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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2024年第二批次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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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71552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2-2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4年第二批次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0号

罪犯王文峰,男,1994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文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6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6月19日,该犯因对他犯分餐不均,发生口角,预提塑料凳子打他犯被及时制止,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80.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峰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文峰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1号

罪犯张普龙,男,1976年2月1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普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94号刑事裁定,维持对张普龙的原判。该犯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9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8月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3年9月12日在干警吹响哨音后,该犯仍然在随意走动,被扣2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5次,共计7.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无成绩。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普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普龙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普龙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2号

罪犯张盛贵,男,1975年2月19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盛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9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张盛贵的原判。该犯系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9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8月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后期从事生产辅助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6次,共计7.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无成绩。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盛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盛贵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盛贵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3号

罪犯方洪,男,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方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7月14日检查发现该犯未按规定服药,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65.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方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洪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方洪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5号

罪犯周金华,男,1991年11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0年11月被扣3.57分;2021年3月被扣2.05分。共扣分2次,共计5.6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215.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金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周金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6号

罪犯王光权,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光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901647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15日,因脱离互监联组被扣35分。经过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扣分8次,共计53.43分。经教育指导后,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83.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2021年6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9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权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王光权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7号

罪犯马玉国,男,1977年8月6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玉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19年9月被扣16.82分,2019年10月被扣13.35分,2019年11月被扣11.2分,2019年12月被扣25.66分,共扣分4次,共计67.03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学习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1次,共计351.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0日复函并附(2023)黔02执8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马玉国2023年5月23日交纳1660元,本院扣划马玉国银行存款20891.63元,合计22551.63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玉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玉国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马玉国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8号

罪犯顾忠献,男,1968年7月1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顾忠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顾忠献的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0年1月被扣4.27分;2020年4月被扣0.95分;2020年5月被扣12.71分;2020年11月被扣5.83分;2021年2月被扣5.62分。共扣分5次,共计29.38分。经教育指导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217.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9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执235号结案通知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顾忠献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顾忠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忠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顾忠献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9号

罪犯梁老寨,男,1965年11月12日生,阿昌族,文盲,云南省陇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梁老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梁老寨的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扣分10次,共计99.8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193.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2023年9月8日缴纳1900元至六盘水中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老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老寨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梁老寨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0号

罪犯杨富忠,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富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含已赔偿的二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7月16日受到禁闭处罚;2019年8月25日夜间值班看书,执行干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监狱2020年2月28日视频督查通报,2020年2月1日夜间未佩戴眼罩睡觉,被扣25分。共扣分2次,共计5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5次,共计1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7月16日受到禁闭处罚,处罚之前奖扣分未计入。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5次,共计481.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判时履行二万元;2018年6月19日,交纳三万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 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富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富忠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富忠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1号

罪犯刘应武,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应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民初12号民事判决,判令刘应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九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8日,因在队列行进中嬉戏讲话被扣10分。经过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扣分4次,共计14.68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17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九万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刘应武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2号

罪犯刘进,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扣分9次,共计57.41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83.9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2023年10月12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和解协议、收据,证明刘进家属履行30000元;2023年11月16日,交纳3000元到普安县人民法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刘进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4号

罪犯邓二虎,男,1981年11月16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二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二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二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邓二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5号

罪犯杨成贵,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成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完成较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0年10月被扣8.18分;2020年11月被扣1.66分;2021年02月被扣3.81分。共扣分3次,共计13.65分。经教育指导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234.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8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182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杨成贵4075.54元,除发现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0月11日缴纳1674.74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贵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杨成贵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6号

罪犯李贵荣,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贵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7日,该犯在干警进行检查时,号室责任区个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1年10月被扣5.88分。经教育指导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170.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21年6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30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贵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荣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李贵荣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7号

罪犯张锋,男,1976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1日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2次,共计184.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21年8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91号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位金额322.02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0月16日,交纳1210元至黔西南中院。部分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锋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锋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8号

罪犯石忠胜,男,1960年2月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石忠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退赔被害人家属一千三百元。2018年4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845762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退赔被害人家属一千三百元。经监狱2023年12月29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忠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忠胜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石忠胜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9号

