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71568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2-2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4年第三批次有期减刑建议书 |
(2024)兴监减字第562号
罪犯李海平,男,1994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7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海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33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32年8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6日开晚餐时未按规定着装被扣15分;2021年11月16日在队列里吃馒头被扣2分;2022年2月25日内务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共扣分3次,20分。经干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炊事工种。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39分;2023年8月23日私自挖野菜食用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31次,共203.6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4年2月27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01执4278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李海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8)黔2301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没收个人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该犯2024年1月15日缴纳3900元、2024年1月18日缴纳2900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共已履行68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1个;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1个;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1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海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海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63号
罪犯黄占伟,男,1987年12月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31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22次,共190.1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2019年7月25日缴纳17000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占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占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黄占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64号
罪犯康戊先,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康戊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13日遇监狱领导时未主动礼让被扣30分。经干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和参加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5次,共4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教员、开餐、炊事劳动工种,2022年6月20日因将原材料(西红柿)占为己有,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40次,共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3年3月3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执59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康戊先家属代其将罚没款30000元支付至本案执行款专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3年3月31日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1个;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1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1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康戊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戊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康戊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65号
罪犯李本雄,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本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1月8日早上在餐厅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3分。经干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故意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28次,共88.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黔03执95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李本雄自动缴纳全部执行案款,现已执行完毕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本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本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本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66号
罪犯洛绒多吉,男,1992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496号刑事判决,认定洛绒多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31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5月28日受到他犯攻击时还手击打他犯被扣20分。经干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故意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7次,共24.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值星员、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27次,共92.9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21年10月18日缴纳没收财产款2万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洛绒多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洛绒多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洛绒多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67号
罪犯江波,男,1991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江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二十五万五千元,个人承担十八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33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32年9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3月6日违规存储食品(煮鸡蛋)被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3次,共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5次,共7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二十五万五千元,个人承担十八万五千元。经监狱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收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2执恢1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江波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1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一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江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江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68号
罪犯程学亮,男,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学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2月16日与他犯打架被扣5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故意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4次,共1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维修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获加分46次,共9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11日复函,载明程学亮在本院未查询到有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信息。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程学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学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程学亮卷宗材料共两卷两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69号
罪犯王泳斌,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泳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31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30年9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1月6日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20分;2021年11月23日未按顺序出工被扣2分;2023年3月19日语言挑衅他犯被扣8分。共扣分3次,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值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24次,共118.5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4年6月4日复函,载明王泳斌没收财产二万元未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因此无执行案件。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泳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泳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王泳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70号
罪犯唐庆吉,男,1987年11月12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月30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庆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32 年11月 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32年5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值星员工种,2023年2月10日劳动时因未及时摆放好小剪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19次,共207.8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经监狱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4年6月4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1781号执行裁定,载明唐庆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唐庆吉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庆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庆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唐庆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71号
罪犯柴大安,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柴大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7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9.91分;2023年5月15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8次,共309.2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2月25日履行546.5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执267号执行裁定,载明划扣柴大安银行存款832.03元上交国库。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共已履行1378.53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柴大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柴大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柴大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72号
罪犯冯晚成,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晚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冯晚成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8次,共452.0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2月25日履行1827.5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执270号执行裁定,载明划扣冯晚成收益类保险产品得款20754.2元上交财政。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共已履行22581.7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冯晚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晚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冯晚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73号
罪犯李正义,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铜川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正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月21日值班时打瞌睡扣25分;2019年1月30日值守时长时间睡觉扣25分;2019年3月15日私藏香烟扣10分;2019年5月22日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扣15分;2019年7月18日值班期间睡觉扣25分;2019年9月30日未按规定用药扣10分;2020年12月3日不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2022年12月14日与他犯互殴扣20分。共扣分8次,140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以及夜间值星员劳动岗位,2019年4月29日在习艺现场睡觉被扣5分;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次,共75.29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7次,共39.3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2年5月16日、2023年9月28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日、2023年10月16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正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74号
罪犯石成龙,男,1994年4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刑初62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31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6次,共166.9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成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石成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75号
罪犯胡贤清,男,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贤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5220元。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31.6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6次,共321.5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5220元。2021年2月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载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贤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贤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胡贤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76号
罪犯汪本安,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6月9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汪本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3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9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8次,共198.9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4年2月4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2782号之三执行裁定,载明汪本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汪本安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经核实,该犯2024年2月19日履行4000元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本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本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汪本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77号
罪犯曾太顺,男,1996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7月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太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刑十六年零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曾太顺及同案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143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6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曾太顺的刑事判决部分,撤销责令曾太顺及同案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14300元的判项。改判追缴曾太顺及同案犯罪所得人民币共143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31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30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私藏绳索与他犯串通私自传递香烟于2019年5月16日受记过处罚。2019年11月20日顶撞警察被扣65分;2021年5月12日将棋盘放在床上,违反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共扣分2次,7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获加分3次,共6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6次,共69.71分。因在习艺现场干与生产无关的事被扣2次,共扣30分。经教育指导后,该犯能正确认识自已所犯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8次,共371.51。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追缴曾太顺及同案犯罪所得人民币共14300元返还被害人。经监狱2022年8月31日发函调查,普安县人民法院2022年10月9日复函载明,经我院查询,曾太顺财产性执行案件为终结执行状态,未执行到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曾太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太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曾太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78号
罪犯杨光元,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4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5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31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30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48.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0次,共183.3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4年2月2日回函载明,我院以(2021)黔2325执1509号立案执行,判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交11000元),立案执行标的金额:39000元。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杨光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79号
