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5839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0-1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3批次有期减刑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程文(化名向进、李进),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8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7年11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平车加工、文化课教员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5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1个;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程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程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张付祥,男,1992年4月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付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七万七千元,其中张付祥赔偿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张付祥的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9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7年10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值星员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次34次,共7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七万七千元,其中张付祥赔偿一万元。终审判决时各被告共已履行民赔60000元,申请执行人阙七妹2016年12月15日领取案外人刘鑫代张付祥、李贤胜履行的赔偿款6000元,2016年12月17日领取司法救助款1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付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付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张付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赵金武,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金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5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2月4日与他犯发生口角打架被扣45分;2021年5月20日使用非囚制类枕巾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3次,共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值守事务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劳动任务获加分36次,共8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1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1个;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1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1个;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金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金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赵金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张智钦,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智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暂存于公安机关的手机二部、人民币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3次,共3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炊事劳动工种,2023年5月因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被扣8分。经教育指导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4次,共506.5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暂存于公安机关的手机二部、人民币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监狱2025年1月23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2月5日复函并附(2022)黔23执276号执行裁定,载明手机二部已作报废处理,划扣张智钦银行存款269.85元,2022年9月22日履行2000元到“一案一账户”,暂扣赃款6500元兴义公安局已上交国库”。本案执行到款项8769.85元,终结(2013)兴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张智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2024年12月12日缴纳2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10769.85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1个;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1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1个;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1个;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智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智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附:罪犯张智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陆顺兵,男,1977年11月1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顺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五万元,个人承担部分共二万三千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29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20日使用非囚制类枕巾被扣10分;2021年8月24日出手殴打他犯被扣45分,共扣分2次,5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值星员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39次,共11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五万元,个人承担部分共二万三千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17日复函,载明陆顺兵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1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1个;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陆顺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顺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陆顺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岑金松,男,1992年9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岑金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31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11月21日偷拿葱、姜、蒜被民警查获扣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炊事劳动工种,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7次,共139.0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继续予以追缴。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5年3月24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3执519号案件部分履行告知书,载明岑金松于2024年12月10日缴纳人民币2200元,下欠378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1个;2024年8月至2025年1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金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金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岑金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张腾贵,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3月4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5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腾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15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5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由张腾贵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18897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32元。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30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30年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平车加工、食品加工、卫生员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258.0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18897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32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年3月11日复函,载明关于张腾贵故意伤害一案,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5刑初40号刑事判决,张腾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无其他财产性判项,未移送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1个;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腾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腾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张腾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周坤虎,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坤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4月5日在号室值班时有睡觉现象被扣25分;2020年9月28日在习艺现场机台上睡觉被扣5分;2021年4月30日值守夜班时睡觉被扣25分;2021年7月28日在习艺现场随意走动被扣5分;2023年9月11日新闻联播时段看小说被扣2分;2023年9月20日值星期间看书被扣5分;2023年12月分监区发现罪犯马红归将2023年10月劳动产值400元私自转给周坤虎被扣5分,共扣分7次,7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20年4被扣35分;2020年10月被扣25分,共扣分2次,60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53次,共560.0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经监狱2025年1月23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月26日复函并附(2023)黔02执53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周坤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坤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坤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周坤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李荣胜,男,1978年1月2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荣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由李荣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3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3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9月4日,在储物箱上挂水杯和象棋,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3年9月未按时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86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408.1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32000元。2012年12月14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执字第17-2号执行裁定,载明已依法提取李荣胜土地补偿款32000元支付给申请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由被执行人履行的赔偿义务已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李荣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胡兴炳,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9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8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兴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9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9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6月18日值星期间乱按监舍报警器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289.5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经2025年1月23日发函调查,安龙县人民法院2025年2月6日回复兴义监狱,载明胡兴炳罚金50000元,我院于2021年6月4日以(2021)黔2328执1234号立案执行,执行到位3780元。该犯2025年2月17日缴纳2200元到安龙县人民法院,共已履行598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1获表扬1个;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1个;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兴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胡兴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邓连真,男,1972年6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连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玖仟元,作案赃款人民币4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33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31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月6日将毛巾挂在监舍窗子上被扣10分;2021年1月28日脱离联组被扣35分;2021年6月14日不按规定在号室值守被扣25分,共扣分3次,7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16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53次,共649.2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玖仟元,作案赃款人民币4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财政。经监狱2025年1月23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2月5日复函,载明罪犯邓连真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1个;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1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1个;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1个;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1个;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连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连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邓连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吴思佳,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思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9月4日,分监区卫生检查时发现吴思佳肥皂盒内藏有药膏一支被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3年9月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9.0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32次,共384.4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5年3月12日复函,载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扣吴思佳银行存款261元,2024年6月4日,吴思佳通过兴义监狱缴纳3000元,现已执行到位3261元,尚有36739元未执行到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1个;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1个;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1个;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1个;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思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思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吴思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张彪,男,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6月10日不遵守分监区制定的楼层值班安排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372.8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17日复函并附(2018)黔23执55号执行裁定,载明对被执行人张彪未执行到案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判决从张彪处扣押的人民币1580元折抵其财产刑,2025年3月6日缴纳36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518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张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徐操,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抢劫、盗窃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徐操的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3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41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6年8月20日在习艺现场干私活被扣1分;2016年10月17日洗漱台牙刷未摆放被扣1分;2017年2月3日在习艺现场睡觉被扣1分;2018年3月23日私藏自制麻将牌一副被扣15分;2018年5月24日在习艺现场随意走动被扣5分;2018年9月29日被查出鞋带未短化扣15分;2019年2月3日私藏麻将牌被扣35分;2020年10月17日利用原材料、劳动工具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扣15分;2020年11月10日在习艺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2020年12月24日大声喧哗被扣10分,共扣分10次,10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1次,共11.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17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13.17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92次,共563.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抢劫、盗窃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经监狱2025年3月5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11日复函并附(2023)黔02执91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徐操2018年12月12日缴纳3千元、2019年11月12日缴纳2.7万元,两次共向本院缴纳3万元,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徐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3月6日缴纳3000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33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兑换表扬1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1个;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1个;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徐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徐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杨庆朋,男,1972年11月12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庆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扣押杨庆朋的人民币4000元及手机1部,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6月7日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24年2月29日私自挂衣服在床头,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3分。共扣分2次,1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3次,共465.2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扣押杨庆朋的人民币4000元及手机1部,没收上缴国库。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17日复函并附(2022)黔23执340号执行裁定,载明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人民币4000元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杨庆朋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5年3月,该犯缴纳3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执行到位案件款7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1个;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1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1个;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1个;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庆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庆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杨庆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梁波,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45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3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2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35次,共330.8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黔02执240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经调查,除被执行人梁波有银行存款4495.02元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5年2月23日缴纳2600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7095.02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1个;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梁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唐永波,男,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永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机修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8次,共315.4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4年11月20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7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3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唐永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该犯2024年6月13日履行3500元、2025年1月6日履行12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47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永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永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唐永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罗银发,男,1993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6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银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2286.18元。刑期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0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8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16次,共24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2286.18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5年3月12日复函,载明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有48286.18元未执行到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1月获表扬1个;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1个;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1个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银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银发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罗银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朱能能,男,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1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7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能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36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4月28日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245.6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25年3月18日复函并附(2022)黔2327执1138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1.14元,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49998.8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能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能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朱能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仲崇宝,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8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仲崇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退赔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2007623.6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33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307.1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退赔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2007623.68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2023)黔2328执1334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2023)黔2328执14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1个;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仲崇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仲崇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仲崇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孙留波,男,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留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34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194.