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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3批次死缓无期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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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35840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0-1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3批次死缓无期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XX号

罪犯吴开国,男,1974年6月12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2年12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开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核146702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5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6月3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再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6月25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被扣分7次,共扣51.8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9次,共计86.9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开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再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开国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附:罪犯吴开国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XX号

罪犯郝亮,男,1982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郝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21日因物品未按规定摆放被扣10分;2021年5月17日因将辣椒放在床下被扣10分;扣分2次,共计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7次,共计538.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1月23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1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02执134号执行裁定,载明查询到被执行人有828.66元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扣并上缴国库;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没收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郝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郝亮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附:罪犯郝亮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XX号

罪犯黄刚,男,1971年3月19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4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26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23年7月27日因发现该犯多次乱按报警器,有故意破坏公物的行为被扣5分。扣分2次,共计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12月至2023年7月被扣分11次,共计32.1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93.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1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0)黔23执90号之二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位案件款818元,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刚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附:罪犯黄刚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XX号

罪犯周忠用,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忠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支付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7月16日因在号室内吸烟被扣10分;2019年3月7日因未按要求带眼罩睡觉被扣25分;2019年10月15日因不能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2019年12月9日因早点名迟到扣10分;2019年12月30日因动手击打他犯被扣45分;2021年1月31日因辱骂他犯被扣30分;2023年11月29日因动手打他犯脸部被扣20分。扣分7次,共计15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8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5次,共计432.2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30.0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1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经核实,除判时已履行20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忠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忠用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附:罪犯周忠用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号

罪犯丁太星,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丁太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5月13日辱骂干警被扣4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0年6月被扣8.87分;2020年9月被扣5.83分;2020年10月扣被1.63分。共扣分3次,16.33分。经民警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2次,437.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4年10月17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0月30日复函,载明暂未查询到服刑罪犯丁太星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案件。2025年3月5日,监狱再次发函对丁太星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不予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不予奖励;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丁太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将罪犯丁太星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附:罪犯丁太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    号

罪犯刘先明,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刑初225号、(2020)川0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先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各被告人犯罪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刑终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7日送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2023年8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获加分1次,1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222.1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各被告人犯罪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经监狱2024年11月20日发函调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5年1月7日复函并附(2022)川0121执328号之二十二号执行裁定,载明刘先明名下的财产已处置完毕,对各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财产以及冻结、扣押在案的其他犯罪违法所得财物均已处置完毕,依法予以追缴后均已上缴国库。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刑初225号、28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刘先明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先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先明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附:罪犯刘先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号

罪犯罗雨云,男,1991年5月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雨云犯云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重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3年9月被扣13.74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178.1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21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雨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将罪犯罗雨云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附:罪犯罗雨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号

罪犯王华,男,1986年11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4年10月24日参加贵州省兴义监狱开展“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罪犯队列会操比赛获二等奖被加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01.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其中个人承担60000元。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3年6月16日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1日

附:罪犯王华卷宗材料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号

罪犯李元贵,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3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元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2015年6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对李元贵的原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为无期徒刑后,因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违反监规,辱骂殴打他人,2022年2月18日被裁定不予减刑以来,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5月2日开餐时骂罪犯陈江红被扣10分;2018年2月6日在收工时出手殴打罪犯蔡春廷被扣45分;2018年3月23日在监舍与罪犯韩忠海打架被扣45分;2019年3月12日私藏剃须刀充电线1根(约80厘米)被扣10分;2021年3月22日在储物箱内查获象棋一副被扣10分;2021年4月6日收工集合整队时在队列中高声喧哗被扣10分,共计扣分6次,共计扣130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自已的错误,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19年2月担任监室长期间监室成员本月无罪犯违规违纪受到扣分处理获加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18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3次,共计扣182.50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56次,共计加326.6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17日复函,载明罪犯李元贵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贵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6日

附:罪犯李元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号

罪犯王昌楼,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昌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13日未按规定在号室内值守监督,多次强调要求仍然不按规定做好号室值守监督工作被扣25分;2021年7月13日早点名结束后与罪犯王太兴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说脏话被扣10分,共计扣3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深刻认识错误,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7月、8月、9月、10月连续4个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4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9次,共计加291.3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黔02执75号结案通知,载明王昌楼已将赔偿唐诗宇等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至本院,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昌楼无期徒刑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6日

附:罪犯王昌楼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号

罪犯李平,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8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0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3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20年6月被扣12.19分,2020年9月被扣15.51分,2021年6月被扣4.95分;3次,共扣32.65分。该犯被扣分主要是因劳动态度不端正、劳动技巧掌握不足、完成劳动进度计划不当等原因的影响,经教育指导,后期努力学习劳动技能、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59次,共628.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1月23日监狱发函调查,收到2021年12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1)黔03执161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划扣被执行人李平银行存款52959元到国库。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朝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李平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8日

附:罪犯李平卷宗材料共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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