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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2批次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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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03906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8-0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2批次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王景富,男,1991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景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承担3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27日因不能背诵、拒绝背诵行为规范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共计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79次,共计729.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景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景富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景富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何海东,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靖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海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2016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核635417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7日因未按规定收看新闻联播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5次,共计2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5月、2019年12月被扣分2次,共计22.88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62次,共计694.4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执85号执行裁定载明,汽车拍卖款13890元、存于公安机关的6200元已上缴国库;终结原判对被执行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海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海东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何海东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唐华,男,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文盲,安徽省铜陵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民事赔偿的原审判决;上诉人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8日因脱离互监联组被扣35分;2019年10月21日因查获该犯枕头上有多余毛巾被扣10分;扣分2次,共计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7月、2021年8月被扣分2次,共计10.49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0次,共计469.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二审期间,该犯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唐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王炤,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10日因接开水问题与他犯发生抓打被扣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共计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2月被扣7.87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52次,共计624.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350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于2022年12月12日代该犯缴纳五万元至黔西南州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至此,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炤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王炤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赖辉江,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赖辉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9月24日因清监检查时查获该犯藏匿生产定位板剪下的铝皮一片被扣25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7月、2020年10月被扣分2次,累计扣分3次,共计33.87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4次,共计55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执238号结案通知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赖辉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赖辉江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赖辉江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陈发彦,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发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30日因值晚班时睡觉被扣25分;2018年12月25日因2018年度政治教育考试不合格被扣10分;2019年1月13日因违规在走廊上晾挂枕巾被扣10分;2021年5月19日因在新闻联播教育时看小说被扣15分;扣分4次,共计6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被扣分8次,共计59.7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57次,共计530.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2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发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发彦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陈发彦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陈建伦,男,1949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建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6月1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暂未查询到该犯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信息。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建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建伦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陈建伦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罪犯胡明,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24日在号室与他犯争执并打架受禁闭处罚;(禁闭处罚前的奖扣分未计算在内);2020年7月5日因未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7月24日禁闭处罚前的奖扣分未计算在内;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被扣分5次,共计14.09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6次,共计420.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3年2月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对有遗漏的,请再与我院对接。经核实,该犯除2023年6月12日履行2300元至兴仁市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因受禁闭处罚被撤销);2019年2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胡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

罪犯姜建林,男,1999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5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建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8月被扣0.19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98.4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1年10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143号结案通知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9月21日至2022年0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4月至2022年0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9月至2023年0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3月至2023年08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09月至2024年0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姜建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姜建林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5日  

附:罪犯姜建林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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