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4年10月15日,孙留波父亲代其缴纳没收财产款三万元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10月获表扬1个;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1个;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留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留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孙留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龙佳华,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龙佳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6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32年10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31年10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8月16日担任值星员期间睡觉被扣8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374.8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没收。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5年3月12日复函,载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扣龙佳华银行存款150元,2024年12月31日龙佳华缴纳2600元到兴仁市人民法院,本案执行到位2750元,尚有27250元未执行到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1个;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1个;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佳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佳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龙佳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龙从江,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4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从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剩余犯罪所得赃款4393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4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37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19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剩余犯罪所得赃款4393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28日作出的(2023)黔0524执1557号之六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于2025年1月14日缴纳3500元、2025年3月18日缴纳3000元到织金县人民法院,共已履行6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10月获表扬1个;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1个;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从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龙从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李伟,男,1993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32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304.3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李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罗斌,男,1982年10月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32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31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2年9月15日私自从伙房加餐组拿取制作食物到餐厅被发现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3次,共141.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5年3月12日复函,载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罗斌有银行存款和财产登记信息,2024年11月5日,罗斌通过兴义监狱缴纳2000元到兴仁市人民法院,尚有28000元未执行到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1个;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罗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安龙,男,1997年10月8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安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4月28日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16次,198.4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5年1月14日作出(2023)黔2323执855号结案通知书,载明(2022)黔23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安龙罚金、违法所得部分义务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安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刘丛虎,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02刑初92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丛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23年4月4日作出(2022)黔0102刑初9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由刘丛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76821.77元。刑期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普定监狱服刑;2023年9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15次,共178.2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76821.77元。经监狱2025年1月23日发函调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5年2月5日复函,载明本院办理宁显雄申请执行刘丛虎(2023)黔0102执10972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3月获表扬1个;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1个;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丛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丛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刘丛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崔彬尧,男,1989年11月5日生,白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崔彬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2044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6次,共396.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黔02执140号执行裁定,载明除划扣崔彬尧银行存款5404.85元上缴国库外,未发现有其它可处置的财产,终结(2021)黔02执140号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3)黔02执恢26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已依据(2019)黔0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崔彬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彬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崔彬尧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周仕贵,男,1977年2月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8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仕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2919.3元。刑期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普定监狱服刑;2023年9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5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2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10次,共114.9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2919.3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5年3月10日回函,载明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3)黔0181执3636号,本案执行到位595.35元,其余未执行到位,现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仕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仕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周仕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姚跃金,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姚跃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2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姚跃金的原判。该犯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34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249.9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5年3月12日复函,载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姚跃金名下有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到位0元,尚有25000元未执行到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1个;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跃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跃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姚跃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吴启林,男,1981年11月1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启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向吴启林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36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1次,共230.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向吴启林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5年3月24日回函,载明吴启林执行案号:(2023)黔2323执557号,执行标的合计132000元,未查询到履行情况。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1个;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启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启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吴启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黄奎,男,2001年7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35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20次,共263.2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17日复函并附(2023)黔23执47号执行裁定,载明在执行过程中,除划扣黄奎网络资金103.02元上缴国库外,经穷尽调查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1个;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黄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陶平,男,1993年10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34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陶平判处的刑罚。刑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33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33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30次,共370.4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黔0222执477号执行裁定,载明陶平无任何财产和经济收入,对本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对陶平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再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2025年3月27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出具说明,陶平于2024年9月30日通过兴义监狱向本案一案一账户缴纳3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1个;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1个;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1个;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1个;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陶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陶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江涛(姜涛),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12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红刑初字第786号刑事判决,认定江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09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8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05年3月8日调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08年11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遵市法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江涛犯抢劫罪(漏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上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269.07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364元。2007年4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黔高刑三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09年4月2日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29日脱离联组被扣35分;2022年5月31日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10分。2023年11月22日无故不参加劳动,不服从岗位安排被扣8分。共扣分3次,5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3次,共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48.81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53次,共545.9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269.07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364元。经监狱2024年12月31日发函调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月14日回函并附(2008)遵市法执字第74-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给予申请执行人10000元司法救助,终结(2006)遵市法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中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1个;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1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1个;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1个;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不予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江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江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张礼仪,男,1991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礼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追缴抢劫被害人的人民币共3100元及物品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7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42次,共463.4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抢劫被害人的人民币共3100元及物品返还被害人。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黔23执78号执行裁定,载明张礼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3)兴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没收张礼仪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发现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黔23执206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追缴抢劫的赃款人民币共计3100元一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2025年3月7日,该犯缴纳没收财产款5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1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1个;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礼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礼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张礼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张万元,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3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7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万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夜间值星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6次,共57.0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1个;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变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万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万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张万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邓军,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扶养费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30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9月13日与他犯发生口角,并出手抓扯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值星员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31次,共196.5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扶养费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17日复函,载明罪犯邓军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1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1个;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1个;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1个;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邓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何顺家,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顺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对涉案的1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14日,贵州省毕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34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值星员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20次,共193.3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对涉案的1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收到织金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2023)黔0524执1207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对案涉141万元金额及三被执行人扣押在案的手机,已致函织金县公安局自行上缴国库,经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何顺家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何顺家继续负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2024年9月4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情况说明,何顺家于2024年8月9日缴纳3970元、2024年8月29日缴纳10000元到织金县人民法院。共已履行1397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顺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顺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何顺家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02号
罪犯张泽陆,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 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泽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33196.06元。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36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10月27日因个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先后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事务犯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完成民警指派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157.1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33196.06元。经监狱2025年1月23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2月12日回函,载明被执行人张泽陆财产性判项未移送我院执行局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泽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泽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张泽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03号
罪犯李高,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32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4年10月11日参加监狱开展“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爱国歌曲大合唱比赛中集体获三等奖,获加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岗位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岗位职责获加分35次,共计加10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经监狱2022年8月2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黔0222执866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李高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李高的银行账户。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2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可恢复执行。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对李高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再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杨(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李高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04号
罪犯梁强,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强犯贩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33金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30年9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先后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值星员岗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积极完成岗位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完成岗位职责获加分31次,共计加89.9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5年3月26日回复并附(2023)黔2301执3588号执行裁定,载明该案已进入我院执行程序,截止目前我院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0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杨。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梁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05号
罪犯刘南剑,男,1999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南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491055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30年1月26日止。
