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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4-23881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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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州省羊艾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文  号:
贵州省羊艾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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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教育改造质量年活动有关部署,做好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和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贵州省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黔司通〔2000〕54号),结合我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

  保障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服刑人员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体现对服刑人员的人性化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二、工作机构

  监狱设立法律援助站,具体负责法律援助日常工作,由服刑人员指导中心负责管理。

  法律援助站主要负责服刑人员法律咨询、援助的受理、审查、承办工作;办理简易法律援助案件;与合作方贵州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对接;开展普法宣传;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等。

  三、法律援助对象

  服刑人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以及因故不能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的范围

  1、婚姻关系,子女监护权的确定;

  2、家庭财产、共有财产的分割,遗产继承纠纷;

  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的;

  4、在监狱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

  5、与服刑人员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公证证明;

  6、其他确需提供民事及行政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鉴于监狱在服刑人员刑罚执行中的特殊地位,凡属罪犯刑事法律事项和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而产生的民事法律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服刑人员对刑罚执行的申诉,对他人的检举、控告,按原程序办理,不属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五、法律援助的项目和方式

  1、代写法律文书;

  2、提供法律咨询;

  3、受理向法律援助站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审查;

  4、进行简易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

  5、向有关法律服务部门递交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申请,并协调办理;

  6、协助办理与服刑人员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公证证明;

  7、其他事项。

  六、工作站法律援助的程序

  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以通过投递法律援助信箱或填写申请表逐级审批两种方式。投递法律援助信箱的,监狱法律援助站定期开启,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援助。

  填写申请表的,按照如下程序、权限逐级审批。

  (一)申请和受理

  服刑人员提出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通过分监区、监区解答和排查后,确需法律援助的,连同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监狱法律援助站。

  服刑人员请求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无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无论是否受理,监区和监狱法律援助站都应建立工作台账,并作出回复。

  (二)审批和办理

  法律援助站通过初审、审批、受理后,监狱能办理的,组织办理援助工作,需要贵州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或省(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协助的,上报监狱领导审批后,及时将资料移送贵州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或省(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与监狱合作的贵州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通过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回复监狱,便于监狱做好服刑人员的解释疏导工作。

  七、卷宗管理

  服刑人员指导中心要认真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材料,结案后及时将卷宗材料整理、汇总、归档,一人一档,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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