罪犯杜天永,男,1981年1月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天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含已支付3001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3日,该犯为方便上厕所,在劳动现场藏匿入厕卡片在身上,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自己错误,积极改造,未再发生类似违规违纪行为,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先后从事电子元件加工、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扣分9次,共计34.24分。经指导帮助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18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人民币3001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2月6日复函载明:暂未查询到杜天永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案件。经核实,除判决时已履行3001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天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天永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杜天永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0号

罪犯陈祖万,男,1973年11月2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祖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陈祖万撤回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9月27日早上未按规定参加早点名,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扣分2次,共计19.2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3次,共计443.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经监狱2023年11月27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 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祖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祖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祖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1号

罪犯车祥华,男,1991年1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车祥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9184.9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2021年12月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民初8979号民事判决,判令车祥华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4760.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表芯加工工种。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24分。经指导帮助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124.2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53945.38元。2021年7月21日,六盘水市中院作出(2021)黔02执恢3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家属支付80000元。2021年9月28日,六盘水市中院作出(2021)黔02执恢8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缴纳40000元至本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车祥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祥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车祥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2号

罪犯陈启友,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启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启友的原判。系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10日,该犯在新闻联播时段看书被扣15分;2022年10月4日8时13分许,该犯将吉他放置在寝室内即去放风,未按警察指令摆放被扣8分。扣分2次,共计23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扣分7次,共计86.8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9次,共计246.0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1月27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4日复函并附(2023)黔02执24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拍卖所得3791元,扣划银行存款6795元,陈启友主动缴纳1600元,合计12186元已依法上缴国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启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启友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陈启友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3号

罪犯马波,男,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原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现从事卫生勤杂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扣分5次,共计45.75分。经指导帮助后,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316.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1月27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4日复函并附(2021)黔02执290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马波银行存款13.79元,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马波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4号

罪犯胡晓,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257043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2次,共计361.5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9月5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执354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胡晓50911元,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3年3月16日缴纳7000元、2024年2月2日缴纳3000元至六盘水中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晓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胡晓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5号

罪犯詹其奎,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其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于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扣分4次,共计30.6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139.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12月6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执418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没收的合法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3年12月21日,六盘水中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詹其奎家属代其交纳29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詹其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其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詹其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6号

罪犯向兴华,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兴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2月至6月期间被扣分5次,共计扣10.5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156.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向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兴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向兴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7号

罪犯张沛平,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沛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15日晚上新闻联播学习时段坐姿不端正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自己错误,积极改造,未再发生类似违规违纪行为,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扣分4次,共计39.91分。经指导帮助后,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115.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2023年11月8日缴纳2万元至安顺市中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沛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沛平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张沛平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8号

罪犯姚犹学,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姚犹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三千元,个人承担八万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295.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三千元,个人承担八万二千元。2021年7月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85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犹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犹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姚犹学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9号

罪犯岑志文,男,1965年10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岑志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扣分10次,共计78.8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177.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中院2022年11月24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志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志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岑志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0号

罪犯代邦灿,男,1983年7月5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代邦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21日在生产习艺区与罪犯李明元为生产质量问题发生口角打架(情节较轻),扣55分;2021年6月10日,因不认罪悔罪,扣10分;2022年8月13日与他犯发生争吵,辱骂他犯,扣5分。扣分3次,共计7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6次,共计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8年10月11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手指受伤,扣15分;2020年6月1日,利用劳动工具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扣15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19年10月扣17.95分,2021年6月扣7.43分。共扣分4次,共计55.3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64次,共计729.7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三千元。经监狱2023年2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8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代邦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邦灿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代邦灿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1号

罪犯姚金华,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月1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3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姚金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于2018年6月6日解回再审,2018年12月5日解回收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于2018年6月6日解回再审。2018年9月26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6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姚金华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与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三万元。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23日,该犯将衣物挂在储藏室门上,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教育指导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3次,共计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扣分3次,共13.19分。2023年3月29日,该犯下午收工时未将熨斗按规定放在金属放置版上,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被扣2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9次,共计获加364.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十三万元。2023年4月13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6执162号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1130.5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 年5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 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 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金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姚金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2号

罪犯穆红菊,男,1989年9月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初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穆红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300.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1月31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执419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3年8月21日,交纳罚没收入8000元至六盘水中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穆红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红菊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穆红菊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3号

罪犯徐在军,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在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3年1月10日违反作息规定,在卫生间洗衣服,经民警提醒后,仍不改正,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33次,共计36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3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执7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结案。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在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在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8日

附:罪犯徐在军档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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