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7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4年10月11日参加监狱开展“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爱国歌曲大合唱比赛中集体获三等奖,获加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从事值星员岗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民警指定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10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491055元。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出具说明,载明被执行人刘南剑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对刘南剑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再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罚金2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杨。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南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南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刘南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06号
罪犯罗波,男,1985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6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32年10月6日止。
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4年10月11日参加监狱开展“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爱国歌曲大合唱比赛中集体获三等奖,获加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从事值星员岗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民警指定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10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没收。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5年3月12日复函,载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波名下无存款,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有20000元未执行到位。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杨。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罗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07号
罪犯朱华友,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3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华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512.5元(已付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31年11月16日止。
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31年4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4年10月11日参加监狱开展“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爱国歌曲大合唱比赛中集体获三等奖,获加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从事值星员岗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民警指定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10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512.5元(已付5000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判决时已付5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杨。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华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华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朱华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08号
罪犯徐明江,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明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先后在三监区从事服装加工、保洁员工种。该犯在2021年9月、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计扣5.70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积极完成民警指定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加228.2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明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徐明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09号
罪犯苏远昌,男,1982年8月1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苏远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支付的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4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9月8日在监室无故从他犯后背打了两拳被扣20分;2024年7月7日因罪犯曾峰咳嗽影响他人,导致与罪犯苏远昌在监室争吵被扣5分,共计扣25分。经教育后,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2月9月、10月连续2个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9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加144.2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支付的12000元)。经监狱2025年1月23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2月5日复函,载明经查询罪犯苏远昌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经核实,除判决时已支付12000元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苏远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远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苏远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10号
罪犯谭思明,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思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5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6月24,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5月30日在号室箱子中存放辣椒被扣3分;2025年2月27日查出谭思明餐厅碗柜剩菜一碗扣2分,共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先后在三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夜间值星员工种。该犯2020年6月至2023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7次,共计扣178.7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积极完成民警指定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106.0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谭思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思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谭思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11号
罪犯范光勇,男,1992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盐津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2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光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十四万二千五百元。刑期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2月1日三课教育学习期间在其书柜上查获一瓶眼药水,不按规定用药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119.9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十四万二千五百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5年3月28日复函,载明罪犯范光勇涉及案件正在执行中。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范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光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范光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12号
罪犯王天荣,男,1974年8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 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天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35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管教,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132.3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17日复函,载明罪犯王天荣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天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王天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13号
罪犯胡朝权,男,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2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朝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2044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5月至2025年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1次,共计扣43.3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扣95.2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改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朝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朝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胡朝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14号
罪犯伍文达,男,1995年2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伍文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财产损失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该款被告人已缴纳)。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9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1日送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0年10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9年4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2月9日在号室内与罪犯聚集在一起划拳大声吵闹喧哗,影响他犯被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3年11月15日参加贵州省兴义监狱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得集体二等奖获加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162.4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财产损失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判决时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伍文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文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伍文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15号
罪犯余文涛,男,1968年5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8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文涛犯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2007623.6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35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加171.5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共同退赔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2007623.68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2023)黔2328执1334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2023)黔2328执14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文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文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余文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16号
罪犯林光玉,男,1992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光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30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够服从安排,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131.1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2022年7月29日缴纳21000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罚金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光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光玉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林光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17号
罪犯官安国,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官安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45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2月25日内务物品摆放不规范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6次,共计加346.0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院执行费账号于2018年8月28日收到罗子世转入官安国赔偿金伍万元整。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官安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官安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官安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18号
罪犯邓云,男,1987年7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邓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35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55.3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17日复函,载明执行案号(2023)黔23执48号,执行到位案件款612.25元,本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邓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19号
罪犯陈治发,男,1999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月7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3 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治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赔偿各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11096.69元。刑期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4年10月24日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罪犯队列会操比赛获得集体二等奖获加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物流装卸、统计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物流装卸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5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赔偿各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11096.69元。经监狱2025年1月23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5年1月27日回函,载明我院并未执行到任何财产,罪犯陈治发未履行完毕。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治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治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陈治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 520号
罪犯韦阿观,男,2003年1月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7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6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阿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12.6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终2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33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裁剪中心从事裁刀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完成干警指派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2.60元。经监狱2024年3月31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24年4月8日复函并附(2022)黔2326执283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已履行312.60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内。至此,望谟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6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九项判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改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阿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阿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韦阿观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522号
罪犯刘繁勇,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4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繁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开设流动赌场资金11万元、共同对外债权231981元、共同违法所得51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刑期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21年1月27日调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4年4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2次,共计加28.3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开设流动赌场资金11万元、共同对外债权231981元、共同违法所得51万元。经监狱2024年10月17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和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1)黔0324执423号之六十七执行裁定,载明被告人刘小凯等28人涉及的各被告人财产刑现阶段均未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繁勇银行存款76.62元和尚有共同经营的砂厂等项目对外享有的债权未追缴到位,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确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追缴被执行人罚金及没收财产。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繁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繁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4日
附:罪犯刘繁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23号
罪犯马业江,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5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业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涉案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19年9月7起至2035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21年4月7日调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4年5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1月10日看见他犯在监舍使用违禁品(刀片)未向警官汇报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先后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后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次,共计扣48.98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加256.0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涉案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黔03执恢183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过程中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没收、追缴的财产,对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处置,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狱2024年12月31日发函,对马业江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再调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月14日回函,载明马业江执行案件尚未结案。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4年3月18日缴纳3000元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业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业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马业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24号
罪犯黎林元,男,1995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黎林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黎林元限制减刑。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500元,退还被害人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黎林元限制减刑;2022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对罪犯黎林元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2047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11月4日在组长质检取半成品时发生争吵并推搡组长质检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扣27.9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加分32次,共计加260.9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500元,退还被害人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经监狱2025年1月23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2月5日复函,载明罪犯黎林元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黎林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林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黎林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25号
罪犯刘成龙,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3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的人民币16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五十一元六角发还受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2月12日收看新闻联播教学活动期间违反规定洗澡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3月2023年7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扣21.21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加176.7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的人民币16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五十一元六角发还受害人。经监狱2025年1月23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20)黔0203执527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刘成龙家属已经代其缴纳罚金2000元并上缴国库,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8月31日获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成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刘成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26号
罪犯陈华伟,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402 刑初 2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华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78260元,发还被害人和被害单位。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6月3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205.8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78260元,发还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5年2月14日缴纳3000元,2025年3月12日缴纳3508.26元(共6508.26元)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华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陈华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27号
罪犯杨仕成,男,1975年9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仕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审判决。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34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33年6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5年1月2日在餐厅洗碗时与他犯发生口角并拉扯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服从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148.4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核实,曹兴平代杨仕成于2021年9月18日缴纳5000元、2021年9月19日缴纳35000元(共计400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仕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杨仕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28号
