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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一批次有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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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59023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4-2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一批次有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号

罪犯曾小虎,男,1990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702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小虎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31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获加分2次,共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值星员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23次,共4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4月3日分别缴纳罚金1000元、15000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曾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曾小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号

罪犯王克俭,男,1994年1月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克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2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克俭的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30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28年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劳动任务获加分 30次,共6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1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克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克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克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号

罪犯杨真明,男,1983年12月9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8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真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六万元(含已付的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3次,共185.9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六万元(含已付的20000元)。经监狱2024年5月31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11日复函,载明未查询到杨真明有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信息。经核实,除判决时已履行的2万元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1个;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1个;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1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1个;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真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真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真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号

罪犯唐兴科,男,1978年2月1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兴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已支付3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兴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已支付36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32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30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158.1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已支付3600元)。2023年8月21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收款说明,被执行人唐兴科于2023年8月15日将赔偿款36400缴纳至本院“一案账户”。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兴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兴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唐兴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号

罪犯吴坚毅,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仙居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54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坚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32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30年10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2023年6月3日在加工餐食期间,未规范佩戴口罩被扣2分;2023年9月10日偷拿白糖放饮料瓶中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28次,共72.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黔0222执707号执行裁定,载明吴坚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2017)黔0222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依法恢复执行。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对吴坚毅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再调查,盘州市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1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1个;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坚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坚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吴坚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号

罪犯吴师飞,男,1991年2月3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师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7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吴师飞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开餐保洁、炊事工种,2023年11月22日在加工西红柿时食用生西红柿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29次,共5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4年8月2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2844号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位200.69元,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1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1个;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师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师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吴师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7号

罪犯毛朝能,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毛朝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4204871元,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获加分30次,共6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4204871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7日作出(2023)黔23执252号执行裁定,载明毛朝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对毛朝能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再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1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1个;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毛朝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朝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毛朝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8号

罪犯张志德,男,1992年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32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30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5次,共3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2次,共172.6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黔0222执695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对张志德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再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1个;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志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9号

罪犯王武国,男,1988年8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武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不含原已赔偿的部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3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1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2021年4月22违反着装规定被扣15分;2022年4月17日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被扣2分。经干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6次,共3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和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33次,共87.3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不含原已赔偿的部分)。经监狱2024年7月22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1个;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武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武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武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0号

罪犯胡耀耀,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耀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34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33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电子元件加工、食品加工、狱内绿化等工种,2022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77分。经民警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226.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黔2323执1262号之一结案通知书,载明(2019)黔23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明确的没收胡耀耀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耀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耀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胡耀耀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1号

罪犯陈小龙,男,1994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六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352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9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13日侵占他人财物被扣30分;2022年1月13日值星睡岗现象被扣8分,共扣分2次,38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0次,共3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食品加工、文化教员等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40次,共7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八万六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3520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4年7月30日复函载明,截至目前,罪犯陈小龙涉罚金86000元部分已经履行0元,涉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部分73520元已经履行19276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陈小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2号

罪犯邓坤,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30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8年6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3月30日侵占他人财物被扣5分;2023年7月20日监狱组织转押时未按规定徒手行进被扣2分,共扣分2次,7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近期改造中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电子元件加工、食品加工、值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27次,共6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23执1891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1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四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邓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邓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3号

罪犯黄学宁,男,1979年3月17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学宁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未追缴的赃物、赃款予以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夜间事务员和值守事务类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30次,共6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未追缴的赃物、赃款予以继续追缴。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学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学宁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黄学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4号

罪犯郭红,男,1993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人民币1400元及二轮摩托车一部继续追缴,分别发还三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二终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6月25日调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61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加原判余刑五年三个月零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六年九个月零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3月9日长时间看书,未认真值守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23次,共4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人民币1400元及二轮摩托车一部(价值2700元)继续追缴。2017年7月5日缴纳罚没收入1万元到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3日缴纳案款4100元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

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郭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5号

罪犯何永刚,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36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故意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炊事工种,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被扣分4次,共59.6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143.8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1个;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永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永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何永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6号

罪犯张斌,男,1998年1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31年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29年12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1次,共452.2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7号

罪犯赵勇,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6次,共521.0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3年3月6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257号执行裁定,载明赵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4)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2024年3月20日缴纳没收财产款25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赵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8号

罪犯倪祖钢,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倪祖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31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369.6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12日复函并附(2021)黔02执23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除划扣倪祖钢银行存款198.03元上缴国库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4年5月28日缴纳4000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4198.03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倪祖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祖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倪祖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9号

罪犯宋祥勇,男,1989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宋祥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65000元(含已赔偿10000元),宋祥勇承担3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月29日殴打他犯被扣5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2次,共2.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2.26分。经民警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44次,共581.9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65000元(含已赔偿10000元),宋祥勇承担35000元。判时履行10000元,宋祥勇2022年5月8日履行35000元、2024年6月6日履行20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院法院。连带民事赔偿65000元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1个;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1个;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1个;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宋祥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祥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宋祥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0号

罪犯郑绍礼,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绍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31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2月11夜值守存在打瞌睡现象被扣25分;2021年1月28日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共扣分2次,6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86分;2021年4月9日消极怠工被扣20分。经民警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38次,共422.4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黔23执恢3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扣划郑绍礼银行存款7136.59元并上交国库,2023年1月17日郑绍礼家属将案款22863.41元交至黔23执77案件执行专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3年1月18日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4年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郑绍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绍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郑绍礼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1号

罪犯杨学锋,男,1992年6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学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3月10日在习艺现场随意走动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8次,共428.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1个;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1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1个;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学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学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2号

罪犯靳中良,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7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靳中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8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月28日上午在活动室脱离互监联组被被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3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31分。经民警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42次,共563.3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11月17日缴纳一万元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靳中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靳中良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靳中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安德源,男,1984年2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8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德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31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30年9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1月6日早上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22次,共131.2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安龙县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安德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德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安德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4号

罪犯唐孝全,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孝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32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31年6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1月3日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8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32次,共431.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兴仁市人民法院2024年8月2日回函并附(2021)黔2322执1549号执行裁定,载明唐孝全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已履行3299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1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1个;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孝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孝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唐孝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5号

罪犯周进积,男,1995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寻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4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进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34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33年8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6月8日新闻联播时段在号室讲话被扣2分,2024年6月14日辱骂他犯扣8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2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92分。经民警执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32次,共183.9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年4月21日作出(2019)黔0222执3544号执行裁定,载明除划扣其存款46.09元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监狱2024年7月22日致函盘州市人民法院对周进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再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1个;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1个;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1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1个;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进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进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周进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6号

