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7673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1-27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4批次有期减刑建议书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49号
罪犯彭代明,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代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3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41次,共8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5复函,载明彭代明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1个;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1个,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代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代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彭代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50号
罪犯杨小云,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小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原已赔偿的三千元除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3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2次,共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文教辅助、炊事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劳动任务获加分41次,共6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原已赔偿的三千元除外)。经监狱2025年6月16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5日复函并附(2012)兴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载明杨小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金10000元,对(2012)兴执字第47号全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1个;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1个;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1个;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1个;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1个;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1个;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共获6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杨小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51号
罪犯毕友军,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毕友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平车、值守事务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25次,147.7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元。2022年10月28日缴纳230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1个;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毕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友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毕友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52号
罪犯龙向云,男,1992年2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向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含已赔偿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龙向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含已赔偿1万元)判项。认定龙向云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38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6月16日违规帮他犯捎信传话被扣8分;2025年6月21日辱骂他犯被扣8分,共扣分2次,16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和值守事务劳动工种,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307.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含已赔偿1万元)。该犯分别于2014年11月27日履行3万元、2014年12年18日履行1万元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1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1个;2024年2月至2024年7获物质奖励;2024年8月至2025年1获表扬1个,共获6个表扬,3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向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向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龙向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53号
罪犯杨波,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回返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杨波的判项。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0月25日殴打他犯被扣20分;2022年8月26日在号室值班时睡觉被8分;2023年9月11日私自用习艺现场用于清点劳动工具的手持机到三监区拷贝动画片被5分;2024年3月1日被查出私藏U盘1个扣30分,共扣分4次,63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现四监区从事生产组长劳动工种,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次,共17.78分;2020年10月因参加生产的产品存在大量的质量问题被扣10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57次,共628.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回返还被害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9日作出(2021)黔02执33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杨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该犯分别于2023年8月24日缴纳4000元、2024年11月25日缴纳4000元、2025年4月2日缴纳1500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9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1个;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1个;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共获5个表扬,6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杨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54号
罪犯沈立恕,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肄业,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沈立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37582.3元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9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2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1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5年3月6日有企图用旧衣物换取他犯方便面行为,在分监区造成恶劣影响被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5次,共223.6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37582.3元发还被害人。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5年6月26日复函,载明本案执行案号(2023)黔0403执1627号,执行到位815.05元,于2024年2月28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继续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1个;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表扬1个,共获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沈立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立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沈立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55号
罪犯申勇,男,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17日,贵州省关岒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24刑初字37号刑事判决,认定申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3年2月25日起至2029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5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9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203.2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25日至2024年4月获表扬1个;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1个;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表扬1个,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申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申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56号
罪犯喻善荣,男,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善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5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9月2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保洁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0次,共24.0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25日至2024年4月获表扬1个;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1个;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共获2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喻善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善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喻善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57号
罪犯陈坤,男,2001年12月16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9日,贵州省盘州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81刑初44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20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27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坤撤回上诉。刑期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11次,共150.7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九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201000元。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9月获表扬1个;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表扬1个,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陈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58号
罪犯李文卓,男,1988年4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1刑初4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1.59万元根据被害人被骗金额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剩余部分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34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269.6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十七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1.59万元根据被害人被骗金额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剩余部分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5年6月26日复函,载明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黔0201执4938号,现本案执行到位501897.36元按比例退赔被害人,罚金未履行,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1个;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1个;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共获3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文卓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59号
罪犯陈进军,男,1975年2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进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2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7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3月20日与他犯发生抓打被扣45分;2022年5月13日值星期间下军棋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5次,共422.9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8月6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46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已将查明到的陈进军仅有的财产3.27元上交国库,陈进军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2015)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1个;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表扬1个,共获5个表扬,4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进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进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陈进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60号
罪犯李陈飞,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31日,贵州省遵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陈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1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未完成劳动定额2022年12月被扣1.5分;2023年2月被扣3.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6次,共342.2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收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4作出的(2022)黔03执1012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在执行过程中,扣划到李陈飞存款4950元,已上缴国库,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对李陈飞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12月31日,该犯缴纳5100元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1个;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共获4次表扬,3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陈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陈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陈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61号
罪犯李维俊,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6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维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3年7月11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2刑更2号刑事裁定,撤销(2020)黔232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中以罪犯李维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李维俊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9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四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16次,239.4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4月获表扬1个;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1个;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表扬1个,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维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维俊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维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62号
罪犯王兴文,男,1978年11月11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8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02刑初32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兴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4月5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1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5次,共191.2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1个;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表扬1个,共获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文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王兴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63号
罪犯刘信忠,男,1992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信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26921.1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10月8日私自将机台上的镊子拆卸,用于修机械设备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3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0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8次,459.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26921.1元。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2025年6月20日复函,载明截止2025年6月20日止,暂未查询到服刑罪犯刘信忠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执行的执行案件。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1个;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1个;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表扬1个(用于兑换物质奖励),共获7个表扬,2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信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信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刘信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64号
罪犯黄波,男,1992年5月1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88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1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3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4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加27次,共259.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22年8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执957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黄波2022年8月15日将罚金11000元缴纳至本院账户,以自动履行完毕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共获3个表扬,3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波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黄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65号
罪犯程明,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4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5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6月3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17次,共75.0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4年12月23日,该犯缴纳5000元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18至2024年1月获表扬1个;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1个;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1个,共获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程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程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66号
