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5839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0-1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2批次死缓、无期减刑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扶大银,男,1995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扶大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制减刑。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119.5元,随案移送的卡子刀两把、宗申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4日在劳动现场私改囚服被扣30分;2023年12月,分监区发现扶大银私自将罪犯马红归2023年9月、10月劳动产值转让给他犯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近期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8次,3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19年5月被扣0.25分;2020年10月被扣21.97分;2023年9月被扣6.92分,经民警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77次,共809.5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119.5元,随案移送的卡子刀两把、宗申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黔23执103号结案通知书,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黔23执2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摩托车已报废,回收款130元已上缴国库。扶大银家属已代其缴纳51119.5元到本院工商银行帐户内,扶大银罚金1000元;连带民赔5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119.5元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扶大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扶大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扶大银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唐泽满,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初字24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泽满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财全部财产;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306.8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2月18日作出(2023)黔23执138号之六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款项187962.29元,终结(2023)黔23执138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泽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将罪犯唐泽满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唐泽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黄福俊,男,1997年5月1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福俊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2022年8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福俊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所犯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2022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核075368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无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10月24日在储物箱内放置规定以外的鞋子被扣3分;2024年7月12日威胁民警被4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2次,0.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7月11日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13次,共117.28分。2024年7月12日因威胁干警被送高危监区集训,2024年11月14解除高管集训后调一监区严管集训,目前未安排具体劳动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福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将罪犯黄福俊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黄福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罪犯陈斌,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9次,共计扣38.8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8次,共计加91.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陈斌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罪犯支勇,男,1989年7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支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2022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核978251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次,共计扣15.1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7次,共计加38.7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支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支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支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熊家凯,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4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家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改造信心,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8次,共计加553.5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黔04执78号执行情况说明,载明依法对被执行人熊家凯提起网络查控,银行存款反馈存款39元,已冻结、扣划至本院。本案已执行结案。经核实,除法院扣划银行存款39元、被执行人2024年11月28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3100元共计3139元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家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家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熊家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陈小登,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2年4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小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61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5月10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被扣分10次,共扣190.68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7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执13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宅基地61.5平米,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2798.61元,尚有人民币41815.39元未执行到位;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再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小登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陈小登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晏道林,男,1997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晏道林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3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4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平车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次,共计11.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3执155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235.35元,剩余98764.65元未受偿;终结原判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晏道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再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晏道林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晏道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杨小厚,男,1976年6月13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小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733元。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自2018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26日因未按时到达活动室点名被扣10分;2023年7月15日因未按规定佩戴胸牌标识被扣2分。扣分2次,共计1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共计10.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7年11月至2023年12月被扣分24次,共计113.43分。2018年11月30日该犯在习艺现场浪费原材料被扣20分;2019年4月2日该犯违规携带生产原材料回监舍被扣20分;累计扣153.4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17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2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在望谟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25年3月20日监狱再次发函调查,望谟县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小厚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杨小厚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张灿安,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8年4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灿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被扣分7次,共计72.28分。2023年6月9日因在劳动期间打瞌睡被扣2分。累计扣74.28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5次,共计187.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1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188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8714.83元,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灿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灿安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张灿安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代庆林,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代庆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已支付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2日因在床上晾晒衣物被扣10分;2021年5月5日因洗澡时故意浪费水被扣20分;2021年8月16日因在号室与他犯发生争执并互相侮辱、谩骂被扣30分;2021年9月23日因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15分。扣分4次,共计7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215.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判时履行5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代庆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庆林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代庆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娄仕国,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娄仕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已支付四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被扣分4次,共计38.7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118.8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97号结案通知载明,截止2021年8月11日,被执行人亲属已自动偿还全部附带民事赔偿,本案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11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娄仕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娄仕国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娄仕国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贺廷校,男,1978年12月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贺廷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万元(含已赔偿的0.2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真诚悔过。2017年7月29日,因生活琐事与他犯打架,被扣55分;2018年1月16日,搜身发现该犯鞋带未进行短化处理,被扣45分;2023年8月13日,因琐事发与他犯发生抓打,被扣35分;3次共扣13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18年2月因未完成生产定额任务,被扣3.15分;2019年4月因未完成生产定额任务,被扣18.03分;2次共扣21.18分。经教育指导帮助后,该犯端正态度,并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不断提升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90次,共801.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9月24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贺廷校本院未立案执行”。经核实,判决时已赔的0.2万元。
五、考核奖惩情况:截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廷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贺廷校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贺廷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王成祥,男,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成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真诚悔过。2021年1月8日因与他犯口角并发生抓扯,情节轻微,被扣45分。经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思自己存在的问题,认错态度较好,积极改正错误,后期无类似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20年7月因未完成生产定额任务,被扣4.85分;2020年8月因未完成生产定额任务,被扣7.44分;2次共扣12.29分。经指导帮助后,该犯端正态度,并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不断提升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分48次,共350.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0月17日监狱发函调查,法院未回复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成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王成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龙开全,男,1960年4月6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开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46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真诚悔过。2024年1月9日因与他犯在号室内无故发生争吵,被扣5分。经教育后,该犯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2024年1月10日至今未受到任何处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1年12月17日被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但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追求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1月20日监狱发函调查。收到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执175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标的1373.1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开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开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龙开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汪态军,男,1964年3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汪态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2022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核491630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2023年2月25日,该犯在号室内,试图用头部撞击地面以自伤自残,企图逃避改造,被干警及时制止,予以扣20分;2023年3月30日,该犯为逃避背诵联号组信息,通过用头部撞击地面的方式来抗拒改造,被干警及时制止,予以扣35分;2次共扣55分。经教育后,该犯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3年3月31日至今未受到任何处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3年3月15日被监狱评估为一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态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态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汪态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王卜啄,男,1968年4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卜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含已经赔偿的人民币八万元),王卜啄个人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伍小妹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2024年7月18日,因他犯在活动室出于开玩笑目的出言挑逗该犯,该犯被激怒,认为辱自己是精神病,二人发生争吵,该犯便冲向他犯用手朝其挥了三拳,未造成伤害,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4年7月19日至今未受到任何处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3年5月24日被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卜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卜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王卜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