罪犯张仕列,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仕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1月20日夜值守时看书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加355.3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黔23执40号结案通知,载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6日将随案移送的中国农业银行内的存款99861.15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并于2016年8月8日在司法拍卖网上将判决没收的云SE2499号众泰牌小汽车进行公开拍卖成交,并向买受人赵楠楠交付了拍卖车辆。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仕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仕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张仕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29号
罪犯姜定洪,男,1980年8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7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定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29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27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5年1月16日在新闻联播时段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加477.1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黔2322执3150号执行裁定,载明因本案被执行人姜定洪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21)黔2322执3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4年12月31日缴纳1万元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姜定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定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姜定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30号
罪犯祝健明,男,1999年10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祝健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33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1月28日民警要求起床整理内务时仍然不起床执行被扣2分;2024年4月22日在队列中私自插队,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共计扣4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195.4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5年5月14日回函,载明本院2025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黔0201执827号,现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尚未结案。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祝健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健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祝健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31号
罪犯李庆奎,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2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庆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改造信心,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92.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5年3月28日复函,载明罪犯李庆奎涉及案件正在执行中。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庆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庆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李庆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32号
罪犯胡登祥,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登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12月18日在生产现场私自改囚服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3次,共计加558.0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17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51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案件款3301.4元,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登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登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胡登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33号
罪犯梁大族,男,1984年10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大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法监规纪律的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加149.3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17日复函,载明罪犯梁大族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大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大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梁大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34号
罪犯杨小海,男,1996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1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小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45952.4元。刑期自2022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加173.1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45952.4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5年5月14日回函,载明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黔0201执2807号,经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小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财产刑未履行任何款项。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杨小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35号
罪犯田正荣,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2月2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69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正荣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号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32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32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9月3日就餐时段不遵守规定,未按要求有序离开餐厅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414.3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6万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5年3月20日回复并附(2021)黔2301执4305号执行裁定,载明该案已进入我院执行程序,2024年7月12日收到有关田正荣案款2280元(备注缴款人为贵州省兴义监狱),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372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正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正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田正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36号
罪犯黄仕尧,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8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仕尧犯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2007623.6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33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7月2日开餐结束未及时参与队列集合点名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267.9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2007623.68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2023)黔2328执1334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2023)黔2328执14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仕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仕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黄仕尧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37号
罪犯蓝加总,男,1984年10月1日生,畲族,大专文化,江西省吉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蓝加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继续共同追缴赃款人民币88429874.08元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33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259.6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继续共同追缴赃款人民币88429874.08元发还被害人。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作出的(2022)黔04执332号之十执行裁定,载明本案共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39605701.92元,已将部分金额发放给被害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蓝加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加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蓝加总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38号
罪犯邓波涛,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1刑初387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6)黔020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邓波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认定邓波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撤销缓刑后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74.04万元,扣押被告人邓波涛银行账户款43.8元退赔被害人,对邓波涛名下钟山区钟山东路18号帝都新城4号楼1103室房产(邓波涛婚前房产)依法处置。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邓波涛判处的刑罚。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成员。刑期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30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7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12月25日与他犯在生产现场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服从安排,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4年10月24日参加监狱开展“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罪犯队列会操比赛中集体获二等奖,获加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计扣18.73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加165.8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74.04万元,扣押被告人邓波涛银行账户款43.8元退赔被害人,对邓波涛名下钟山区钟山东路18号帝都新城4号楼1103室房产(邓波涛婚前房产)依法处置。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5年5月12日复函,载明我院立(2021)黔0201执1067号案进行执行,对被执行人邓波涛的银行账户款项进行扣划,同时对其名下位于钟山区钟山东路18号帝都新城4号楼1103号房产进行处置。财产处置后支付优先受偿人和有关费用后共计获得款项79.794732万元,退赔受害人后五剩余财产用于执行罚金刑。被执行人邓波涛与其他被告人还需共同退赔被害人262.32669万元才执行完毕其退赔被害人的财产刑。贵州省兴义监狱2023年4月10日向我院转入5421元、2023年11月6日转入1741元(共计7162元)已上缴罚金。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变改为六月。
综上所述,罪犯邓波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波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邓波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39号
罪犯封忠祥,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504号刑事判决,认定封忠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3月1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夜间值星员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65.4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改为七月。
综上所述,罪犯封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封忠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封忠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40号
罪犯吴建林,男,1993年3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建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162.5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建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林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吴建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41号
罪犯陈启云,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2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启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5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6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加380.6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启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启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陈启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42号
罪犯管涛,男,1998年2月16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管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3年11月15日、2024年10月24日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均获二等奖,共计加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17.9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管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管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43号
罪犯吕能华,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4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81刑初4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吕能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物质损失人民币32273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终1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2月1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5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6.3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160.6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物质损失人民币322737元。经监狱2024年11月2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4年10月17日缴纳3000元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吕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能华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吕能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44号
罪犯马凯,男,1993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漏罪,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黔04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判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对未查获的各被告人因本案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其他财物。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成员。刑期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1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4年10月24日参加监狱开展“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罪犯队列会操比赛中集体获二等奖加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计被扣6.5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8次,共计加299.6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对未查获的各被告人因本案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其他财物。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5年3月11日复函并附《关于被执行人马凯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情况和关于被执行人马凯罚金执行一案的情况说明》,载明马凯名下有贵GB3918号北京牌汽车一辆,由马朋自愿以不低于该车价值认证款项取得该车所有权。本案执行到位7760元。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以终结执行程序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马凯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继续追缴。经核实,除被执行人车辆执行到位7760元、2021年11月17日缴纳2700元(共计10460元)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马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45号
罪犯王波,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林口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12月17日在监室私藏、使用违禁物品(用牙膏盒自制扑克牌)被扣30分;2023年7月11日与罪犯李辉辉夜值守交班时发生争吵,相互谩骂被扣8分,共计扣38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该犯2019年11月、12月、2020年1月担任监室长期间,监室成员无罪犯因违规违纪受到扣分以上处理获加分3次(每次加2分),共计加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79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54次,共计加446.8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万元。经监狱2022年10月28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4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5年3月18日缴纳32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王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46号
罪犯熊刚林,男,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平昌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4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刚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00321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8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熊刚林的定罪量刑,撤销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003215元的判项,改判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013215元。系金融诈骗犯罪。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30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3月22日枕巾未按要求摆放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服从安排,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2月至2023年6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扣147.33分。经帮助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126.2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013215元。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黔0402执2046-1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3918.83元;对在务川自治县名润源茶叶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的股份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今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依法恢复执行,终结本院(2020)黔0402执20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刚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刚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熊刚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47号
罪犯杨礼成,男,1996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礼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32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3年11月15日参加监狱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得二等奖加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104.5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5年5月14日回函,载明本院2025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黔0201执827号,现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尚未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礼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礼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杨礼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48号
罪犯姚忠,男,1996年8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45年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先后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生活卫生类岗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134.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姚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谢红念,男,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81刑初703号刑事判决,认定谢红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143.5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至2026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31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2025年2月5日缴纳3200元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红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红念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谢红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符诗阳,男,2000年9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符诗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至2034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33年9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共计0.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219.0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2022年7月19日交纳7500元、2022年11月1日缴纳2300元、2025年3月4日缴纳4900元到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符诗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诗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符诗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龙泽平,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泽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31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4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30年1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122.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18日,习水县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0330执3323号执行裁定载明,目前暂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龙泽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97号
