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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狱务公开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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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加强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规范监狱狱务公开工作,根据司法通《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2001〕10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狱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黔狱管〔2010〕122号)”及《贵州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规范(试行)》之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设置

  1、建立组织机构,明确机构职责。

  (1)成立监狱狱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狱务公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全监的狱务公开工作。

  组长由监狱长担任;

  副组长由其他监狱领导担任;

  成员由刑罚执行科、狱政科、狱侦科、教育科、生卫科、信息技术科、劳动改造科、安全监督科、政治处、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科,负责监狱狱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及阶段性和整体工作总结,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狱务公开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监狱分管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刑罚执行科科长担任;

  工作人员为刑罚执行科全体工作人员。

  2、明确新闻发言人及安排公开承诺工作的联络员,确保狱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新闻发言人为监狱政治处主任;联络员为刑罚执行科一名副科长。

  二、公开内容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收监的规定

  (三)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四)通信、会见的规定

  (五)行政奖励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六)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七)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

  (八)减刑、假释、又犯罪处理的条件和程序

  (九)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十)对罪犯申诉、检举、控告的处理

  (十一)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十二)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

  (十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三、公开方式

  1、设立狱务公开专栏。在监狱部关押点的四个餐厅、十一监区餐厅及监狱部亲情会见室候见大厅设立狱务公开专栏,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狱概况,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罪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主要执法活动办理的条件和程序。

  2、设立狱务公示栏。监狱在会见室和各监区的集体活动场所设立狱务公示栏,将监狱、监区对罪犯的日常计分考核、行政奖励、行政处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集体研究结果和最终决定情况向罪犯公布或公示,并告知反映问题的渠道。

  3、设置举报电话。监狱设立公开性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电话号码为:0859--3418028(纪委)

  0859--3418029(监察科)

  0859--3418021(刑罚执行科)

  4、设置监狱长信箱。监狱长信箱设置在监狱部办公区、监内罪犯习艺区和生活区的楼道处以及教学综合楼、餐厅和罪犯接见室。监狱长信箱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管理,纪委副书记为开箱责任人,负责督促、管理监狱长信箱的开启及信件审查工作,纪检监察每月下旬必须安排两名同志共同开启一次,并及时将信件材料进行登记编号,收集情况。监狱长信箱开启后,开箱责任人要对信件材料进行分拣、审查,需要由监狱长答复的交由监狱长亲自处理,涉及监狱其他部门的交由其他相关部门处理。对信件材料的处理过程、核实的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形成有参与人亲自签名的文字材料并与原件合并保存。信件材料要求反馈或能够反馈的,要及时反馈,并将反馈情况做好记录。纪检监察部门每月对监狱长信箱检查一次,作好检查登记,如发现有损坏,及时予以修复。

  5、印发《狱务公开手册》。及时印发监狱《狱务公开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确保每个干警及罪犯人手一册,会见室放置部分《手册》,以供罪犯亲属查阅了解,监狱应组织干警和罪犯认真学习《手册》内容,必要时通过考试、问答等形式了解掌握情况。

  6、聘请执法监督员。积极从社会上聘请执法监督员,进一步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提高监狱的社会公信力,并且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监督员来监参观,了解监狱的执法情况和罪犯改造情况,对聘请的执法监督员监狱颁发聘书,每年2月底前将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基本信息及时报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对因工作调动、身体原因等而不能履行执法监督工作的监督员及时进行调整。

  7、开展监狱长接待日活动。监狱实行每月一次的监狱长接待日制度,由监狱长介绍监狱执法、罪犯改造等工作情况,并针对罪犯亲属、社会民众、新闻媒体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监狱领导代为接待,接待分为对内接待和对外接待,在教学综合楼设置监狱长接待室,在监狱会见室设置监狱长接待日工作台,对内接待采取罪犯事先预约或召开罪犯大会等形式进行,对外接待为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三。对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监狱接待日、信件、电话咨询有关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要认真解答并作记载。对罪犯及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反映举报监狱执法方面的问题,要组织人员调查处理,查处结果能够反馈的应当及时反馈。对举报监狱警察执法执纪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的,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8、建立监狱长接待日罪犯及罪犯亲属预约审批制度。如罪犯在“监狱长接待日”预约监狱长的,必须由分监区填写《“监狱长接待日”罪犯预约审批表》经监区领导同意后报狱政科审核,再报分管领导审批;如罪犯亲属在“监狱长接待日”预约监狱长的,必须由其亲属填写《“监狱长接待日”罪犯亲属预约审批表》经狱政科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再经监狱长同意。

  9、开展问卷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开展问卷调查。重点了解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等对监狱执法管理情况的看法。

  10、召开狱务公开工作座谈会。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一次由执法监督员、检察官、法官、媒介员、罪犯亲属代表参加的监狱狱务公开工作座谈会,征求他们对监狱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信息反馈

  1、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向罪犯及其亲属了解监狱执法情况,搜集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定期或不定期邀请执法监督员到监狱检查和监督监狱的执法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3、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经常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执行刑罚的情况,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五、其他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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