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5839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0-1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3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16号
罪犯邓绍飞,男,2005年8月1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81刑初661号刑事判决,认定邓绍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5月8日起至2026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12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4年10月31日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文体活动,获集体三等奖,奖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9次,共计加13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元上缴国库。2025年2月12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出具(2023)黔0281执622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执行到位人民币22700元。执行完毕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绍飞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绍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绍飞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邓绍飞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17号
罪犯韦庆祥,男,1970年2月2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6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8刑初397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庆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合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刑期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1次,共计加137.6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4年1月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黔2328刑初397号《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载明,罚金2000元,已到位金额2000元。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庆祥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庆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庆祥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韦庆祥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18号
罪犯亢学宁,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6刑初430号刑事判决,认定亢学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刑终168号刑事判决,改判处亢学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22年6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9月2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2次,共计加85.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载明亢学宁已交清罚金,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23日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亢学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亢学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亢学宁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亢学宁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19号
罪犯龙昌华,男,1994年8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30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6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昌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随案移送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4日送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1次,共计加133.0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4年12月4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出具(2024)黔2326执26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龙昌华已主动将案款4000元缴至国库,予以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昌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昌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昌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龙昌华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20号
罪犯周学晶,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古浪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8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15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学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3年5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7日送入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11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2次,共计加27.9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4年1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黔0115执8380号结案通知,载明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000元。案件已全部执行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学晶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学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学晶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周学晶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21号
罪犯雷宁,男,1997年11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淮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6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4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8次,共计加95.5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四万元。罚金四万元。2023年12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黔0403刑初116号《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载明,罚金四万元,已到位金额四万元。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昌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雷宁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22号
罪犯禤先林,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8月28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7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禤先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1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8次,共计加109.9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3年9月11日缴纳人民币一万元至册亨县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禤先林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禤先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禤先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禤先林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23号
罪犯薛仕能,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4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81刑初436号刑事判决,认定薛仕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1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22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薛仕能撤回上诉。刑期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28日送入海安监狱服刑;2024年1月11日调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4年6月13日缴纳5000元至盘州市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薛仕能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薛仕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仕能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薛仕能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24号
罪犯罗大峰,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6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大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周期内加分11次,共计13.2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2次,共计加3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24年1月1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2322执293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大峰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大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大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罗大峰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