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71558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2-2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4年第三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
(2024)兴监假字10号
罪犯张计勇,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计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权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准许张计勇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7年3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周期内加分3次,共计4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27次,共计加5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22年5月2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执12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到位564.66元;2023年5月26日,缴纳人民币19435.34元,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计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计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计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张计勇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11号
罪犯徐雍,男,1996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21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三千元。刑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1月11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5次,共计加70.7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三千元。2023年10月9日、2024年4月28日,分别缴纳人民币20000元、3000元至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雍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雍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徐雍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12号
罪犯程昌洪,男,1991年7月1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985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昌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分15次,共计加57.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程昌洪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昌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昌洪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程昌洪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13号
罪犯朱涛,男,1993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21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终9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朱涛的判决。刑期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1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2月9日在号室内大声喧哗,扣2分。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周期内加分1次,共计0.5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6次,共计加105.0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3年9月13日,缴纳人民币10000元至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朱涛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14号
罪犯唐刻树,男,1997年9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81刑初63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刻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赔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23年1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周期内加分1次,加0.5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超额完成周期内加分10次,共计加64.1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赔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2023年7月3日,缴纳50000元至盘州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刻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刻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刻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唐刻树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15号
罪犯周平平,男,1996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平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周期内加分1次,共计0.2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1次,共计加93.2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3年5月4日,缴纳人民币2000元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平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平平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周平平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16号
罪犯高祥林,男,2000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2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祥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六千元。刑期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1月11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周期内加分1次,共加0.5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6次,共计加90.6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2023年11月22日,缴纳人民币4000元、6000元至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祥林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祥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祥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高祥林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17号
罪犯吕兴凯,男,1996年8月27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3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吕兴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3728.94元(已支付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刑终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分21次,共计加254.8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3728.94元(已支付100000元)。2022年4月29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0423执535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吕兴凯同他人主动将执行款83728.94元打入法院账户,申请人已收到执行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吕兴凯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吕兴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兴凯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吕兴凯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18号
罪犯王天枭,男,1996年11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天枭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2850元。刑期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周期内加分2次,共计3.5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27次,共计加358.7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2850元。2022年7月29日缴纳32850元至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5个表扬和3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天枭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天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枭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王天枭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19号
罪犯晋杨升,男,2002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晋杨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600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周期内加分1次,加0.5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10次,共计加130.9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追缴赃款人民币4600元。2023年8月8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出具(2023)黔2322执103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晋杨升于2023年8月7日将16600元缴纳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内,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2个表扬和2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晋杨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晋杨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晋杨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晋杨升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20号
罪犯冉红军,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0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6刑初235号刑事判决,认定冉红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合计2965.7元。刑期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8次,共计加87.5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合计2965.7元。2024年7月24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出具(2024)黔2326执33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已执行到位5965.70元。罚金3000.00元以及退赔共计2965.70已全部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红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红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红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冉红军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21号
罪犯凡有贵,男,1956年7月20日生,汉族,文盲,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8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凡有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权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9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6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21年3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23执46号函件载明:本院划扣凡有贵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凡有贵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凡有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凡有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凡有贵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兴监假字22号
罪犯徐向华,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权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徐向华个人承担二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27年4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医护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36次,共计加7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徐向华承担二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载明,二审期间,徐向华亲属代为赔偿2万元;2018年10月10日,同案霍朝富缴纳人民币30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同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向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向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徐向华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