罪犯李和进,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01刑初3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和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8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5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9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共173.3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25日至2024年4月获表扬1个;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1个;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表扬1个,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和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和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和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67号
罪犯韩刚,男,1980年11月5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1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4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罪所得赃款11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8月3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5次,共12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罪所得赃款11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2024年12月26日缴纳罚金5000元、赃款1100元到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3月获表扬1个;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1个;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表扬1个,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韩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韩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68号
罪犯刘杰,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十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9日,贵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6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刘杰的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7日送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20年10月13日调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11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27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9年9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9次,共262.8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0)黔0113执3049号之三十五执行裁定,2023年1月16日出具刘杰财产刑执行情况,载明除扣划刘杰银行存款258.59元、住房公积金200元上缴国库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刘杰实际已缴纳罚金458.59元。2025年7月3日,该犯缴纳罚金3000元到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共已履行3458.59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1个;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1个;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1个;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1个;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表扬1个,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刘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69号
罪犯赵攀,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93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15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6年6月2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4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99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0次,139.1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5年7月3日复函并附(2022)黔2301执4124号执行裁定,载明赵攀共有银行存款共9.16元,折抵其罚金,本案尚有罚金19990.84元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20)黔2301刑初93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赵攀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1个,共获3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赵攀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70号
罪犯龙章兴,男,1970年3月2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01刑初1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章兴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61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4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0次,共80.1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615元。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5年3月3日出具关于罪犯龙章兴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的说明,载明龙章兴涉附带民事赔偿26615元部分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7月获表扬1个;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章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章兴予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龙章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71号
罪犯范玉春,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范玉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9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法院认定范玉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项。认定范玉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47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3月4日,民警查获该犯私藏U盘在习艺现场工具车内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5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7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32次,共253.8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2020年9月1日缴纳3100元、2021年5月17日缴纳49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3日复函并附(2023)黔23执114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金额50084元,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该犯共已履行财产性判项53674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1个;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1个;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1个;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1个;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1个;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1个;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物质奖励,共获6个表扬,2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范玉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玉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范玉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72号
罪犯李毕炎,男,2002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2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2刑初3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毕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共同盗窃所得441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任务较好获加分11次,共78.7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共同盗窃所得441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5年6月24日复函,载明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有51100元未执行到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9月获表扬1个;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表扬1个,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毕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毕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毕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73号
罪犯文德祥,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眉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月30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德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32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31年5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值星员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32次,共257.1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4年11月20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4年12月3日复函并附(2021)黔2322执1553号执行裁定,载明文德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该犯2024年5月24日缴纳3000元、2025年1月15日缴纳2000元到兴仁市人民法院,共已履行5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文德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德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文德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74号
罪犯谢顺对,男,1972年4月1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顺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31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30年7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值星员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7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5年6月24日复函,载明本案执行到位1123.55元,尚有28876.45元未执行到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1个;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1个,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顺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顺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谢顺对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75号
罪犯李振国,男,1986年2月7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振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4月5日止。
该犯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护理员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0次,共10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5年4月25日作出2014年晴执字第00168号结案通知,载明(2011)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1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1个;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1个;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表扬1个,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振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振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振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76号
罪犯王启志,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启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32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9日送贵州省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3月6日留剩饭在碗柜中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值星员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24次,共87.0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六万元。判决时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1个;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1个。共获4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启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启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王启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77号
罪犯梁小拉,男,1993年3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小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4195元。刑期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4年10月11日参加监狱开展“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爱国歌曲大合唱比赛中集体荣获三等奖,给予加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先后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二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和值星员岗位职责获加分28次,共计加94.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4195元。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5年6月24日回函,载明经我院核查在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黔2323执392号和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黔2323执1979号执行当中,均为未查询到罪犯梁小拉的履行情况。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梁小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小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梁小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78号
罪犯李刚,男,1984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4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9月17日在习艺劳动现场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19年9月9日值班时看书被扣25分;2020年7月24日责任区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共计扣70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够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该犯担任监室长和联组长期间监室本月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扣分处理获加分9次加11分;接受警察指派控制危险犯,未发生监管安全事故获加分3次加27.6分;积极参加歌唱比赛和广播体操比赛获加分2次加1.2分;2019年12月28日积极制止其他罪犯违规违纪行为获加6分,共计加分15次,共计加45.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先后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值星员岗位。该犯2018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8次共扣26.15分;221年4月10日在质量抽检过程中,反馈914款产品中发现部分产品色彩较大和拉腰未按规定分层被扣10分;2021年9月10日检查发现四组生产的51158款裤子,腰部出现走线宽窄不一,不符合质量要求被扣10分;2023年8月2日因私藏钥匙3把被扣5分,劳动改造方面扣分11次,共计扣51.15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62次,共计加548.6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黔02执213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没收的财产,终结(2021)黔02执213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18年10月15日缴纳800元、2025年6月11日缴纳1000元(共计180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8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79号
罪犯喻建斌,男,1990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1刑初417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建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1.59万元根据被害人被骗金额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剩余部分1857484.44元继续追缴发还个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35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加100.1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1.59万元根据被害人被骗金额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剩余部分1857484.44元继续追缴发还个被害人。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5年6月26日回函,载明被执行人喻建斌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黔0201执4938号,现本案执行到位501897.36元按比例退赔被害人,罚金未履行,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喻建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建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喻建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80号
罪犯谢华,男,1996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01刑初770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9月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01民初6945号民事判决和2023年3月2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01民初6946号民事判决,责令谢华赔偿因交通事故中造成被害人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46352.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449元。刑期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3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12月14日不能熟记互监联组成员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3年11月15日参加监狱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得集体二等奖给予加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147.8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责令谢华赔偿因交通事故中造成被害人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46352.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449元。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6年7月3日回函并附(2023)黔2301执290号和(2022)黔2301执12080号执行裁定,载明谢华案已进入我院执行程序,截止目前我院财务室未收到谢华交来任何款项,我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到位金额为29500元,该案现已被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给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谢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81号
罪犯王兴周,男,1996年3月2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 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兴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六千元,其中个人承担三万九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45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参加自学考试成绩合格9科(每科加3分)获加27分;因投稿被《兴监报》采用6篇(每篇加0.5分)获加3分,共计加3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加168.7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六千元,其中个人承担三万九千元。经核实,2021年12月19日受害人家属出具收条,并经贵州省兴仁市鲁础营回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贵州省兴仁市鲁础营回族乡中兴村民委员会证实,载明王兴周家属已赔偿原告人39000元;同案李文笔家属2022年1月28日缴纳27000元到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鲁础营支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王兴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82号