罪犯马荣邦,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荣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万元(已赔偿5000元),并对同案马荣志民事赔偿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0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刑8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1年4月23日未参加早点名被扣10分;2021年9月8日与他犯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被扣45分。共扣分2次,5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6次,共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2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5.4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1次,共344.5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万元(已赔偿5000元),并对同案马荣志民事赔偿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兴执字第33号执行裁定,载明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1万元,终结(2010)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的执行;2024年7月26日作出(2024)黔23执恢39号结案通知书,载明马荣邦亲属代其于2020年9月8日缴纳2万元,2024年6月28日缴纳1.5万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已执行完华,于2024年7月26日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马荣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荣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马荣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7号

罪犯魏木景,男,1996年10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5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木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38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木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31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8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30年3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6次,共280.3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10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魏木景的亲属于2022年1月7日代为缴纳了三万元,被执行人魏木景的财产刑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魏木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木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魏木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8号

罪犯谢鹏,男,1974年7月1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8月7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含被扣押的5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1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30次,共加分279.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含被扣押的500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普安县人民法院2024年7月29日回函并附(2021)黔2323执1883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谢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除判决时被扣押的500元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谢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9号

罪犯邓大兴,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大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7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22年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1.2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2次,共497.6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4年3月31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11日复函并附(2023)黔23执267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该犯于2021年2月25日缴纳724.1元、2024年5月27日缴纳1千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1724.1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邓大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大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邓大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0号

罪犯李昌胜,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5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昌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32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30年1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2次,共375.4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18年7月10日,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执225号执行裁定,载明李昌胜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17)黔0222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第一项并处没收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监狱2024年7月22日致函盘州市人民法院,对李昌胜没收财产履行情况进行再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2023年11月14日缴纳3100元到盘州市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昌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李昌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1号

罪犯刘波波,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波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3年9月4日,因与他犯在岗位上吹牛聊天,违反劳动现场规范管理被扣2分;2024年7月20日,作为号室长未及时报告他犯违规行为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36次,合计457.1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黔23执43号执行裁定,载明刘波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2024年6月6日缴纳3千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一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一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波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刘波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2号

罪犯曹宗龙,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文盲,重庆市忠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宗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38年12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月14日因殴打他犯被扣55分;2023年4月18日在储物箱上乱摆放物品,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3分。共扣分2次,共58分。经干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获加分4次,共4.2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电子元件加工、服装加工和劳动现场安全员工种。2019年12月至2023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共扣分9次,共46.64分,2020年12月1日,生产劳动时段违规在劳动岗位上吹牛聊天,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指导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29次,合计138.9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6日作出(2023)黔23执262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曹宗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一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曹宗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宗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曹宗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3号

罪犯陈明胜,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4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明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3524元。2009年6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3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5次,共4.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能较好完成分配的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3524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陈明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4号

罪犯蔡荣,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蔡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22年6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42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自伤自残于2018年6月12日记过处罚;2021年3月5日因打架被扣45分;2021年11月16日实施自伤自残行为被扣45分。经民警教育疏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车间卫生组工种。2022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57分。经民警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2024年8月22日发函调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不予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蔡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5号

罪犯胡江文,男,1998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81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江文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合刑期为十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5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江文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总合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1年9月28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1002刑初53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江文犯故意伤害罪(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9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12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6次,共240.9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万元。2023年7月12日缴纳2万元到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7月31日不予奖励;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江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江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胡江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36号

罪犯林景洲,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景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林景洲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2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7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10月14日,因未按规定服药被扣2分。经干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5次,共1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机修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36次,合计295.5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11月24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执95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调查措施,未查找到执行法律文书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2024年6月6日缴纳3千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林景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景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林景洲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7号

罪犯侯德清,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3刑初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德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4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8月5日食用野菜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自己的错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监舍楼层值星员劳动工种,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1.2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8次,共75.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450元。经监狱2024年9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4年9月29日复函并附(2022)黔0403执314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案件款人民币203.38元,尚有案件款人民币5246.62元未执行到位,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1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侯德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德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侯德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8号

罪犯余玉波,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玉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103617元,每人退赔34539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276.5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103617元,每人退赔34539元。经监狱2024年9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2日复函并附(2022)黔2322执1832号执行裁定,载明余玉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余玉波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3月获表扬1个;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玉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玉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余玉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9号

罪犯杨永忠,男,2000年1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2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1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189.7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经监狱2024年8月22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9月3日复函,载明杨永忠在我院办案系统未查出执行记录相关情况。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永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0号

罪犯张江,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张家口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35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故意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230.0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经监狱2024年8月22日发函调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未回函。2024年10月12日缴纳2300元到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1号

罪犯谢天贵,男,1991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天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4204871元。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3次,1.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527.8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4204871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复函并附(2023)黔23执252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谢天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1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1个;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1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1个;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谢天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天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谢天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2号

罪犯黄永刚,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永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716元返还被害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刑期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34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送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2年5月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2次,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2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81分。经民警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27次,共 248.8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716元返还被害人。经监狱2024年9月24日发函调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24年9月30日回函载明,黄永刚罚金2万元其家属2023年7月1日已代其缴纳,违法所得7717元全部追缴到位,(2021)黔011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黄永刚个人部分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9月30日获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1个;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永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黄永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3号

罪犯肖然海,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1081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然海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17次,共 95.0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监狱2024年9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4年9月29日复函,载明肖然海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为零。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然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然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肖然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4号

罪犯杨家龙,男,1991年9月30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9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家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七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对被告人杨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对被告人杨家龙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0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杨家龙犯敲诈勒索罪的量刑部分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认定杨家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七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与者。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35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3月25日不遵守开餐队列纪律被被扣10分;2021年1月3日至7日将鞋子放在监舍晾衣间窗子上被扣10分;2021年6月12日与罪犯李代平打架扣45分。共扣分3次,6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8.41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50次,共545.3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对被告人杨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对被告人杨家龙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没收。经狱2023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3日复函载明,被执行人杨家龙名下财产已全部处置完毕,共执行到位1209922.49元,支付权利人的款项共744932.56元,上缴国库464989.93元,尚未执行到位罚金785010.07元。2023年11月17日缴纳案件受理费466元、执行款987.88元;2024年5月29日缴纳执行款1270.55元到晴隆县人民法院。监狱2024年9月18日再次发函对杨家龙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进行核实,晴隆县人民法院2024年9月18日复函,载明杨家龙罚金125万元未执行完毕;对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外的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已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家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家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5号

