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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2024年第二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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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41535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0-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4年第二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7号

罪犯王显庆,男,1993年12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显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权政治权利四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王显庆的判决。刑期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29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4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周期内加分2次,加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9 次,共计加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获4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显庆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显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显庆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显庆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8号

罪犯蒋忠全,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7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忠全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权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2016年12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周期内加分1次,加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23 次,共计加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3年10月2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执7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蒋忠全于2022年8月23日缴纳2000元,2023年10月27日缴纳28000元到该院“一案一账户内”,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忠全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忠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三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忠全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蒋忠全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9号

罪犯周海清,男,2002年12月6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61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海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分26次,共计加360.0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海清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海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海清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周海清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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