罪犯刘仁洪,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仁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三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该犯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7次,共计加232.7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2月6日复函并附(2021)黔02执250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本院共执行到刘仁洪名下银行存款4406.9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被执行人2024年1月30日缴纳4000元(共计8406.98元)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8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仁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刘仁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83号
罪犯夏之书,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夏之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四被告人所得赃款360元及赃物退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31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成绩合格6科(每科加3分)获加18分;2024年10月24日参加监狱开展的“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罪犯队列会操比赛获得集体二等奖给予加0.5分,共计加1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服装设备维修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加239.0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四被告人所得赃款360元及赃物退还被害人。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3日复函并附(2022)黔23执138号结案通知,载明执行案号(2022)黔23执138号,执行到位案件款3000元;2023年6月2日缴纳36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罚金和所得赃款履行完毕,赃物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共获6个表扬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夏之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之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夏之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84号
罪犯邹克剑,男,2001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3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克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款人民币三万二千五百一十三元(三万一千五百一十三元暂存于六枝特区公安局,一千元暂存于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与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9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8月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4年10月24日参加监狱开展的“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罪犯队列会操比赛获得集体二等奖给予加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裁床中心从事服装裁片制作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要求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获加分18次,共计加3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核实,被执行人2024年9月9日缴纳20000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3年6月19日至2024年2月29日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邹克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克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邹克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85号
罪犯赵紫杰,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9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紫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3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1月23日在伙房休息室门口与他犯发生口角并先推对方,有打架情节被扣55分;2021年11月4日将糊辣椒面带离生产现场被扣12分;2022年6月20日将原材料西红柿占为己有被扣5分;2023年7月8日与他犯下象棋发生争吵被扣5分;2023年12月25日在一号锅用碗偷拿油辣椒扣12分,共计扣89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先后在九监区伙房从事炊事员、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4年5月15日离开岗位后所用劳动工具大剪刀未锁闭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6次,共计加161.0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经核实,被执行人2020年4月24日缴纳3万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紫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紫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赵紫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86号
罪犯穆贵武,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穆贵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四被告人所得赃款40164元及赃物退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31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裁片制作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劳动裁片制作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裁片制作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5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四被告人所得赃款40160元及赃物退还被害人。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3日复函,载明经查询罪犯穆贵武财产性判项未立案执行。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16年7月14日缴纳4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穆贵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贵武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穆贵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87号
罪犯余兆鹏,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62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兆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8年11月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31年6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5年5月12日值星时与他犯聊天,未认真履行职责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劳动裁片制作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行值星员岗位职责获加分27次,共计加8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黔0222执697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服刑,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兆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兆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余兆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88号
罪犯林富祥,男,1993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月1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富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200元(其中85200元已退赔被害公司),继续向被告人林富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公司。刑期自2022年5月7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3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253.9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200元(其中85200元已退赔被害公司),继续向被告人林富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公司。经监狱2025年1月23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5年1月27日回函,载明经我院在2023年2月17日立案(2023)黔2323执389号当中,执行到位林富祥1480元罚金,罪犯林富祥未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富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富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林富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89号
罪犯沈奎,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1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8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沈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对被告人沈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扣缴2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9月2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224.0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对被告人沈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扣缴2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判决时已履行2200元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沈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沈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91号
罪犯黄波,男,1968年8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1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劳动裁片制作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认真履行值星员岗位职责获加分36次,共计加314.6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3日复函并附(2022)黔23执265号执行裁定,载明执行案号(2022)黔23执265号,执行到位案件款7965.35元,本院以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黄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92号
罪犯李春早,男,1973年5月2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01刑初69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春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32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31年6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5月31日因琐事在号室他犯争吵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5月、6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9.6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9次,共计加343.9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5年7月3日回复,载明李春早案已进入我院执行程序,截止目前我院财务室未收到李春早交来任何款项,我院执行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收到李春早2022年11月28日交来2500元。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共获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春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郑老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93号
罪犯李祖波,男,1997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祖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30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30年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26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3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90号执行裁定,载明执行案号(2021)黔23执90号,执行到位案件款1760元,本院以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祖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祖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祖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94号
罪犯张应旭,男,1977年8月18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应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4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1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1月9日多次催民警拨打电话,民警告诉其忙结束再组织拨打,该犯一直在抱怨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加319.3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核实,被执行人2016年9月19日缴纳5万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张应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95号
罪犯谢林安,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01刑初1097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林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77000元。随案移送的赃款4519.4元及冻结在案的赃款29078.24元及作案工具银行卡八张内的余额1442.48元,发还被害人,并在退赔金额中扣减;暂存于兴义市公安局的贵EDT619黑色奔驰牌SUV小型汽车一辆、贵E5C538红色北京牌BJ40越野车一辆、贵EVH732蓝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依法处置后发还被害人,并在退赔金额中扣减。刑期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2035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6月3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67.3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77000元。随案移送的赃款4519.4元及冻结在案的赃款29078.24元及作案工具银行卡八张内的余额1442.48元,发还被害人,并在退赔金额中扣减;暂存于兴义市公安局的贵EDT619黑色奔驰牌SUV小型汽车一辆、贵E5C538红色北京牌BJ40越野车一辆、贵EVH732蓝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依法处置后发还被害人,并在退赔金额中扣减。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5年7月3日回复并附(2023)黔2301执8377号和(2023)黔2301执6378号执行裁定,载明谢林安案已进入我院执行程序,截止目前我院财务室未收到谢林安交来任何款项,我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到位金额为534597.64元。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3年5月18日至2024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林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林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谢林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96号
罪犯吴开建,男,1995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开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陈志刚119.5元,其中个人退赔4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29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成绩合格4科(每科加3分)给予加1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332.5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陈志刚119.5元,其中个人退赔40元。经核实,被执行人2021年6月29日缴纳罚没收入1000元、同案扶大银2023年2月13日缴纳涉案款50619.5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开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开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吴开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97号
罪犯胡欢明,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欢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31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31年3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1月5日与他犯因要账一事发生争执,并故意挑衅贺犯让其打他,导致二犯发生推搡抓打与2022年2月16日受警告处罚一次;2023年2月26日新闻联播时段窜到9号室聊天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定额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320.3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4年9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0月12日复函并附(2020)黔23执89号之二执行裁定,载明除被执行人缴纳案款9500元,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手机6.58元,执行到位案件款共9506.58元外,尚有40493.42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不予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3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欢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欢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胡欢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98号
罪犯潘园林,男,1997年6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81刑初635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园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265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22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1月5日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228.0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2650元发还被害人。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园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园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潘园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99号
罪犯冀辉,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480号刑事判决,认定冀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赃款人民币1180400元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金融类诈骗犯罪。刑期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8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1月28日民警要求起床整理内务,该犯仍然不起床执行被扣2分;2024年6月21日在新闻联播学习期间坐姿不规范被扣2分;2024年11月9日开餐时不按警官要求做被扣8分;2025年1月12日私自将分监区活动室上锁状态下的热水器盖子扳坏接打开水导致热水器盖子不能正常锁闭被扣5分,共计扣17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7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加232.3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赃款人民币1180400元发还被害人。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次物质奖励;共获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冀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冀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冀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00号
罪犯邓红伟,男,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1刑初417号刑事判决,认定邓红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1.59万元根据被害人被骗金额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剩余部分1857484.44元继续追缴后发还个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5年3月15日收工集合时,他犯认为邓犯开玩笑过头对其不满,并辱骂出手打了邓犯胸部两拳,邓犯还手打了他犯面部一拳被扣20分。经过教育后,能深刻认识到错误,坚定改造信心,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加172.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1.59万元根据被害人被骗金额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剩余部分1857484.44元继续追缴后发还个被害人。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5年6月26日回函,载明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黔0201执4938号,现本案执行到位501897.36元按比例退赔被害人,罚金未履行,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红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红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邓红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01号