罪犯饶林,男,1996年7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饶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定饶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29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5次,共10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2年1月12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3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饶林于2022年1月12日自动将30000元汇入我院账户内,(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财产刑部分自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饶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饶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6号

罪犯徐安谷,男,1990年4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9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049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安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普安县人民法院(2009)普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对徐安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3次,共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医护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40次,共8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千元。2016年6月8日缴纳罚金1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安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安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徐安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7号

罪犯石贵云,男,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7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石贵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667元,其中石贵云承担6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06年10月12日起至2008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5次,共7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667元,其中被告人石贵云承担6000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黔23执320号执行裁定,载明石贵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未执行到款项,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黔23执5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石贵云家属代其于2024年4月10日将案款9667元至本案“一案一账户”内,本院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6)兴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贵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贵云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石贵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8号

罪犯张国武,男,1982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33次,共29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黔西南州中级人民院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2)黔23执38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款项61.04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15)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张国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对张国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再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该犯2024年4月22日缴纳2623.5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2684.54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国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9号

罪犯陈文明,男,1964年7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寻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4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罪所得1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33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0月2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床上有两床被子)被扣3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值星员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6次,共1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罪所得1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1)黔0525执1858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本案被执行人陈文明缴纳违法所得实现7543.7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陈文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0号

罪犯刘伟,男,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33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33年4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和值星员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28次,共146.4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23日组织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附收据一份,载明刘伟、刘进民事赔偿8万元,支付方式如下:2023年10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赔偿款3万元(2023年9月20日已支付3万元),剩余案款5万元四年还清,从2024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12500元直至全部案款给清为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刘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1号

罪犯蔡齐友,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蔡齐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1年9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民初6364号民事判决,判令蔡齐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984.9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33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33年5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和值星员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25次,共158.0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984.9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齐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齐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蔡齐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2号

罪犯张瑞琤,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瑞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32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30年1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无从事医护劳动岗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获加分8次,共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4年8月2日复函并附(2022)黔2322执3020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瑞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张瑞琤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瑞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瑞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瑞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3号

罪犯杨通义,男,1987年11月1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通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四千元,杨通义承担一万五千元(已给付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2014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29年1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病监)从事医护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41次,共8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四千元,杨通义承担一万五千元(已给付一万元)。经监狱2024年9月24日发函调查,收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兴执字第44号执行裁定,载明杨通义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止(2009)兴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十三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核实,2013年7月1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函告兴义监狱,杨通义家属帮其交来剩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个人民事赔偿部分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通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通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附:

罪犯杨通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4号

罪犯梁从林,男,1975年5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32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梁从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3000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31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30年1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生产监区从事生产劳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2023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4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32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3000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4年8月2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2936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已履行220元,因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2021年12月1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缴纳罚金的义务。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从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从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梁从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5号

罪犯罗家禄,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家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31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30年7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参加广播体操比赛获得集体三等奖获加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生产监区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3次,共计加5.7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7日出具(2024)黔23执恢48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罗家禄家属将案款30000元缴纳至(2020)黔23执92号案件一案一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家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家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罗家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6号

罪犯潘勇,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折抵18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30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8年8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积极完成岗位职责获加分29次,共计加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折抵1800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判决时已赔偿18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潘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7号

罪犯杨青妹,男,1970年12月12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7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青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够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生产监区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6次,共计扣61.03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积极完成民警指定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51.2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5日作出的(2021)黔0402执269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下落,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青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青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青妹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8号

罪犯曹兴武,男,1977年12月2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兴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生产监区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计扣9.73分。经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55.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曹兴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兴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曹兴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9号

罪犯王真福,男,2003年1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真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连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4000元(含已赔偿229000元),个人承担50000元(已支付67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9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2月25日内务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广播体操比赛获集体第二名获加0.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280.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4000元(含已赔偿229000元),个人承担50000元(已支付67000元)。经核实,判决时已支付67000元、2024年6月25日缴纳7500元至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共支付74500元),个人民赔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真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真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真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0号

罪犯邹启明,男,1993年5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启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622.37元,其中个人承担7215.3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启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622.37元,其中个人承担7607.37元。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9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4月9日与他犯发生争吵且有推搡肢体接触动作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8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350.8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622.37元,其中个人承担7607.37元。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黔2301执5478号结案通知,载明本案没收事项已执行完毕,本院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黔2301执5478号执行案件以强制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邹启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启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邹启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1号

罪犯蒋太勇,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353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太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抢劫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8月、9月、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计扣15.7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155.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抢劫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4日作出的(2021)黔0402执2650号执行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已将罚金10000元缴纳至本案一案一账户,本院依法上缴国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赃款赃物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太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太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蒋太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2号

罪犯高敬富,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2刑初47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敬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3月17日未按规定时间作息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2023年6月29日不遵守《新闻联播》时段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129.8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十五万元。经监狱2024年9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高敬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敬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高敬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3号

罪犯刘仕金,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6月6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仕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7年8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4月18日被子叠得不规范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该犯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扣23.0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加184.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仕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仕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刘仕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4号

罪犯杨荣梁,男,1996年2月25日生,彝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南涧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5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荣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杨荣梁的原审判决。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31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30年3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8次,共计加2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监区从事生产劳动,现在监区裁床中心从事服装裁片制作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认真完成岗位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认真完成岗位职责获加分27次,共计加252.15分。分监区启动减刑后,2024年3月2日在裁床中心习艺现场睡觉被扣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黔02执78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杨荣梁应缴纳的五万元已经缴纳,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 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荣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5号

罪犯张高明,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高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已赔偿35000元),对同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已赔偿1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担任联组长期间联组成员无违规行为获加分2次,共计加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裁片制作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定任务获加分41次,共计加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已赔偿35000元),对同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已赔偿1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19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张高华2022年2月18日履行案款8000元,剩余2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张高华、张高明基于(2011)兴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赔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 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高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高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高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6号

罪犯贺廷汉,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廷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34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廷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08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7日,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物流中心从事物料装卸、搬运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获加分36次,共计加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黔23执21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贺廷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23)黔23执219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廷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廷汉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

附:罪犯贺廷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 67号

罪犯肖大朝,男,2000年11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5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肖大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75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218刑事判决,维持对肖大朝的原审判决。刑期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32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开机子劳动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认真完成岗位职责获加分23次,共计加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756元。贵州省兴义人民法院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黔2301执3622号结案通知,载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熊开芬名下银行存款8906元,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将案款8856元兑现申请执行人。本院(2022)黔2301执3622号执行案件以强制执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肖大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大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肖大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8号