罪犯唐性叔,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性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34142.24元,唐性叔承担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2022年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13.26分;2023年5月15日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5次,共319.2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34142.24元,唐性叔承担20000元。经监狱2024年3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2024年4月11日复函载明,截止2021年4月11日,暂未查询到罪犯唐性叔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经核实,该犯2021年2月23日缴纳6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性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性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唐性叔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80号
罪犯龙或勇,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或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支付人民币八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次,共1.2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支付人民币八千元)。经监狱2024年3月31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11日复函载明,在我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未检索到罪犯龙或勇相关执行案件。经核实,除判时已付的八千元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或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或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龙或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81号
罪犯朱成鹏,男,1997年1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674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成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9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服装加工工种,2022年1月11日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9次,共5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成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成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朱成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82号
罪犯周光毕,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光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9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3次,共263.7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50000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周光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83号
罪犯何形,男,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9次,共316.5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4年2月27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1日复函并附(2019)黔23执84号执行裁定,载明何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终结(2015)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何形没收全部财产的执行。发现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继续执行。该犯2021年2月26日缴纳987元、2024年4月22日缴纳7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何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84号
罪犯张忠海,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28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421.0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复函并附(2022)黔23执4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金额7119.67元,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2024年5月11日缴纳29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10019.67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张忠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85号
罪犯徐绍付,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绍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3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3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8月9日殴打他犯被扣45分;2021年1月28日脱离联组被扣35分;2021年8月8日在监舍走廊随意逗留,执行警官指令消极被扣25分。共扣分3次,共105分。经干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故意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1.83分;2021年10月16日用厂方布料做棋盘被扣5分;2023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89分。共扣分3次,37.72。经教育指导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7次,共430.0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经监狱2023年5月29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7日复函并附(2011)兴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载明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基金为人民币8000元,终结本案全部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徐绍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绍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徐绍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86号
罪犯宋成元,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2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成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毒资人民币3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8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1次,共441.4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年5月19日出具证明,宋成元罚金1万元已于2019年10月16日划扣宋成元银行存款予以缴纳。毒资人民币3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已于2019年10月16日划扣宋成元银行存款上缴国库。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成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成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宋成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87号
罪犯杨光荣,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光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2.25分;2021年8月13日在习艺现场自制鞋垫被扣15分;2023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76分。共扣分3次,55.01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37次,共300.0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经监狱2024年4月30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17日复函并附(2013)兴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载明对申请执行人卢关书给予司法救助款人民币共8000元,本院(2012)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杨光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88号
罪犯徐方,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石首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禁止被告人徐方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四年内从事与医疗相关的职业。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方等28名被告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违法所得239165399.50元及孳息退赔给各被害人,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20年11月5日调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4年2月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0次,共249.4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方等28名被告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违法所得239165399.50元及孳息退赔给各被害人,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0年9月3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情况说明,徐方罚金54万元未缴纳。监狱2024年4月30日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徐方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89号
罪犯羽建军,男,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铜川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羽建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5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1年4月1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故意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8次,97.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1次,共407.3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黔02执212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羽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羽建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羽建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90号
罪犯荀维卿,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灵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荀维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32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30年1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27次,共298.5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23年7月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来函并附(2021)黔2301执10104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2017)黔2301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8月8日缴纳218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荀维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荀维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荀维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91号
罪犯李兵,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8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33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32年6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3年12月,分监区发现他犯将2023年10月劳动产值200元私自转让给罪犯李兵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33次,共377.7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收到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黔2301执9864号执行裁定,载明除划扣李兵网络资金400元用于没收财产,上缴国库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18)黔2301刑初81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没收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9月7日缴纳236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共已履行276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1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1个;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1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1个;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92号
罪犯丁进华,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丁进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33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33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32次,共396.4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年2月4日作出(2019)黔0222执329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丁进华正在服刑,在户籍地无财产和经济收入,对本案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1个;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丁进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进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丁进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93号
罪犯张海忠,男,1982年6月20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6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海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32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30年10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22次,共60.3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4年6月4日复函,载明张海忠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未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因此无执行案件。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张海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94号
罪犯李成全,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9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31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30年8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3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09分。经民警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26次,共335.8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9000元。经监狱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4年6月4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2936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已履行295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2月1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成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95号
罪犯赵庆学,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庆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2月10日中午将未吃完的米粉带到监舍被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3年9月未完成额定任务被扣2.7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7次,共加分136.1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2023年7月28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10日复函载明,本案尚未立案,其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2024年5月31日监狱再次发函调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庆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庆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赵庆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96号
罪犯罗辉,男,1998年8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5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33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32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25未按规定在号室内值守监督,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经干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在监狱医院从事值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34次,共117.3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52000元。判决时已缴纳51683元,2021年9月2缴纳317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罗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97号
罪犯洪运国,男,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洪运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生产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现在二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洪运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运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洪运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98号
罪犯王怡骁,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怡骁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在生产监区从事生产劳动,现在监区作为事务犯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加143.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8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复函并附(2022)黔02执305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3年6月7日交纳3041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怡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怡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王怡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99号
