹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广禹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广禹富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陈忠宇,男,1992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忠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其中个人承担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9月1日未按时收回剃须刀、电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被扣10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32次,共计加405.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其中个人承担二万五千元。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法律服务所2018年3月26日出具证明,载明被执行人之叔陈益宽用现金方式在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团结村民委员会办公室支付款人民币25000元给受害人家属;2024年5月27日缴纳15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赔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忠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梁辉,男,1999年7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3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157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30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0月29日值星时打瞌睡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床中心从事服装裁片制作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加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157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梁辉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李志军,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志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4月17日起至2008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5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16日不遵守出工队列纪律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拉布机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加449.8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1年1月14日缴纳884.96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志军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黎青文,男,1990年12月1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黎青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2月4日与他犯在活动室因看电视发生口角打架被扣55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14次,共计加2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裁片制作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50次,共计加143.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黎青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青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黎青文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邓龙贵,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龙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个人承担1.3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开拉布机工种。该犯2020年11月10日在习艺现场随意走动,吹牛聊天被扣5分。经教育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359.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个人承担1.3万元,继续追缴邓龙贵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被执行人除缴纳9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日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龙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龙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邓龙贵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朱传安,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津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传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7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3月23日值班时未到指定位置值守被扣25分;2020年5月20日开餐时将自己吃的馒头表皮剥丢,故意浪费粮食被扣10分;2020年8月20日在卫生间与他犯因改造琐事发生争执并出手抓打被扣55分;2020年12月24日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21年12月11日值星期间未能按照要求认真履职被扣5分,共计扣105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8次,共计加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卫生员岗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干警指派的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21.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黔23执73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2年11月29日缴纳1034元黔西南州中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传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传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朱传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郑世均,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世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2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2月13日自制缝衣针一颗被扣35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共计加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该犯2019年10月、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3.5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0次,共计加350.5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郑世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世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郑世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文才兴,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文才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45000元(已支付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6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积极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控制危险犯获加分4次,共计加20.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该犯2022年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7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315.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45000元(已支付10000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除判决时已支付10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文才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才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文才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97号
罪犯陈勇,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9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二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非法所得400元予以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30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9年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4月16日违反香烟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1月6日因下象棋与他犯发生口角并互相出手打架斗殴被扣55分;2020年7月9日违反规定作息时间被扣10分,共计扣75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计加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该犯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4次,共计加34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非法所得400元予以追缴。2015年8月21日缴纳400元到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黄利祥,男,1967年5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利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计加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0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6次,共计加358.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9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6日复函并附(2022)黔23执180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利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利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黄利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周圣刚,男,1977年12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圣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上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0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判决,改判处周圣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11月14日起至2007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2005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2月19日床铺上被子未按规定叠放且有杂物被扣10分;2021年5月20日使用非囚制类枕巾被扣10分,共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岗位职责获加分28次,共计加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责任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圣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圣刚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周圣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00号
罪犯王远辉,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远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已支付1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对王远辉的原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发现漏罪,2010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远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原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含原已支付的8000元)。2011年8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
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4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2月1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出手将他犯鼻部打伤受禁闭处罚。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能够吸取教训,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担任号室长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获加分1次,共计加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物流中心从事装卸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102.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含已支付的21000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出具(2024)黔23执72号结案通知、(2024)黔23执73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已代其将罚金2000元、赔偿款19000元交纳至本院交通银行账户内,本院予以结案。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远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远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远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01号
罪犯彭华飞,男,1992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华飞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彭华飞的原审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2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加492.3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9日出具(2021)黔02执33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华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华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彭华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02号
罪犯梁坦,男,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鹿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第991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388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30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12月因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大量返工被扣8分;2023年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95分,共计扣11.9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90.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38800元。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出具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载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梁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03号
罪犯陆安江,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安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已支付1061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4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月12日在活动室与他犯因下象棋发生抓扯被扣55分。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3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52次,共计加612.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已支付10610元)。经监狱2023年1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复函并附(2012)兴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除诉讼阶段家属已代为赔偿1061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安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安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陆安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04号
罪犯付国祥,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国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6月18日被子不平整被扣10分;2020年4月4日就餐时与他犯大声争吵被扣10分;2021年1月12日夜值时未按规定对号室进行巡查被扣25分;2021年6月10日值星时未按指定位置值守被扣25分,共计扣70分。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计加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20.9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52次,共计加721.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付国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国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付国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05号
罪犯陈应盆,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应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一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6次,共计加1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一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出具(2024)黔23执198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于2023年8月30日通过贵州省兴义监狱将案款20000元缴纳至本案账户,本院已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应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应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06号
罪犯宋金建,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金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12次,共计加1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服装拉布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加82.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8日作出(2024)黔23执10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 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金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金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宋金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任广吉,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广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1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3月17日不遵守作息时间未按规定参加早点名被扣10分;2021年8月24日用自己的狱内消费卡违规给他犯购物被扣15分,共计扣25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计扣55.2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加107.9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获一个表扬;2021 年 5 月至 2021 年 10 月获一个表扬;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4月获物质奖励;2022 年 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一个表扬;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4 月获物质奖励;2023 年 5 月至 2023 年 10 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任广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广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任广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08号
罪犯张韩伟,男,1996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28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韩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8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期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3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57.31 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2 月获一个表扬;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获一个表扬;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2月获一个表扬;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 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韩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韩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韩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09号
罪犯宋亮,男,1983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第530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第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刑期自2019年9月 27日起至2034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5日送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1年2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12月23日集合整队收看新闻时在卫生间散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2月、2023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12.7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加163.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万元。经监狱2023年11月27日发函调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6日出具《关于被执行人姜强执行情况的说明》,载明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3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判决被告人姜强共同退赔60000元(已由他人退赔)。2023年11月30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被执行人宋亮执行情况的说明》,载明被执行人2023年8月16日交罚金300元、2024年5月27日缴纳1900元(共计22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 年 2 月 27 日 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获一个表扬;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2 月获一个表扬;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7月获一个表扬;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1 月获物质奖励;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宋亮卷宗材料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10号