罪犯马永坤,男,1970年2月12日生,苗族,文盲,云南省马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永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1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8月4日在队列中多次讲话被扣10分;2025年3月15日组织收工集合时认为他犯开玩笑过头,辱骂并出手打了他犯胸部两拳被扣20分,共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2次,共计加497.5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院2025年3月17日复函并附(2012)兴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载明兴仁县公安局扣押的马永坤用于运输毒品的云AYM166号中华车和其个人财产云G63323号别克车移转我院没收、拍卖后上缴国库。马永坤除上述已没收的车辆外,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没收马永坤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4年10月至25年3月获一次物质奖励;共获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永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马永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02号
罪犯杨辉,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3月1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杨辉家属代为退赔的人民币20万元,按比例发还12位被害人。继续向被告人杨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7086.73元,发还12位被害人及贵州省普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76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杨辉家属代为退赔的人民币20万元,按比例发还12位被害人。继续向被告人杨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7086.73元,发还12位被害人及贵州省普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页原审判决部分。改判上诉人杨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总和刑期十六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系金融类诈骗犯罪。刑期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32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8月24日与他犯因生产起争执,警察制止时未及时停止被扣8分;2024年1月28日民警要求起床整理内务,该犯仍然不起床执行被扣2分;2024年8月14日搜身检查时查实将违规食品带到劳动现场被扣2分,共计扣12分。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坚定改造信心,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7次,共计加628.8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3万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杨辉家属代为退赔的人民币20万元,按比例发还12位被害人。继续向被告人杨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7086.73元,发还12位被害人及贵州省普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5年6月27日回函,载明被执行人家属2025年2月24日代其缴纳6500元折抵罚金,该款已上缴国库。经核实,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共获9个表扬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杨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03号
罪犯叶亭钦,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屏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0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叶亭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叶亭钦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终14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叶亭钦的原审判决。刑期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2030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4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9月7日私自利用劳动现场原材料更改囚服被扣5分;2025年3月28日在习艺现场私自利用劳动现场原材料做私活(缝制囚服)被扣5分,共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服从安排,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加441.0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叶亭钦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5年6月26日回函,载明经核实在执行过程中扣划其银行账户20.8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核实,被执行人2025年6月5日缴纳35000元、2025年6月12日缴纳4979.20元(共计40000元)罚没收入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叶亭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亭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叶亭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监减字第604号
罪犯何立华,男,1996年7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立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35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21年2月1日调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4年6月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2年11月参加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迎二十大系列活动获三等奖被加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次,共计扣13.67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120.1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4年10月1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8日回复,载明经本院查询,除已扣划银行存款6.72元、一部待评估的蓝色华为ALOO手机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何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立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何立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05号
罪犯彭小虎,男,1989年11月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彭小虎违法所得人民币46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彭小虎违法所得人民币1531元继续追缴;继续追缴二被告人人民币22万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35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1月28日民警要求起床整理内务,该犯仍然不起床执行被扣2分;2024年6月12日在新闻联播学习时段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3分;2025年2月12日在习艺现场认为他犯整理生产材料不整齐发生争吵并推搡他犯被扣10分;2025年6月22日与他犯因卫生问题发生争吵,并殴打他犯右边脸部一下被扣20分,共计扣3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275.1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彭小虎违法所得人民币46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彭小虎违法所得人民币1531元继续追缴;继续追缴二被告人人民币22万元,发还被害人。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5年6月26日回函,载明经核实本院刑事审判庭未将案件移送执行,未能核实其财产刑履行情况。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一次物质奖励;共获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小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彭小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06号
罪犯金玉军,男,1996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1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金玉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金玉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8.4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系累犯。刑期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1月28日民警要求起床整理内务,该犯仍然不起床执行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加170.3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金玉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8.4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金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玉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金玉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07号
罪犯杨元富,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元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36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加306.9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收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2024)黔0526执3549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杨元富无可没收财产及可没收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执行。终结(2024)黔0526执3549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一次表扬(兑换物质奖励);共获3个表扬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元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元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杨元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08号
罪犯李献友,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献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1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7月18日集合收监时不按规定集合被扣25分;2020年3月29日集合开餐时段,作为联号组长未及时发现、报告联组成员吕林阔脱离互监联组被扣20分,共计扣45分。经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在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控制危险犯加分8次给予加73.5分;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担任联号组长期间联组成员无违规行为获加分7次给予加7分,共计加8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13次,共计扣120.96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51次,共计加448.5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11月27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复函,载明我院执行的涉财产性判项的案件,相关文书作出后,均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请你监与相关罪犯核对。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4年7月12日缴纳27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1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献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献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献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09号
罪犯吴光显,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光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46年1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2日开餐集合时不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2022年4月14日不遵守集体教育课堂纪律被扣2分,共计扣17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32次,共计扣273.94分。经教育引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2次,共计加119.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复函并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黔2322执371号执行裁定,载明除划拨被执行人吴光显在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龙支行的存款4533.30元到兴仁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2020年5月30日缴纳6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计5133.30元)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2年9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5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光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光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吴光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10号
罪犯李荣江,男,1998年5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02刑初5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荣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荣江总和刑期十四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赃款人民币3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终19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荣江的原审判决。刑期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5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3年11月15日参加监狱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得集体二等奖给予加0.5分;2024年10月30日参加监狱开展“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罪犯队列会操比赛获集体三等奖给予加0.5分,共计加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5年2月10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2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计加308.8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赃款人民币300元。经核实,被执行人2021年12月21日缴纳1300元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荣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11号
罪犯沈科刚,男,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沈科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31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7月1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8次,共计扣39.13分。经教育引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加126.0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获一次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沈科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科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沈科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12号
罪犯周凤佩,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凤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4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7日不按规定穿着囚服扣15分;2023年7月27日与他犯因值班、排班不公平的事情发生打架行为被扣20分,共计扣3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4年10月30日参加监狱开展“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罪犯队列会操比赛获集体三等奖给予加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1年10月13日用纸把生产材料包住丢弃在习艺现场洗手间垃圾桶被扣8分;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5次被扣8.97分,共计扣16.97分。经教育引导后,能够认识错误,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加190.7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3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66号执行裁定,载明执行案号(2021)黔23执166号,执行到位案件款3000元,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18年7月31日缴纳8000元、2025年3月31日缴纳涉案款3000元(共计11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5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凤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凤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周凤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13号
罪犯余玉平,男,1996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4539元,依法扣押暂存于兴仁市公安局被告人余玉平的现金1015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2年1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3年11月15日参加监狱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得集体二等奖给予加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5年4月19日在习艺现场机台上私改囚服(裤子)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加174.5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4539元,依法扣押暂存于兴仁市公安局被告人余玉平的现金1015元,依法发还被害人。经监狱2025年3月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5年3月12日复函,载明2025年5月21日通过兴义监狱缴纳2500元,扣押暂存兴仁市公安局被告人余玉平的现金1015元折抵退赔人款项,本案执行到位3515元,尚有4602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3月31日获一次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玉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余玉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14号
罪犯邓德光,男,1971年12月2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德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4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4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6次,共计加302.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3日复函并附(2020)黔23执244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依法扣划随案移送被执行人邓德光的中国信合存折内余额44.63元,暂存于贞丰县公安局的人民币7051.5元已上缴国库,2019年11月27日缴纳罚没收入6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计执行到位13096.13元。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德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德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邓德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15号
罪犯李勇,男,1984年1月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刑事判决,认定李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4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4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4年10月24日参加监狱开展“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罪犯队列会操比赛获集体三等奖给予加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先后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机修岗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和机修岗位获加分38次,共计加125.8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3日复函,载明经查询罪犯李勇财产性判项未立案执行。经核实,除被执行人2025年6月27日缴纳5057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16号
罪犯尹天合,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天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4年5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先后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夜间值星员岗位。该犯2017年7月、8月连续两个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3.41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和机修岗位获加分37次,共计加128.9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尹天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天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尹天合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17号