罪犯杨兴明,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4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30日在餐厅与他犯因打菜问题发生矛盾,互相推搡后踢了他犯两脚被扣55分;2023年4月6日放在凳子上的指甲钳使用后未按规定放回固定位置被扣3分,共计扣58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够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指定包夹危险犯)获加分2次,共计加16.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曾在生产监区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2次,共计加330.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7日出具(2022)黔23执157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除依法扣划银行存款97.44元外,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杨兴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00号
罪犯宁海军,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3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宁海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33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33年5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获加分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民警交办的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经监狱 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4年6月5日回函,载明罪犯宁海军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宁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海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宁海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01号
罪犯万恒光,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万恒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33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32年1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值星员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170.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万恒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恒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万恒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02号
罪犯张贵明,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3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贵明犯绑架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31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值星员工种。该犯2022年4月、5月、6月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7.1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民警指定的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05.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六百元。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7日出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已将1400元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贵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贵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张贵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03号
罪犯杨志斌,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南涧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志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33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32年8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管理,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民警指派的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经监狱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执214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杨志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04号
罪犯朱卜林,男,1973年6月5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卜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33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33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先后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值星员工种。该犯2023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38分。经教育后,服从干警安排,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22.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经监狱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卜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卜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朱卜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05号
罪犯陈孙金,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福清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1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孙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32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2月23日“三课教育”时未按规定着囚服,穿拖鞋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115.8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孙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孙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陈孙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06号
罪犯黄延模,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延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9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1月19日早餐时段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8.8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178.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延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延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黄延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607号
罪犯吕林阔,男,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吕林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1月22日午餐时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2022年2月25日内务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共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担任联组长加分1次,获加分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17.8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177.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黔义执字第01259-1号执行裁定,载明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元后,终结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民赔四万元)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不予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吕林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林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吕林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08号
罪犯陈兵,男,1995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2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8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兵的原审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9月12日私藏两本杂志(含暴露图片)被扣15分。经民警教育引导,能够认识错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205.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经监狱2024年3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4年4月11日复函并附(2019)黔23执7号执行裁定,载明除已依法扣划银行零星存款146.90元并上缴国库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本案执行。经核实,被执行人2020年11月10日交纳600元、2024年6月13日交纳4000元(共4746.9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陈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09号
罪犯谢银灿,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银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22日被子下有未服完的药品被扣10分;2021年9月21日挂衣服在窗子上,违反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共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8次,共计扣69.0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加265.3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复函并附(2021)黔02执21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除本院已查封鄂AA5J67号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本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鄂AA5J67号车,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18年10月15日缴纳2000元、2024年3月26日缴纳2300元(共计430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银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银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谢银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10号
罪犯陈永,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9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183.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1年6月9日出具的(2021)黔23执181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18年10月8日交纳3500元、2023年11月9日交纳5500元(共计9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陈永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兴监减字第612号
罪犯谭全坤,男,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全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全坤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4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2月25日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加291.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全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全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谭全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13号
罪犯肖植潘,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9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肖植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2144元(含已赔偿的10万元)。原公诉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次,共计扣39.4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202.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2144元(判时已赔10万元)。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年6月6日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该案涉及案件款22144元及申请执行费232元已全部执行到位。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已结案。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植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植潘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肖植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15号
罪犯宋志祥,男,1972年2月19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18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3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志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97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4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志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4273元。刑期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 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69.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经监狱2024年2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4年3月15日函告贵州省兴义监狱,载明被执行人2021年8月18日缴纳人民币674.89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志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志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宋志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16号
罪犯窦兴林,男,1969年5月1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窦兴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7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10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327.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3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责任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1年1月14日缴纳16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窦兴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窦兴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窦兴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17号
罪犯肖葵,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刑初696号刑事判决,认定肖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系累犯。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6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246.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经监狱2024年2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4年3月11日回函并附2022年5月23日作出的(2022)黔0281执117号执行裁定,载明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若本院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肖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18号
罪犯唐克荣,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3日,贵州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克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3400元(含已扣押的1100元,已追回的1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至2031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30年3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裁刀劳动工种。该犯2022年1月5日裁剪华申公司330款服装裁片时,把版纸铺反,导致一床裁片质量不达标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3400元(含已扣押的1100元,已追回的1200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4年2月4日复函,载明被执行人除判决时已扣押1100元和已追回的1200元、2021年11月8日交纳103元(共2403元)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克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克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唐克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19号
罪犯江大卫,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大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3万元(已经退缴违法所得15543元)。刑期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32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 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77.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3万元(已经退缴违法所得15543元)。经监狱2024年3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4月11日复函并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江大卫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回复》,载明被执行人除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15543元外,其余款项尚未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江大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大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江大卫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20号
罪犯王南脑,男,1985年1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4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南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八千五百元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66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撤回上诉。刑期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210.4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八千五百元上缴国库。经监狱2024年3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24年4月8日复函,载明被执行人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未执行到位。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南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南脑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王南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21号