罪犯潘胜云,男,1991年1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2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5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潘胜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5月 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71分;2021年9月9日不按厂家要求操作导致88208款裤子质量不合格被扣30分,共计扣30.7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加258.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3000元。判决时罚金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 年 2 月 27 日 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获一个表扬;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1 月获一个表扬;2022 年 2 月至 2022 年 7月获一个表扬;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1 月获一个表扬;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6 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胜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胜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潘胜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11号
罪犯丰小波,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丰小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3年1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252.4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 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丰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丰小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丰小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12号
罪犯梁启贵,男,1964年12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30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启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四年零十一个月又三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被盗财物的损失197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9次,共计扣104.0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加222.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40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被盗财物的损失1970元。经监狱2023年12月29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复函,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到位0元。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2年1月5日缴纳罚金4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 8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启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启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梁启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13号
罪犯潘松,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撤回上诉。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7年5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四、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五、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六、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七、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黔23执123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件案号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被执行人除执行到款项2.89元已上交国库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潘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14号
罪犯江永乐,男,1993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江永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2.2万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31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6月6日值星期间不认真履职、睡岗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58.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2.2万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日回复,载明被执行人除扣划银行账户人民币1760.23元外,其余尚未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江永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永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江永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16号
罪犯兰小刚,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949号刑事判决,认定兰小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43780元。刑期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2027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103.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43780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2022)黔2301执5446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除从银行账户内划拨到账3065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兰小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小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兰小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17号
罪犯刘凤林,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凤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刘凤林的原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3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复函并附(2022)黔23执35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18年10月11日缴纳1500元、2021年3月18日缴纳500元(共计2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凤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凤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刘凤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18号
罪犯温德龙,男,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认定温德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28.75元。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互监组成员2023年2月26日在新闻联播时段窜到9号室聊天,未尽到互监联组监督职责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6月23日在习艺现场胡乱走动,擅自修改他犯缝纫机器程序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359.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28.75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1)黔2301执10356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执行到位罚金14300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原判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该犯2021年7月2日缴纳700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共计履行15000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温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德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温德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19号
罪犯杨应兵,男,1977年5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应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并对同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397.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并对同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应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应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应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20号
罪犯杨昌志,男,1976年6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八、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九、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十、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 38次,共计加462.19分。
十一、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昌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21号
罪犯罗香海,男,1959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香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6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罗香海的原审判决。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2月17日起至2008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 年。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10日在习艺现场单独进入厕所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3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香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香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罗香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22号
罪犯董金贵,男,1977年4月19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3 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董金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共同退赔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四十六万四千零八十三元二角。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 刑终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205.8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共同退赔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64083.20元。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8日作出(2022)黔2323执99号情况说明,载明被执行人共同退赔中电(普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64083.2元已经追缴到位,所涉罚金刑部分已经履行人民币30000元,其余罚金刑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董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金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董金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23号
罪犯杨照云,男,1995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3年9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照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至2036年8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8日因在行进队列中嬉笑讲话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9次,获加分82.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202.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照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照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照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24号
罪犯刘忠志,男,1992年3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1年7月2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3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忠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系累犯。刑期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3次,共计加84.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忠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志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刘忠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25号
罪犯陈红,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4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和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获加分1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11月被扣2.95分。2021年2月24日因在劳动现场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被扣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53.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0月9日交纳100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执133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原判第一项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26号
罪犯张金,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23日因将果皮扔入下水道内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5次,获加分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9日被扣4.8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加65.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65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162.2元及扣押财产折抵4437.5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到位4599.7元,终结对原判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27号
罪犯李春牙,男,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新干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春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6次,获加分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现场保洁员工种。
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148.31 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0月9日缴纳1000元至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1月14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0)黔02执197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春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春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28号
罪犯梁成顺,男,1973年8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5年6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成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7月26日因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包夹罪犯自伤自残行为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7次,获加分74.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加126.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成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成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梁成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29号
罪犯杨金昌,男,1976年3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2年5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金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已赔偿6000元)。2012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18日因在号室值班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获加分25.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208.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该犯2018年10月10日缴纳15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金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30号
罪犯刘纯祥,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纯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4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获加分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114.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纯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纯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刘纯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31号
罪犯阙长斌,男,1997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阙长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90232元。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37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36年1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获加分1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加212.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1月21日缴纳6000元罚金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12号之三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款项16190.12元,终结原判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阙长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阙长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阙长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33号
罪犯贺小阳,男,1970年11月5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小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19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夜间值星员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113.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小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小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贺小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李安辉,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7年5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43年1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9月至2023年8月被扣分扣分7次,共计80.69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3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安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35号
罪犯何后勇,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9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后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0年11月被扣13.1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287.6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该犯除2021年1月14日缴纳5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后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何后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36号
