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7676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1-27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4批次死缓无期建议书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7号
罪犯王龙海,男,1997年10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龙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202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核34520971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8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9月2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踏实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次20次,共237.4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龙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将罪犯王龙海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王龙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4号
罪犯唐加法,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响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加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二十万元。2023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核079681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8月3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重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9次,共22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二十万元。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黔04执153号执行裁定,载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加法有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9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加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将罪犯唐加法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唐加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5号
罪犯唐红,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其中由唐红承担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2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23年8月3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无重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0次,共206.9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整,其中由唐红承担二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8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将罪犯唐红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唐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0号
罪犯肖祥水,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祥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629503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劳动工种,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22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7次,534.8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3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55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执行到位金额37022.54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2025年2月18日,该犯缴纳3000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40022.54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1个(兑换物质奖励,不用于减刑);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1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1个;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1个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1个;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表扬1个(兑换物质奖励,不用于减刑),共获7个表扬,2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祥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肖祥水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肖祥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9号
罪犯王忠龙,男,1996年3月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忠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2017年7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714095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20日,民警对该犯搜身时查出其用生产原材料自制床单一条被扣20分;2022年2月22日与他犯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被扣20分,共扣分2次,40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7次,共97.4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加分64次,共640.7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兑换物质奖励,不用于减刑);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1个;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1个;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1个;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1个 ;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1个;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1个;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1个,共获10个表扬,2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忠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忠龙刑罚减有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王忠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2号
罪犯陈正怀,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6月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改造,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5次,共384.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0日复函并附(2022)黔02执422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除扣划陈正怀存款3738.80元上缴外,未发现在(2021)黔刑终178号刑事裁定生效时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终结(2022)黔02执422号案件的执行。该犯2025年3月4日缴纳5204元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8942.8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正怀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陈正怀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1号
罪犯徐纲,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5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861532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1月10日违反作息时间在卫生间洗衣服被扣8分。经教育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259.3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随案移送的人民币554元折抵财产刑。经监狱2025年6月16日发函调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3日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01号执行裁定,载明除扣划被执行人收益性保险产品可退余额5299.36元上缴国库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2025年3月18日,该犯履行2676元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已履行8529.36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兑换物质奖励,不用于减刑);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1个;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1个;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1个;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获7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徐纲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徐纲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4号
罪犯朱家贵,男,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家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朱家贵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57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朱家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4年10月30日受禁闭处罚15天。2017年9月27日不遵守作息时间,不按时参加早点名被扣10分;2017年12月21日在监舍卫生间与罪犯覃学昌发生口角矛盾相互打架斗殴被扣65分;2018年1月16日不按规定服药用药被扣10分;2018年4月10日不遵守就餐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8年6月18日在监舍风坝小便被扣10分;2018年7月30日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2018年12月4日私藏药物被扣10分;2019年1月12日混入吸烟队伍吸烟被扣25分;2019年1月30日晚点名期间不遵守作息时间规定在卫生间洗澡被扣10分;2020年7月2日开餐时段故意将饭碗摔在餐桌上导致饭洒在地上,故意浪费粮食被扣30分;2020年9月2日在号室值守夜班时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9月16日在身上查获外用药膏1支被扣10分;2021年11月28日在习艺现场说粗话脏话被扣2分,共扣分13次,共计扣232分。经教育引导后,能深刻认识错误,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2018年11月7日参加监狱组织的讴歌改革开放40周年红歌比赛获加2分;2019年4月3日在2019年“拥抱新时代.唱响主旋律”政治文化改造罪犯歌唱爱国主义歌曲比赛活动中获集体三等奖给予加1分,共计加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保洁员岗位。该犯2018年3月9日在习艺现场不按规定位置摆放茶杯被扣5分;2019年3月2日搜身时将随身携带的香烟带入习艺现场被扣15分;2019年5月21日在习艺现场上厕所时未拿如厕牌被扣5分;2020年9月22日将生产使用保温桶固定链条丢弃在洗手台处被扣25分;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8次扣184.64分。因违反劳动纪律和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12次,共计扣234.68分。经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任务获加分44次,共计加113.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综合记功,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将2个综合记功转换为4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1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2个综合记功转换为4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家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家贵无期徒刑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朱家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3号
罪犯罗语序,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语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8次,共计加603.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4年11月4日向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缴纳3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共获6个表扬、3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语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语序无期徒刑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罗语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9号
罪犯谢金祥,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金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1月28日民警要求起床整理内务,该犯仍然不起床执行被扣2分;2025年6月22日与他犯因卫生问题发生争吵,多次谩骂他犯被扣8分,共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安排,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2023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12次,共计扣133.74分。经教育指导后,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次,共计加11.9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5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次物质奖励;共获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金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金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谢金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8号
罪犯车德明,男,1970年4月1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车德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金虎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已支付一千二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9月2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能够服从管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追求改造,近期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17次,共计加181.6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已支付一千二百元)。判决时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考核中,该犯于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车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车德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车德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6号