罪犯吴远华,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5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远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9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远华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8月17日起自2007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2月29日因早餐时间段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5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5次,共计扣196.74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153.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远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远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吴远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22号
罪犯涂勇刚,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涂勇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7月27日夜值守睡觉被扣25分;2020年8月19日无故不参加劳动被扣30分;2021年4月3日存储、食用过期食品被扣10分;2021年6月30日在劳动现场因口角打了他犯一耳光被扣55分;2021年10月13日联号成员黄兴成在号室违规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2分,共计扣122分。经教育引导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在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计加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4次,共计加678.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2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黔23执42号执行裁定,载明除拍卖手机、扣划零星银行存款246.48元上缴国库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4年4月18日缴纳3000元到黔西南州中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涂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勇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涂勇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23号
罪犯胡玉贵,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玉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为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9月、2023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16.4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6次,共计加384.2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3年10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20年7月至2020年12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获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9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玉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玉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胡玉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24号
罪犯黄申才,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申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次,共计扣42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168.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4年3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4年4月1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狱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1年1月19日交纳607.5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申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申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黄申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25号
罪犯汪于翔,男,1996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592号刑事判决,认定汪于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9月3日因早上点完名后辱骂他犯被扣30分;2023年2月23日内务卫生不符合规范被扣2分,共计扣3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02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177.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汪于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于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汪于翔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26号
罪犯张吉贵,男,1990年3月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吉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2015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计扣7.63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加79.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经监狱2024年3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4年4月1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狱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20年7月20日交纳10000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吉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吉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张吉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27号
罪犯郑洪兵,男,1990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洪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含已支付的七千五百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6月18日在监舍过道上袒胸露乳,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273.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含已支付的七千五百元)。经监狱2024年3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4年4月1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狱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被执行人除判决时缴纳7500元、2021年3月31日交纳1062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4年1月19日交纳4892元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共计13454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洪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洪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郑洪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28号
罪犯曹玉来,男,1988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01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曹玉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7000元。刑期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8月、2023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9.9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3次,共计加101.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7000元。经监狱2024年4月30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日作出(2022)黔2301执9936号、9937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少量零星存款,名下有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车辆进行查封,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20000元和退赔款77000元的义务。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曹玉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玉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曹玉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29号
罪犯陈贵洲,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贵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已赔偿的18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陈贵洲之母赔偿的7000元)。2009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余罪,2014年12月24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贵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加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2017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扣除前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的三年零三十九天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3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20日新闻联播时段看其他书籍,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扣15分;2023年12月2日观看新闻联播时段违反规定使用盆泡脚,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被扣2分,共计扣17分。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5次,共计加3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在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计扣24.0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完成服装加工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加231.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已赔偿的18000元),连带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陈贵洲之母赔偿的7000元)。经监狱2024年4月3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17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狱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被执行人除判决时已履行25000元、2020年12月21日缴纳753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贵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陈贵洲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30号
罪犯李长寿,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2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长寿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5月、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2次,共计扣0.6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55.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核实,被执行人2024年2月4日缴纳300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8月31日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长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长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31号
罪犯李万贵,男,1991年6月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万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622.37元,个人承担115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万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622.37元,其中个人承担12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31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 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30年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17日在习艺现场私改囚服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获加分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0月、11月、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19分;2020年11月10日在习艺现场吹牛聊天被扣5分;2021年9月9日不按厂家要求导致88208款裤子质量不合格被扣30分,共计扣52.19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劳动改造获加分35次,共计加311.1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连带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622.37元,其中个人承担12000元。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4年5月29日作出(2024)执2301执恢603号结案通知,载明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万贵银行存款338元至本院账户,被执行人家属2021年3月15日缴纳涉案款700元、2024年5月28日履行案件款9662元;2024年6月11日缴纳罚没收入5000元和涉案款2000元(合计17700元);同案邹启明缴纳涉案款7607.37元,共计25307.37元。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万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万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万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32号
罪犯张学维,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4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学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3次,共计加36.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时罚金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维提请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张学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33号
罪犯王朝雷,男,1993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5日,贵州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朝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32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近期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该犯因2022年5月24日投稿被采用获加0.5分;2023年11月15日因会操比赛获得集体三等奖加0.2分,共计加0.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捆片劳动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4年6月4日复函并附(2022)黔2322执2124号执行裁定,载明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7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 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朝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王朝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34号
罪犯刘胜强,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胜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胜强对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刑初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刘胜强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4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3月8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下午就餐后站在风坝花台上)被扣10分;2021年4月22日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共计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2年11月29日自学考试成绩合格1科获加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203.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黔02执恢80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已将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缴纳至本院,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胜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胜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刘胜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35号
罪犯李林昌,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林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7月26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8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6次,共计扣40.96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166.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2年3月14日作出的(2021)黔2301执10281号执行裁定,载明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341.29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林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林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36号
罪犯张涛,男,1996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30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301763.4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34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3年11月15日参加广播体操比赛获得集体第二名加0.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02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95.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301763.40元。经监狱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2022)黔0422执471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除依法扣划银行存款1000元;东风牌车拍卖余款38808元;2023年10月31日缴纳5291元,共计45099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张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37号