罪犯胡启乾,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8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启乾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所得赃款102500元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至2025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共计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2年10月至2023年11月被扣分9次,共计26.17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56.5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启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启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胡启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37号
罪犯吴电语,男,1989年4月15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电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含已支付1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6年1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67.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除判时履行12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电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电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吴电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38号
罪犯王刚,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3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该犯承担1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共计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333.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19日缴纳15000元至安龙县人民法院。个人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39号
罪犯王禄金,男,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8年4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禄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17年2月25日起至2032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22日因殴打他犯受禁闭处分,处分前奖分、扣分未计算在内;2021年7月18日因看电视与他犯大声争吵被扣10分;2021年7月30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21年9月11日因打架被扣55分。扣分3次,共计7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8月22日因殴打他犯受禁闭处分,处分前奖分、扣分未计算在内;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被扣分5次,累计扣40.5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208.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8月22日因殴打他犯受禁闭处罚);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禄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禄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禄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40号
罪犯高峰,男,1981年5月2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泰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继续追缴共同涉案赃款168万元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2年4月、2022年5月被扣分2次,共计16.76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52.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31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除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79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违法所得。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高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高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41号
罪犯李克恒,男,2000年8月6日生,白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4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克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4253.7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16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2月1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回函并附(2020)黔0222执86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3年11月23日缴纳3800元至盘州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克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克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克恒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42号
罪犯程生兵,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2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程生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5月9日起至2008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1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2月28日因不按规定时间洗澡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5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241.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程生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生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程生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43号
罪犯段明仙,男,1989年10月29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认定段明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02分;2021年7月21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扣10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加267.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段明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明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段明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44号
罪犯孟帮志,男,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孟帮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32年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加98.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02执417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孟帮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帮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孟帮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45号
罪犯张兰江,男,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兰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赃款3100元及赃物返还被害人。该服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6年1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28日因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2023年4月7日因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扣分2次,累计扣1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获加分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2月19日因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290.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更324号刑事裁定载明,追缴赃款3100元及赃物已全部退回;2023年9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黔23执196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于2023年8月7日将罚金20000元支付到本案账户,现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兰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兰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兰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46号
罪犯艾远林,男,1975年1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艾远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艾远林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08年4月10日止。
该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1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330.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艾远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远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艾远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47号
罪犯刘天吉,男,1979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8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天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000元(已支付4500元)。2008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10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3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获加分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367.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9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执恢69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代其缴纳17500元至本院账户,原判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天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刘天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48号
罪犯李永庆,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金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8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2月3日因推搡并挥拳打他犯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317.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6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黔02执128号结案通知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永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49号
罪犯陈刚,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363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3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30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获加分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被扣份3次,累计扣17.56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92.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9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10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26执304号之七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46.22元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50号
罪犯艾当生,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艾当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4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7)刑五复10599842号刑事判决,认定艾当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09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辅助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3次,共计加140.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执215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艾当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当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艾当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51号
罪犯邓昌运,男,1990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3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昌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该犯承担3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转院交通费共计8928.89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10日该犯利用电烙铁点火吸烟被扣50分;2019年9月30日因发现该犯私藏铁钩一个被扣55分。扣分2次,累计扣10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5次,获加分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5次,共计加502.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1)黔六中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经济收入和个人财产,终结本案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昌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昌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邓昌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范应秋,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2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应秋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3次,共计加78.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该犯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范应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应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范应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53号
罪犯毛老八,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毛老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和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1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狱内勤杂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11月至12月扣分2次;2021年11月2日该犯加工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扣2分;2022年4月26日该犯加工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扣2分。扣分4次,累计扣4.8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166.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4)黔23执13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毛老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老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毛老八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54号
罪犯林洪,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2035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180.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0281执314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林洪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5月8日缴纳16280元至盘州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林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55号
罪犯罗昭富,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昭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加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34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月14日因食品未按规定摆放在指定储物箱被扣10分;2023年4月7日因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扣分2次,累计扣1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安全员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432.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27日缴纳五万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昭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昭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罗昭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56号
罪犯夏磊,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黄陂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0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夏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81号刑事判决,认定夏磊犯运输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2月17日起至2008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8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5月3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8日因从活动室点烟送到9号室给他犯被扣10分;2021年2月19日因未认真履行夜间安全员职责被扣25分。扣分2次,累计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获加分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夜间值守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66.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1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查,该犯于2019年8月12日缴纳63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夏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夏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57号
罪犯胡宁,男,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6月16日止。
该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0月3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7次,获加分3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6次,共计加400.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执行人分别于2009年3月23日缴纳10000元,2020年12月30日缴纳1000元,2023年1月18日缴纳14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胡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58号
罪犯董凯,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董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000元,该犯承担12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团伙一般成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23日因与他犯发生抓扯打架被扣65分;2021年7月25日因凌晨值守夜班时睡觉被扣25分。扣分2次,累计扣9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获加分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1次,共计加464.0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1年12月15日,同案家属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赔偿金30000元。2022年7月8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执327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已将12000元全部缴纳,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04月至2020年0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2月至2022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董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董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59号
罪犯袁达海,男,1972年12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达海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至2029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被扣分4次,累计扣56.09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243.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达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达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袁达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60号
