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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一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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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59028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4-2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一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1号

罪犯李伦,男,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3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07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2009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卫生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加分27次,共计加5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22年6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执178号结案通知,李伦家属将40000元缴纳至法院账户,财产刑履行完毕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伦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五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伦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6日

附:罪犯李伦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2号

罪犯张孝林,男,1985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孝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张孝林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期间加分7次,共19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卫生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劳动加分25次,共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元。2022年7月2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执201号关于张孝林已缴纳罚没款函件载明,张孝林财产刑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孝林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孝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三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孝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6日

附:罪犯张孝林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3号

罪犯方守国,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守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10月16日上午,该犯在监舍走廊披衣敞怀,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3分。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劳动加分26次,累计加341.2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4年8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法院作出(2024)黔23执93号结案通知,载明其家属于2024年8月2日代其将三万元履行至执行案件账户,财产刑内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表扬和物质奖励。共5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方守国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方守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三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守国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6日

附:罪犯方守国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4号

罪犯付廷忠,男,1986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廷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卫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0次,共计加123.1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9月23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25执1173号结案通知,载明付廷忠与同案余兴凤罚金及违法所得合计30000元,已强制执行到位30000元,执行完毕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廷忠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付廷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廷忠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6日

附:罪犯付廷忠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5号

罪犯张大荣,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大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物流装卸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劳动加分29次,共计7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24年8月6日缴纳40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刑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大荣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大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三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大荣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6日

附:罪犯张大荣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6号

罪犯刘涛,男,2001年8月2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周期内加分4次,共计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6次,共计加213.5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6日

附:罪犯刘涛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7号

罪犯董祥顺,男,1959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21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董祥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3月1日用塑料瓶装剩饭,扣3分。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劳动加分1次,共计1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7月4日,缴纳3000元至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18日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次物质奖励。共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董祥顺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董祥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祥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6日

附:罪犯董祥顺卷宗材料。

2025年第1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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