罪犯李如意,男,2002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9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4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如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撤销本院(2020)黔23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如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的缓刑宣告,执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扣9.07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加113.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如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如意予以提请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如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38号
罪犯胡晨玖,男,1987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晨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2日因在床上晾晒衣物被扣10分。2023年5月4日因在队列训练时消极执行民警下达的指令被扣8分。扣分2次,共计1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被扣分4次,共计12.48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223.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月13日缴纳3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1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出具(2018)黔2322执1286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亲属将案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存至本案一案一账户,原判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3月至2021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2月至2022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1月至2023年06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0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晨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晨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胡晨玖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39号
罪犯韦成杰,男,1995年10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成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三百八十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生产辅助类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150.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9月8日缴纳1838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0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0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成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成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韦成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40号
罪犯黄成军,男,1977年12月27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2022年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9次,共计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339.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2024年2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3月1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未检索到黄成军相关执行案件;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除2021年3月22日履行4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0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3月至2021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1月至2023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成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成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黄成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41号
罪犯李启雄,男,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启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2月23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共计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8次,共计126.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未查询到李启雄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2月至2022年0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2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1月至2023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启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启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启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43号
罪犯邓连志,男,1968年7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连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16日因被褥整理不达标被扣10分;2021年5月25日因未按规定在号室内值守监督被扣25分;2022年8月2日因在办公室内大吼大叫,并辱骂干警,对抗干警的管理被扣45分。扣分3次,共计8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3次,共计102.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8月至2022年7月被扣分25次,共计224.44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9次,共计18.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至2021年0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04月至2022年10月不予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不予奖励;2023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邓连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连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邓连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44号
罪犯杨杰,男,1975年2月12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该犯的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3月18日因擅自与他犯调换值星班次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317.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0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除2024年3月29日交纳41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9月至2021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杨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45号
罪犯刘登林,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登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32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31年7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3月被扣2.3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31.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8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执49号执行情况载明,被执行人已履行赔偿金额4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1月至2023年06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0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登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登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刘登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46号
罪犯王闯,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11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6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1月5日起至2007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6月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3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8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2月4日因打架受警告处分,处分前奖分、扣分未计算在内。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2月4日因打架受警告处分,处分前奖分、扣分未计算在内。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被扣分3次,共计12.74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31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7月13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执129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主动将款项10000元汇入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闯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王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47号
罪犯罗海,男,1991年2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6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660元返还被害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该犯承担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4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27日因不遵守就餐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9年8月27日因该犯不能背诵行为规范被扣10分;2019年10月16日因在收看新闻联播时段讲话被扣15分;2019年11月3日因在夜值守时看书被扣25分;2019年12月3日因未按规定摆放被子被扣10分;2023年3月6日因与他犯发生矛盾准备上前抓其衣领被及时制止扣8分;扣分6次,共计7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共计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7月至2022年10月被扣分8次,共计16.09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159.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6)黔23执7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罗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48号
罪犯陆松,男,1989年11月2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0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73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82.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2月25日缴纳3000元、2022年11月8日缴纳17000元至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陆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49号
罪犯吴鹏,男,2000年1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元(含已支付的六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4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4月21日因违反开餐秩序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209.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履行60000元。2021年5月24日缴纳1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被执行人家属于2023年7月18日将执行案款人民币30350元缴纳至本院,至此本案所有案款履行结清,本案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3月至2021年0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2月至2022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1月至2023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吴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50号
罪犯张英快,男,1993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3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英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8495元退还被害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000元(已交纳)。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39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8日值班时未及时制止他犯违规行为被扣25分;2021年5月2日因在床上晾晒衣物被扣10分。扣分2次,共计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共计13.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132.6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赔56000元判决时已交纳;2022年11月17日缴纳260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执158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未执行到款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原判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3月29日缴纳80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英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英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张英快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51号
罪犯唐承兵,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承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个人退赔59880元、共同退赔202577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8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岗位。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121.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月12月6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0)黔0222执1663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2020)黔0222执860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该犯除2023年11月23日履行2100元至盘州市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承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承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唐承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52号
罪犯万乐昌,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万乐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33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32年12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123.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5月2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329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原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万乐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乐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万乐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53号
罪犯沈立军,男,1984年10月28日生,苗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认定沈立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沈立军退赔人民币共计805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32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69.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0201刑初369号执行情况一览表载明,被执行人罚金和退赔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沈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立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沈立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54号
罪犯姚福成,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福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0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7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43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共计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狱内勤杂岗位工种。2021年4月3日因该犯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被扣3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361.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8月2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9月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执17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除2023年7月31日履行17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福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福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姚福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55号
罪犯李寒东,男,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寒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10月、2020年12月被扣分2次,共计23.8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301.5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2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3月1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未检索到李寒冬相关执行案件;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除2021年2月23日缴纳5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寒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寒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寒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56号
