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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2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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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03898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8-0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2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8号

罪犯肖海涛,男,2001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冕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8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0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海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3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1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3月24日,李华、罗光龙、何昆黔、肖海涛四名罪犯在3号室伙吃伙喝,不遵守就餐管理规定,扣2分。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0次,共计加140.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5年1月20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黔0402执411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罚金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海涛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海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肖海涛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9号

罪犯孙科,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81刑初68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9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6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11月6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8次,共计加97.2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3年12月25日缴纳10000至盘州市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科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孙科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10号

罪犯王仕纯,男,1995年8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2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6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仕纯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4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0次,共计加129.8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仕纯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仕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仕纯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王仕纯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11号

罪犯王金,男,1999年8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6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6月2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4次,共计加182.7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金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王金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12号

罪犯郭廷林,男,1996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廷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周期内加分5次,共5.2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0次,共计加141.2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二万元。2022年5月9日,缴纳20000元兴义市人民法院,没收财产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7个表扬和2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廷林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廷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郭廷林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13号

罪犯王明富,男,1994年6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2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8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明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王明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退还被害人刘兵人民币伍万四千元,余款人民币六千元抵扣罚金。刑期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8月3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3年10月23日,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需要返工被扣8分。后期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2次,共计加66.6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判时抵扣六千元),追缴五万四千元(判决时已退缴)。2023年10月1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出具(2023)黔0281执565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罚金4000元已到位,(2023)黔0281刑初324号判决书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明富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富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王明富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14号

罪犯黄安辉,男,1996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处黄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30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周期内参加队列会操比赛获加分1次,加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卫生员工种,周期内欠产1次,扣4.11分。后期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31次,共计加358.1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和2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安辉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安辉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黄安辉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15号

罪犯陈郊,男,1989年8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8月14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81刑初56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3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11月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周期内加分1次,共计0.5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勤杂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3年8月11日,缴纳人民币10000元到盘州市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郊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郊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陈郊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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