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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371758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3]016号)
文  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3]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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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明友,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龙里县,因受贿罪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贵州省羊艾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释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明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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