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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狱务公示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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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监狱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监狱管理水平,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稳定监内改造秩序,努力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实现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根据司法通〔2001〕105号《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黔狱管〔2010〕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狱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及《贵州省兴义监狱狱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精神要求,结合我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狱设立狱务公示专栏。狱务公示专栏设立在监狱部关押点的四个餐厅、十一监区餐厅及监狱部罪犯亲情会见室候见大厅。

  第三条 狱务公示的内容为司法部规定的狱务公开有关内容和监狱、监区对罪犯的日常计分考核、行政奖励、行政处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集体研究情况和最终决定情况,其他内容一律不得张贴在内。

  第四条 公示的期限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示时要同时告知公示的期限和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反映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第六条 公示期间要畅通罪犯反映问题的渠道。对收集到的罪犯反映相关部门要及时核实处理。收集的问题、核查的过程和处理的结果要形成材料存档备查。需要反馈的要及时反馈。

  第七条 对狱务公示栏的公示内容要定期进行更换。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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