罪犯侯永义,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9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侯永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9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担任联组长期间联组成员无违规违纪行为获加分6次,共计加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先后从事值星员工种、服装裁片制作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获加分35次,共计加8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24年3月5日缴纳5万元到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侯永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永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侯永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9号

罪犯王运龙,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8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运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33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32年7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340.5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7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罪犯王运龙向本院缴纳人民币二万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运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运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70号

罪犯王德华,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7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34年3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0次,共计加315.6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1)黔2327执222号结案通知,载明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400元,财产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德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71号

罪犯杨学文,男,1971年10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6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学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9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6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分监区启动减刑后,2024年3月19日值星期间未认真履职扣5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学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72号

罪犯杨小富,男,1992年2月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8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260.7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小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73号

罪犯彭纪海,男,1991年12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纪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33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31年6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253.6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1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2年9月7日回函并附(2021)黔2301执5006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2021年9月2日划拨被执行人彭纪海银行账户内款项10000元用于缴纳罚金。罚金义务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纪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纪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彭纪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74号

罪犯冯荣昌,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冯荣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冯荣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11月、2023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2.58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235.6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18年11月19日缴纳1000元、2021年6月29日缴纳500元(共计15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冯荣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荣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冯荣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75号

罪犯刘安海,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安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156号刑事判决,改判刘安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31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30年8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7月、2023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19.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239.5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2)黔0402执2960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11元、查封被执行人(案外人潘老五)名下的有位于开发区西兴村翠麓阳光3、4栋2单元30层6号房屋,因涉及案外人故本案未处置,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黔0402执2960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安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安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刘安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76号

罪犯周胜刚,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3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胜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70811元,个人单独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652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17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周胜刚的原审判决。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32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9月22日无故点击号室内报警器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85.8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70811元,个人单独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6528元。经监狱2024年3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4年4月10日回函,载明未查到被执行人周胜刚的履行情况。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胜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胜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周胜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77号

罪犯张绍红,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3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绍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00.4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21日床铺床面不平整、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0.33分。经教育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165.0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犯罪所得200.4万元发还被害单位。经监狱2023年2月28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经我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无张绍红刑事执行案件。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绍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红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绍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78号

罪犯罗虎,男,1987年10月2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500元(含原支付的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6年6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9月24日床铺有食品摆放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担任任联组长期间联号组成员无违规违纪行为获加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4次,共计扣10.36分;2021年4月10日部分产品抽检不合格被扣10分;

2021年9月10日未按要求进行质检,导致质量不合格被扣10分,共扣分6次,共计扣30.3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321.6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5500元(含原支付的10000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被执行人除判决时已支付10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罗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79号

罪犯张习志,男,1974年6月22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习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组织主要成员。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8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10月16日在监舍走廊披衣敞怀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130.8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7日作出(2019)黔0525执1372号结案通知,载明本院2019年12月5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习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罚金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习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习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习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80号

罪犯贾治安,男,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贾治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所得赃款3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1月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224.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万元,追缴所得赃款36万元。经监狱2024年6月28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2301执8461号、(2023)黔2301执8462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除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存款共计2240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退赔金额未能实现的,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贾治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治安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贾治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81号

罪犯刘仁为,男,1993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仁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个人承担30000元(已赔偿1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6年3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2月21日,不服从号室床铺调整,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7次,共计加675.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共同赔偿民事10万元,其个人承担30000元(已赔偿15000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26日作出(2024)黔23执87号结案通知,载明经申请执行人龙文玉确认,其已收到本案赔偿款共计79000元,尚欠21000元。被执行人刘仁为的家属2020年、2024年主动缴纳款项55000元至本院代管户内。本院将案款210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龙文玉,剩余款项34000元退还被执行人刘仁为的家属。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仁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刘仁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82号

罪犯毛磊,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毛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毛磊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四万元(含已赔偿的6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7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395.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四万元(含已赔偿的6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2013年11月21日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毛磊家属给付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款人民币八万元。民事赔偿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毛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毛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83号

罪犯陈胜平,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胜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1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1月28日未按时起床整理内务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加439.8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4年7月22日缴纳3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胜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胜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陈胜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84号

罪犯彭再雄,男,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再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七百六十元。刑期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292.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七百六十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4年7月29日回函并附(2022)黔2323执871号执行裁定,载明我院并未执行到位彭再雄的任何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再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再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彭再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85号

罪犯李乃定,男,1970年2月21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隆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8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乃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30年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391.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予以没收。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回函并附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人到目前为止未被没收财产。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乃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乃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李乃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86号

罪犯吴兴贵,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兴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392.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被执行人除2018年10月22日缴纳600元;2021年6月29日缴纳1200元;2024年7月30日缴纳11500元(共计133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兴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吴兴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87号

罪犯杨兴勇,男,1997年7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31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自学考试成绩合格分2科(每科加3分)、队列会操比赛获集体二等奖获加0.5分,共计加6.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加206.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兴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88号

罪犯霍朝富,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霍朝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个人承担三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16日在队列中未按照警官下达的口令看齐被扣10分;2021年11月1日未礼让民警被扣2分,共计扣12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计扣18.1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230.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判时已赔偿二万元),其中个人承担三万元。2018年10月10日缴纳30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霍朝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霍朝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霍朝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89号

罪犯杨维,男,1990年4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到本院,不含已付506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值星员岗位。该犯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值星员岗位获加分36次,共计加209.3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到本院,不含已付50600元)。判决时已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90号

罪犯肖支胜,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肖支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月9日与他犯发生打架斗殴被扣45分;2021年2月不遵守洗澡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8月26日因拒不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2023年6月8日将杂物挂放在号室心灵方舟上被扣3分,共计扣83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担任联组长期间联组成员无违规行为获加分4次,共计加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先后从事炊事员工种、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18日不按规定维护设施设备被扣10分;2020年6月24日碗内私藏两个西红柿被扣20分,共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民警指定的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获加分49次,共计加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3年4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17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肖支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支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肖支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91号

罪犯邓永强,男,1982年2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4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永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非法获利325033.0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62.4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非法获利325033.02元。经监狱2024年6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2年8月15日缴纳30000元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永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永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邓永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92号

罪犯唐祥辉,男,1969年10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祥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6月、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9.91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加249.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50000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祥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祥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唐祥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93号