罪犯岳成万,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刑事判决,认定岳成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5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1月22日私自改动囚服导致纽扣歪斜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24年10月24日参加监狱开展“礼赞祖国.构筑新生”罪犯队列会操比赛获集体三等奖给予加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机修岗位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和机修岗位获加分35次,共计加103.4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经核实,被执行人2022年7月6日缴纳10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惩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岳成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成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岳成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19号
罪犯贺兴祥,男,1961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2年2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贺兴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36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1月5日因在风坝集合点名时迟到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被扣分3次,共计24.6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3次,共计142.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2024年8月9日作出的(2024)黔05执262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兴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兴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贺兴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20号
罪犯王祖恩,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2年3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祖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5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4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2次,共计2.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5月至2023年8月被扣分5次,共计8.64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61次,共计301.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2月26日缴纳4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经查询,罪犯王祖恩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祖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王祖恩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21号
罪犯杨得礼,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2年10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8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得礼犯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2007623.6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10日至2038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4月24日因联组成员脱离联组,该犯未及时发现并报告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被扣分3次,共计12.8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181.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回复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2023)黔2328执1334号执行裁定,载明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2023)黔2328执14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得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得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杨得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22号
罪犯张春,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0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4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1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6次,共计418.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5月8日缴纳5000元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2022)黔03执434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终结本院(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张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23号
罪犯余开军,男,1969年5月9日生,穿青人,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2年8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21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开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120000元。刑期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1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事务类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04月至2023年7月被扣分4次,共11.4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35.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6月26日,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回复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载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有少数银行存款,其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现本案正在办理中。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开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开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余开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24号
罪犯胡光成,男,1980年8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1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3000元,个人承担35000。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2年4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3月12日因与他犯发生推搡被值班安全员拉开,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10分;2025年1月22日因出手推搡他犯被扣10分。启动减刑后,于2025年7月14日因与他犯相互谩骂被扣8分。扣分3次,共计2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定位分片岗位。2024年12月25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109.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2)兴执字第81号执行裁定,载明给予申请执行人4600元司法救助,终结原判主文第六项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本次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光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光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胡光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25号
罪犯宋从才,男,1993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从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从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28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共计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生产辅助类岗位。2023年8月8日,因该组上货物堆积过多,严重堵塞安全通道被扣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7次,共计215.5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2)黔23执270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金额2700元,终结原判主文对被执行人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从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从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宋从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26号
罪犯唐旭,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3年1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1刑初44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旭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平车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被扣分3次,共计8.47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5次,共计118.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唐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27号
罪犯李荣富,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荣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该犯承担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荣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原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减为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参加者。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裁定不予减刑;2022年6月8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7年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服装生产加工、平车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1年4月至2025年5月被扣分21次,共计255.6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11.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履行20000元。2015年4月27日其亲属代缴罚金3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1)兴执字第59号民事裁定,载明民事赔偿尚欠13000元,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基金人民币4000元,对本院(2008)兴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0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0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05月至2024年1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荣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28号
罪犯付艳广,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1年8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艳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9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3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6月2日因在收看新闻联播时段聊天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平车岗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0次,共计258.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3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46号执行裁定,载明查询到该犯银行账户有余额43.09元,本院已依法划扣并上缴国库;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2025年1月15日缴纳41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本次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付艳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艳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付艳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29号
罪犯贺达银,男,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2年2月2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贺达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36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5年3月11日因利用上文化课的机会请他犯捎信传话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平车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被扣分5次,共计19.77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119.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罪犯贺达银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达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达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贺达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30号
罪犯龙贵友,男,1999年3月1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贵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30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1月21日因谩骂其他罪犯并用言语激化矛盾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269.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4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01执3435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罚金共计3223.94元;龙贵友未缴纳罚金36776.06元;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贵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贵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龙贵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31号
罪犯邢成金,男,1988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11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81刑初632号刑事判决,认定邢成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113900元。刑期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28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4年1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5年1月11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和肢体接触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2次,共计155.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邢成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成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邢成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32号
罪犯李继承,男,2001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21刑初3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继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6 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10月被扣2.7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253.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继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继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33号
罪犯彭有亮,男,1990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1刑初40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有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22年8月5日至2034年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281.9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6月26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回函载明,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5万元,经法院执行10217.41元,其余款项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有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有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彭有亮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34号
罪犯李金友,男,1994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23年6月13日至2026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157.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3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3执12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亲属于2024年2月5日为其代缴2000元于本案一案一账户专户,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友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金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35号
罪犯李裕荣,男,1983年6月24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18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裕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十万元,该犯承担六万元(含已赔偿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2月29日至2044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8次,共计520.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5月19日缴纳60045.21元、2025年7月3日缴纳16759.09元、2025年7月2日缴纳3240.91元(同案犯履行)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 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 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裕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裕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裕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36号
罪犯胡品龙,男,1993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品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53945.3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7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8年11月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1次,共计317.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6月20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02执恢81号、82号结案通知、(2019)黔02执255号之一、(2019)黔02执02执256号之一、(2019)黔02执228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F679VQ的车辆登记手续进行查封,同案已履行共同民事赔偿八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品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品龙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胡品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37号
罪犯袁胜党,男,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胜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原告人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共计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胜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4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40次,共计449.2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二审判时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胜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胜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袁胜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38号
