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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2024年第二批次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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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41534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0-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4年第二批次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周长华,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长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2021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核539041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8月6日,该犯与他犯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推搡被扣10分。经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2年3月至6月被扣分3次,共计54.65分。经教育帮助后,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劳动改造获加分8次,共计45.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赔五万元,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9月30日获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长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长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周长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卢崇耳,男,1995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卢崇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连带民赔十万元,共同退赔242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10月30日该犯与他犯发生推搡,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能够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次,共计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连带民赔十万元,共同退赔2420元。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卢崇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崇耳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卢崇耳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汤颜孔,男,1995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汤颜孔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2021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核928534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2022年5月至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计42.0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6次,共计15.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汤颜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颜孔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汤颜孔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郭正刚,男,1978年5月16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正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2021年1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核051294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8次,共计54.5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9次,共计19.4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五万元。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正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正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郭正刚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林图高,男,1970年10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5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图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赔五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扣分6次,共计44.69分。经教育帮助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52次,共计222.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五万元。经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复函载明:无案件材料。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月 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 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图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图高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林图高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冉啟橦,又名冉啟刚,男,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啟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39号刑事裁定,维持对冉啟橦的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0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分302.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2月20日,交纳2500元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执434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终结本院(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冉啟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啟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冉啟橦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蔡泽艳,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泽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泽艳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0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19日,因未按规定摆放自己需要服用的药品,违反药品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9月18日,因将脸盆放在5号室卫生间的盆柜外,违反生活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扣分2次共计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4次,共计396.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于2023年2月20日交纳4200元、2023年3月7日交纳400元、2023年3月14日交纳500元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执434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终结本院(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泽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泽艳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蔡泽艳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罪犯王正闯,男,1973年7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正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4日,该犯夜值守时看书,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在改造中能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总体改造表现较好,获加分1次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2月、9月被扣分2次共计11.06分。经教育帮助后,能认识到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51次,共计570.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2023)黔23执51号案件的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银行存款2925.33元,自愿缴纳4200元,终结本案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正闯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

罪犯万红贵,男,2000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万红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共同民赔五万元,个人赔偿四万元(已支付二万元);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374.3元,个人赔偿2374.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2日因未按规定叠放被子被扣10分;2021年4月18日值班时未在指定区域值班被扣25分;共扣分2次,共计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改过自新,进一步坚定正确的改造信念,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2月19日,在习艺现场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经教育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372.8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2月10日,安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结案证明载明:被执行人万红贵母亲王进珍已于2021年10月12日将本案民赔案款个人部分履行结清,本案执行完毕;2023年3月15日缴纳罚金1千元至安龙县法院;2023年5月5日,履行医疗费、误工费等2374.30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万红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红贵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万红贵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杨财,曾用名杨红,男,1986年2月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8月11日下午收工时,与罪犯罗儒洪在队列行进中交谈,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扣分3次,共计7.26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215.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五万元。2022年12月6日缴纳5000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杨财民赔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财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龙兴华,男,1969年6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兴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不含已赔偿的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26日,因在储物箱上挂内裤,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过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2020年1月13日,因及时制止并报告他犯违纪情况获加分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扣分11次,共计49.13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73.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五万元。2023年3月14日缴纳935元至安龙县人民法院。经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7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部分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兴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龙兴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王忠兵,男,1986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忠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8年3月28日16时许,因袭警被记过处罚一次(被处罚之前奖扣分未列入);2019年2月18日内务卫生检查,该犯床铺栏杆上系有线圈,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7次,共计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扣分3次,共扣23.06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1次,共计加分339.0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五万元。2023年1月29日缴纳人民币1500元至兴义市法院。经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8日复函载明:无案件材料。经核实,部分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忠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兵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忠兵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罪犯杨昌发,男,1998年5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27日,该犯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月10日未经干警同意,到风坝吸烟,违反吸烟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月12日未经干警同意,到风坝吸烟,违反吸烟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月29日分监区在清监时发现该犯床上有杂物,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9年3月9日未及时回监舍,擅自在风坝逗留,脱离互监联组被扣35分;2019年3月18日罪犯杨昌发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2019年6月14日不遵守作息规定被扣10分;2019年8月17日夜值守睡觉被扣25分;2019年8月30日,分监区清监时发现该犯笔记本记载有反改造言论被扣65分;2019年9月26日夜值守睡觉被扣25分;2020年1月1日清监时发现该犯私自将推剪电源摆在储物箱内被扣40分;2021年6月25日在教学课堂上看杂志,未认真听讲,无视课堂纪律被扣15分;共扣分12次,共计26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获加分2次,共计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19年至2020年9月期间被扣分5次,共扣5.2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8次,共计187.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昌发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罪犯王应钱,男,2000年1月1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应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已支付的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0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13分。经指导帮助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149.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十万元。经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复函载明:无案件材料。经核实,除判决时已履行一万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应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钱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应钱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张弦,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南涧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5.6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8次,共计206.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1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执214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终结本案号执行案件的执行。2023年3月9日缴纳2940元到六盘水中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弦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王振,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获加分6次,共计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3次,共计508.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12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执353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3年3月27日,缴纳4500元到六盘水中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 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振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金正峰,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正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2日,该犯夜值守时睡觉,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1年8月30日上午未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共扣分2次,共计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431.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6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231号执行裁定载明:查封、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金正峰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4月19日,缴纳685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金正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正峰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金正峰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曹逢兵,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介休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曹逢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79.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2021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35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款项6401.4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1月25日,缴纳2000元至黔西南中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曹逢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逢兵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曹逢兵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胡守强,男,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守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78.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守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守强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胡守强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李臣勇,别名罗华平,男,1982年6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3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臣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臣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臣勇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臣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姚鹂,男,1994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姚鹂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8月3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次,共计3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鹂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姚鹂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周启元,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启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58元,返还被害人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18年9月20日夜间在学习室谩骂分监区夜班值守安全员,扣30分;2018年9月27日2时17分起床吸烟,不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2018年11月17日与他犯因琐事发生抓打,扣65分;2018年11月23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2019年3月12日未参加出操,扣15分;2019年3月30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共扣分6次,共计19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58元,返还被害人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2年9月30日发函调查,黔西南中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启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启元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周启元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班振周,男,1956年7月1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班振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班振周承担二万五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23日,该犯不按规定服药,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在八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2020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06分。在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239.21分。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现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班振周承担二万五千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中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班振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振周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班振周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杜顺全,男,1979年3月2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顺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顺全的监护人杜朝普、车光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杜顺全的监护人杜朝普、车光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六盘水中院于2023年7月8日回函并附(2018)黔02执55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顺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顺全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杜顺全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张子文,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宾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子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2次,共计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4月扣18.6分,2019年11月扣5.77分;扣分2次,共计24.3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62次,共计440.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2023年5月29日,经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回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2023年4月12日,缴纳25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子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子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子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李细坡,男,1967年3月2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细坡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6年7月5日起止2018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18年6月12日因不按规定值夜班,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0年7月23日与他犯引起争执并出现互殴行为,扣55分;2021年4月20日视频督查发现该犯未按规整理好被子,扣10分。扣分3次,共计90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8次,共计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岗位职责获加分23次,共计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7日复函并附(2016)黔23执80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判决书中并处没收李细坡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李细坡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细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细坡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李细坡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瞿正和,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瞿正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2000元,共同连带民事赔偿四万元,个人承担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32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账款2000元,共同连带民事赔偿四万元,本人承担二万元。2018年5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执67号结案通知载明:(2016)黔0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财产性判项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瞿正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正和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瞿正和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8号

