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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85774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1〕030号)
文  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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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荣,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因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羊艾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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