罪犯陆安林,男,1987年8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安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赔偿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3次,共计389.4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8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155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亲属于2022年5月18日缴纳款项15000元至本院,本案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2022年5月2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恢40号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亲属已将本案执行款项20000元缴纳至本院,本案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安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陆安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939号
罪犯简战成,男,2000年6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880号刑事判决,认定简战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6次,共计342.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1月15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01执恢1600号结案通知载明,罚金10000元已缴纳至本院,本案号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简战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战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简战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40号
罪犯努尔买买提·米吉提,男,1973年4月5日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努尔买买提·米吉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10年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2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方面:2023年9月16日因在生产现场大声喧哗被扣2分;2024年6月6日因在开餐时段穿拖鞋被扣8分。扣分2次,共计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1月21日因在食品加工时违反操作规程被扣15分;2021年2月26日因违反压面机操作规程导致自身受伤被扣25分。扣分2次,共计40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19年10月至2023年9月被扣分8次,共计10.53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51次,共计287.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努尔买买提·米吉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努尔买买提·米吉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努尔买买提·米吉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41号
罪犯杨和鸣,男,1994年6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和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3次,共计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1次,共计214.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6月26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回函,载明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黔0201执827号,现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尚未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和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和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杨和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42号
罪犯罗元利,男,2001年9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1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4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元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至2028年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4次,共计311.6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12月9日缴纳9000元、2023年1月19日缴纳1000元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元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元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罗元利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43号
罪犯费正科,男,2002年10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81刑初6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费正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339.77元。刑期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299.1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盘州市人民法院未回函。经核实,除2025年2月20日缴纳3000元至盘州市人民法院外,其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费正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费正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费正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44号
罪犯封福兴,男,1996年7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认定封福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4774.54元。系累犯。刑期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236.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6月24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在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黔2323执691号执行当中,查到该犯履行了168元,未查到其他履行情况。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封福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封福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封福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45号
罪犯胡玲,男,2004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8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656元(该犯承担二分之一)。刑期自2023年5月2日起至2031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5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11月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234.7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0月9日缴纳4000元、2025年7月2日缴纳1828元至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25日至2024年0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0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0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本次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胡玲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46号
罪犯胡巡,男,1996年6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巡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34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26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6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3)黔02执90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2023年4月11日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巡及同案的银卡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除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67.26元外(已划扣并上缴国库),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04月19日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0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胡巡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47号
罪犯孙成华,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3刑初78号判决,认定孙成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对未查获的因本案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其他财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刑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20年1月10日调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3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月28日因在教育日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59次,共计30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1月27日监狱发函调查。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4年1月15日、2024年3月18日、2024年5月23日回复该犯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及情况说明及回函,载明执行到位129875.99元,被执行人在刑事裁判生效时的合法财产已被依法执行,故该案执行完毕;未查获被执行人因本案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其他财物,该案已执行完毕。2025年3月5日监狱再次发函调查。2025年3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本院依法裁定、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大众牌汽车一辆、其妻名下五菱牌汽车一辆,拍卖所得款共计128794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81.99元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129875.99元,于2020年3月27日结案。2025年4月16日缴纳2000元至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成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成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孙成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48号
罪犯叶嘉俊,男,2001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2刑初512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嘉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0元;非法获利1200元依法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9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6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4次,共计190.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6月24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本案执行到位217元,尚有39983元未执行到位。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叶嘉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嘉俊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叶嘉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49号
罪犯陈祥排,男,2004年7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6刑初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祥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11月24日因在教育日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10月被扣11.5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217.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祥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祥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陈祥排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50号
罪犯韦进虎,男,2000年7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8月22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8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韦进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3年2月25日起至2029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11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6次,共计212.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本次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进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进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韦进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51号
罪犯周听,男,1998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月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101845元。刑期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3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20次,共计218.8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3月24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该犯罚金、退赔合计151845元,并未查到履行情况。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周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52号
罪犯刘光辉,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2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9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9次,共计2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调查。2025年6月26日,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回复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载明被执行人有极少数银行存款,其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现本案正在办理中。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光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刘光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53号
罪犯韩健,男,1990年2月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1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4 刑初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5030元。刑期自2023年2月3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8月3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改造中于2025年2月9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被扣5分。经教育后,近期改造中,该犯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分16次,共237.3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10月24日,织金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情况说明,载明“被执行人韩健已履行完毕织金县人民法院(2023)黔0524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5000元、上缴犯罪所得5030元的义务”。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韩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韩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韩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54号
罪犯付廷甫,男,1977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203 刑初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廷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2029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5次,共57.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18日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付廷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付廷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付廷甫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55号
罪犯吴启权,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启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彻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裁定将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4月30日裁定将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4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3次,共348.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3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执41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共执行到位共874.94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启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吴启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吴启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56号
罪犯杨礼红,男,1998年2月25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20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礼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8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3月2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3年11月15日参加《贵州省兴义监狱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集体第三名,获加分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210.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3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尚未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礼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杨礼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杨礼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57号
罪犯邱双喜,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邱双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裁定将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3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8次,共395.8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0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3)黔02执5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邱双喜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止,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邱双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邱双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邱双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58号
罪犯黄荣桥,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荣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裁定将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11月3日20时许,该犯和罪犯张包包在监舍4号室内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扣2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4年10月24日参加罪犯队列会操比赛,获得第二名,加分0.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从事值守事务类岗位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37次,共119.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3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12)兴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司法救助的情况。终结(2012)兴执字第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尚未清偿的执行金额为3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荣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黄荣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黄荣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59号