罪犯汪国忠,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国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31日因辱骂他犯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获加分21.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
年3月10日因违规将原材料拿给其他罪犯被扣20分;2021年9月1日因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30分;扣分2次,累计扣50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416.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2月19日缴纳3万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汪国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国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汪国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61号
罪犯邹富伦,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5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5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富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1603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5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8月17日因请他犯拨打亲情电话捎信传话被扣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生活辅助类工种。2021年8月2日因在劳动现场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自己踩滑摔伤扣1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69.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2日缴纳罚金一万元到贞丰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1日贵州省贞丰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本案所需执行追缴违法所得116034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邹富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富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邹富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62号
罪犯陈勇,男,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1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7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2月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月31日因打架受禁闭处分,处分前奖分、扣分未计算在内。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1月31日因打架受禁闭处分,处分前奖分、扣分未计算在内。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349.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1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不予奖励(2021年1月31日因打架受禁闭处分);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63号
罪犯杨继开,男,1986年12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继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568717元退还被害人。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自2027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22日因殴打他犯受禁闭处分,处分前奖分、扣分未计算在内;2022年3月31日私自改动监狱发放的被套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获加分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3月22日因殴打他犯受禁闭处分,处分前奖分、扣分未计算在内;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2年4月扣0.5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加459.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1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3月22日因殴打他犯受禁闭处罚);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继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继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继开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64号
罪犯张宇,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07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3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8月30日因自制绳索被扣45分;2017年10月27日因不按规定着装被扣25分;2017年12月16日因未按规定就餐被扣10分;2018年5月11日因未在规定区域就餐被扣10分;2018年5月18日因未将衣物放在规定区域被扣10分;2018年7月19日因在监室内与他犯抓打被扣55分;2019年4月29 日因私改囚服扣30分;2019年6月4日因开餐时插队扣10分;2019年8月10日因收工时脱离队列扣10分;2019年12月31日因在该犯身上搜出硬长柄牙刷一把扣15分;扣分10次,共计2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3次,获加分82.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2月25日在习艺现场睡觉被扣5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被扣分19次;累计扣279.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2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3月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一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65号
罪犯袁大刚,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大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预交的10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7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18日因殴打他犯受记过处分,处分前奖分、扣分未计算在内。2020年5月23日因未佩戴眼罩睡觉被扣25分;2021年12月20日因呈报减刑期间违反监规撤回该犯减刑案件。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获加分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7月18日因殴打他犯受记过处分,处分前奖分、扣分未计算在内。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2次,共计加465.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2月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指令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2023年11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兴义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判时预交105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0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0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20年01日获物质奖励(2019年7月18日因殴打他犯受记过处分);2020年02月至2020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01月至2021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2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袁大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大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袁大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66号
罪犯邹胜军,男,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1069号刑事判决,认定邹胜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7月15日因在开餐时段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48.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邹胜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胜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邹胜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67号
罪犯陆正文,男,1972年3月19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正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正文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8月8日起至2008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0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9日因查获该犯负责的卫生区域不合格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8次,共计加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正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正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陆正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68号
罪犯邓曲波,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曲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297.4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曲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曲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邓曲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69号
罪犯汤正国,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认定汤正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八个月二十六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至2033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至2033年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18日因在号室值班时未在指定区域值守被扣25分;2021年5月27日因号室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扣分2次,共计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3月、2023年3月被扣分2次,共计10.71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144.7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1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01执恢1288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没金20000元,本案号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汤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正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汤正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70号
罪犯姚金平,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姚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至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零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3年6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30日因出言侮辱干警被扣20分;2021年8月12日因未按规定摆放储物箱被扣10分。扣分2次,共计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4月被扣3.11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加282.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姚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姚金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71号
罪犯张林,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所得赃款3773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8月28日因在夜间值守时段看书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组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5次,共计加1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执339号执行裁定载明,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9.42元,被执行人家属代其缴纳赃款37733元至本院,本案共执行到位38002.42元,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72号
罪犯张志清,男,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02刑初5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志清总和刑期十四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赃款人民币3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终19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零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月30日在因在值班时看书被扣25分;2021年5月28日因在队列当中执行干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扣分2次,共计5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2020年9月30日因利用原材料做鞋垫被扣1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336.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6月29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300元到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志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73号
罪犯冯波,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4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冯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已赔4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12日因脱离互监联组被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6次,获加分1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10月、2021年6月被扣分2次,共计17.6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1次,共计加420.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除判时已履行4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冯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冯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74号
罪犯刘继华,男,1984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继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继华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至2006年3月24日起至2008年3月23日止。
该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8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1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351.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2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继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继华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刘继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75号
罪犯唐训,男,1984年1月1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4204871元。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8年4月17日止。
该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245.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2月2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3执252号执行裁定载明,该犯已履行2000元至本案账户,并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591.53元,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共已履行16591.53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唐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76号
罪犯滕红,男,1999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819号刑事判决,认定滕红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总合刑期为十五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50号刑事判决,认定滕红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合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32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共计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318.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3日缴纳15000元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滕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滕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滕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77号
罪犯谢启有,男,1978年10月2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391.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13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启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启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谢启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78号
罪犯杨背,男,1997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5月11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6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898元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31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18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2月9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2326执935号、936号、937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2023年2月2日分别缴纳案件款3500元、5500元、7398元至我院,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79号
罪犯杨仕明,男,2003年8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仕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189.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仕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仕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80号
罪犯杨顺祥,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顺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含已赔偿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共计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378.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6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黔23执121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亲属已代其缴纳30000元至本院账户,本案号案件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顺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81号
罪犯邝家洪,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邝家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6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318.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2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执7号执行裁定载明,划扣该犯银行账户金额15.28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邝家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邝家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邝家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82号
罪犯华逢志,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31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2刑初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华逢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643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32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8月、2021年9月被扣分2次,共计6.51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113.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22执1427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划扣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金额1866元,未能执行的标的为赔偿款人民币16243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年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华逢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逢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华逢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83号
