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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11449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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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羊艾监狱4月提请假释建议书
文  号:
羊艾监狱4月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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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羊监假字第7

罪犯熊文中,男,58岁,贵州省贵阳人,汉族,研究生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个月,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70.5万元和1万美金全部没收,上缴国库(该笔款项暂存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账户)。熊文中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级人民法院于2011325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6月17日投入金华分流中心,2011年7月13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至2020年4月7日。

2013年12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个月,刑止:2019年7月7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释时间为:个月

截止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合议时间2016年10月25日止,际服刑刑期:年零个月;余刑刑期:年零个月。

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70.5万元和1万美金全部没收,上缴国库(该笔款项暂存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账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6分。

二、立功或奖励:改造积极分子:201210-20138

20139-20148

20149-20159

由其妻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025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文中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十四

附:罪犯熊文中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二〇一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羊监假字第8号

罪犯刘兴平,男,26岁,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农民,贵州省惠水县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2月10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2015年4月23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7年8月26日止。

截止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合议时间2017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刑期:二年零五个月;余刑刑期: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合格;文化教育合格;技术教育合格。

二、立功或奖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2016年8月。

由其父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1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兴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罪犯刘兴平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羊监假字第9号

罪犯杨正刚 ,男,26岁,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 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级人民法院于201547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9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12日投入分流中心,2015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止。

截止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合议时间2017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刑期:三年零三个月;余刑刑期:九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合格;文化教育合格;技术教育合格。

二、立功或奖励:

监狱表扬2015年8月~2016年7月。

由其姐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1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罪犯杨正刚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羊监假字第10号

罪犯张力,男,25岁,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绥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3月17日投入分流中心,2015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

截止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合议时间2017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刑期:二年零三个月;余刑刑期:九个月。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合格;文化教育合格;技术教育合格。

立功或奖励:监狱表扬:2015年6月~2016年7月

由其母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1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罪犯张力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羊监假字第11号

罪犯陈真,男,23岁,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吉祥公司旁,系东皇镇林鑫纸厂业务员。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5月18日投入忠庄分流中心,于2015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从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

截止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合议时间2017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刑期:二年零八个月;余刑刑期:四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7月在五监区服刑以来,一直从事数据线加工工序,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85分。

二、立功或奖励:

监狱表扬:2015年08月~2016年07月。

由其兄弟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1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罪犯陈真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羊监假字第14号

罪犯陈峻,男,34岁,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于2011年9月22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于2011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从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

2013年10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止为:2018年12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释时间为:三年三个月。

截止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合议时间2017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刑期:六年零七个月;余刑刑期:一年零十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合格;文化教育合格;技术教育合格。

二、立功或奖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2014年2月

2014年3月~2015年3月。

其姨妈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1月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峻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罪犯陈峻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羊监假字第15号

罪犯何发均,男,32岁,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本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8投入白云分流中心,2014年6月24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

截止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时间2017年1月2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刑期:四年;余刑刑期:二年。

该犯罚金10000元、犯罪所得14700元已履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3.5分;文化教育合格:技术教育76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2015年9月。

由其母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发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附:罪犯何发均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羊监假字第16号

罪犯袁红波,男,27岁,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贵州省镇宁县人,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7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黔南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6月08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2013年08月23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止。

截止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时间2017年21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刑期:三年十一个月;余刑刑期:二年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合格;技术教育89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07月~2015年10月

201511月~2016年10月。

由其父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2月1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红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附:罪犯袁红波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羊监假字第17号

罪犯向祥荣,男,36岁,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犯罪所得人民币115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于2015年4月24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止。

截止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时间2017年1月2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刑期:年零个月;余刑刑期: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92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2016年6月。

由其父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祥荣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附:罪犯向祥荣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羊监假字第19号

罪犯徐海,男,27岁,贵州省大方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务农,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1114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19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涉案赃款赃物追缴发还被害人,物诺基亚5200手机一部,牌150型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原扣押单位代为上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豪爵牌150型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于2014年3月13日投入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5月26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止。

截止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时间2017年21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刑期:零七个月;余刑刑期:年零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92分;技术教育91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2015年5月;

2015年6月~2016年6月。

由其父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2月1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附:罪犯徐海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羊监假字第20号

罪犯王德贵,男,25岁,贵州省兴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594号刑事附带民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与王德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飞、刘凯各项费用38875.34元,作案工具跳刀一把,予以没收。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分流中心,2015年8月27日转入羊艾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

截止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时间2017年210日止该犯已该犯实际服刑刑期 二年零个月;余刑十一个月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成绩:思想教育 88分;技术教育 91 分;文化教育91分。

二、立功或奖励:监狱表扬:2015年9月~2016年9月。

由其父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2月1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附:罪犯王德贵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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