罪犯伍稳定,男,1998年1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伍稳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物流中心从事装卸劳动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加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4年5月20日缴纳10000元到贵州省紫云县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伍稳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稳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伍稳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94号

罪犯胡彪,男,1986年3月2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公诉机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32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31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该犯2023年5月贴袋工序工作中导致捌牌080款压脚压破布面,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被扣8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加388.1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4年8月8日作出(2024)黔0524执2843号结案通知,载明案外人张青林主动代被执行人胡彪缴纳了罚金10000元。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胡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95号

罪犯施运华,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施运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施运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2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担任联组长期间,联号组成员无违规违纪行为获加分8次,共计加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56次,共计加863.12分。

四、履行财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黔23执68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4年9月14日缴纳28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施运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运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施运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96号

罪犯韦福勇,男,1974年1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韦福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1月28日午起床整理内务时不起床执行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加363.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黔23执142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4年9月14日缴纳34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福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韦福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97号

罪犯杨方文,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8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方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9007.9元。刑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1月28日起床整理内务时不起床执行被扣2分。经教育后,该犯能认识错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07分。经教育引导后,该犯能认识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245.1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9007.9元。经监狱2024年8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1月31日获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方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方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方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98号

罪犯林炳坤,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炳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2024年6月21日新闻联播期间坐姿不规范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0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75分。经教育引导后,该犯能认识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262.7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万元。经监狱2024年2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被执行人林炳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载明经穷尽调查措施,执行到位36332.42元。该案终本结案处理。经核实,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炳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炳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林炳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99号