罪犯毛盾,男,1987年12月1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3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毛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4日因在新闻联播时段违规更换学习频道被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1次,共计5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7月被扣7.6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160.4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2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执19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毛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毛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84号
罪犯余有刚,男,1968年7月20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有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9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被扣分14次,共计144.66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165.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有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有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余有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85号
罪犯李权坤,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1年5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权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其中个人承担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8 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2月19日,局视频督查发现该犯床铺上面有杂物,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5月20日监狱视频督查时,该犯使用非囚制类枕巾,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周期内获加分1次,共计加分1分。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2次,共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2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黔23执恢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案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权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权坤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权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权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86号
罪犯蒋传佳,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蒋传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1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5次,共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出监教育分监区定为无劳动定额罪犯,担任生活卫生类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8次,共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执431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2022)黔02执431号案件的执行”。赃款、赃物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 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传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传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传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蒋传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87号
罪犯朱登高,男,1987年6月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登高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继续追缴共同所得赃款385375元,退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31年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16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并抓扯,情节轻微被扣55分;2022年6月1日,因在值星期间看书扣5分。经教育引导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8次,共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出监教育分监区事务犯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4次,共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2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3月2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财产性判项共125万元未履行”。经核实,财产性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登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登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登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朱登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88号
罪犯李维龙,男,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维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个人承担两万六千元(含已付赔偿款一万六千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0次,共1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2年9月30日因窜至加餐组将产品(排骨)占为己有,被扣5分。经干警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错误,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3次,共7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收条载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维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维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维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维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89号
罪犯董文,男,1986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董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5次,共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烹饪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3次,共107.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董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董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董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90号
罪犯阮华平,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师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02刑初522号刑事判决,认定阮华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终216号刑事判决,认定阮华平犯运输毒品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27日,清监查出该犯私藏使用不利于改造的笔记本,被扣45分;2019年10月30日不认真值守监控视频,未及时发现监室里罪犯打架行为,被扣25分;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抓打,用值班配发手电筒击打他犯,2020年1月9日受警告处罚一次;2020年12月14日因与他犯口角而发生打架,经值班干警及时阻止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55分;3次共扣125分。经教育引导后,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调入一监区三分监区后从事烹饪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改造被扣分12次,共247.63分。后经干警教育教育指导,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3次,共45.9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载明,“罚金20000元,已到位0元”。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阮华平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因运输毒品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财产刑未履行且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扣分3次共计125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阮华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华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阮华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91号
罪犯王玉俊,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玉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1年9月14日,因擅自将食品带到学习现场,被扣15分;2023年7月20日违反队列纪律的,扣2分;2次共扣17分。经教育引导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较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获加分5次,共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四分监区从事文教辅助类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9次,共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核实,2022年8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黔23执189号执行裁定,载明“扣划该犯的银行账户616.22元,已上缴国库;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3年10月30日缴纳2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玉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玉俊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玉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92号
罪犯陈世刚,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7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世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3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18年9月10日未经允许私自将药品放在身上,被被扣10分;2020年4月9日,因侮辱、谩骂其他罪犯被扣30分;2020年12月17日,清监发现该犯私藏有塑料烟壳2个,被扣15分;2021年4月16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被扣10分;4次共扣65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四分监区从事值守类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58次,共1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陈世刚亲属已于2022年8月5日代其将本案应缴纳的款项20000元汇入本案‘一案一账户’”。没财2万履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世刚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因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扣分4次共计65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世刚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世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93号
罪犯龙成祥,男,1982年8月18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0年2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11 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0年在一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裁床工种,后调一监区一分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4次,共102.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成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成祥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成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龙成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94号
罪犯谭龙云,男,1961年7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龙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2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出监教育分监区从事夜间值星员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4次,共18.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相关回函。经核实,除判时已支付的1800元及2021年1月 14日缴纳的3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龙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龙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龙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谭龙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95号
罪犯王春林,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6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春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4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9次,共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曾因在2021年2月4日因违法切骨机操作规程导致受伤,被扣25分; 2022年9月15日因私自将原材料(猪肉、辣椒)进行加工并占为己有,被干警查获,被扣5分;2022年9月21日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被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2次,共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春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春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林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春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96号
罪犯陈满发,男,1997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满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满发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十四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30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29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1年4月13日因侵占他人财物,被扣30分;2021年8月26日因顶撞民警,拒不执行民警指令,被扣65分;2021年10月15日因侵占加餐罪犯物资,被扣10分;3次共扣105分。经干警教育后,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烹饪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4次,共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十四万元,判时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满发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扣分3次共计105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满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满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满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97号
罪犯丁勇科,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8年4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勇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前罪故意伤害罪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监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2019年10月26日因作为夜班安全员没有及时发现他犯自伤自残,被扣30分处罚;2020年8月30日因对联组联号不熟悉,不清楚联组成员情况,被扣30分处罚;2次共扣60分。通过多次教育与引导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得加分3次,共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文教辅助类工种。2022年6月20日因将原材料、产品(西红柿)占为己有,被扣5分处罚。经过教育引导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52次,共118.3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丁勇科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扣分2次共计60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丁勇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勇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丁勇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98号
罪犯杨世东,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1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4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世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33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32年9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危害,还给自己家人造成伤害,在干警教育引导下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共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四分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因未完成定额任务于2020年11月被扣5.64分,2020年月12日被扣8.06分;2次共扣13.7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1次,共76.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5月8日盘州市法院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89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服刑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2023年11月30日缴纳16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世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世东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世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99号
罪犯李元章,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元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3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1年7月11收看新闻时讲话大声,无视教育纪律,被扣15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错误立即做出检查并积极改正,在近期改造中未出现新的扣分情况,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四、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值守事务类工种,曾因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8次,累计53.46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2次,共135.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核实,2023年4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黔23执16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3180.83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已依法上缴国库;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元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元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00号
罪犯杨家斌,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4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家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万元,其中个人承担2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1年4月13日因侵占他人财物,被扣30分;2021年9月30日因存储剩菜,被干警查获,被扣10分。经干警教育后,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9次,共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维修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40次,共8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个人部分判时履行5000元,2019年8月5日缴纳15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个人部分履行完毕。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0)兴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载明“给予申请执行人周林、高祖会司法救助金5600元;(2010)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家斌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扣分2次共计40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家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家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01号
罪犯王兴荣,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梁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兴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12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2020年3月3日该犯值守监舍夜班时看书。被扣25分,2020年3月11日下午开餐时,该犯拒绝唱红歌,违反开餐规定被扣10分;2021年2月26日不遵守洗澡规定被扣10分;2021年3月6日查获该罪犯将鞋垫、袜子晾晒在窗台上,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4月13日该犯侵占他人财物被扣30分;5次共扣85分。经批评教育,该犯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5次,共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调入一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11月被扣11.36分;2019年12月被扣17.36分;2020年10月被扣1.53分;3次共30.25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42次,共140.8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兴荣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因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财产刑未履行且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扣分5次共计85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兴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02号