罪犯吕江,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21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吕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72188元。系累犯。刑期自2021年10月24日至2027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1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6月15日因违反教育活动纪律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160.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28日,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罪犯吕江涉及案件(2025)黔0221执808号案件正在执行中。经核实,除2024年8月30日交纳5000元、2025年3月24日缴纳4000元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7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吕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吕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王万典,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5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万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财物及收益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外的其他犯罪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没收;责令退赔被害人实际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参加者。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至2029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26日因未按时到达活动室点名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7次,共计318.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11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截止2025年3月11日执行到位2504.28元。2025年3月14日缴纳2700元至晴隆县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万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王万典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熊文付,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文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0月26日至2025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1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被扣分6次,共计23.97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146.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7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文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文付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熊文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00号
罪犯徐鼎,男,1992年12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1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8月3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12月20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争吵被扣5分;2025年2月6日因与他犯发生矛盾后伸手推搡他犯被扣10分;扣分2次,共计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206.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4月1日交纳15000元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20日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徐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01号
罪犯张德兴,男,1977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德兴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2044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2月25日因内务物品摆放不规范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5次,共计334.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执188号执行裁定载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执400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在判决生效时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没收的合法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2024年7月14日缴纳2300元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张德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02号
罪犯郑传学,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9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传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070.4元。刑期自2021年7月4日至2026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4月12日因谩骂他犯被扣8分;2023年4月24日因联组联号成员脱离联组未及时发现并报告被扣5分;扣分2次,共计1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2年7月、2022年9月被扣分2次,共计13.41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180.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并附(2022)黔2301执7575号结案通知载明,本院执行到熊荣金(同案)名下5070.4元并兑现被害人,本案号执行案件以强制执行完毕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传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传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郑传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03号
罪犯曾方俊,男,2002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1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方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21年10月14日至2036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1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共计0.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140.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2月31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1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经查阅,暂未查询到服刑罪犯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曾方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方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曾方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04号
罪犯袁龙,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公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2023年2月1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48年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共计3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146.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11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0)黔02执198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袁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05号
罪犯温小生,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6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温小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32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平车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80.8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安龙县人民法院回复(2023)黔2328执1559号执行裁定,载明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温小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小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温小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06号
罪犯熊朝付,男,1989年3月2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21刑初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朝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183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7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5年3月6日因违反规定捎信传话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平车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2年07月被扣1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99.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5年3月28日复函并附(2022)黔0221执1984号、1985号执行裁定,载明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账户不足20元,银行账户资金合计3956.02元,已冻结并依法划扣;有车牌为贵BU999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布控。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朝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朝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熊朝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严高启,男,2000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3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认定严高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平车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08月被扣0.31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89.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严高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高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严高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08号
罪犯余志勇,男,1987年8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志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34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33年1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2月7日因违规使用其他罪犯账户消费被扣10分;2024年5月25日因产品质量问题对质检员心存不满脱离互联联组找质检员理论并出手殴打质检员扣20分;扣分2次,共计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组长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213.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24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罪犯余志勇已缴纳2000元,下欠98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本次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余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余志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09号
罪犯王松,男,1992年1月3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318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33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有劳动定额的事务性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191.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执146、147号结案通知载明,在执行过程中,该犯已缴纳20000元,两次共执行到位金额81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救助条件,作出了(2020)黔04司救执4号司法救助决定书;综上,原判确定的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启动减刑后于2025年6月3日缴纳13000元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王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11号
罪犯朱华弟,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7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华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1日因辱骂他犯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平车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12月至2024年12年被扣分5次,共计23.14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15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1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被执行人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华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华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朱华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12号
罪犯严昌飞,男,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严昌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制减刑;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2720元退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严昌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2023年2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48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平车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4年6月被扣6.0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103.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被执行人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经核实,除2021年5月17日缴纳1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本次减刑幅度调整为三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严昌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昌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严昌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13号
罪犯唐进伟,男,1993年9月15日生,彝族,专科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进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32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31年10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27日因同改在号室发生抓扯该犯作为号室长未及时制止并报告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479.5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16号执行裁定,载明该犯银行账户和互联网银行账户共有余额687.51元,本院已进行划扣并上缴国库,终结原判对该犯财产刑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2月28日缴纳3000元、2024年12月20日缴纳3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进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进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唐进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14号
罪犯杨永奇,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4月10日因在床上堆放物品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348.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10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执97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5月10日缴纳3000元、2024年12月20日缴纳3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杨永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15号
罪犯杨忠仁,男,2001年2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3刑初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忠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31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11月5日因私自将食品带入监舍食用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368.4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杨忠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17号
罪犯蔡吉海,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2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吉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8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45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351.7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执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9.9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有宝马车一辆,因查找该车未果未能实际扣押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12月20日缴纳4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吉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吉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蔡吉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18号
罪犯冯照坤,男,1995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照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36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11月28日因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192.3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冯照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照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冯照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19号
罪犯何瑞,男,1975年7月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81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2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31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5年3月5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180.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何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20号
罪犯黄康山,男,1979年10月2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康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整(含已支付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45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36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3月28日,望谟县人民政府蟠桃街道办事处、望谟县人民政府蟠桃街道甘莱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亲属于2022年3月26日将赔偿款四万元送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自纲手中。民事赔偿部分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康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康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黄康山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21号
罪犯秦汉芳,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秦汉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45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生活卫生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4年1月被扣0.58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278.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29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家属代其将赔偿款50000元缴纳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内,本案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秦汉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汉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秦汉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22号
罪犯艾平洋,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772号刑事判决,认定艾平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3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286.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2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执4570号结案通知,载明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1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2743.87元,被执行人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缴纳罚金17256.13元,共计30000元。本案号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艾平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平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艾平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23号
罪犯王友江,男,2002年4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友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3年1月6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8月3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3年11月1日调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4年8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次,共计15.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4执2605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友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友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王友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24号
罪犯张利荣,男,1996年4月10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 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利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34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282.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利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利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张利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25号
罪犯严小文,男,1995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小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退赔信用卡诈骗违法所得19448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 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金融诈骗犯罪。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161.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6月28日监狱发函调查。2024年7月8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回函并附(2022)黔0402执10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于2024年5月7日缴纳2500元、2024年6月18日缴纳1000元,总计缴纳款项3500元,本院拟按比例支付本案被害人;现被执行人名下除查封的雅阁汽车未找到下落扣押处置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尚未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严小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小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严小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26号
罪犯李喻,男,1984年2月24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4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016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32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232.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12日,织金县人民法院回复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说明,载明截止2025年3月12日,我院未收到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9016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李喻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27号