罪犯蔡春廷,男,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春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9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2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加308.6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2024年8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春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春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蔡春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熊荣金,男,1988年3月11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9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荣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70.4元。刑期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43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76.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70.4元。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2301执5844号、5845号结案通知,载明本院依法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元和4200元,4000元已转至罚金账户,4200元退赔被害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黔2301执7575号结案通知,载明本院执行到位熊荣金名下5070.4元并兑现被害人隆友贵。本院(2022)黔2301执7575号执行案件以强制执行完毕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荣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荣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熊荣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赵江,男,1997年3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8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31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该犯投稿《我的母亲》被《兴监报》采用获加0.5分;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二等奖加0.5分,共计加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物流中心从事装卸劳动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210.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赵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郎方关,男,1982年12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554号刑事判决,认定郎方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定额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289.5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2024年8月22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4年9月2日回复,载明本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00元上缴国库、2025年2月25日缴纳2500元(共计3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郎方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方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郎方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王文,男,1978年4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5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7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21万6千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在2022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6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分211.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21万6千元。经监狱2024年9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24年10月12日复函并附(2022)黔2327执590号执行裁定,载明除执行扣划发放4553.5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我院将依法随时追缴。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2月28日获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黄金龙,男,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0586.9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6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0586.99元。经监狱2024年9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4年9月29日回复,载明被执行人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为零。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黄金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左守荣,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4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左守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246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上缴国库判项。改判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用于退赔各受害单位。刑期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5月、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5.88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60.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用于退赔各受害单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4年7月8日作出(2023)黔0524执1315号结案通知,载明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7500元。至此,本院立案执行的(2023)黔0524执1315号左守荣应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左守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守荣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左守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韦值,男,1990年9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000元(含已赔偿63000元),该犯承担2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12日因违规在卫生间放未洗床单被扣10分;2022年12月4日因在号室用牙签和圆珠笔头在自己生殖器下打孔,实施自伤自残被扣20分;扣分2次,共计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6次,共计337.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1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被执行人亲属到本院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但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人民币7000元的赔偿款,本院暂时将该款存于州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并出具该证明证实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韦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杨必武,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必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4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2日因在床上晾晒衣物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137.8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6月25日缴纳45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黔23执156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金额共1595.71元,终结原判财产性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必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必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必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李太福,男,1979年10月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太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8日因在队列中嬉笑讲话被扣10分;2024年4月20日因出手殴打他犯被同改及时拉开被扣20分。扣分2次,共计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1次,共计401.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2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3月1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未检索到该犯相关执行案件。经核实,除2021年1月13日缴纳452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太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太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李太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杜正兵,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正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2月12日起至2008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5月2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8日因在队列中嬉笑讲话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95.4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正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正兵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杜正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杨波,男,1984年10月19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9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5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16日调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被扣分16次,共计79.56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29.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代杨,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6月15日因在执星期间打瞌睡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136.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代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杨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代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王纯杰,男,1992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来凤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1刑初48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纯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10月9日因违反了餐厅就餐秩序扣2分;2024年4月11日因不认真履行交班职责且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区域履行夜间值星员职责扣5分;扣分2次,共计7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120.4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0201执4318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代为缴纳罚金1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纯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纯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纯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梁晓德,男,1986年2月8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5月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晓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继续追缴所得赃款29996元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8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85.9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7月30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执行情况载明,被执行人罚金履行到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履行到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晓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晓德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梁晓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刘诗韵,男,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诗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启辉、李荣纪经济损失五万元,共计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刘诗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2022年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统计员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247.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二审期间赔偿黄启辉50000元。2024年7月22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3执75号结案通知载明,申请执行人李荣纪2023年12月收到司法救助款12000元,被执行人家属于2024年6月20日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李荣纪赔偿款8000元;被执行人家属分别于2020年、2021年主动缴纳款项42000元至本院;本院将案款300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李荣纪,12000元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2月至2021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0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诗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诗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刘诗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符霖,男,1989年6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符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符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已支付完毕)。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33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32年8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岗位。2024年5月25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89.7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二审判决前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3月至2023年0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符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符霖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黄荣海,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长汀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8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荣海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7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分监区从事事务性劳动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79.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公诉机关移送的黄荣海所有的人民币20000元,因无法查实与本案有关,不予没收,可折抵罚金。2021年9月27日缴纳30000元至安龙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1日,安龙县人民法院出具结案报告,载明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及同案已履行罚金11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1月至2023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荣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荣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黄荣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刘启飞,男,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8刑初72号刑事判决,撤销刘启飞犯盗窃罪缓刑执行部分。认定刘启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32年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30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1月23日因在队列行进中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事务性劳动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66.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缴纳2000元、2019年11月22日缴纳30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刑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0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启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启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刘启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王志龙,男,1987年2月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8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17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9年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7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235.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志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周兴勇,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3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5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兴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32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31年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事务性劳动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41.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6月7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8月至2023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2月至2023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兴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兴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周兴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金兴旺,男,1980年7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兴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4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281.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19年5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执1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8273.12元,手机拍卖款616元,均已划扣并上交国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分别于2021年3月24日缴纳2000元、2024年5月27日缴纳8000元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2月至2021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金兴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兴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金兴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张清兵,男,1997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清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赔偿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4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7月、2023年8月被扣分2次,共计6.09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55.8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2021年3月22日缴纳1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4月至2022年0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3月至2023年08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09月至2024年0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清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清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清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陈小明,男,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半文盲,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36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被扣分7次,共计41.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101.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05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0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0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陈小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吕纪松,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吕纪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31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10月01日因在值星期间做与值班无关的事被扣5分;2024年4月9日因在习艺现场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搡被扣10分。扣分2次,共计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员工作岗位。2024年2月16日因私自将生产原材料拿给他犯被扣1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93.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2月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执9444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共计执行到位2090元,尚余27910元未能实现,终结原判没收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1月23日缴纳2000元至兴义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4月至2022年0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03月至2023年0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9月至2024年02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四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吕纪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纪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吕纪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林运利,男,1999年10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3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林运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34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33年9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7月至2024年8月被扣分6次,共计18.88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58.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7月2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回函并附(2021)黔2323执955号执行裁定载明,我院并未执行到任何财产,罪犯林运利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1月至2023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7月至2024年01月获物质奖励; 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运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运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林运利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沈芳明,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沈芳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33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生产组长工作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87.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8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02执231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鄂AN22H1号车辆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无法评估、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9月至2022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8月至2023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2月至2023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沈芳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芳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沈芳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王光明,男,1988年10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31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30年8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生产组长工作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105.6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黔23执9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除2024年7月10日缴纳31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光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赵国君,男,2000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国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31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30年1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2月7日因查明该犯将自己狱内消费账户提供给他犯使用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生产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4年2月被扣0.74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122.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7月30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执行情况载明,截止目前,被执行人涉没收财产10000元部分,已经履行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1月至2023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0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国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国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赵国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谢安钢,男,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安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33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33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244.4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9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9月2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载明,经查询,截止目前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为零。经核实,除2022年1月29日缴纳2500元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谢安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安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谢安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郭飞,男,1994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6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南刑执字第52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的假释,原判抢劫罪余刑一年四个月零七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参加者。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21年3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服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215.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3月29日监狱发函调查。2021年9月18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执1346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12月4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该犯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缴纳2242元罚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郭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岑保卫,男,2000年7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7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6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岑保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2.6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2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33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163.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2月27日,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6执283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已履行312.6元至本院,原判对该犯的民事赔偿已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岑保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保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岑保卫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杨再辉,男,1992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月10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8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再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共计2338815.41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33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2022年7月1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0次,共计116.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9月4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328执636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913元已依法划扣,审判过程中随案移送涉案款2788元,按比例退赔被害人;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和收入,责令退赔及罚金义务暂无法履行,本案号案件终结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再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黄聖博,男,1996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3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聖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24217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17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8月13日因在号室执星时打瞌睡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136.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0月2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并未执行到该犯任何财产,终上所述,该犯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聖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聖博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黄聖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方德洪,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南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刑初297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徳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33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32年8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2月11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2024年7月9日因夜间睡觉时乱放衣物被扣3分。扣分2次,共计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181.8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1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525执恢116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罚金10000元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方德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德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方德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伍万富,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伍万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零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800元上缴国库。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2年3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293号刑事判决,认定伍万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零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800元发还被害人。系累犯。刑期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2022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3次,共计97.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1月4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载明,该案未进入我院执行程序,我院财务室也未收到该犯交来有关该案的款项。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伍万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万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伍万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郭加荣,男,1974年7月1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47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加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30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30年3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341.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加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加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郭加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景青龙,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4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景青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733元,该犯承担323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景青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29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28年9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4月7日因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2024年3月11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抓打被扣20分;扣分2次,共计23分。启动减刑后,于2024年9月20日与他犯发生推搡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2年11月被扣1.5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171.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7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出具(2020)黔2323执452号情况说明,被执行人连带赔偿23733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景青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景青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景青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黄老大,男,1992年4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3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老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共计30154.41元发还被盗单位。刑期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0次,共计100.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老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老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黄老大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张波,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机修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384.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1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188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87284.7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该犯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缴纳3400元、2024年6月21日缴纳25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江东,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江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1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0年7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4年2月28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280.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江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江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张时连,男,1962年7月8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30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时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31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30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7月25日因将水果存放在床下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计扣40.46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134.4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1月25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执3065号执行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3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时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时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时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杨天会,男,1998年5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天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32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32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328.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天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天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陈贤进,男,1993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贤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赔偿的八千元),该犯承担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字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31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9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3月被扣3.31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424.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8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判时已赔偿8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贤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贤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陈贤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王天政,男,1986年5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天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7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3年1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26日因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与质检罪犯发生口角后抢夺起子企图对其实施伤害被扣6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8月2021年5月被扣分4次,共计14.1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50次,共计474.