罪犯唐朝普,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5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8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朝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31年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7次,共270.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7月2日安龙县人民法院复函,未对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进行回复。经核实,该犯分别于2022年1月30日缴纳4000元、2025年4月10日缴纳3500元到安龙县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朝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唐朝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唐朝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60号
罪犯毛盖勇,男,1991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1刑初417号刑事判决,认定毛盖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1.59万元根据被害人被骗金额比例发还被害人,剩余部分继续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31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6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3年11月15日参加《贵州省兴义监狱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集体第三名,获加分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1次,共277.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回函,证实罚金未履行。经核实,该犯于2025年4月24日缴纳2100元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毛盖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毛盖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毛盖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61号
罪犯周志江,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志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5日送至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裁定将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2024年4月14日因书写的心得体会被要求重写后,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386.7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进行调查。2025年6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年7月11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02执10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21)黔02执106号案件的执行”。经核实,该犯于2025年6月10日缴纳6700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志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周志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周志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62号
罪犯陈立华,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鄂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3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立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平车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2次,共48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27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66号执行裁定,载明“认为被执行人现仍在监狱内服刑,无经济收入,终结(2014)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该犯分别于2022年11月29日缴纳3000元、2024年8月23日,履行52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陈立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陈立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63号
罪犯付航,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终13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8年11月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2月23日,罪犯付航与罪犯杨剑因内务卫生发生口角,相互推搡,被扣10分。2025年3月22日,巡查发现该犯利用生产原材料(纽扣)制作成象棋与罪犯胡晓在习艺现场走象棋,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引导,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3次,累计加分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未收到回函。经核实,2019年7月22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执1080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 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付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付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付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64号
罪犯黄富品,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富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高刑终3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1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8月19日,民警在监七栋三楼监舍检查发现罪犯黄富品的储物箱内存放有“999胃泰”一袋,未按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存放在指定区域,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任务共获加分38次,共443.51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判时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富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黄富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黄富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65号
罪犯潘拍,男,1987年10月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1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9月20日,七监区二分监区罪犯在风坝放风,罪犯吴兴义与罪犯潘拍在同一篮球场投篮,因罪犯潘拍投球打到罪犯吴兴义,两犯发生争吵,罪犯吴兴义冲向罪犯潘拍被潘拍推开后,再次冲向潘拍,两犯厮打在一起,后被同在打球的罪犯拉开,被扣2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9次,共251.46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 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潘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潘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66号
罪犯田恩贵,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恩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5年3月31日监狱组织清明节前清监,在罪犯田恩贵枕套内查获食用盐一包,被扣3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9次,共34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3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田恩贵财产性判项未立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恩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田恩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田恩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67号
罪犯瓦进,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522号刑事判决,认定瓦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33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31日至2031年1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2次,共427.5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7月3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01执10208号执行裁定,证实强制执行到位金额为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瓦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瓦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瓦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68号
罪犯韦闪超,男,1977年10月14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2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韦闪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47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8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32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至2031年4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10月22日,韦闪超离岗未按规定履行值星员职责,被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2次,共423.0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4月2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执10号执行裁定,载明“划扣其银行存款1229.02元并上缴国库。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本案执行”。该犯分别于2022年11月25日缴纳2500元、2025年6月24日缴纳4800元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闪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韦闪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韦闪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69号
罪犯杨进,男,1991年10月7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至2031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3月21日早点名时罪犯车忠亮还在睡觉,未参加集中点名,脱离互监,该犯作为互监组成员未起到监督职责,被扣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31次,共465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该犯分别于2022年11月8日缴纳3000元、2024年1月30日缴纳27000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杨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杨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70号
罪犯易澳,男,1999年12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南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3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易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34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因与他犯发生打架斗殴,2022年3月9日受记过处罚。2023年4月25日,该犯在值星时段未认真履行职责,被值班民警查获,被扣5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参加罪犯队列会操比赛,集体获三等奖,加分1次,加分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4次,共281.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证实(2020)黔04刑初1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履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不予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易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易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易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71号
罪犯张传影,男,2004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01刑初51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传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刑终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1次,共149.67分。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传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张传影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张传影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72号
罪犯柳华福,男,1995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8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柳华福犯贩卖、运输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送至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20次,共224.5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分别于2022年3月31日缴纳5000元、2022年4月28日缴纳2800元、2023年4月4日缴纳10000元、2025年5月28日缴纳7200元到贞丰县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柳华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柳华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柳华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73号
罪犯周成江,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1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01刑初109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成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81704元;继续追缴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27277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8月30日调至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该犯作为事务性劳动岗位罪犯,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无其他违规违纪情形及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15次,累计加分188.6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7月3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4)黔2301执6979号执行裁定,证实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成江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周成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周成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74号
罪犯王庭松,男,1997年2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庭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79000元,个人承担385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30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8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4次,共431.8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4)黔23执恢15号结案通知,证明附带民事赔偿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庭松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王庭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王庭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75号
罪犯卢洪,曾用名潘峰,男,1983年9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8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普定监狱服刑,2023年9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已息诉服判,认罪悔罪,真诚悔过自新,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4年2月,罪犯卢洪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7.1分;经教育谈话和指导帮助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5次,共94.0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未收到回函。2025年6月23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划扣96.87元,罚金4903.13元未缴纳,违法所得24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卢洪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卢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卢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76号
罪犯董普海,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普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32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31年7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6次,共276.6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7月3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01执10209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有没收财产20000元未执行到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8)黔230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核实,该犯于2025年4月28日缴纳2600元到兴义市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董普海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董普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董普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77号
罪犯贺兴,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6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33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31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4年12月26日,狱政科组织集中检查,查获罪犯贺兴所穿鞋内有自制鞋垫一双。系该犯利用生产原材料自制,被扣5分。经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思自己存在的问题,认错态度较好,积极改正错误,后期无类似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该犯入监以来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和事务性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及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23次,共155.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4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本案执行到位1780.19元,尚有28219.81元未执行到位”。经核实,2025年7月3日缴纳2500元到兴仁市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贺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贺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78号
罪犯黄盛进,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盛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2014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4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4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3月25日,分监区民警在组织检查时,发现该犯食品箱内放有台湾米饼、饼干等在回收范围内的含盐、钠等成分超标食品;在分监区民警多次强调下,不仅未按照回收食品指令执行,被扣8分。经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思自己存在的问题,认错态度较好,认真改正错误,后期无类似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3年12月6日,该犯在抽查时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2分;经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4年1月19日,在习艺现场,该犯在入厕时未按规定领取入厕离岗牌,被扣2分;2024年7月,罪犯黄盛进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38分;经教育谈话和指导帮助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7次,共264.8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3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黄盛进财产性判项未立案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七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盛进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黄盛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黄盛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79号