罪犯查吉国,男,1987年11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查吉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28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1年6月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分1次,共扣7.4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劳动改造获加分32次,共306.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7月14日缴纳一万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查吉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查吉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吉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查吉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03号
罪犯岑英尺,男,1989年7月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岑英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30000元。2014年1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7月4日在监舍值班时未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的值班服,被扣10分;2021年5月24日在号室内与他犯相互辱骂,被扣30分;2022年5月29日因争抢电视遥控器与他犯发生争执,用拳击打贺兴头部一下,被扣20分;3次共扣6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8次,共308.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个人部分判时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岑英尺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部分履行且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扣分3次共计60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岑英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英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岑英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04号
罪犯王万富,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万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29日清监发现该犯将药膏放在储物箱内,未按规定服药用药,被扣10分;2022年11月21日,该犯因服装堆放问题与他犯发生争执,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保洁、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1月27日,该犯在习艺现场干私活,被扣1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40次,共132.16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3年1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万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万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富予以减刑五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万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05号
罪犯梁德华,男,1973年10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个人承担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6年9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3次,共315.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时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德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德华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德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梁德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06号
罪犯刘应虎,男,1992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 刑初63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应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33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1次,共172.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8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相关复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应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刘应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07号
罪犯马辉,男,1967年7月2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辉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辉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7月23日,因就餐时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10分;2021年5月17日,因擅自将剩饭菜带到监舍,被扣15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后期未发生类似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32分。主要是因工序的更换,熟练度不够的原因影响,导致被扣分。经教育指导,后期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技巧、合理安排劳动进度,较好的完成了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6次,共399.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0月15日缴纳150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缴纳15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执19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马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08号
罪犯孙凤平,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5年10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凤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9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凤平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2月14日起至2008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8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8月13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推搡,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3次,共扣41.1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3次,共110.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凤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凤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凤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孙凤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09号
罪犯杨文举,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21年6月扣分1次,共扣3.8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1次,共365.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文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文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10号
罪犯黄小兵,男,1995年6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小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个人承担三万元(含已支付的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43年1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2次,共扣16.3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4次,共417.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判决时已支付5000元,2020年10月21日缴纳4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履行5400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小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黄小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11号
罪犯郑绍龙,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绍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7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2次,累计加分420.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1.24监狱发函调查,收到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01执8101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院(2015)黔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2023年10月20日缴纳2800元、2024年1月5日缴纳16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绍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绍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绍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郑绍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12号
罪犯何承,男,1994年10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受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227257元。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30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8年9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32次,共326.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2月5日普安县法院回函,载明“何承在我院两次执行当中于2023年3月10日缴纳人民币1895元,其余并未查询到其他履行情况”。经核实,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何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13号
罪犯朱中仁,男,1970年12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中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已支付3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43年1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4次,共扣57.49分;2022年11月18日,因违规使用撞盯机被扣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3次,共223.1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2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8)黔02执65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除判决时支付的3200元和2021年2月19日缴纳的28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中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中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中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朱中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14号
罪犯王正乾,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正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3年9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在2023年8月30,因与他犯发生口角,有推搡行为,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21年6月被扣分1次,共扣12.6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7次,共416.7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正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正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15号
罪犯姚荣平,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姚荣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含已支付的13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4年3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21年6月被扣分1次,共扣1.4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1次,共338.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除判决时支付的1300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荣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荣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荣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姚荣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16号
罪犯李本雄,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本雄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22年3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7次,累计加分14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本雄犯奸淫幼女罪,其明知受害者系幼女而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主观恶行大,为切实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为减刑七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本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本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本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17号
罪犯王福,男,2003年2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2年1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1刑初44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6次,共134.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18号
罪犯邓志金,男,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志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13312.95元。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4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2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6日放风时段,该犯未将凳子统一摆放,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2次,累计加分330.66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1)黔2301执10356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4)黔义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除2023年11月21日履行的3000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志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志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志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邓志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19号
罪犯张成兵,男,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月25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成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10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成兵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33年6月28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33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29日清监发现该犯将象棋放在储物箱内,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3次,累计加分372.47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3年7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8月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1603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除2024年3月6日缴纳的2500元、2024年3月15日缴纳的3000元。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成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成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成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20号
罪犯赵贵仁,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贵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6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6日放风时段,该犯未将凳子统一摆放,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生活卫生、值守事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8次,累计加分60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贵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贵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贵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赵贵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21号
罪犯余国柱,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国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含已支付的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3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37次,累计加分399.7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2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服刑罪犯余国柱,所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均为司法救助,卷宗内未见履行情况”。经核实,除判决时支付的2000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国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国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国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余国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22号
罪犯李达成,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达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现场卫生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21次,累计加分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达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达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达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达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23号
罪犯张文荣,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8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7.6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6次,共182.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2月1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回函并附(2019)黔0222执333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文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文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24号
罪犯黄明向,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明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六万元(含已赔偿的二千五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 2031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10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26次,共266.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明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黄明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25号
罪犯张泽木,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5刑初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泽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33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33次,累计加分430.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2月2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我院以(2020)黔2325执16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3年2月6日通过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支付了4000元,尚余26000元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泽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泽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泽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泽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26号