罪犯夏祖贵,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688号刑事判决,认定夏祖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15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32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31年11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9月1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30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36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1年8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执4345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共计执行到位0元,尚有没收财产20000元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夏祖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祖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夏祖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57号
罪犯杨昌军,男,1975年5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8月20日在值星期间做与值星无关的事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347.5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执5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除有银行存款1208.51元划扣上缴国库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继续执行。2021年2月25日缴纳8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杨昌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58号
罪犯尹代余,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尹代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18日因未按规定摆放物品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共计2.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463.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5月2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执21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继续执行。该犯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2024年3月25日缴纳600元、9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尹代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代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尹代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59号
罪犯邓仁富,男,2000年1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3刑初279号刑事判决,认定邓仁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2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邓仁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仁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邓仁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60号
罪犯刘贵林,男,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贵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20日因辱骂他犯被扣30分;2019年10月21日因值夜班时睡觉被扣25分;2019年12月13日因清监时查获多余的烟被扣10分;2020年1月1日因夜值守时睡觉被扣25分;2020年4月4日因与他犯大声争吵被扣10分;2021年5月17日因检查卫生时被褥不规范被扣10分;2021年6月25日因值夜班时打瞌睡被扣25分;扣分7次,共计1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9月3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被扣分3次;共计扣分4次,累计17.34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9次,共计576.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3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4月1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1)兴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载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承诺得到司法救助后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经州政法委批准,对其发放司法救助款人民币10000元;终结原判民事赔偿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贵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贵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刘贵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61号
罪犯徐五松,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五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33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32年10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122.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2月1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执329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原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五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五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徐五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62号
罪犯梁大学,男,1989年6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大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30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27日因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5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12月被扣0.44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296.8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4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5月1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未检索到梁大学相关执行案件;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梁大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大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梁大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64号
罪犯焦艺成,男,1998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1刑初344号刑事判决,认定焦艺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24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8月7日缴纳一万元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焦艺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艺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焦艺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65号
罪犯刘洪昌,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洪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34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2日因在号室辱骂值星员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3月、2023年3月被扣分2次,共计23.1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259.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72号之二执行裁定载明,依法划扣被执行人网络资金1034.2元;普定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338元,摩托车一辆依法上缴国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洪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刘洪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66号
罪犯苏文波,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文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31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30年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工种为无劳动定额事务犯(夜间值星员)。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4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苏文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文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苏文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67号
罪犯肖化竹,男,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化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3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3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8日因辱骂他犯被扣30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78.2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肖化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化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肖化竹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68号
罪犯潘昌辉,男,1985年1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昌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3月11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并引起抓打,情节轻微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被扣分6次,共计22.78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251.4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6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信息。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潘昌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昌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潘昌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69号
罪犯颜冬,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颜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5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42年9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28日因查获该犯的衣架没有按照指定位置摆放被扣10分;2021年7月12日因违反物品摆放规定被扣10分。扣分2次,共计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2021年2月19日因在习艺现场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456.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5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除2024年6月21日缴纳2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颜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颜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70号
罪犯伍小坤,男,1964年6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1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伍小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共同退赔24424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83.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3月2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出具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执行情况一览表载明,责令退赔金额244240元和罚金40000元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伍小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小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伍小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71号
罪犯龚昌祥,男,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2月14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龚昌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0月5日因故意将茶叶水残渣倒入甩干机内被扣15分;2022年11月8日因在风坝开餐唱歌时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扣分2次,共计17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28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5月2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9)黔0222执186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龚昌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昌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龚昌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72号
罪犯梁厚勇,男,1978年10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厚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3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8次,累计加分302.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执15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2022年11月25日、2024年3月28日分别缴纳1909元、1659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梁厚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厚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梁厚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73号
罪犯李玉元,男,1989年9月12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11月6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2刑初60号刑事判决,撤销李玉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认定李玉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3年1月19日与他犯因分餐发生分歧,相互辱骂、推搡,被扣1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值守事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6次,共187.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玉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74号
罪犯杨渊,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共同退赔四十六万四千零八十三元二角。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20次,累计加分165.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3月2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出具说明载明“退赔部分履行完毕”;经核实,罚金4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渊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杨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75号
罪犯邹波,男,1987年7月24 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个人承担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1月13日,该犯因擅自脱离联号组,被扣10分;2022年4月27日,因开餐时违反规定,让其他监区罪犯帮助携带耳塞被扣5分;2022年5月4日,违反规定从其他监区携带教育科未盖章书籍到监舍看,被扣5分;3次共扣20分。经过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2年8月6日,因私自将原材料(猪肉等)带离劳动现场被干警查获,被扣12分。经过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错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5次,共178.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10月24日邹波之父代其支付赔偿款一万元,个人民事赔偿部分履行完毕,原审诉讼原告人承诺民事赔偿连带部分不再要求邹波承担。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邹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邹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76号
罪犯黄孝平,男,1985年1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2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孝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黑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32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2月1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22次,共186.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9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载明“本案特以自动履行完毕方式报结案,现已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3日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孝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孝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黄孝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77号
罪犯陈勇,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28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1年7月24日值班时看书,被扣2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2次,共473.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3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4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41号之二执行裁定,载明“本次执行到款项114.16元。认为被执行人无经济收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1月13日缴纳3400元、2024年6月26日缴纳200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履行5514.16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78号
罪犯刘万碧,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万碧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所得赃款129500元返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21日与他犯因口角发生抓扯,情节轻微,被扣55分;2022年4月3日,民警在监二栋一楼监内查获违规品玻璃水杯一个,经调查系该犯私藏,被扣30分;2次共扣8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20次,共2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56次,共14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3月31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4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万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万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刘万碧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79号