罪犯马占胜,男,1990年10月3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03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占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8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41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被扣分4次,共计8.9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158.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403执恢105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自缴罚金及责令退赔人民币3800元。本案号案件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本次减刑幅度调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马占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占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马占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28号
罪犯邓贵,男,1997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 刑初213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35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9月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方面:2023年2月22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5分;2023年4月21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并用肢体激化矛盾被扣8分;扣分2次,共计1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共计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8次,共计381.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邓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29号
罪犯王德强,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建瓯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3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方面:2024年2月21日因私藏违规品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共计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7次,共计687.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5月21日缴纳40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刑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王德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30号
罪犯曾忠雄,男,2003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81刑初63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忠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65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22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方面:2025年3月7日因不遵守队列纪律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15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1月23日监狱发函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曾忠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忠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曾忠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31号
罪犯张三宁,男,1993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三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33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33年3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256.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02执235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三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三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张三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王仕玉,男,1983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5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仕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7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5月31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230.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仕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仕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王仕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33号
罪犯汪寿吉,男,1990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301 刑初 1016 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寿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22 年7月28日起至2025 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0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5月4日因他犯发生争吵并有肢体推搡动作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12月被扣2.74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182.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寿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寿吉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汪寿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曾庆,男,1989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庆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9231.63元,该犯赔偿35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漏罪被解回再审。2011年12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加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成员。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6年6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截止2017年3月31日以前的奖扣分未统计在内;2020年10月15日因谩骂他犯被扣30分;2022年10月23日因在卫生间地面晒鞋子被扣3分;2023年1月13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并推搡被扣10分;扣分3次,共计4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0次,共计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截止2017年3月31日以前的奖扣分未统计在内。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被扣分9次,共计100.2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78次,共计602.8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14日,缴纳3000元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暂未查询到服刑罪犯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获一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一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两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曾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曾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35号
罪犯王林,男,2000年3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32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32年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4次,共计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261.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26日缴纳10000元至兴仁市人民法院。财产刑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2月至2023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02月至2024年0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07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王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36号
罪犯杨青龙,男,1986年1月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4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6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青龙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0次,共计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习艺现场安全员值守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青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青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杨青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37号
罪犯徐爽,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成员。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33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32年3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255.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4月27日缴纳罚金10000元至盘州市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05月至2024年0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徐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38号
罪犯陈昌贵,男,1995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昌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4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204.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04月18日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01月至2024年0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06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本次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陈昌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39号
罪犯蔡银波,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3月13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蔡银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32万元,已扣押25万元,还应向该犯追缴6.8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8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28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12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1826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有88000元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银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银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蔡银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40号
罪犯陈斌,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45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4月14日督查发现该犯2022年3月26日未按规定时间作息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286.7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0)黔02执93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D6Q291、湘D6316G(已报废);作案工具自卸车2台,别克车一辆、本田车一辆、木柄锤2把、赃款3000元由盘州市公安局统一处置后上交国库;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已调查到的财产依法处置上缴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陈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41号
罪犯陈立兵,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立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660元。刑期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157.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12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本案执行到位2937元,尚有24723元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立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立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陈立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42号
罪犯何发能,男,1996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81刑初62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发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31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165.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发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发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何发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43号
罪犯何伟,男,1999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11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6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157839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27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183.5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12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4)黔2326执19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在执行中,随案移送的手机已处置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终结本案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伟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何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44号
罪犯张会江,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8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会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7623.6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37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183.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2023)黔2328执1334号执行裁定载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2023)黔2328执14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01月17日至2023年0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0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04月至2024年0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09月至2025年0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会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会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张会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45号
罪犯杨朝龙,男,1988年12月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朝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1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8次,共310.1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1月23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对罪犯杨朝龙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回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朝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杨朝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杨朝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46号
罪犯李柱友,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柱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9次,共329.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1月23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2月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函载明“执行案号(2022)黔23执277号,执行到位案款0元,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执行案号(2023)黔23执267号,执行到位案款53.9元,本院以终结方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柱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李柱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李柱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47号
罪犯岑官学,男,1967年10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岑官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5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9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值守事务类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派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22次,共6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官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岑官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岑官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48号
罪犯刘全勇,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全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2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裁定将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生活卫生类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派任务及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22次,共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1月23日监狱发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函调查。2022年7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执120号执行裁定,载明“未执行到款项。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尚在监狱服刑。终结(2015)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刘全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刘全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49号
罪犯张千林,男,1979年1月13 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91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千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21年6月30日至2035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31次,共297.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千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张千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张千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50号
罪犯韦除,男,1998年8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7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6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12.6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 刑终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33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改造后,认罪悔罪,服从判决。2024年10月17日,因浪费水资源被发现,被扣3分。经批评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3年11月15日参加《贵州省兴义监狱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集体第三名,加分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33次,共321.0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2月25日缴款312.60元到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韦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韦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51号
罪犯赵音伦,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2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音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2031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33次,共301.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音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赵音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赵音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谭林森,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林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32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31年4月3日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22次,累计加分30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1月23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收到2023年7月4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2322执1097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谭林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2023)黔2322执1097号案件被执行人谭林森应履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该犯分别于2024年4月9日缴纳3000元、2025年2月8日缴纳2000元到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共已履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林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谭林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谭林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53号
罪犯邹品贵,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品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3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54分,2023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33分,2024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11分。主要是因劳动态度不端正、劳动技巧掌握不足、完成劳动进度计划不当等原因的影响,经教育指导,后期努力学习劳动技能,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13次,共67.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邹品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邹品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邹品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54号
罪犯丁荣辉,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1081号刑事判决,认定丁荣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3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得加分22次,共229.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3月2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截止目前,我院财务室已收到有关丁荣辉案款12500元(2500元备注交款为贵州省兴义监狱);我院执行到位金额为9161元。该犯共已履行21661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0339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丁荣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丁荣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丁荣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55号
罪犯陆朝飞,男,1994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6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8 刑初309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朝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22次,共247.6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陆朝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陆朝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陆朝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56号