罪犯代业飞,男,1998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1年12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代业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3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因遵规守纪共获加分1次,共计0.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11次,共计126.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9月23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2执186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法定条件,终结本案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代业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再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业飞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代业飞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5号
罪犯赵继辉,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麻栗坡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23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继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1月1日因违反个人卫生规定被扣2分。2024年5月4日在号室内因值班之事与他犯发生争吵,并踹了他犯一脚被扣10分。扣分2次,共计1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3年11月、2023年12月被扣分2次,共计12.62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8次,共计453.3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9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23号执行裁定,载明查询到该犯银行账户有存款685.09元,投保泰康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15116.58元,共计15801.67元已依法划扣并上缴国库;终结原判主文第一项财产刑部分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继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继辉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赵继辉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8号
罪犯何发胜,男,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发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平车岗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7月至2025年6月被扣分16次,共计117.74分。经帮助教育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加分34次,共计125.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发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发胜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何发胜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9号
罪犯罗栋良,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德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栋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361970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先后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23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4次,共231.2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3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执83号执行裁定,载明“罗栋良银行存款1332.54元,本院已依法划扣并上缴国库。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1)黔23执83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罗栋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拟提请减刑幅度无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栋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栋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罗栋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6号
罪犯关继文,男,1985年3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林口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关继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204351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参加《贵州省兴义监狱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集体第三名,2023年11月15日获加分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7次,共648.7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02执147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1)黔02执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关继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拟提请减刑幅度无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关继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关继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关继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8号
罪犯聂忠飞,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聂忠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179024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9次,共39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3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23执137号执行裁定,载明“予以没收的手机变卖后得款共62.5元,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聂忠飞现仍在监狱服刑,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1)黔23执13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该犯于2024年12月23日缴纳4500元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聂忠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拟提请减刑幅度无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聂忠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忠飞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聂忠飞卷宗材料共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7号
罪犯方育雄,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方育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76分,主要是因劳动技巧掌握不足原因的影响,经教育指导,后期努力学习劳动技能、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3次,共399.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6月16日监狱发函对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6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并附(2021)黔02执158号之一执行裁定,证实该犯银行存款2500.45元已被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方育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拟提请减刑幅度无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方育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方育雄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方育雄卷宗材料共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0号
罪犯穆满超,男,1992年12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穆满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追求改造,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因参加监狱组织开展的“第十一届罪犯队列会操暨广播体操比赛”获得集体三等奖,2023年11月3日获加分0.2分;因该犯所写文章《春》投稿兴监报,2024年第10期被采用,2024年11月29日获加分0.5分。加分2次,共0.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3月30日,视频督察发现该犯在生产现场随意走动聊天,被扣5分;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21年6月被扣3.23分;2021年8月被扣23.84分;2024年5月被扣2.4分;扣分3次共29.47分。经教育谈话和指导帮助后,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本报减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45次,共420.2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7月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执114号执行裁定,载明“划扣该犯银行存款27.10元上缴国库。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1)黔执114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穆满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穆满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穆满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穆满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1号
罪犯高裕峰,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裕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核15680923号之一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高裕峰撤回上诉。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后,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改造中,2022年10月15日,民警搜身时查获该犯捎带纸条,传递信息(纸条内容为请八监区罪犯找一本中高级学键盘的书),扣5分。经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积极改正错误;能坚定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先后从事服装裁片制作、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在裁床中心从事服装裁片制作,辅助各监区进行服装生产,完成辅助性生产任务,且系无劳动定额罪犯。本报减周期内因完成指派任务及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39次,共261.9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3年1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执419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冻结被执行人高裕峰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20554.75元,该笔冻结款项已扣划发放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在(2020)黔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生效时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没收的合法财产,本案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2022)黔02执419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高裕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高裕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裕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高裕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3号
罪犯唐应舟,男,1952年10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应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改造中,该犯曾于2018年4月20日晚在号室内因大声喧哗、吵闹被扣10分;2019年10月10日因床上和储物箱上摆放杂物,被扣10分;2020年12月25日警察对该犯因打开水辱骂值班组长的事件进行调查取证时,该犯隐瞒事实真相,被扣扣45分;2021年4月8日因在储物箱内私藏有非囚制毛巾若干,被扣15;2021年12月6日,该犯在犯群中辱骂脏话、粗话,被扣20分;5次共扣100分。经教育后,深刻反省,认识到错误,能服从安排,坚定改造信心,自觉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8日经监狱评估为三级劳动能力,在八监区未安排劳动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7月14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23执恢54号结案通知书,证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现物质奖励),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唐应舟在其服刑改造期间虽有多次违规违纪扣分,但近年内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拟提请减刑幅度无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应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应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唐应舟档案卷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2号
罪犯吴正华,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正华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改造中,该犯曾于2017年5月24日,因早上未参加出操,干警多次叫其出早操,仍然不出操,被扣25分;2017年6月17日,该犯睡觉没有值夜班,被扣25分;2018年2月20日,2018年2月20日收工时该犯与他犯开玩笑发生抓打,被扣45分;2018年7月26日,该犯无故侮辱、谩骂他犯,被扣30分;2018年12月15日,该犯出手打他犯他犯未还手,被扣65分;2019年4月11日,他犯号室内发生矛盾引发打架行为,该犯作为联组成员未及时制止,被扣10分;2019年8月23日,与他犯在号室内大声争吵影响他犯正常休息,被扣10分;2019年9月2日,该犯在号室内殴打他犯,被扣65分;2020年4月28日,分监区对监舍内务检查时,该犯床铺不整洁,被扣10分;9次,共扣28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吴正华在其服刑改造期间虽有多次违规违纪扣分,但近年内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拟提请减刑幅度无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正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吴正华档案卷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0号
罪犯王兴宽,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3年2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3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兴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4230元。2023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核190286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 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2023年8月3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卫生勤杂工种,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王兴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宽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兴宽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附:罪犯王兴宽卷宗材料共共一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