罪犯狄小发,男,1966年4月3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4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25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狄小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30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6次,累计加分18.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狄小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狄小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狄小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80号
罪犯梁林林,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林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26日夜间值班时未作值班标识服,被扣1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8次,共500.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5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256号执行裁定,载明“2022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自愿将改造收入1671元转入本案‘一案一账户’,本次执行到款项1671元,认为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2021年1月28日交56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截止,共履行2231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林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梁林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81号
罪犯罗显荣,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显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元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30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9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2月25日,内务检查,该犯因内务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经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后期无类似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先后从事电子元件、表芯、服装加工等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27次,累计加分185.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罚金履行完毕,2021年9月1日分两次履行共1680元,违法所得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显荣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显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罗显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82号
罪犯王安军,男,1959年12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安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6日与他犯发生矛盾,使用凳子还击,发生打架斗殴,未发生严重后果,被扣65分;2020年11月30日清监发现该犯将食物放置于地铺下,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2月12日因琐事辱骂他犯,被扣30分;3次共扣105分。经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思自己存在的问题,认错态度较好,改正错误,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8月18日该犯在习艺现场睡觉,被扣5分;2022年11月2日该犯故意妨碍他人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分;2023年3月10日该犯在习艺现场睡觉,被扣2分;3次共扣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20次,共7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2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执243号执行裁定载明,“终结对被执行人王安军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王安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83号
罪犯李小向,男,1998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刑初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小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积极追求改造,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在监区先后从事表芯、服装加工等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14分次,共71.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小向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小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84号
罪犯施国富,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6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认定施国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30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9年9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追求改造;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在监区先后从事电子元件、服装加工等劳动工种。该犯因工序调整,个人学习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未能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被扣分8次,共33.15分;经过民警教育转化和向同改学习,能够努力完成定额任务。近期以来,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8次,共23.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月8日缴纳一万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施国富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国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施国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85号
罪犯王定乐,男,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定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32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30年11月17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3年6月20日,该犯在习艺现场劳动时离开座位与他人吹牛聊天,被扣2分。经批评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26次,共305.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定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定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王定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86号
罪犯刘庆洪,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8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庆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2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2次,共371.9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庆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庆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刘庆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87号
罪犯王安生,男,1979年5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安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3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3次,共48.2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6次,共272.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4月30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5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生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王安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88号
罪犯余厚荣,男,1974年9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厚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6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分2次,共23.3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37次,共29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4月30日,经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5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3)黔23执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现仍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收入,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2024年4月2日缴纳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厚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厚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余厚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89号
罪犯金方杰,男,1979年9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方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1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1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参加“贵州省兴义监狱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集体第三名,加分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定任务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共获加分33次,累计加分287.9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3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23执177号函,证明被执行人金方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金方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方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金方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90号
罪犯司微,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认定司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31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共获加分33次,累计加分316.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1年11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2301执10312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共执行到位508.28元,终结(2017)黔230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没收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2023年11月22日缴纳2200元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财产判项共履行2708.28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司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司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司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91号
罪犯韦久林,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久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30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8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共获加分43次,累计加分470.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5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2024年7月23日缴纳5000院至安龙县人民法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久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久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韦久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92号
罪犯余兆海,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兆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33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32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46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共获加分30次,累计加分301.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相关回复函。经核实,除2024年4月11日缴纳3500元到盘州市人民法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兆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兆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余兆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93号
罪犯张建国,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33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33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7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共获加分31次,累计加分249.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相关回复函。经核实,除2024年5月31日缴纳2500元盘州市人民法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国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张建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94号
罪犯黄贤建,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贤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4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改造中曾于2023年8月30日开餐时段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大声争吵,被扣5分;2023年11月19日开启热水阀放水洗衣,任由热水流淌,严重浪费水电资源,被扣8分;两次共扣13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共获加分33次,累计加分380.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23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已依法扣划19686.27元上缴国库;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经核实,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贤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贤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黄贤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95号
罪犯孙大龙,男,1962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大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4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改造中,2021年2月曾因在杂务岗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指定任务,被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共获加分29次,累计加分155.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0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135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大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大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孙大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96号
罪犯夏坚,男,1985年1月4日生,回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818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33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32年6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共获加分30次,累计加分282.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1年12月8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01执9864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缴纳罚没收入款3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2024年5月11日缴纳2700元至兴义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共履行57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夏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夏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97号
罪犯张益,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33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32年11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值守事务工种。2021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6.9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共获加分19次,累计加分5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盘州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19)黔0222执3298号执行裁定、2020年3月11日作出(2019)黔0222执3297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5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相关回复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张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98号
罪犯姜定书,男,1977年2月1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8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5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定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31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30年8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积极追求改造。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2年9月22日所写稿件《我的故乡》被《兴监报》2022年(第8期)878期第2版采用,获加分一次,共0.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共获加30次,累计加分402.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6月7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发现被执行人有1087元可执行,结案后,姜定书于2024年1月24日主动履行5000元,截止目前共执行到位6087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姜定书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姜定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99号