罪犯黄江阳,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江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参加自学考试通过,本报减周期内获得加分4次,共1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得加分44次,共441.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于2022年11月25日缴纳2500元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3月1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3)黔23执269号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位案件款43.5元,本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2025年4月3日交3500元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6043.5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江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黄江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黄江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57号
罪犯刘礼银,男,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53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礼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20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2036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22次,共205.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礼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刘礼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刘礼银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58号
罪犯陈世兵,男,1999年2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81 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世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日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3年11月3日因参加队列会操比赛集体获三等奖,获加分1次,共0.2分。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16次,共219.01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世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陈世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陈世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59号
罪犯陈柱生,男,1996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平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6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23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柱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罪所得1576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1月4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9日送贵州省普定监狱服刑,2023年9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3年11月15日因参加队列会操比赛集体获三等奖,获加分1次,共0.2分。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11次,累计加分77.9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5年1月7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黔0123执1415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2023)黔0123执1415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柱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陈柱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陈柱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60号
罪犯蒙勇,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蒙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32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31年7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近期改造中,2023年8月29日因观看新闻联播时看书,被扣2分;2024年10月16日,在监七栋三楼一号室检查发现该犯一号箱内存放两个苹果,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3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2次,共402.04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执138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2024年12月3日缴纳4400元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蒙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蒙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蒙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61号
罪犯孙启兵,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3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启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31年7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派任务及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3次,共339.46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未收到相关回复函。经核实,2019年7月22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执87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启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孙启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孙启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62号
罪犯吴波,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32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31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近期改造中,2022年11月19日,因值星期间多次睡觉,提醒无果,被扣8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27次,共369.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调查。收到兴仁市人民法院2025年3月12日作出的复函,载明“2024年6月18日、2025年1月16日通过兴义监狱分别缴纳2300元、1800元,本案仅执到位4100元,尚有25900元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吴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吴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63号
罪犯杨小鸿,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5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32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31年9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7次,共计410.57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调查。2025年3月13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回复函,载明“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小鸿截至2025年3月12日共计通过本院一案一账户向本院缴纳案款6201元”。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杨小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杨小鸿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64号
罪犯潘仕海,男,1967年12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6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仕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近期改造中,2024年3月21日,该犯发现自己错把他犯正在充电的剃须刀取下后不归还,欲据为己有,民警视频查实后对其询问时仍不承认,后经民警耐心教育后方才承认上述事实,情节严重,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22年5月被扣10.59分;2022年6月被扣9.2分。经教育指导,后期努力学习劳动技能,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肯干,因完成指派任务及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加分25次,累计加分53.27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仕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潘仕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潘仕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65号
罪犯黄国森,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1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国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33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近期改造中, 2023年9月11日,因罪犯金馨林与罪犯王成祥发生争执时,该犯作为值星员未主动向民警汇报,被扣5分。经批评教育,该犯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思到自己遇事处理方式存在问题,认错态度较好,积极改正错误,后期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4年4月26日,该犯文章《2024年全国“两会”学习心得体会》投稿兴监报2024年第3期被采用,获加分1次,共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先后从事护理员、服装加工等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指派任务及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15次,共172.0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国森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黄国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黄国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66号
罪犯陈云生,男,2000年5月19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11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云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7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6月3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3年11月3日,因参加监狱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比赛集体获三等奖,获加分1次,共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16次,共239.91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云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陈云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陈云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67号
罪犯范国祥,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5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国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42次,共519.73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1年7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68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款项665.37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6)黔2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该犯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缴纳910元、2023年11月13日缴纳3000元、2024年6月26日缴纳1700元、2025年4月15日缴纳24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801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范国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范国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范国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68号
罪犯梁彪,男,2000年7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刑初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97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33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3年11月3日,因参加监狱罪犯队列会操比赛集体获三等奖,加分1次,共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3次,共368.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6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0402执721号结案通知书,证实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梁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梁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梁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69号
罪犯田应彪,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0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5 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应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6月3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16次,共184.23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应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田应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田应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70号
罪犯唐建军,男,1995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七万二千元,其中个人承担五万二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8次,共349.12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判时已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唐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唐建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71号
罪犯杨林杰,男,1972年10月24日生,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林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4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43次,共492.79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黔02执344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已于2019年5月6日,被锦屏县人民法院扣划45700元,余额为679.01元,暂不具备划扣条件。经讯问,被执行人自述除监狱账户有零星存款外,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2021)黔02执322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该犯分别于2021年6月9日缴纳2000元、2024年12月5日缴纳300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50700元。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林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杨林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杨林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72号
罪犯王绪昌,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绪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5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8次,累计加分435.23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44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绪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1)黔23执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2024年6月28日缴纳38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绪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王绪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王绪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73号
罪犯吴若锋,男,1982年6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若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审判决。2016年11月1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姜志忠、吴若锋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及各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6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近期改造中,于2022年9月28日在生产现场与他犯因衣服返工一事发生争吵并出现打架行为,鉴于情节轻微,被扣2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8次,共351.78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19年8月28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2019)黔2301执恢105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共计领取50000元,并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本院(2019)黔2301执恢1057号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若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吴若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吴若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74号
罪犯蔡兴军,男,1982年4月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兴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12月13日起至
2013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3年1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近期改造中,于2023年1月19日与他犯分餐发生分歧,相互辱骂、推搡,被扣10分;2023年5月18日与他犯发生口角,蔡犯辱骂喻犯,被扣8分;2023年8月13日,罪犯贺廷校与该犯因琐事发生抓打,被扣35分;3次共扣53分。经教育引导后,该犯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近期改造中,2021年9月4日检查时发现该犯将生产原材料(包装袋)带到餐厅,被扣20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错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并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肯干。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46次,共677.37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2年5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142号执行裁定,载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2)黔23执14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该恢复执行”。经核实,2023年11月13日缴纳26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蔡兴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蔡兴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蔡兴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75号
罪犯纪兴江,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纪兴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5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7次,共515.98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3年3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执21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次执行到位2000元,被执行人仍在监狱内服刑,无经济收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08)兴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执行人纪兴江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纪兴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纪兴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纪兴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76号
罪犯吴靖,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7月30,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复字第18号,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7月10日裁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3年10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近期改造中,2021年7月18日,与罪犯王禄金在号室因看电视的问题发生争吵,声音较大,影响他犯正常休息,被扣10分;2023年5月31日,与罪犯何祖江在习艺现场因劳动工具发生口角,后对何祖江进行辱骂,并带有肢体挑衅,被在场其他罪犯及时拉开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8分;2次共扣18分。经教育后,该犯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及完成指派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45次,共564.2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6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84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处于服刑期间,明显缺乏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终结本院(2021)黔02执84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2024年6月12日缴纳300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吴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吴靖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77号
罪犯李华山,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松滋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华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华山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42次,共573.55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执270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李华山现仍在监狱内服刑,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3)黔23执2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该犯分别于2019年1月2日缴纳2000元、2022年11月25日缴纳2000元、2024年8月23日缴纳2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李华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李华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78号
罪犯马雷,男,1986年4月1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近期改造中,2021年10月25日与他犯因琐事引发争执进而引起打架斗殴,受警告处罚;2022年7月29日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9次,共576.40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3年3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执3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马雷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不予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马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马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79号
罪犯郑玉福,男,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玉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1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3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44次,累计加分391.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6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执恢37号函,证实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玉福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郑玉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郑玉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80号
罪犯何文军,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文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1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37次,共401.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1月23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何文军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文军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何文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何文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81号