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8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天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天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钱忠海,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2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4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钱忠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2月11日因收监时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9月被扣分3次,共计13.4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188.0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钱忠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忠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钱忠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岑立和,男,1978年6月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12月9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晴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岑立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3500元。因发现漏罪,2005年8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岑立和犯抢劫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加上原未执行完毕刑期十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岑立和犯抢劫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加上原未执行完毕刑期十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12月22日起至2007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408.4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立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立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岑立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张华林,男,1994年8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第6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华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2805.25元。刑期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362.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14日分别缴纳罚金2000元、民事赔偿22805.25元至兴义市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华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班小学,男,1976年12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班小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7次,共计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534.7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班小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小学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班小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赵志鹏,男,1983年12月21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志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共计2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484.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8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执185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款项2600元,已上交国库,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志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赵志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叶丕林,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8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叶丕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34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33年8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441.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17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9月23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回复,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555元,仍有18445元未能执行到位;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2月13日缴纳3000元至安龙县人民法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再调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未回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叶丕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丕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叶丕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梁恩红,男,1985年4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恩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8次,共计396.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恩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恩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梁恩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朱正飞,男,1991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正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30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2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3月14日因民警进入监舍时不起立致意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共计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332.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7月30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执行情况载明,被执行人罚金履行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正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正飞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朱正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郎尚江,男,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郎尚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30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7年2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7月31日因夜值守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共计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123.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21日缴纳33000元至兴义市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郎尚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尚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郎尚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罗旺,男,2003年10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9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4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33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139.5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罗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焦军军,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焦军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刑终28号刑事判决,上诉人焦军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31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136.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焦军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军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焦军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肖洋,男,1992年3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4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6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153.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7月10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26执570号执行裁定载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622.32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退赔被害人;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华威牌汽车一辆,已到车辆登记部门查封,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车辆无法查找,并未实际扣押;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洋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肖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段冲路,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撤销该犯故意伤害罪的缓刑部分;认定段冲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31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9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388.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段冲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冲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段冲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张昌德,男,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昌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10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2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19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用手推其脑门被扣45分;2021年11月18日因将剩菜存放在消毒柜被扣3分;2023年2月3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并推搡他犯被扣10分。扣分3次,共计5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8次,共计9.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54次,共计42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8月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执字第35-2号执行裁定载明,划拨被执行人存在其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元。2022年10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2年11月24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执285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该犯分别于2024年5月21日缴纳2000元、2024年8月7日缴纳2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昌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昌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昌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张志军,男,1992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该犯法定代理人赔偿2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7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2次,共计512.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8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9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4)黔02执441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于2024年7月30日向我院缴款3600元。被执行人亲属于2024年7月26日缴纳案款12000元、同案缴纳案款18000元,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志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朱根友,男,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21刑初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根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183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193.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8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9月3日,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复函并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和执行裁定载明,截止目前共执行到1991.53元,剩余款项未执行到位。依法冻结划扣同案罪犯银行账户资金合计3956.02元。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根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根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朱根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柏杨立,男,1994年10月2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2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柏杨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发还的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 1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234.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8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9月3日,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复函并附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载明,通过查阅执行卷宗,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的资料。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柏杨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杨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柏杨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李飞,男,1990年2月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4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7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7673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 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121.8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8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9月27日,册亨县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27执67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网络支付账户存款有余额86.75元不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22年6月29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截止目前,被执行人未履行的金额为84738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李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陆松,男,2001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2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218.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分别于2023年1月14日缴纳108元、2024年6月19日缴纳1692元、15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陆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余文江,男,1986年1月14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文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3次,共计2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9次,共计511.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9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0月12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罪犯余文江财产性判项未立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02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3月至2021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1月至2023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0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文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文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余文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张维锦,男,1999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维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22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9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维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维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维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陈飞虎,男,2001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4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24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飞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2022年6月14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24刑初39号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该犯的附带民事诉讼。刑期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7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255.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飞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飞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陈飞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梁小宁,男,2001年5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9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25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小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3月5日起至2027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203.0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小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小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梁小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张华,男,1966年11月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7月20日在干警集体讲评时随地吐痰被扣2分;2023年2月23日因内务卫生不符合规范被扣2分;扣分2次,共计4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428.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118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亲属于2017年8月21日代为缴纳20000元,本案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12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甘荣秋,男,1997年8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6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甘荣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9次,共计124.8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甘荣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荣秋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甘荣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彭忠,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0月3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1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事务岗位。2022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64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17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彭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王周伟,男,1981年10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周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该犯承担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30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未完成劳动定额:21.6扣14.54分;21.7扣5.42分;21.8扣3.28分;24.7扣5.08。扣分4次,共计28.3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207.4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周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周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周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汤坤,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汤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6688.08元。刑期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36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81.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2)黔04执139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该犯名下有欧铃牌汽车一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汤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汤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王维,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201 刑初 230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刑期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1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93.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魏全红,男,1980年1月13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6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24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全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0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8次,共计114.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魏全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全红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魏全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唐明棚,男,2000年5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81刑初63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明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22年8月2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6月15日因在电教课上违反课堂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188.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4月15日缴纳2000元至盘州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明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明棚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唐明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刘飞洋,男,2002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81刑初65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飞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2月1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共计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159.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飞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飞洋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刘飞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瞿正平,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瞿正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共同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其中个人承担两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4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5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黔02执6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2016)黔0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瞿正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正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瞿正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徐海涛,男,1974年4月15日生,满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62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海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32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31年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400.4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1月25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执9698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7)黔2301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关于罚金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除2024年4月2日缴纳30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海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徐海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徐龙,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4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8次,共419.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核实,2021年6月2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23执155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金额共3032.89元。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3日缴纳5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判项部分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徐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赵明华,男,1989年4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明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终224号刑事裁定,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31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30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共3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26次,累计加分251.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1月2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情况说明,载明“赵明华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财产刑,被执行人赵明华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明华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赵明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王洪佳,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洪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3日顶撞干部,不服从干部指令安排,被扣65分;2023年5月17日,与罪犯陈传伦因口角发生抓扯,被扣10分;2次共扣75分。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后期未发生类似行为,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确有悔改表现。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8次,共332.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此次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洪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毛东宁,男,1985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毛东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10日,该犯在监三栋三楼楼梯间铁门处该犯违规传递物品给他犯,被扣25分。经教育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后期未发生类似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4次,共504.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1月11日盘州市法院作出(2019)黔0222执2155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毛东宁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2019)黔0222刑初143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除2023年11月30日缴纳的3880元、2024年6月4日缴纳的2200元,剩余部分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此次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毛东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东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毛东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苏振涛,男,2000年2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7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6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振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生活卫生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7次,累计加分171.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分别于2022年10月19日缴纳737元、2023年2月10日缴纳4263元到望谟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苏振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振涛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苏振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王远平,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5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远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34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33年1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9次,共254.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2月23日,贞丰县法院出具(2022)黔2325执恢6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远平缴纳执行案款1743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此次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远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远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远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杨杰,男,1988年2月3日生,回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2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2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5次,共189.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杨军,男,1992年2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31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0.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3次,共3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冯发启,男,2003年12月2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月1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882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发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改造中于2024年2月24日,因裤子质量问题而谩骂他犯并用肢体挑衅对方,被扣8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4次,共159.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冯发启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发启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冯发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王金良,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9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金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9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积极追求改造。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32次,累共311.4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3月5日缴纳5万元到安龙县人民法院,没收财产5万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金良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金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李树桓,男,1981年7月14日生,穿青人,中专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树桓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14.824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9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22次,共22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19日普定县法院出具(2024)黔0422执恢183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罚金45万元,追缴的共同违法所得114.8244万元已返还被害单位,故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树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李树桓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杨通勇,男,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通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31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31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改造中,2019年11月8日与他犯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抓打,被扣55分;2019年12月20日,抽查行为规范时该犯不能背诵,被扣10分;2020年1月3日,该犯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20年5月14日,收看新闻时段,该犯乱讲话,违反课堂纪律,被扣15分;2021年5月11日,洗冷水澡,违规洗澡不按时作息,执行命令消极,被扣10分;2023年7月12日,与他犯因夜班交接事情发生争吵,被扣5分;6次共扣10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先后从事电子原件、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19年07月至2022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19次,共114.38分。经过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逐步改正,加强对劳动技能和技巧的学习。近期能够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2次,共267.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9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执157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除依法划扣的存款2097元外无其他存款。尚欠17903元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通勇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通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通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唐林富,男,1986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林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25811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7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2次,共205.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收到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黔0222执1663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将(2020)黔0222执860号案件终结执行”。经核实,2023年5月30日缴纳1.5万元,罚金履行完毕;共同退赔258110元于2024年9月11日缴纳3200元到盘州市人民法院,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林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林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唐林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陈永荣,男,2004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1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永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参加《贵州省兴义监狱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集体第三名,获加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11次,累计加分146.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陈永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黄成贵,男,1989年7月1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0年3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成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共同所获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32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1日送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8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被解回再审,2012年9月5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成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曾犯抢劫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总和刑期二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29年2月7日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6次,共26.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事务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监狱2024年7月22日发函调查,未收到相关回复函。经核实,财产判项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成贵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成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黄成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孙启祥,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6年7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启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8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0月10日起至2008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5月2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7次,共1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护理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完成指派任务获加分1次,共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相关回复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启祥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启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孙启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张国志,男,1992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0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34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34年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身体原因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3月21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出具(2020)黔0222执313号执行裁定,载明“执行过程中,经查,被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志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国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孙本富,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5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宣告。认定孙本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67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本富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原判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2月17日起至2008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8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一、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3次,共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事务员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143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孙本富仍在监狱内服刑,无经济收入,经本院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除2016年10月24日缴纳的3000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本富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本富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孙本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王朝荣,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朝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上诉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5月5日起至2044年5月4日。