罪犯舒金松,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舒金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4次,共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舒金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舒金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金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舒金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27号
罪犯陈远德,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远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8次,共1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岗位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6次,共4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核实,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黔02执290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本院共执行到陈远德名下银行存款5309.93元’;‘除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远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远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远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28号
罪犯陈加方,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日,因合同诈骗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5月2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暂予监外执行)。因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2018年7月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加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22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21日,因床铺床面不平整,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经批评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2次,共1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因未完成任务,曾于2019年5月被扣0.47分;2019年10月被扣1.22分;2020年1月被扣10分,3次共16.01分。经教育引导后,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态度端正、肯干。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0次,共69.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69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2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加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加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加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加方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29号
罪犯王礼,男,1975年10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200元,其中个人承担18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26日,该犯因收工过程中该犯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经批评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0次,共313.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礼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礼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30号
罪犯罗清龙,男,1960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7年7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清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31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7日至2031年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11月14日与他犯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抓打,情节轻微,但影响恶劣被扣65分;2022年3月19日因与他犯开玩笑继而发生争吵被扣5分;2次共扣70分。经教育引导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2次,共1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岗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6月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01执9963号执行裁定,载明“划扣被执行人罗清龙银行账户6481元上缴国库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一个(兑换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清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清龙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清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罗清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31号
罪犯曹远,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曹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1年1月13日因蒙头睡觉,被扣25分;2021年7月5日将剩菜带入监舍号室,被扣15分;2次共40分。经教育引导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劳动,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1日出具(2011)黔盘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该犯用其入监前经营的林地作民事赔偿部分的抵偿”。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远拟提请减刑不当。该犯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扣分2次共计40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曹远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曹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32号
罪犯黄先祥,男,1993年3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先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含已赔偿的3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4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9次,共6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已履行3万;又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交1000元、2020年12月21日交9000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先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先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先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黄先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33号
罪犯岑方用,男,1964年12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岑方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12月17日,因无故未参加早点名,被扣10分;2021年4月8日清监检查时发现该犯储物箱内私藏有非囚制胶鞋一双,被扣15分;2次共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查找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9次,共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警察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一个(兑现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岑方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岑方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方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岑方用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34号
罪犯郭燕林,男,1971年10月23日生,布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8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燕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32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2月4日,分监区清监发现该犯私藏剩菜,被扣分处罚,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查找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警察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5月15日贵州省贞丰县法院出具的《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载明,“罚金30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0000元”。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燕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燕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燕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郭燕林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35号
罪犯马达云,男,1958年3月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达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609元(已赔偿8000元),个人承担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曾于2021年5月17日,擅自将剩菜饭带到监舍,被扣15分;2021年5月17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次共扣40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查找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3年4月10日经贵州省兴义监狱罪犯劳动能力评估领导小组评估为一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收条》载明,“案件执行款4609元,经核实原卷宗,该款已于2010年1月20日由申请人张合义领走”。2016年6月21日缴纳8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同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达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达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达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马达云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36号
罪犯吴国金,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国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71850元(含已付人民币2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查找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3年5月9日经贵州省兴义监狱罪犯劳动能力评估领导小组评估为无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9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载明“经本院执行,该案涉及案件款及申请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国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国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吴国金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37号
罪犯王祥应,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2年4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祥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的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1日,监狱视频督查到该犯蒙头睡觉,于2021年1月4日被扣25分;2021年12月27日因洗冷水澡被扣2分;2次共扣27分。经批评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患病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1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02执218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21)黔02执218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2018年10月19日缴纳的200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祥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祥应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祥应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祥应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38号
罪犯刘朝忠,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7年4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朝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898.57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3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身体原因长期在监狱医院住院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除2003年2月3日缴纳的500元、2009年2月4日缴纳的5000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朝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朝忠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刘朝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39号
罪犯李维赞,男,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梁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8年4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维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10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6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0次,共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9次,共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维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维赞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维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维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40号
罪犯胡知云,男,1954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5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知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2007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岗位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4次,共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知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知云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知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胡知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41号
罪犯邓世云,男,1956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5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世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9月26日集合开餐时,未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分处罚,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查找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6月、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23.94分、0.16分、12.47分、0.14分,共扣36.7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6次,共21.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世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世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世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邓世云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42号
罪犯杜福勇,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福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4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查找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3年5月4日经贵州省兴义监狱罪犯劳动能力评估领导小组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现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福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福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杜福勇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43号
罪犯张文瑞,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鄂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查找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3次,共1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警察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1次,共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除2018年10月16日缴纳罚没收入人民币2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文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文瑞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44号
罪犯张顺先,男,1937年2月2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顺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赡养费共计17000元(含已支付的316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查找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贵州省兴义监狱罪犯劳动能力评估领导小组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1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暂未发现罪犯张顺先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经核实,除判决时履行的3160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顺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顺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顺先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45号
罪犯周昌,男,1957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2年10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5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1月17日因私藏违禁物品砂纸被扣35分;2020年5月24日因私藏违禁物品透明胶带被扣25分;2021年8月12日因非囚式化内裤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昌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因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财产刑未履行且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扣分3次共计85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昌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周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46号
罪犯汪夜明,男,1953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鄂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夜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5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5日因故意浪费粮食被扣30分;2019年12月3日因顶撞干警被扣65分;2019年12月30日因查获该犯私藏非囚式化物品(毛衣),消极执行干警指令被扣25分;2020年2月25日因随地大小便被扣15分,2020年11月22日因脱离互监联组被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夜明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因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财产刑未履行且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扣分5次共计170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汪夜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夜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汪夜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48号
罪犯刘江,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33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江犯强奸罪,受害者系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女儿,其行为卑劣,主观恶性大,为切实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为减刑七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江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刘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49号