罪犯鲁淑君,男,1978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鲁淑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近期改造中,2025年1月9日,监狱交叉清监查获罪犯鲁淑君利用生产原材料自制枕套一个,被扣5分。经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积极改正错误,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37次,共430.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1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211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仍在监狱内服刑,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5)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鲁淑君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经核实,判时扣押的2000元折抵财产刑;该犯分别于2022年11月29日缴纳2500元、2024年10月30日缴纳45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9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鲁淑君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鲁淑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鲁淑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82号
罪犯刘雄,男,1993年2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57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32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31年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参加监狱罪犯队列比赛、自学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次,共17.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36次,共368.0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执708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刑初57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依法恢复执行”。经核实,该犯于2024年10月14日缴纳2600元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雄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刘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刘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83号
罪犯黄锋,男,1970年12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7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30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3月18日册亨县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9)黔2327执411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2019)黔2327执411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锋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黄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黄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84号
罪犯李从贵,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5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从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122068.1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32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32年5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身体原因长期在监狱医院住院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未收到法院的回复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从贵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李从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李从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85号
罪犯李光华,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伍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38年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因完成民警指派的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4次,共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现在该犯因身体原因长期在监狱医院住院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其不属于特岗罪犯。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3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3)黔23执117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未执行到位案款。终结(2023)黔23执117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月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李光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李光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86号
罪犯汪小中,男,1987年4月2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小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本报减周期内教育改造获加分1次,共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小中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汪小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汪小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87号
罪犯张里全,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8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里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8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里全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张里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张里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88号
罪犯黄功权,男,1945年6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功权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09-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功权犯强奸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2月25日止。
该犯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近期改造中,2021年3月31日在该犯储物箱中查出带得有金属的拉链一条 ,被扣25分;2023年4月21日上厕所时开长流水造成浪生活物资,被扣3分;2024年11月17日,该犯辱骂罪犯王忠兴被扣8分;3次共扣36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近期未发生类似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功权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黄功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黄功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89号
罪犯刘德辉,男,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德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元(含已履行的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45年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1次,共251.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辉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刘德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刘德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90号
罪犯刘仕友,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仕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2020年12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5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5日该犯进入干警办公室拒不执行警察指令蹲下,被干警教育批评后辱骂干警、朝警官脸上吐口水并企图袭警,2021年4月12日受记过处罚。后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1月23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2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刘仕友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不予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四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仕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刘仕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刘仕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91号
罪犯李龙华,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龙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龙华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2022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2047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4年7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出具收条,证实罪犯李龙华其弟弟李龙云交来赔偿款10万元,财产判项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龙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李龙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李龙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92号
罪犯罗朝明,男,1959年3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朝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32年4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31年7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在改造中,2020年8月17日罪犯联组成员潘德忠不在该犯未发现,被扣20分;2020年11月26日该犯联组成员脱离联组联号,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向民警汇报,被扣35分;2021年3月5日因琐事与罪犯王禄金发生口角,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30分;2023年4月7日,该犯将大蒜随意放置,被扣3分;4次共扣88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完成民警指派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6次,共2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在三监区从事劳动生产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年8月被扣11.08分、2020年12月被扣11.71分、2024年2月被扣12.49分;3次共扣35.2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2024年3月14日调入本监区改造,在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2024年3月14日至今劳动改造部分未受到扣分。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5次,共317.0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朝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罗朝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罗朝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93号
罪犯吴国辉,男,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国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9元。刑期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8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载明“附带民事赔偿219元已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国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吴国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吴国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94号
罪犯田茂军,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1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六盘水西福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551.2元。刑期自2022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2023年11月3日参加贵州省兴义监狱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得集体三等奖,加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20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5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回函,“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尚未结案,故无执行结案裁定书”。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一个(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田茂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田茂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95号
罪犯王满昌,男,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满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3月12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本案执行到位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满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王满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王满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96号
罪犯王仕刚,男,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仕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3年11月3日参加贵州省兴义监狱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得集体三等奖,加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3月26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回复财产判项执行情况载明“截止目前我院执行到位金额为1025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78975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王仕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王仕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97号
罪犯周坤林,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坤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45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近期改造中,2021年12月20日,分监区警官开展清监搜身时,发现罪犯周坤林衣服中携带有塑料袋等大量杂物,遂命令该犯将东西交出,该犯执行命令消极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服从安排,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3月1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周坤林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坤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周坤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周坤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98号
罪犯杜刚俊,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5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刚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3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改造中,2024年7月11日清监时发现罪犯杜刚俊私藏不符合监狱规定的装有辣椒的瓶子被扣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24年7月12日至今未受到任何处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3年11月3日参加贵州省兴义监狱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得集体三等奖,获加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刚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杜刚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杜刚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99号
罪犯李长云,男,1976年10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长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38年1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2019年7月22日,用拳头击打卫生间防护窗造成防护窗有凹陷,被扣55分;2019年10月10日多次脱离联号组在监舍走廊走动,被扣35分;2019年11月25日在餐前唱歌时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20年4月2日在夜值守时一直低头,经夜值守安全员和值班民警提醒后仍不改正,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1年7月17日在床上睡觉及戏耍,被扣10分;2021年12月28日蒙头睡觉,被扣8分;2022年1月30日拨打亲情电话时使用方言,经劝阻不听,仍使用方言对话,被扣5分;2023年11月8日,将罪犯智通卡掉进下水道被水冲走,导致无法找回被扣5分;8次共扣153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29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2年12月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2025年1月23日监狱再次发函调查。2025年2月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罪犯李长云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长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李长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李长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00号
罪犯熊玉华,男,1951年11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4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玉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1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于2024年1月9日在号室与同号室罪犯龙开全无故发生争吵,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1月23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2月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3)兴执字第74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熊玉华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款10000元;终结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熊玉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熊玉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01号
罪犯叶思刚,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思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3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08年7月25日调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2011年6月15日调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6日调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5年9月2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4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1月23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未收到法院相关回复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叶思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叶思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叶思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王敏,男,1973年6月18日生,彝族,大学本科,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原系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副处长级)。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1刑初2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四百一十一万零五百九十六元及其孳息(已到位金额411059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5次,共计加218.8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4110596元及其孳息(已到位金额411059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黔0221执2891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王敏家属已将罚金50万元缴纳至本院。至此,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2020)黔0221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王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胡浩,男,1992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冕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9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3401刑初46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1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34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36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7日送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2021年1月22日调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2023年8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3401刑初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加上前罪已判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八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系恶势力集团骨干成员。刑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38年2月12日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4月20日与他犯发生口角、抓扯被扣6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监规纪律方面获加分90次,共计加122.9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教育改造方面获加分34次,共计加3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先后在四川省荞窝监狱、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现在在贵州省兴义监狱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7月至2023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或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分17次,共计扣83.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劳动改造方面获加分26次,共计加130.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经监狱2024年9月24日发函调查,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4年9月28日复函,载明我院于2022年12月3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2)川3401执恢843号,执行到位0.73元,已上交国库。此外,被执行人胡浩未向法院缴纳任何款项。现该案未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七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附:罪犯胡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王秋林,男,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原系六盘水市钟山区石桥办事处双龙居委会主任。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4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1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秋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已缴纳二十万元),王秋林退缴的违法所得赃款42.83885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2020年11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22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加上原判的贪污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已退缴诈骗赃款人民币864414元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34刑事判决,认定王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加上原判的贪污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已退缴诈骗赃款人民币864414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34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32次,共261.3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判决时已缴纳20万元,2024年6月27日,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21执1919号结案通知,载明执行标的人民币35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2021)黔02刑终34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1个;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1个;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秋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王秋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