该犯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8月12日,在对分监区全体罪犯搜身时,查获该犯穿着非囚式的袜子一双被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相关回复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朝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朝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严平平,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2年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21刑初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平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49.6万元。刑期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31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4月30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5月21日,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罪犯严平平在我院办案系统未查出有执行记录等相关情况”。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严平平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平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严平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杨任明,男,1952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8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任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10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任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任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杨任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罗登友,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1年12月21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8 刑初3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登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3月6日,该犯其联号组成员杨小友擅自脱离联号组,该犯未起到监督职责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9月1日贵州省安龙县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2328执2008号案件已执行完,本院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登友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登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罗登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张选榜,男,1957年9月24日生,汉族,小学肄业,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1年6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 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选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33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3月6日,该犯其联号组成员杨小友擅自脱离联号组,该犯未起到监督职责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完成干警的指派任务获加分6次,共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4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作出的(2021)黔04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选榜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选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张选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杜士云,男,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士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11日黔西南州中院作出(2021)黔23执164号执行裁定,载明“2021年6月21日划扣杜士云银行存款2848.2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仍在监狱内服刑,无经济收入。终结(2015)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杜士云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除2021年6月21日划扣2848.22元、2018年10月22日缴纳的9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士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士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杜士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耿应兴,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耿应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32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30年1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0.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5月27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作出(2019)黔23执17号执行裁定,载明“拍卖手机得款1310元,已上交国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除拍卖所得款项1310元上缴国库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耿应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应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耿应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李新国,男,1958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新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9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新国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4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5月31日因值星期间睡岗,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完成指派任务获加分10分,共108.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15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已依法对该犯名下银行卡的存款2007.45元进行划扣并上缴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除划扣的2007.45元、2020年12月16日缴纳7000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新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李新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龙泉,男,1970年10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6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7日清监检查中发现该犯私藏花露水,属于监狱规定的其他类违禁物品,被扣35分;2023年6月26日,未按作息时间休息,被扣2分;2次扣共37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7次,共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本报减周期内从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6次,共438.68分。经教育指导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8月17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复函并附(2020)黔23执25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龙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罗祖辉,男,1965年10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5月12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金中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祖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1日送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2008年5月26日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库尔勒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月29日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库尔勒监狱因病保外就医转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月22日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收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相关回复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祖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祖辉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罗祖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钱维,男,1986年8月6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钱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7年2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3日,罪犯陆荣兴在号室里辱骂罪犯钱维,罪犯钱维语言制止无效后出手殴打罪犯陆荣兴,虽情节轻微,但钱犯制止办法错误,被扣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5次,共4.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完成指派任务获加分4次,共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8月21日收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载明“截止目前并未查询到立案执行情况”。经核实,除判时支付的4万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钱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维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钱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卿文祥,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卿文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4次,共3.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相关回复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卿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卿文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卿文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郑建平,男,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建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郑建平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赔偿的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对罪犯郑建平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7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完成指派任务获加分3次,共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相关回复函。经核实,除判时履行的一万元,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建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郑建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周荣方,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8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59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荣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系毒品再犯、累犯。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32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31年7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7月1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出具(2018)黔0222执226号执行裁定,载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服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17)黔0222刑初59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荣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荣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周荣方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邹良会,男,1949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30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邹良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31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30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11月9日,开餐时,未按民警指令坐下,并擅自离开其餐位,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2022年11月10日至今未受到任何处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调查,未收到相关回复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邹良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良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邹良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14号

罪犯孙凯,男,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原系中航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原型号副总师。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8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裁剪中心从事裁刀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136.1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作出(2022)黔0203执40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孙凯已将其应履行的罚金60万元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零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孙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11号

罪犯李俊吉,男,1996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射洪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0日,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92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9)川0922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李俊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认定李俊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刑期合并,总和刑期十九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600元。个人单独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3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9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期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38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送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8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近期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9月16日他犯因琐事发生争执,网络内成员李俊吉(相邻罪犯)积极协助民警制止他犯违规行为获加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互监组内无违规、无扣分获加分2次,共计加5.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四川省嘉凌监狱、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均从事服装生产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服装加工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263.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600元。个人单独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2)川0922执恢23号履行完毕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李俊吉支付罚金14000元,退赔被害人15000元,退赔文利明600元,退赔被害人文豪2000元。经本院恢复执行,已执行到位李俊吉案款316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俊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俊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42号

罪犯郭文军,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10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文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20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延中刑终字第00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刑期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7日送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2015年3月23日调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2019年8月16日调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26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5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岗位。2023年6月26日因在习艺现场交头接耳、吹牛聊天被扣2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被扣分3次;共计扣分4次,累计61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次,共计2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文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郭文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2025年第1批次有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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