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丨被虚荣贪婪吞噬的商人-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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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丨被虚荣贪婪吞噬的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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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9-2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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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梁某,2013年因犯诈骗罪锒铛入狱,原本家境殷实的他为何会走上这条万劫不复的不归路呢?一个人犯罪的根源很复杂,有原生家庭带来的影响,有个人性格缺陷造成的原因,更有个人对名利过分追求的缘故。

接下来,我们走进梁某的内心世界,剖析这起诈骗案的前因后果。

案情还原:时间回到2008年,心怀抱负,决心“干”出一番大事业的梁某,从国有企业辞职后,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某饮料公司的负责人,从此开始了饮料代理的生意。在他精心运营下,到2009年底,他先后代理了几个知名饮料品牌,资金需求增大,梁某的野心也渐渐大了起来。

2010年初,梁某接触酒类行业,两相对比,他认为做白酒代理的利润更高一点,为了追求白酒的高利润,他结束了其他饮料品牌的代理,把所有资金投入刚拿下的白酒代理中。刚开始,梁某顺风顺水,小有成就,很快就拿下了四五个白酒品牌的代理权,生意应酬也更多起来,在社会上结交了很多“酒肉朋友”,人人许以“梁老板”的美称,让他沉浸在商界上取得的微末成绩,开始幻想未来建成商业帝国的情景。

2010年下半年起,梁某打算拿下本市所有超市、零售部的供应线,此时个人资金已经无法满足需要,为“吃”下更多的市场份额,梁某在外欠下巨额高利贷的情况下,仍然盲目乐观地认为“迅速扩张,只要将市场全部占有就能将高利贷还清”,高利贷利滚利,像个雪球一样越滚越多。

2011年年底,梁某的资金链断裂,他的白酒代理生意即将名存实亡,并且已无力支付高利贷骇人的利息,为了维持自身表面的光鲜,梁某将目光投向他的三名同事。在明知自己已无力偿还欠款的前提下,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梁某先后以“做酒生意资金不够周转”“拉投资入股”及“开车撞人需付医药费”等花样百出的借口骗取陈某、向某、杨某人民币共151.65万元。

在借款过程中,梁某只字未提自己经营的实际情况,还满怀信心的给对方“画饼”,让对方都相信钱不久一定能及时还上。

2013年1月16日,梁某通过伪造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冒充别克轿车车主唐某,将该车作价20万元抵押给某寄卖公司,扣除回扣等费用2万元后,又骗到手18万元。

2013年2月,面对左支右绌的情形,梁某无法再在朋友、同事面前维持自己光鲜亮丽的生活,为躲避债务逃到省外,同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梁某明知自己已无偿债能力,仍许以他人高利息、高回报来取得借款,后为逃避债务而外逃,可见其主观上没有归还借款的意愿,应视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终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律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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