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0701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羊艾监狱第二批次提请假释意见书公示(7人)) | ||
文 号: | 无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羊监假字11号
罪犯谢昭全,男,贵州省长顺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7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昭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9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1月2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主动认罪悔罪,能较好的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刑期间无处罚情况。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服刑期间积极学习劳动技能,较好的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7年3月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谢昭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昭全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羊监假字12号
罪犯叶世明,男,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叶世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陈远志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廷友、李碧素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友兴、韦祖秀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其中,陈远志承担二万五千元,叶廷友、李碧素二人承担二万元,互为连带责任。(该赔偿款已交到法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0日送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2012年4月17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5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止:2020年6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主动认罪悔罪,能较好的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刑期间无处罚情况。
四、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服刑期间积极学习劳动技能,较好的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剩余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叶世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世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羊监假字13号
罪犯饶子晟,男,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认定饶子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10月28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8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止:2023年6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剩余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饶子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子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羊监假字14号
罪犯刘涛,男,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02刑初4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9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2月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羊监假字15号
罪犯黄烈猛,男,贵州省松桃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3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烈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4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2017年10月12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黄烈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烈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羊监假字16号
罪犯曹洪云,男,四川省岳池县人,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曹洪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3月27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5日获减刑11个月,刑止:2022年6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20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兑换2个表扬;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曹洪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洪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羊监假字17号
罪犯耿忠文,男,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865号刑事判决,认定耿忠文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8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9月23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耿忠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忠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