罪犯张顺学,男,1954年3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1年4月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107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顺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31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身体原因在监区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顺学犯强奸罪,其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仍对此与其发生性关系,主观恶性大,为切实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为减刑七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顺学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顺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50号
罪犯冉龙周,男,1941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1年1月18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冉龙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30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龙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龙周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龙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冉龙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51号
罪犯冉孟祥,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孟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6年1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孟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孟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孟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冉孟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52号
罪犯王云忠,男,1949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云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9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7日清监发现该犯私藏非囚制内穿针织衫一件被扣25分;2022年1月18日因与他犯洗澡时发生争执,引发争吵,发生推搡等肢体接触,被扣分扣10分;2022年1月19日因警察调查取证2022年1月18日其与他犯争执、推搡事件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捏造事实,被20分;3次扣分,共计扣5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云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云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云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53号
罪犯王昌华,男,1942年10月26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7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昌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8月12日,在对分监区全体搜身时,查获该犯穿着非囚式内裤一条被扣25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年纪大,身体患病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昌华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财产刑未履行且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扣分1次共计25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昌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54号
罪犯杨仁兴,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仁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1.26分;2021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1.55分;2次共扣62.81分。该犯被扣分主要是因受身体原因、劳动技巧掌握不足、完成劳动进度计划不当等原因的影响导致被扣分。现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仁兴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因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财产刑未履行且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扣分2次共计62.81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仁兴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仁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仁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55号
罪犯冷友书,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冷友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3次,共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冷友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冷友书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友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冷友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56号
罪犯陈远中,男,1953年7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6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远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2008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至2025年1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2月2日视频督查发现该犯擅自脱离值班岗位,致7号室无罪犯值班,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后期未发生类似行为,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远中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因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财产刑未履行且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扣分1次共计25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中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远中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远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57号
罪犯张万明,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万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2022年4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75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未执行到款项;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08)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万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万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万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万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58号
罪犯甘歪信,男,1983年6月1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甘歪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4421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2021年12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46年1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保洁员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次,共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2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服刑罪犯甘歪信,所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均为司法救助,卷宗内未见履行情况”。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甘歪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甘歪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歪信予以减刑四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甘歪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59号
罪犯邓志健,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志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304.2元。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7次,共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8次,共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1)黔2301执10356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4)黔义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主文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志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志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志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邓志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60号
罪犯潘清德,男,1948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清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2年1月11日与他犯因琐事发生抓打,被扣分处罚,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清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清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清德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潘清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61号
罪犯沈高,男,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沈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10.33元,个人承担1072.11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95.6元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沈高的原审判决。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1月9日在习艺现场私改囚服被扣30分;2021年5月4日值夜班瞪眼过程中存在睡觉打瞌睡现象被扣25分;2021年6月15日与他犯发生口角、相互辱骂被扣30分;2022年5月11日值星期间做与值星无关的事(看书)被扣5分;2022年10月17日收看新闻联播时段私自调台看球赛被扣2分,共计扣92分。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5次,共计加13.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0月10日在习艺现场利用生产原材料干私活被扣15分;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9.25分,共计扣34.2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38次,共计加408.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8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16.33元,个人承担1072.11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95.6元发还被害人。经核实,被执行人2022年6月24日缴纳罚没收入29095.60元、缴纳涉案款1072.11元,共计缴纳30167.71元,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 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 6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 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沈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沈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号
罪犯谭成,男,1989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38.50元,所得赃款17200元、赃物折价5030元依法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系累犯,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30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19日,该犯因私藏“女性”画报图片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0.7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1次,共445.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38.50元,所得赃款17200元、赃物折价5030元依法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2023年3月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3执24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普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事民事判书财产刑部分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谭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谢启书,男,1987年1月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启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数罪并罚,总合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38.5元。所得赃款17200元,赃物折价5030元继续追缴。系涉恶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9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获加分11.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6月、2020年7月被扣分2次,共扣1.6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249.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3月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23执244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2022年2月8日缴纳罚金5000元;2022年10月22日缴纳附带民事赔偿2838.5元;2023年3月9日缴纳赃款17200元,赃物折价5030元至普安县人民法院,普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启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启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谢启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杜碧文,男,1965年7月9日生,彝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原系贵州省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局长。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6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义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碧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3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28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9日送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漏罪被解回再审;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碧文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2020年6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1日因随意丢弃早餐馒头被扣20分;2023年5月6日因在铺位的心灵方舟上插废纸被扣2分;扣分3次,共计2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6月至2023年9月被扣分10次;2020年11月30日因在劳动岗位上吹牛聊天被扣5分;共扣分11次,累计79.37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81.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6月14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2019年2月18日缴款310000元,2019年9月23日缴纳没财款1600元,2023年5月17日缴纳剩余违法所得28400;本案号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碧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碧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杜碧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47号
罪犯王封格,男,1957年11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原系望谟县昂武乡五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9年8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封格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六万元;继续追缴王封格犯罪所获赃款87.99927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18年4月24日,因床底卫生未打扫干净被扣10分;2019年7月18日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2019年7月24日私留剩饭菜被扣10分;2020年1月8日被督查该犯于2019年12月19日夜值守期间打瞌睡被扣25分;2020年11月13日,因未主动礼让监狱领导不尊重警察被扣30分;5次共扣8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8次,共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在生产监区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1月被扣30.88分;2021年2月被扣20.72分;2021年3月被扣11.37分;2021年4月被扣1.63分;4次共被扣64.6分。现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肯干。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50次,共209.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5年5月14日望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127.30657万元赃款经划扣及上缴履行完毕。分别于2015年12月4日缴纳5700元罚没收入、2020年7月16日缴纳750元罚没收入、2022年7月9日缴纳15355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没财16万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封格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因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扣分5次共计85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你狱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封格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封格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封格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415号
罪犯赵传纲,男,1976年3月19日生,白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原系六盘水市总工会四级调研员。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1刑初第43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传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剩余赃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写稿被采用获加分3次,共计加1.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加分16次,共计加101.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剩余赃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出具(2021)黔0201执4506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暂存于六盘水监察委员会的赃款35万元已于2021年1月29日已上缴国库;(2021)黔0201执4507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亲属于2022年3月17日代为履行(2020)黔0201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款35万元已上缴国库;(2021)黔0201执4508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亲属于2022年3月9日代其向本院缴纳罚金20万元并已上缴国库。财产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传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传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零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赵传纲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颜云龙,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21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11刑初561号刑事判决,认定颜云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五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侦查机关冻结、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财物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违法所得限额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本案被害人车辆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36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6日送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2019年12月19日调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20年7月3日调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8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35年1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先后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20次,共3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侦查机关冻结、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财物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违法所得限额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本案被害人车辆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2022年1月18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颜云龙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回函贵州省海安监狱,载明罪犯颜云龙的财产刑判项均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颜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颜云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