罪犯高伦海,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伦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7日,该犯因夜值守期间看书,扣2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获加分2次,共计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19分;2021年3月20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聊天,扣5分;2021年5月2日私自将砂纸带回监舍扣20分;2022年1月2日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扣5分。共扣分4次,共计31.19分。经教育引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509.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74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执行案件的执行。2023年5月29日缴纳283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高伦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伦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高伦海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9号

罪犯张盛鹏,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盛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盛鹏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18日,该犯在分监区清监检查时查获该犯储物箱内私藏乒乓球拍一副,扣10分;2022年2月8日,因私藏药品被扣10分;2023年4月13日,罪犯彭文平辱骂该犯,该犯吵闹影响他人,扣2分。共扣分3次,共计22分。经教育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2次,共计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4次,共计214.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1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执118号执行裁定载明: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刑终12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张盛鹏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张盛鹏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2023年6月30日缴纳9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盛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盛鹏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张盛鹏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0号

罪犯谭玉昆,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玉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26日,生活卫生科检查内务时发现该犯床单不平整,扣10分;2019年8月10日,因夜值守睡觉,扣25分;共扣分2次,共计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19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扣分15次,共扣79.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235.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2023年5月22日,盘州市司法局坪地司法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谭玉波、谭玉明替谭玉昆履行赔偿义务,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四万元赔偿款。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玉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玉昆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谭玉昆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1号

罪犯敖成富,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8年12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敖成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2次,共计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次,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2021年3月10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53号结案通知载明:赔偿款四万元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敖成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成富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敖成富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2号

罪犯刘峰,男,1975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13日卫生检查中,该犯卫生责任区域不合格,扣10分;2020年8月11日,该犯在6号室卫生间侮辱殴打他犯,扣55分,2021年5月15日,在民警多次要求下未按规定穿值星员识别服值守号室安全,扣25分。共扣分3次,共计9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峰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刘峰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3号

罪犯侯升朝,男,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侯升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2日该犯因私自用非统一配发水瓶储水,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9年12月8日,与他犯发生口角从而发生打架行为,扣65分。共扣分2次,共计75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获加分6次,共计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保洁员岗位,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9月至12月被扣分4次,共计13.72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获加分1次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7月31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侯升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升朝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侯升朝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4号

罪犯段宏,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南涧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勤杂岗位,无劳动定额,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1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执214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该犯银行存款5015.39元,终结本案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段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宏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段宏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5号

罪犯杨光勇,男,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获加分7次,共计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2022年8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杨光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6号

罪犯陈帅,男,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辽宁省抚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294.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2021年11月10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96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金额72.9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9月18日,缴纳258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帅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陈帅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7号

罪犯郑建峰,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建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的改造表现中,能认识错误,进一步坚定正确的改造信念,在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通过法制道德教育,该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能深刻的反省,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表示重新做人,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191.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于2023年6月7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32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款项138.2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建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建峰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郑建峰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8号

罪犯王彬,男,1998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9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266.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8月21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151号之二执行裁定载明:已划扣被执行人王彬银行存款6200元,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6月7日缴纳2152元至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彬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王彬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9号

罪犯何刚,男,1981年4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4月27日与他犯发生矛盾,抓扯他犯,扣45分;2021年1月28日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共扣分2次,共计5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共扣分6次,共计30.6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122.8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经监狱2022年11月29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1日

附:罪犯何刚档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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