罪犯马宏伟,男,1969年11月12日生,回族,初中,青海省民和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宏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3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4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至2034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改造中,因打架于2020年5月20日受警告处罚。2021年4月11日干警在对生活卫生检查,罪犯马宏伟的物品没有按照规定摆放,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4月13日,清监查出该犯藏有指甲刀1把,违反分监区物品收发管理规定,被扣25分。2021年12月11日,罪犯马宏伟与罪犯如则.斯迪克因分餐琐事发生矛盾,马犯因受如则.斯迪克谩骂后而情绪激动并出手推搡如则.斯迪克,被干警及时制止,被扣10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正确认识自已的错误,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共获加分11次,累计加分11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先后从事电子原件、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共获加分11次,累计加分22分。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2次,共432.2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缴纳500元、2023年3月7日缴纳3000元、2024年4月3日缴纳600元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22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收到2022年7月19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23执34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马宏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2)黔23执34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宏伟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马宏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马宏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80号
罪犯潘国江,男,1994年8月3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国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该犯于2023年11月3日参加贵州省兴义监狱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集体获三等奖。获加分1次,累计加分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5次,共307.5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1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执141号结案通知,证实罚金3万元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国江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潘国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潘国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81号
罪犯曹晓友,曾用名曹小友,男,1979年9月2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401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晓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32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31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本报减周期内获加分1次,共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护理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3月26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复函,证实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曹晓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曹晓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曹晓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82号
罪犯葛冬生,男,1954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08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葛冬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3-1号刑事判决,认定葛冬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1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2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7月14日,未按规定值守,值星员提醒,与值星员争执,被扣2分;2025年4月29日督察发现毛巾未按要求摆放,被扣3分。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3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葛冬生财产性判项本院未立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9月至2025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葛冬生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葛冬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葛冬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83号
罪犯李才宽,男,1944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仁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才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3日送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2016年2月22日收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1年12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4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因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2015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才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33年1月21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综合改造表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未收到回函。2025年6月24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罪犯李才宽无执行案件情况”。经核实,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才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李才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才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84号
罪犯李吉伦,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吉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9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吉伦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1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中,未完成劳动定额认为于2023年8月被扣0.26分;2024年6月被扣1.42分。该犯在监区从事事务员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完成任务获加分21次,共70.0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18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黔23执恢14号结案通知,载明“本院(2025)黔23执恢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3月18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吉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李吉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李吉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85号
罪犯罗禹刚,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禹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33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32年9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事务员工种。改造中该犯曾因未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被扣14.02分;2022年11月被扣9.18分;2023年3月被扣15.89分;2023年4月被扣11.2分;2024年3月被扣11.49分;2024年4月被扣8.04分;2024年6月被扣8.06分;7次,共扣77.98分。因产品质量不达标,2021年9月被扣30分;2024年2月28日被扣2分;2次共扣32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4次,共268.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7月6日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4执57号执行裁定,载明“晴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罚金实际实现20355.41元,未实现数额29644.59元。终结本院(2019)黔2324执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禹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罗禹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罗禹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86号
罪犯柏明远,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7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6刑初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柏明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5932.18元。刑期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7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8月3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0日晴隆县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执行到位没收财产20355.41元,剩余部分29644.59元未能执行到位,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柏明远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柏明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柏明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87号
罪犯王家正,男,1944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2年11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 刑初87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31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正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王家正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王家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88号
罪犯郑小恩,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2年10月25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4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小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小恩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郑小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郑小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89号
罪犯杨兵,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8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兵犯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2007623.68元;禁止从事煤矿行业一线生产、作业活动或担任相关煤矿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职务。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39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3年11月3日参加贵州省兴义监狱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得集体三等奖获加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3月5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收到安龙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2023)黔2328执1334号执行裁定,载明“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杨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杨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90号
罪犯叶发才,曾用名叶炳辉,男,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30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2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发才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5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4年2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5年6月3日,该犯与罪犯罗朝明在监三栋二楼走廊上嬉戏、开玩笑,吵闹影响他人被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叶发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叶发才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叶发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91号
罪犯罗卜按,男,1959年2月24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8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卜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50000元。原审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41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3年5月4日经监狱评估为二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3日复函,载明“罗卜按财产性判项未立案执行”。该犯于2019年11月25日缴纳155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现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现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卜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罗卜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罗卜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92号
罪犯王家学,男,1947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刑初87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35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2月1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11月21日,在监八栋三楼4号室罪犯王家学洗手后未关闭水龙头,导致长流水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服从安排,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3年5月16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惩情况: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王家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王家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93号
罪犯杨清华,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2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清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3年5月9日经监狱评估为无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4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有40000元未执行到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将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杨清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杨清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95号
罪犯赵顺安,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8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顺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5305元。刑期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8月3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未收到回复函,经核实,未履行。
六、考核奖惩情况: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顺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赵顺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赵顺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696号
罪犯游成航,男,2004年6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1刑初322号刑事判决,认定游成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退缴赃款人民币1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4年2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真诚悔过自新,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10次,共149.5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6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回函,证实其罚金未履行。经核实,退缴赃款人民币13000元,判决时已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分别于2025年4月3日缴纳罚没收入177.40元、2025年6月17日缴纳罚没收入3000元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顺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游成航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游成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521号
罪犯李涛,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5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28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涛的原审判决。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31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21年5月12日调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4年7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6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30年1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48.5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1)黔0123执2443号结案通知,载明本院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李涛缴纳罚金120000.00元,本院已将该款上缴国库。至此,本院(2015)修刑初字第236号案中被执行人李涛缴纳罚金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
附:罪犯李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监减字第416号
罪犯杜一欢,男,1992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902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一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二万元;对被告人及其妻子所有的位于玉林市祥隆花园小区3栋3单元1901号房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34260.93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9刑终7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杜一欢及其妻子所有的位于玉林市祥隆花园小区3栋3单元1901号房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的判项;判决玉林市祥隆花园小区3栋3单元1901号房屋依法予以拍卖,对拍卖款的一半即属于上述人的部分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孳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刑期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37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3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服刑;2019年12月2日调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0日调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24年12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6月至2023年11月被扣分7次,共计56.18分(劳动态度不积极)。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8次,共计64.7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902执1779号之九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69.27元及其名下房屋拍卖款636770元(房屋共有人申请将房屋拍卖款全额上缴国库);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一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一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4日
附:罪犯杜一欢卷宗材料共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