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法对刑期届满的罪犯予以释放,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极为严肃的执法活动,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正确、顺利开展,做到准确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有关法律条款、《贵州省监狱刑释人员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接回工作制度(试行)》等有关制度,结合本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释放对象
第二条 监狱释放对象为:
一、刑罚执行完毕的罪犯;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减刑释放或假释的罪犯;
三、经人民法院改判宣告无罪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
四、获得特赦的罪犯。
第三章 释放工作程序
第三条 罪犯正常刑满释放60日前(对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在15日内),监区需按规定如实填写《罪犯出监鉴定表》(一式二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式三份)、《罪犯刑释(假释)综合评估表》分别报刑罚执行科、教育科,刑释罪犯的副档(须整理、装订并填写卷内目录)于罪犯刑释前3日报狱政科。
第四条 狱政科负责干警,必须对刑释罪犯的姓名、基本情况、刑期变动情况及有关法律文书认真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于罪犯刑释前一日填写《释放证明书》、《帮教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罪犯刑释出狱程序表》、《罪犯出狱通知单》报刑罚执行科及狱政科领导审查签名后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核签名。
第五条 进行人身、物品检查。监区应当在罪犯出狱前对其进行人身及物品检查,严防携带违禁品出狱。
第六条 对刑期已满的罪犯,狱政科负责干警需在刑满之日的24小时内按程序办好审核、释放手续,发给释放证明书、帮教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适用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释放并告知其在出狱后的7日内(外省籍的在14日内)凭监狱发给的《释放证明书》等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七条 刑释当日,罪犯在所属监区干警的带领下,凭《罪犯出狱通知单》在监狱大门内侧由生活卫生科和财务科干警办理个人用品清收和路费等相关手续;狱政科负责干警、门卫干警必须对罪犯基本情况、照片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并带出狱。
第四章 信息沟通
第八条 信息技术科在罪犯刑释前30日(减刑、假释、改判释放的在出监前7日内)将拟释放罪犯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刑释(假释)综合评估表》等信息录入传送给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和居住地司法所(安帮办),同时将有关纸质文书寄发给上述相关部门。
第九条 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释后,狱政科负责干警须向其当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寄发《社区矫正告知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使之掌握其相关信息。
第五章 无缝衔接
第十条 刑罚执行科、狱政科、教育科要作好刑满释放(含裁定释放)罪犯、假释罪犯的接茬帮教工作(只限在本监服刑的本省籍人员),并作好刑释罪犯接返登记。
第十一条 对老病残犯、精神异常的罪犯,刑罚执行科于罪犯刑释前7日,要及时通知当地乡(镇)综治工作中心,并作好电话记录,综治中心明确接回工作责任人的,应告知其于罪犯刑释当日12时前到达,超过12时未到达的,应及时与之联系,若超过14时仍未到达的,视为无人接回,监狱应依法办理释放手续,安排干警将其送交当地综治工作中心,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对释放后不愿随接回人员返回的,狱政科、狱侦科要当场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掌握其行踪。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狱政科、刑罚执行科负责此项工作的干警及各监区干警需在罪犯刑释前六个月做好刑释人员姓名、基本情况、刑期变动情况的初步核查和统计,做到上、下一致,按期释放,防止错放、漏放。
第十四条 办理罪犯刑释工作的干警,必须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极为认真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严禁错放、漏放、迟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要求做到节、假日和平时一样及时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于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监狱狱政部门、刑罚执行部门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