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4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7674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1-2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4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25号

罪犯唐宝朝,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82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宝朝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9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0年9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2次,共5.20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8次,共计加83.1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2年8月11日缴纳20000元至兴义市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宝朝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宝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宝朝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唐宝朝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26号

罪犯杨科,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字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杨科赔偿1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维持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杨科赔偿18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30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7月8日晚上与罪犯赵紫杰因下象棋发生争吵,期间罪犯杨科有推搡等肢体接触,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获加分40次,共计加8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杨科赔偿18000元,史建明赔偿14000元,李龙飞赔偿8000元,姚传林赔偿5000元,李仕权赔偿5000元。2016年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镇戛拉村民委员会、黄泥河镇司法所出具证明,载明杨科家属支付18000元给被害人之父。2017年1月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2016)黔2301执1515号执行裁定,载明姚传林家属履行3000元,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唐文华等5人人民币2000元;出具(2016)黔2301执1517号执行裁定,载明李仕权家属履行3000元,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唐文华等5人人民币2000元;出具(2016)黔2301执1518号执行裁定,载明李龙飞家属履行5000元,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唐文华等5人人民币3000元;终结(2016)黔刑终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关于姚传林、李仕林、李龙飞负有金钱给付义务部分的执行。2024年10月18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说明,载明史建明家属缴纳赔偿款共计14000元。共计赔偿43000元,司法救助7000元。2025年3月28日,史建明缴纳(2016)黔2301执1515号、1517号、1518号三案司法救助款7000元至兴义市人民法院。民事赔偿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和2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杨科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27号

罪犯张云山,男,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01刑初5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云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5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9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获加分17次,共计加1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25日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云山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山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张云山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28号

罪犯陈贵,男,1984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7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6月13日起至2010年6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6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辅助岗位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获加分26次,共计加7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22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执303号结案通知书,载明陈贵家属将30000元支付至执行款专户,财产刑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贵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五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陈贵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29号

罪犯徐永元,男,1985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永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其中徐永元赔偿3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永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维持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其中徐永元赔偿35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4年5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7年1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4年10月参加监狱开展的爱国歌曲大合唱比赛集体获三等奖,获加分1次,加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26次,共计加154.9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其中徐永元赔偿35000元,李永才赔偿20000元,陈付坤赔偿5000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页载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永元亲属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永才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万元,被告人陈付坤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五千元,民事赔偿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永元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永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永元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徐永元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31号

罪犯陈显刚,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3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28刑初34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显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刑终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159.9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显刚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显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显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陈显刚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32号

罪犯王瑶,男,2003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9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7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刑终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4年10月参加监狱组织的文体活动获集体获三等奖,获加分1次,加0.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151.9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瑶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瑶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王瑶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33号

罪犯邵泽广,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青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4年4月19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325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邵泽广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5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6次,共计加49.2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2325刑初72号刑事判决第六页载明,判决时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退缴,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5月24日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邵泽广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邵泽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泽广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邵泽广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34号

罪犯王安绳,男,2003年12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9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7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安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刑终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144.9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安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绳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王安绳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35号

罪犯高传阳,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传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4年2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0次,共计加9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传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传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传阳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高传阳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36号

罪犯赵高龙,男,1997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02刑初48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高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5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0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8月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4年10月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获集体获二等奖,获加分1次,加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8次,共计加3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高龙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高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高龙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赵高龙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37号

罪犯郑小林,男,1998年6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恩施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1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81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小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5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0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8月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4年10月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获集体获二等奖,获加分1次,加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生产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8次,共计加3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返还被害人。2025年2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出具(2023)黔0281执4306号缴清证明书,载明郑小林已缴清罚金40000元及违法所得340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小林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小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郑小林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38号

罪犯张加林,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加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其中张加林承担3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4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4年5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参加自学考试,周期内获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加分1次,加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及设备维修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23次,共计加58.3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其中张加林承担30000元,严尚春承担15000元,彭高学承担15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第五页载明,一审法院酌情判赔60000元,由原审被告人彭高学亲属已先行全额支付,民事赔偿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加林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三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加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张加林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39号

罪犯陈代信,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隆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6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2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代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3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刑终24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代信的原审判决。刑期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生产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1次,共计加30.9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5年1月8日缴纳6000元至兴仁市人民法院。罚金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代信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代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代信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陈代信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40号

罪犯陈广路,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博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2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广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0次,共计加106.6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2025年6月1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出具(2024)黔2322执93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已执行到位45000元,本院(2023)黔232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已全部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广路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广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五年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广路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陈广路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41号

罪犯杨金,男,1995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1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01刑初4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刑终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162.4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58914元。2025年6月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出具(2025)黔2301执102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杨金应承担的财产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杨金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42号

罪犯陈兴江,男,1995年10月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2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8刑初40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兴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陈兴江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4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6次,共计加62.2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2025年2月10缴纳16000元至安龙县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兴江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陈兴江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43号

罪犯王安规,男,2003年4月1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9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7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安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刑终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加分10次,共计加125.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安规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规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王安规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44号

罪犯熊廷光,男,1987年11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6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廷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2月8日起至2028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1年7月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2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8次,共计加121.2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共5个表扬(1个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廷光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廷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廷光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熊廷光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45号

罪犯王方远,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3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01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方远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刑终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5日送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3年9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3年11月1日调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9月2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4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次,扣7.92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7次,共计加61.3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25日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次物质奖励。共2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方远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方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方远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王方远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46号

罪犯阚兴祥,男,1961年6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8刑初395号刑事判决,认定阚兴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3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3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3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77.5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阚兴祥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阚兴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阚兴祥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阚兴祥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47号

罪犯黄鑫,男,1986年12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81刑初92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155.2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4年5月2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81执2158号结案通知载明,法院强制划扣被执行人存款10000元并上缴国库,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2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鑫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鑫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黄鑫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48号

罪犯王安云,男,2003年12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9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27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安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刑终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4年10月8日15时许,罪犯王安云在监七栋三楼习艺现场利用生产设施缝改囚服,被扣5分。后期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加11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安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王安云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49号

罪犯杨成林,男,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1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81刑初34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172元。刑期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8月3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扣8.33分、2月扣2.32分,共扣分2次,扣10.6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3次,共计加96.1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高小粘经济损失人民币4477元、江文忠3695元,共计人民币8172元。盘州市人民法院出具材料,载明判处杨成林应缴纳的6000元罚金及涉退赔部分金额,杨成林家属已全部缴纳至一账户内。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3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成林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杨成林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50号

罪犯张自高,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自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1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事务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1月16日缴纳30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刑判项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自高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自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三年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自高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张自高卷宗材料。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兴监假字51号

罪犯邹伦点,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1月9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邹伦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4年5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辅助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伦点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伦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

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伦点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罪犯邹伦点卷宗材料。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