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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罪犯收监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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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4-2516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09-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罪犯收监程序规定

贵州省兴义监狱

罪犯收监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条款、《贵州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规范(试行)》、《贵州省监狱刑释人员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新收罪犯分流管理暂行规定》之规定以及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贵州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新犯送押接收工作的通知》(黔狱发[2011]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收押范围

第二条 收押黔西南州各看守所、盘县看守所直接投送的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不含十八年)的有期徒刑男性罪犯。

第三条 收押原职级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务罪犯。

第四条 若在收押时收到原职级处级以上(含处级)职务的罪犯,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王武监狱,并报狱政处备案。

第五条 收押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统一调配的分流中心原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罪犯。

第三章 法律文书查验

第六条 公安机关送押新犯时,必须同时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一份)、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各四份)、执行通知书(一份)、结案登记表(一份)以及罪犯指掌纹及DNA信息材料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法律文书的,不得收监;上述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不予收监;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外,公安机关还应将罪犯体格检查表、出所鉴定表、罪犯指(掌)纹卡片及正、侧面照片各二张(含底片,如无底片,必须各有明片8张)送达监狱,以上手续不全的,暂不予收监。

第八条 刑罚执行科、狱政科要作好新收押犯法律文书的审核、查验工作,并作好登记。

第四章 人身、物品检查

第九条 收监时,监狱应当对罪犯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禁止罪犯将可能妨碍监狱安全或者罪犯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监狱。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干警登记、罪犯签名后监狱代为保管,或在罪犯会见时退交其家属,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第十条 监狱医院、狱侦科干警在对新犯身体及所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必须戴橡胶手套、口罩,穿白大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第十一条 监狱医院必须及时对新收押犯进行严格的身体健康检查,并如实登记检查结果,认真填写《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罪犯体貌特征表》,及时交狱政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罪犯送押入监分监区后,入监分监区要进一步作好对新犯的人身、物品检查,并作好详实的检查登记。

第五章 信息录入、传递

第十三条 罪犯收监后,信息技术科应及时将罪犯的身份信息采集录入“信息系统”,同时采集、录入新犯照片、体貌(体表)等信息并于5日内将《罪犯入监登记表》传送至罪犯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同时将纸质文书寄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办公室。

第六章 入监通知

第十四条 寄发收监通知。罪犯收监后,狱政科档案室要认真填写《罪犯入监通知书》,于罪犯入监5日内寄发给罪犯亲属,同时作好罪犯入监登记,建立入监新犯档案,并及时将新犯资料录入监管改造系统。

第十五条 对于没有家属的罪犯,可将《罪犯入监通知书》寄往捕前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对居住地址不详或查无此人的退回信件应及时转狱侦科作“三假”罪犯处理。

第七章 收监要求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收监罪犯应当收缴其身份证件,并向监狱介绍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以便于监狱根据看守所提供的情况,对新收罪犯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十七条 收监罪犯一律剃平头或光头,不得留胡须,不准携带可外穿的衣裤,但可携带内衣、内裤和冬季用绒(毛)衣、裤、鞋、袜。

第十八条 收监罪犯应带有棉被、垫絮、毛毯等生活必需品。收监时所携带物品中,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余不予带进监的物品交由公安机关(看守所)干警带回处理,不得弃于监狱。

第十九条 收监时,对可能妨碍监狱安全或者罪犯人身安全的物品坚决予以没收。对监狱代罪犯保管的财物应向罪犯出具《罪犯物品保管收据》。对罪犯随身所带的现金,由生卫科负责干警存入罪犯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狱侦科应做好新收罪犯的安全排查、甄别重点控制等工作;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要对新收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及时掌握罪犯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调监犯、收监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于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狱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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