罪犯何贵勇,男,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7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8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贵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原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800元。同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刑期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35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20年12月17日调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4年1月3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积极追求改造,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共获加分33次,累计加分104.9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核实,2020年11月16日湄潭县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何贵勇退赔一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2024年5月20日湄潭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在执行过程中何贵勇家人主动缴纳人民币7800元,并没收个人所有财产。案件于2020年12月10日执行完毕,(2020)黔0328刑初114号中何贵勇的财产刑判项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贵勇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贵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何贵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00号
罪犯丰武福,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丰武福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至2029年11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改造中曾于2019年3月7日与他犯打架斗殴被警告处罚;2020年6月28日监狱视频督察发现违规接受传递的纸条,被扣25分;2020年9月25日故意扰乱学习现场秩序,情节恶劣,被扣35分;2次,共6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
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被扣分4次,共扣50.0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共获加分39次,累计加分298.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丰武福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丰武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丰武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01号
罪犯如则·斯迪克,男,1970年10月1日生,维吾尔族,文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如则·斯迪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09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改造中,于2019年10月11日,与他犯发生抓打受警告处罚。2021年5月17日该犯将食物带出餐厅,被扣15分;2021年12月11日与他犯因分餐琐事发生矛盾,谩骂他犯、言语肢体挑衅,企图激化矛盾,被干警及时制止,被扣8分;2次共扣23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1次,共扣1.9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共获加分47次,累计加分538.7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11日监狱多次发函调查,2024年6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院复函,载明“未查询到有财产性判项执行的信息”。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如则·斯迪克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如则·斯迪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如则·斯迪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02号
罪犯龙昌华,男,1960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8年5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昌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43年1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2月因未完成指定任务被扣2分。现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岗位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8次,共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龙昌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昌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龙昌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03号
罪犯杨文兴,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4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文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当事人”。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兴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杨文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04号
罪犯何德进,男,1995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5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7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德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20日视频督查发现该犯未按规定整理好被子,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23年8月15日在活动室开餐期间,与他犯因分餐问题发生争吵,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何德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德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何德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05号
罪犯胡昌军,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石首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昌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劳动改造获加分4次,共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执257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仍在监狱内服刑,无经济收入,本院经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昌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昌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胡昌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06号
罪犯倪勇山,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7年4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倪勇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31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4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8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事务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8月6日缴纳5万元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没财五万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倪勇山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勇山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倪勇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07号
罪犯李国云,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7年11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国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2月11日,因辱骂干警被禁闭处罚;2019年7月2日,看电视时因辱骂国家领导人、监狱长,被巡查民警制止并带至办公室教育谈话,但该犯不听劝阻,情绪激动,顶撞警察被扣65分;2021年7月5日,违反规定将剩菜带入监舍号室被扣15分;2022年3月16日,该犯无故辱骂他人、激化矛盾,被扣8分;3次共扣88分。后经民警教育引导,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在近两年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4月27日经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相关回复函。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云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国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08号
罪犯韦朝荣,男,1968年3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2年3月1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5 刑初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朝荣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31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朝荣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朝荣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韦朝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09号
罪犯纪绍中,男,1938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纪绍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31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30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8日,分监区进行清监检查时发现该犯储物箱内私藏有非囚制枕套一个,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5月22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本院执行局执行到位9905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纪绍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绍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纪绍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10号
罪犯雷文祥,男,1983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385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文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401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文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加上原犯运输毒品罪的余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毒品罪犯。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38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38年3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2月1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2301执10079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已执行到位988.42元,尚有罚金9011.58元未执行到位”。2022年7月2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01执5701号执行裁定载明未执行到款项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雷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文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雷文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11号
罪犯王强,男,1977年10月21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0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7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31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30年8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0.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核实,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执行情况说明,载明“移送1015元用于抵押应当缴纳的没收个人财产”;2020年10月27日出具(2020)黔2327执417号执行裁定及2022年6月23日的复函,载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履行案款为18985元”。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王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12号
罪犯吴正富,男,1998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正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共同非法所得7303元继续追缴,赔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31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2次,共1.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2月6日缴纳罚金10000元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2322执3057号执行裁定,载明“罚金部分、非法所得退赔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正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吴正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13号
罪犯余昌志,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昌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32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2017年4月15日起至2031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5月1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经执行系统查询,未查询到余昌志执行案件信息”。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昌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昌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余昌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14号
罪犯申时发,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申时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财产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2031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30年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5次,共计2.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事务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收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执521号执行裁定,载明“已执行到位1223.82元”;2019年8月27日缴纳3000元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核实,财产性判项共履行4223.82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申时发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时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申时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15号
罪犯卢林发,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林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362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2020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9年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1次,共计17.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事务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收到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4执1982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卢林发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林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卢林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16号
罪犯朱永兴,男,1947年8月18日生,汉族,文盲,湖南省辰溪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7年4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永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31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9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30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1年7月31日因将剩菜放在餐厅碗柜内,被扣10分;2021年8月26日参加学习时,水杯未按规定放置在储物箱内,被扣10分;2次共扣20分。后经民警教育引导,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收到遵义市中院作出的(2019)黔03执恢20号执行裁定,载明“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终结遵义市中院(2017)黔03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永兴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永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朱永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17号
罪犯刘德洪,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德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1年1月25日,因脱离联组联号独自一人到监狱医院二病室看电视,未遵守监狱板块移动的规定被扣分处罚,被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查找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2023年5月9日经监狱罪犯劳动能力评估领导小组评估为无劳动能力,在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未查询到刘德洪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刘德洪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718号
罪犯赵高万,男,1955年9月1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4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高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31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30年10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20日,该犯把香皂盒放在卫生间窗台上,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分处罚,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6月7日晴隆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未执行到款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现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高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高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赵高万档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