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371758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3]016号) | ||
文 号: |
罪犯王明友,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龙里县,因受贿罪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贵州省羊艾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释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明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